1、 ICS 03.080.30 CCS A 12 4501 南宁市地方标准 DB4501/T 00082023 化妆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stablishing trustworthy consumption organization of cosmetics industry 2023 03-10 发布2023-04-10 实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501/T 0008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经营者分类.1 4.1 化妆品实体经营者.1 4.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2
2、 5 创建原则.2 6 创建基本条件.2 6.1 化妆品实体经营者.2 6.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2 7 创建内容.2 7.1 化妆品实体经营者.2 7.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5 参考文献.10 DB4501/T 0008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善钦、邵惠宁、周莉、尹学兵、张啊建、马霞、徐强、奚
3、滨、杨剑平。DB4501/T 00082023 1 化妆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化妆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涉及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化妆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者分类,确立了创建原则,规定了创建基本条件、创建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行业经营者放心消费单位的创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27578 化妆品名词术语 DB
4、45/T 2276.1 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指南 第1部分:通则 DB45/T 2276.4 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指南 第4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578、DB45/T 2276.1和DB45/T 227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妆品经营者 cosmetics operator 从事化妆品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实体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3.2 化妆品服务 cosmetics service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服务形式。3.3 电子商务经营者 E-commerce operator
5、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独立交易网站、网店(平台内经营者)。来源:DB45/T 2276.42021,3.1 4 经营者分类 4.1 化妆品实体经营者 包括化妆品销售门店经营者、百货商场化妆品专柜经营者、商超化妆品卖场经营者、美容美发美甲机构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DB4501/T 00082023 2 4.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5 创建原则 应按DB45/T 2276.1的规定执行。6 创建基本条件 6.1
6、化妆品实体经营者 创建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 DB45/T 2276.1 的要求;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合法诚信经营,经营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化妆品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近两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包括: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或者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无经营过期、无证、变质化妆品产品行为;无自制、灌装化妆品行为;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应符合其备案规定,标签应符合相关要求。6.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创建的基本条件应符合DB45/T 2276.4的要求。7 创建内容 7.1 化妆品实体经营者 7.1.1 经营
7、服务场所 7.1.1.1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7.1.1.2 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无污染源。7.1.1.3 应设有通风、控温、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7.1.1.4 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试用装、赠品等。7.1.1.5 应设施配置合理、安全完好、操作便利,设有应急设施配备、安全提醒标识等。7.1.1.6 应张贴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专用标识、温馨提示语、服务操作流程等,促销活动对外公示。7.1.1.7 应保持区域内通风,环境干净整洁,做好每日消毒和清洁工作。7.1.1.8
8、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应设立南宁市化妆品经营者量化等级划分与评定公示牌,公示经营者处理消费争议服务电话、“12345”“12315”政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7.1.1.9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还应明示卫生许可证。7.1.1.10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服务设施齐全,场所内有服务承诺、安全警示等标识。DB4501/T 00082023 3 7.1.1.11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应设置服务台提供咨询及处理消费争议的服务。7.1.1.12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7.1.2 制度建设 7.1.2.1 建立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应设置专兼职化
9、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日常自查管理。7.1.2.2 应建立健全质量查询和追溯制度,制定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制度。7.1.2.3 应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账、商品质量承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化妆品经营不合格品管理、变质或过期化妆品处置等制度,并上墙公示。7.1.2.4 应建立化妆品经营台账,如实记录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批发代理企业还应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批号、销售对象信息)等内容。7.1.2.5 应制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化妆品安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制
10、定相应整改措施。7.1.2.6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7.1.2.7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每年或展销会期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7.1.2.8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核验更新,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在场内停止经营后 2 年。7.1.2.9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宜建立化妆品抽样检
11、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制度。7.1.3 商品、服务质量 7.1.3.1 不应销售假冒伪劣、违规、侵权化妆品、“三无”化妆品。7.1.3.2 所经营化妆品的直接供货者应具备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提供的票据和凭证齐全。7.1.3.3 所经营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应具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7.1.3.4 所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具有备案信息。7.1.3.5 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应具备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化妆品外包装印有合格标记。7.1.3.6 进口化妆品应直接使用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加贴的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与原标签内容一致。7.1.3.7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 GB
12、5296.3 的要求,并完整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b)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c)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d)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e)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f)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g)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7.1.3.8 化妆品标签不应标注下列内容:a)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b)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c)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d)非儿童化妆品不应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DB4501/T
13、 00082023 4 e)儿童化妆品不应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f)法律、行政法规不准许标示的其他内容。7.1.3.9 儿童化妆品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7.1.3.10 宜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7.1.3.11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7.1.3.12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不应从事属于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7.1.3.13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
14、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化妆品应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化妆品应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7.1.3.14 美容美发美甲机构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7.1.4 交易行为 7.1.4.1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应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无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7.1.4.2 应价格透明公平,无不正当、不公平价格行为或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7.1.4.3 交易合同应公平、合理,不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强迫交易等行为。7.1.4.4 应主动向消费者出
15、具购物/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7.1.5 售后服务 7.1.5.1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提供“三包”等服务。7.1.5.2 应履行无理由退货承诺,并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7.1.6 宣传推广 7.1.6.1 化妆品的成分、功效、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公开透明、真实全面。7.1.6.2 化妆品不应明示或暗示以下内容: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
16、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准许标注的其他内容。DB4501/T 00082023 5
17、 7.1.7 不良反应处理 7.1.7.1 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所经营的化妆品开展不良反应报告,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7.1.7.2 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情况,并做好记录。7.1.7.3 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自发现或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之日起 30 d 内报告;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 15 d 内报告;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 3 d 内报告。对于不良反应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等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及时补充报告。7.1.7.4 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报告内容包
18、括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化妆品信息等内容。7.1.7.5 安抚消费者情绪,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7.1.8 消费者权益保护 7.1.8.1 应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主动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7.1.8.2 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7.1.9 配合监督管理 7.1.9.1 应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7.1.9.2 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或服务质量抽查检验和日常监管。7.2 化妆品电
19、子商务经营者 7.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者 7.2.1.1 制度建设 7.2.1.1.1 应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7.2.1.1.2 宜制定抽样检验制度,对平台内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7.2.1.1.3 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平台内网络应稳定运行。7.2.1.1.4 应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等保密制度,并履行保密义务。7.2.1.1.5 应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
20、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7.2.1.1.6 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各项规则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完善。7.2.1.1.7 应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修复制度和机制。7.2.1.1.8 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平台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公示相关处理结果。7.2.1.1.9 应制定实施禁止销售商品管理规则,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7.2.1.1.10 应建立自我评价制度,对平台自身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评价。DB4501/T 0008202
21、3 6 7.2.1.2 平台管理 7.2.1.2.1 实名登记 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应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1次。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7.2.1.2.2 日常检查 7.2.1.2.2.1 日常检查应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日常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等,并在检查完成后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包括检查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置措施等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开展检查之日起不少于
22、2 年。7.2.1.2.2.2 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内容包括:应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化妆品的备案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宜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发布产品信息。7.2.1.2.2.3 应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应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况;检查
23、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检查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以及其他信息标识”等信息公示情况。7.2.1.2.2.4 宜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采取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排查入网化妆品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7.2.1.2.3 宣传培训 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内容应包括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24、、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化妆品信息发布要求等。7.2.1.2.4 记录和保存 7.2.1.2.4.1 应建立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信息、交易信息等档案记录,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 年。7.2.1.2.4.2 应真实记录和保存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不删除评价。7.2.1.2.4.3 应在网页显著位置设置支付安全的警示标志,并提醒消费者警惕以平台的名义索要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形式的诈骗行为。7.2.1.2.4.4 应组织网络集中促销应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7.2.1.2.4.5 应及时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5、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情况。DB4501/T 00082023 7 7.2.1.3 不良反应报告 7.2.1.3.1 收到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处理的,应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并在 7 d 内及时转交平台内经营者处理;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在 15 d 内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7.2.1.3.2 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产生交易纠纷,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要求经营者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平台应提供“先行赔付”等消费者保障服务。7.2.1.3.3 对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等条件的用户申请退货的,宜提供优先退款服务。建立并保存投
26、诉处理记录。7.2.1.4 消费者权益保护 7.2.1.4.1 应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明示投诉方式及流程。7.2.1.4.2 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7.2.1.5 配合监管 7.2.1.5.1 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7.2.1.5.2 宜与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协助、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给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7.2.1.5.3 应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为其办理登记
27、提供便利。7.2.1.5.4 应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7.2.1.5.5 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7.2.2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7.2.2.1 信息展示 7.2.2.1.1 应签署放心消费承诺书,并公开在店铺首页醒目位置。7.2.2.1.2 经营证照齐全、真实有效,并将相关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应持续公示于店铺首页醒目位置,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7.2.2.1.3 应在店铺首页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售化妆品相关信息,且不应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7.2.2.1.4 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
28、实、准确地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与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相关内容一致,包括经营的产品组合装、赠品等属于或者涵盖化妆品的。7.2.2.1.5 销售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7.2.2.1.6 宜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7.2.2.2 商品质量 7.2.2.2.1 应符合 7.1.3 的要求。7.2.2.2.2
29、应按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DB4501/T 00082023 8 7.2.2.3 交易行为 7.2.2.3.1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7.2.2.3.2 不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7.2.2.3.3 应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7.2.2.3.4 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7.2.2.3.5 应按规定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
30、息。7.2.2.3.6 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或者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信息,并履行承诺。7.2.2.4 交易价格 7.2.2.4.1 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不另外收取费用。7.2.2.4.2 如实标明运费标准,且计价合理。7.2.2.4.3 网络交易集中促销期间,不应将价格先涨后降。7.2.2.5 售后服务 7.2.2.5.1 应实施无理由退货承诺,宜实施先行赔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7.2.2.5.2 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31、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7.2.2.5.3 应做好消费者回访服务工作。7.2.2.6 宣传推广 7.2.2.6.1 不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假让利促销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存在好评诱导(如好评有礼、好评返现等)。7.2.2.6.2 其他要求应按 7.1.6 执行。7.2.2.7 消费者权益保护 7.2.2.7.1 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7.2.2.7.2 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7.2.2.7.3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应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沟通处理,主动
32、与消费者协商和解。7.2.2.7.4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7.2.2.8 召回要求 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下架并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采取相应措施。7.2.2.9 配合监督管理 7.2.2.9.1 应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产品信息,如实报送网络交易信息,并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DB4501/T 00082023 9 措施及时控制风险。7.2.2.9.2 应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33、管公开信息,对不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DB4501/T 00082023 1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Z.2020-06-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Z.2004-11-8.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Z.2021-08-02.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Z.2021-09-30.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Z.2021-03-15.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Z.2022-02-15.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Z.2021-05-3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Z.2021-03-15.DB4501/T 0008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市地方标准化妆品行业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规范DB4501/T 0008202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