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01 CCS C 80 4414 梅州市地方标准 DB 4414/T 26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Fire safety 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s 2023-12-04 发布2023-12-20 实施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4414/T 26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本文件由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梅州市消
2、防救援支队、广东省梅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鹏、夏侯凯全、杨文波、胡小斌、赵子煌、黄定策、田亚坡。DB 4414/T 262023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梅州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文件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2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
4、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4 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4.1 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DB 4414/T 262023 2 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它建筑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67 相关防火4.2 间距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停
5、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消防车能抵达该区域且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4.4 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应设置4.5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4.6 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提供电能的设施,包含充电设备、配电4.7 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等。5 防火隔离 电动自
6、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5.1 实现防火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端5.2 与楼梯间实现完全分隔,并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要符合 GB 50016 相关要求。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5.3 大于 15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置在负一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
7、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不低5.4 于建筑物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封堵。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 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5.5 度不小于 1.O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 安全疏散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通向楼梯间及前6.1 室的安全出口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并确保人员
8、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6.2 门装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敢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 m,场所内设置自动6.3 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应向6.4 外开启。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6.5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DB 4414/T 262023 3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7.1 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防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他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 300 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7.2 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 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 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室内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 7.3 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b)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19 mm 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 mm 有内衬里的
10、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 30 m;c)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 mm 的消防水枪。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7.4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1251 等相关7.5 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7.6 器,每 100 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 kg 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8 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
11、体工商户应负责管理本8.1 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村(居)民委员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检查,对未设物业服务的8.2 居民小区、城中村中的居民区,要明确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自助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消除8.3 设施设备故障和火灾隐患。电动自行
12、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8.4 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 24 h 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8.5 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b)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c)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5 d。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8.6 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人员应确认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不得8.7 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DB 4414/T 262023 4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8.8 散热。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应飞线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