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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12 T 2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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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12 T 2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pdf

    1、 ICS 13.220.01 CCS C 80 4412 肇庆市地方标准 DB 4412/T 2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afety of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3-10-13 发布 2023-11-01 实施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12/T 2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2、任。本文件由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凡新、陈健荣、陈育财、李长干、卢志明、林国华、李海、徐艳胜、易宗发、何强、张钊、张民、陈光志、叶坤盛。DB 4412/T 252023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和构造、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防火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肇庆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停放充电场所适用于未经改造的电动自行车。

    3、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进行改造;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停放电动三轮车、电动轮椅车和自行车时,应将其数量分别乘以2.5、1.3、0.8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公交车、电动汽车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停放改造过的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应执行更加严格的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42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请选择适当的

    5、引导语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DB 4412/T 252023 2 注: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最高为25 km/h,整车质量最大为55 kg,蓄电池标称电压最大为48 V,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最大为400 W。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场所,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注:包括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

    6、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如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separate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

    7、icycle garage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的电动自行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库。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注:包括但不限于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

    8、充电柜、线缆、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机械式电动自行车库 mechanical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库。4 分类 按停放场所种类分类 DB 4412/T 252023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停放场所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按围护结构是否封闭分类 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围护结构是否封闭

    9、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和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按建造方式分类 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建造方式分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室内地坪高度分类 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室内地坪高度分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停放数量分类 停车数量大于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为一类,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为二类,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为三类。按照存放形式分类 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存放形式分为一般电动自行车库和机械式电动自行车库。5 总平面布局 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建筑在规划、设计、建设

    10、时,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厂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等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a)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b)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c)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d)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e)不应设在多尘、水雾、

    11、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f)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g)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58 的规定;h)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

    12、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i)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DB 4412/T 252023 4 j)贴临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贴临建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保护建筑等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按 GB 50016 有关丙类仓库与其它建筑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的电动自行车库可贴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山墙设置,但两端应用防火墙封闭

    13、,且进深不应小于 6m。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m。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公共道路边时,不应占用公共道路或影响通行,距路边不应小于 2m。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机械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成组布置时,组间间距不应小于 6m。6 平面布置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范围,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宜大于 25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 2m 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

    14、于 1.5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地上电动自行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疏散通道,且独立设置人员疏散通道时,可设置在其它建筑的二、三层或坡地建筑的坡顶层。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7m。电动自行车库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 20 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m 的隔离带,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防火隔

    15、墙进行分隔,隔墙应砌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 0.8m。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分集中式充电区域、停放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电动自行车库集中式充电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口 5m 以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考虑设置电动轮椅车充电装置,小于 500m2的车库,宜预留 1 个电动轮椅车充电位置,大于 500m2的车库,宜预留 2 个电动轮椅车充电位置。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停放车辆数。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间隔不宜小于 2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的车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排烟

    16、口、疏散门与所在建筑或贴邻建筑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6 m。7 建筑防火和构造 DB 4412/T 252023 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且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 50%,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 50%。分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防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级。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一类电动自行车库的柱、梁、楼板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小于 3.0h、2.0h、1.5h。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

    17、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地上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外)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 7.4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或与其它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 1.5h 的楼板、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与建筑其他其

    18、它使用空间完全分隔。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外墙的要求。除独立建造的单层电动自行车库外,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m 的防护挑檐。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内部构件和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楼板或防雨蓬边线应大于电动自行车停放

    19、充电区域 30cm,且采用不燃材料。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8 安全疏散 一类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设置两个场地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1.8m。电动自行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三类地上自行车库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45m。场所内沿走道双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0m,沿走道单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

    20、.1m。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场所内疏散楼梯、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不应小于 1.1m。电动自行车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建筑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与疏散楼梯间的最近水平距离对向布置时不应小于 6m、侧向布置时不应小于 5m、同向布置时不应小于 4m。DB 4412/T 252023 6 电动自行车库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1、不应少于 1 个。为住宅服务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它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可与建筑其它疏散楼梯共用,但应分别设置前室或进入封闭楼梯间的入口,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应设置明显标识。9 消防设施和器材 灭火设施 9.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9.1.2 设置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设置简易自动灭火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管道采用阻燃 PVC 管材,干管不得设置在顶部;b)洒水喷头之间的间距不应超过 1.5m,喷头距离墙面约 1m,应采用垂直上喷喷头;c)水源可直接采用市政供水。采用水箱供水时,水箱容积不应小于 6m3,并应采取确保管道压力不小于 0.

    22、1MPa 的技术措施 9.1.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 2 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9.1.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所在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要求不应低于所在建筑;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0h;c)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 I

    23、级确定;d)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 I 级确定;e)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CECS219 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火灾危险等级可按轻危险级确定。9.1.5 利用市政带路边缘等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超细干粉灭火设施,除封闭式充电场所外,其灭火效能应折半计算。火灾报警设施 9.2.1 建筑面积大于 1500m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 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或所在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24、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b)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c)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4287(所有部分)的规定。9.2.2 除 9.2.1 条的规定外,其它电动自行车库及设置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宜选择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并应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防排烟设施 DB 4412/T 252023 7 9.3.1 宜采用自然通风,排

    25、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2%。9.3.2 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1251 的规定。9.3.3 排烟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住宅的阳台和门窗,不得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作为排烟口。消防器材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并宜采用能适用于A、E类火灾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5.1 除未设置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

    26、防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符合GB 13495.1和GB 17945的规定;b)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确保其不被遮挡,设置高度和间距符合GB 51309的规定。c)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走道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设置高度符合GB 51309的规定。视频监控设施 9.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或植入温度监测功能。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d)摄像头的布置应能确保对停放区域内的车辆做到全覆盖;e)图像具备远程储存、查询、回放功能,不得仅采用存储卡单一储存方式;f)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g)图像存

    27、储时间不少于 30 天。9.6.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守场所。9.6.3 监控系统宜在市电停电情况下仍可连续工作半小时。10 电气防火 供配电安全 10.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 DL 5027 的有关规定。10.1.2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总配电箱且紧急情况下供电系统应能强制紧急切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配电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时,进线断路器应采用漏电保护器,并加装浪涌保护器,分支断路器应釆用漏

    28、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超过 0.1s。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10.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馈出充电配电回路中每个回路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保护装置。10.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设置在室外的配电箱充电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并加装防雨罩。DB 4412/T 252023 8 10.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该按 GB 51348 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电气线路及充电装置 1

    29、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阻燃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应符合 GB 50217 的设置要求,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要求应符合 GB 31247 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内部电线电缆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机械强度等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阻燃电线电缆。1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应暗埋或穿金属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1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柜和充电桩总量设置应满足场所内电动自行车日常充电需求。1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

    30、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宜设置充电故障报警、功率检测、高温报警等功能。10.2.5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柜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充电柜单仓壁厚不低于 1.2mm,柜门具备防冲击能力,单仓电池事故不应能影响其他单元的充电安全。10.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11 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物

    31、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h)明确专人负责,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巡查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2.0h;i)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

    32、行异常时应立即组织进行维修;j)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定时充电、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k)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符合下列要求:l)不应在建筑物内除电动自行车库以外的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进行充电;m)不应妨碍消防车和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n)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飞线充电;o)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取得执业资格的电工实施;p)充电器应远离易

    33、燃可燃等危险物品,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 1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q)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电源适配器宜放置在地面,不得吊在空中或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DB 4412/T 252023 9 r)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依据产品说明定期更换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

    34、散通道,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b)充电设施应釆取防撞保护措施。共享电动车的停放点布局规划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前报备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场所电气使用和着火后的紧急处理和疏散的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 2 次。DB 4412/T 252023 10 参考文献 1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CECS119:2000 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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