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20.10 CCS A 12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 42.12023 产后母婴服务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servicePart 1:basic requirements2023-03-07 发布2023-06-01 实施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404/T 42.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机构.2 资质.2 管理.2 5 人员.3 资格.3 数量.3 6 场所.4 选址.4 总体布局.4 主要单体.4 7 设施设
2、备.5 一般要求.5 生活设施设备.6 护理设施设备.6 康复设施设备.6 暖通设施.6 应急设施.6 8 卫生与消毒.6 9 服务内容.7 生活照料服务.7 护理服务.8 康复服务.8 婴儿喂养.8 膳食服务.9 10 服务监督与记录.9 服务监督.9 投诉处理.10 服务记录保存.10 参考文献.11 DB4404/T 42.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404/T 42产后母婴服务的第1部分。DB4404/T 4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生活照料服务质量规范
3、;第3部分: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第4部分:康复服务质量规范;第5部分:婴儿喂养良好操作指南。请注意本文件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提出。本文件由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馨雅母婴护理服务公司、珠海港安康贝母婴月子会所有限公司、珠海鼎和质量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爱军、戴世登、张红忠、张捷、邬友昌、万榕良、尹保民、黎秀珍、何萍、骆丽芳、毛萍、梁宝匀、乔宝良、龚诗雅、廖实玲。DB4404/T 42.12023 1 产后母婴服务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产后母
4、婴服务基本要求中的机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卫生与消毒、服务内容、服务监督与记录。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产后母婴服务的提供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
5、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7489.2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GB 37489.3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产后母婴服务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service 为产褥期的妇女及早期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产后恢复、护理、保健、康复等全程系列服务的活动。产后母婴服务机构 postpartum m
6、aternal and infant service providers 提供产后母婴服务的法人组织。育婴员 baby sitter 经过有关0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等辅助早期成长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DB4404/T 42.12023 2 母婴护理员 maternal and infant care worker 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的人员。母乳喂养指导师 breastfeeding instructor 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综合运用母乳喂养的科学知识和服务技能,帮助产妇成功施行母乳喂养
7、的人员。生活管家 housekeeper 机构内为母婴提供辅助生活照料等服务的人员。4 机构 资质 4.1.1 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4.1.2 营业前应通过消防安全检查。4.1.3 非医疗机构组织应取得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并符合 GB 37487、GB 37488、GB 37489.1、GB 37489.2 的相应规定。4.1.4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许可,并符合 GB 14934、GB 31654 的相应规定。4.1.5 非医疗机构组织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4.1.6 医疗护理、医疗康复、访视、诊疗服务的提供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执行。管
8、理 4.2.1 管理体系 4.2.1.1 应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和经营的内部管理制度。4.2.1.2 应建立至少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及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培训制度并有效实施。4.2.1.3 应建立覆盖全员的岗前和定期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更新与持续改进。4.2.1.4 宜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操作,开展内部审查、品质监控并持续改进。4.2.1.5 服务质量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经营者应关注服务改进过程并给予支持;b)树立全员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理念;c)明确岗位职责,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过程和环节;d)根据对顾客需求的调查,适时调整服务内容,保持服务满意度;e)
9、根据对顾客投诉的调查,及时调整服务策划,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满意度;f)确保服务提供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4.2.1.6 宜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机制。4.2.2 卫生管理 4.2.2.1 应建立清洁、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4.2.2.2 应建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有效实施。4.2.2.3 应建立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有效实施。DB4404/T 42.12023 3 4.2.3 安全管理 4.2.3.1 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制,并定期检查、评估。4.2.3.2 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监控体系,配备必要的安保
10、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应 24 小时设防,婴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报警系统应全覆盖。4.2.3.3 应培训并考核人员急救基本技能和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须优先保障婴儿和产妇的安全。4.2.3.4 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技能培训、演练,定期评估、改进。4.2.3.5 应建立风险排查与管控机制,定期评估、改进。5 人员 资格 5.1.1 基本要求 5.1.1.1 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无虐待他人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5.1.1.2 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从业健康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体检一次
11、。5.1.1.3 从业人员入职上岗前应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合格,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心理健康评估。5.1.2 分类要求 5.1.2.1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婴幼儿教育、预防保健、临床诊疗等工作至少 1 年的经历。5.1.2.2 护理负责人应由取得护士或护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有从事产妇、新生儿等护理工作至少 3年的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护理行政管理经验。5.1.2.3 诊疗、访视服务应由相应资格的医师执行。5.1.2.4 护理服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助理护士或护士执行。5.1.2.5 婴儿生活照料服务应由护士或助理护士、育婴员、母婴护理员执行。5.1.2.6 产妇母乳喂养指导服务应
12、由具备母乳喂养指导师资质的人员执行。5.1.2.7 提供产妇产后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取得康复治疗师或康复医师资格证书。5.1.2.8 提供产妇身体恢复调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保健技师资格证书。5.1.2.9 提供婴儿小儿保健推拿服务的人员应取得小儿推拿师资格证书。5.1.2.10 餐饮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证等从业资格证书。5.1.2.11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有效资格证书。5.1.2.12 生活管家应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5.1.2.13 未经相应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产妇和婴儿的直接照料、护理、康复服务。数量 5.2.1 应配备与提供服务和开展经营相匹配且数量足够的各类工作人员
13、。5.2.2 提供集中式照护婴儿服务的机构,每个工作班次护士、助理护士、育婴员三类人员数量之和与婴儿的照护比不应低于 1:3。DB4404/T 42.12023 4 5.2.3 提供一对一照护婴儿服务的机构,每个工作班次护士、助理护士、育婴员三类人员数量之和与婴儿的照护比不应低于 1:1。5.2.4 每个工作班次应至少配备 1 名护士。5.2.5 应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各 1 名,并提供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访视服务。5.2.6 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或兼职公共营养师,指导产妇膳食营养搭配与制作。5.2.7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专业人员,并提供每 2 周不少于一
14、次的访视服务。5.2.8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中医师,并提供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访视服务。5.2.9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师,并提供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访视服务。6 场所 选址 6.1.1 应选择在视野开阔、自然通风良好、阳光充足的区域。6.1.2 应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应设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临时建筑场所,不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6.1.3 母婴生活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 3 小时。6.1.4 应符合 GB 37489.1 的相应规定。6.1.5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 GB 3095
15、二类功能区或以上质量要求。6.1.6 区域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3096 中 0 类环境功能区要求。总体布局 6.2.1 场所总体布局明确,各功能分区应按照卫生、洁净程度要求分区设置,动线设计应合理,避免交叉污染,便于清洁、消毒,减少污垢积聚。6.2.2 人员、物资通道宜分开设置,不同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标识。6.2.3 应设置生活居室、更衣室、服务站、清洗消毒间、婴儿照护室、婴儿隔离观察室、婴儿游泳(洗浴)室、保健室等单体或功能区。6.2.4 应设置独立于其他场所的出入通道,二层以上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电梯。宜设置人员和物资独立出入通道和无障碍电梯。6.2.5 室内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2.7 米。6.
16、2.6 母婴活动区域应无障碍设计,并符合 GB 50763 的相应规定。6.2.7 场所设计应符合 GB 37489.1、GB 37489.2、GB 37489.3 等强制性标准的相应规定。主要单体 6.3.1 生活居室 6.3.1.1 生活居室面积应满足产妇生活起居和婴儿生活照料的需要,配备适宜设施、设备和用具。6.3.1.2 应设有可直接与外界自然通风的窗户,户外视野良好。6.3.1.3 建筑装修应清新、环保、降噪,采取防噪音及采取隔音措施,建筑色彩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产妇、新生儿及婴儿特点。6.3.1.4 客房内应设置独立卫生间并干湿分离设计,提供 24 小时热水及淋浴设施。6.3.1.
17、5 床头及卫生间应配备电话或紧急呼叫装置并时刻可用。6.3.1.6 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湿度监测装置,室温宜保持在 2428,湿度适宜。DB4404/T 42.12023 5 6.3.1.7 配备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空气应无异味,室内空气质量并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6.3.1.8 房间采光系数应符合 GB 50033 的规定,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应不低于 3 小时。6.3.2 婴儿照护室 6.3.2.1 婴儿照护室面积应满足婴儿照护和工作开展的需要,配备适宜设施、设备和用具,婴儿床间隔不少于 1 米。6.3.2.2 婴儿照护室应设置透明隔断,便于观察。6.3.2.3 应设置独立的空
18、气温度、湿度控制调节设施及新风通风换气系统,室温宜保持在 2428,湿度适宜。6.3.2.4 婴儿照护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等二次洗消设施,宜设置风淋室。6.3.2.5 婴儿照护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规定。6.3.2.6 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应符合 GB 37488 的规定。6.3.3 更衣室 应在场所入口处设置更衣、换鞋、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避免个人物品与工作服物品交叉。6.3.4 服务站 服务站应满足顾客接待、信息沟通、应急响应和24小时服务的功能需要。6.3.5 清洗消毒间 6.3.5.1 清洗消毒间应单独设置,配备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
19、需要。6.3.5.2 护理用具、康复用具等清洗设施、设备应与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独立分开并能够明显区分。6.3.5.3 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设备。6.3.5.4 应设置专用保洁设施或者场所存放消毒后的用具。6.3.5.5 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湿度监测装置。6.3.6 婴儿隔离观察室 婴儿隔离观察室应与婴儿集中照护室可物理隔断,设置独立通风系统,并防止空气相互流通。室温宜保持在2428,湿度适宜。6.3.7 婴儿游泳(洗浴)室 婴儿游泳室水温适宜,应避免水汽凝结,游泳水浴池应使用安全、无毒、抗菌的柔软材料,并便于清洁保养。6.3.8 保健室 应采取单人间设置,配备常用的医
20、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等。房间内应设置呼叫通讯装置,配备手部清洁消毒用品,并满足私密和安全需要。7 设施设备 一般要求 DB4404/T 42.12023 6 7.1.1 功能、容量和数量应满足服务、运营和管理需要。7.1.2 设施设备的质量与安全应符合相应法规、标准的规定。7.1.3 应选择牢固、安全的材料和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边缘的固定设施设备和家具。7.1.4 应满足无障碍要求。7.1.5 产妇和婴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内墙阳角、柱子及窗台宜做成小圆角。7.1.6 地面应采用防滑
21、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并适合产妇及婴儿心理特点的色彩。7.1.7 不同区域或专间应设置独立的温度、湿度、通风等空气质量控制调节设施。生活设施设备 7.2.1 生活居室内设施设备宜配备床、床头柜、新生儿床、温奶器、小型消毒柜、保险箱、食物加热和粮仓设备、餐桌、哺乳椅(高矮适中有扶手)、衣柜、衣架、床单、被罩、枕头、被子(毛毯、褥子)、枕芯(可反复消毒清洗材料)、时钟、夜灯、饮水机(电热壶或恒温壶)、冰箱、垃圾桶等。7.2.2 婴儿生活照料设施设备应安全、无毒、无害,并配备与新生儿体格相适宜的新生儿床、新生儿推车,新生儿推车篮应采用透明或视线无遮挡材质
22、。护理设施设备 7.3.1 产妇护理设施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测量器具、无创血压测量设备、体温测量设备、便携血糖及血糖相关参数分析仪器、脉搏血氧测量设备、医用推车、医用担架、低温存储设备、医用空气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干燥设备。7.3.2 婴儿护理设施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测量仪器(体重和身长)、体表色素测量设备(无创胆红素定量仪、经皮黄疸仪)、新生儿恒温箱(手持血氧仪)、新生儿蓝光箱,以及简易复苏囊、吸痰装置、吸氧装置等防呛奶抢救设备、干燥设备、无菌物品运送及存放设备。7.3.3 宜配备新生儿监护仪。康复设施设备 7.4.1 提供功能康复服务的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宜配备盆底肌训练设备(神经肌肉
23、刺激治疗仪、生物刺激反馈仪)、低频脉冲电治疗设备、妇科乳腺理疗设备(乳腺治疗仪、红外乳腺治疗仪)妇产科术后及慢性病康复治疗设备。7.4.2 提供一般康复服务的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宜配备熏蒸治疗设备(熏蒸治疗仓、中药蒸疗机)。暖通设施 7.5.1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生活居室、婴儿照护室、保健室、运动场所应可开窗自然通风,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7.5.2 集中式空调应符合 GB 37489.1 的相应规定。新风口距离开放式冷却塔、污染气体排放口和其他污染源的水平间距不应低于 25 米。应急设施 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配备应急电源、应急储水,应急电源满足不可停电设备至少4小时的可
24、用电量。宜采用双电电源供电。8 卫生与消毒 DB4404/T 42.12023 7 服务场所卫生管理应符合 GB 37487 的规定。服务场所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37488 的规定。应对服务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服务场所的消毒应符合 WS/T 367 的相应规定,并至少每季度对公共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检测;仅提供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场所的消毒可按照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工作规范相应规定执行。服务场所餐饮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并定期对餐饮具消毒卫生效果进行检测。9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服务 9.1.1 一般要求 9.1.1.1 产妇生活照料服务应有助于产妇身心健康、身体恢复、舒心愉悦和促进
25、母乳喂养;婴儿生活照料服务应有助于母乳亲喂、婴儿营养均衡与充足、建立婴儿良好生活规律,保持婴儿健康生长。9.1.1.2 提供生活照料前应对产妇和婴儿开展健康评估,根据身体条件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9.1.2 产妇生活照料 产妇生活照料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住宿服务;衣物的清洁与消毒;月子膳食;母乳喂养辅助指导;身体基本情况监测,包括体温监测、体重监测;身体基本清洁,包括擦身足浴、头部清洁及舒缓;产后早期活动指导;文化娱乐活动;情绪关注与疏导。9.1.3 婴儿生活照料 婴儿生活照料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项目:身体基本情况监测,宜包括:体温测量、体重测量、身长测量、头围测量等;喂养;修剪指(趾)甲;盥
26、洗;更换尿片;三浴锻炼,宜包括:空气浴、日光浴、水浴;游泳;被动操;抚触;感知觉和语言训练;睡眠照料;排便照料;出行照料。DB4404/T 42.12023 8 护理服务 9.2.1 一般要求 9.2.1.1 产妇护理服务应有助于产妇产褥期的感染预防与疾病防护,以及生殖系统保健、乳房保健等身体保健;婴儿护理服务应有助于婴儿的感染预防与疾病防护,有助于婴儿身心保健与健康发育。9.2.1.2 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对产妇和婴儿开展健康评估,根据身体条件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方案。9.2.2 产妇护理 产妇护理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健康监测,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血糖、体重、产后宫缩痛、疲劳、情绪与心
27、理、排泄、生殖系统、乳房等;会阴基本护理;伤口护理,包括会阴伤口和剖宫产伤口;乳房护理,包括乳房基本护理、肿胀护理、乳疼痛或头皲裂护理、乳腺管阻塞护理、乳头凹陷或扁平护理等;产后保健操;心理观察与疏导。9.2.3 婴儿护理 婴儿护理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健康监测;基础护理,包括耳部、口腔、脐部、臀部、乳痂等;特殊护理,包括脐部红肿、湿疹、疱疹、鹅口疮、泪囊堵塞、头皮血肿、鞘膜积液、腹股沟斜疝等;意外伤害应急处置,包括蚊虫叮咬、表皮擦伤、磕伤、四肢扭伤或拉伤、烫伤、气管异物、溺水、心肺复苏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包括发热、病理性呕吐、窒息等。康复服务 9.3.1 一般要求 9.3.1.1 产妇康
28、复服务应有助于改善产妇身体功能、改善心理状态,恢复、提高产妇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提供的婴儿康复服务应有助于增强婴儿体质,改善婴儿身心发展能力。9.3.1.2 提供康复服务前应对产妇和婴儿开展健康评估,根据身体条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9.3.2 产妇康复 产妇康复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一般项目,包括产后康复运动、中药热奄包、中药熏蒸、温灸、经络保健按摩等;功能项目,包括盆底功能康复、腹直肌康复、子宫复旧、乳腺疏通等;9.3.3 婴儿康复 婴儿康复服务可提供小儿保健推拿,如摩腹、捏脊等婴儿常见推拿保健方式等。婴儿喂养 DB4404/T 42.12023 9 婴儿喂养服务应有助于母乳喂养,
29、建立婴儿良好生活规律,保持婴儿健康生长。婴儿喂养服务宜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婴儿良好喂养方面的知识教育和科学指导;喂养服务,包括母乳喂养、人工喂养、混合喂养等;人工挤奶;母乳保存;溢乳处理;催乳服务;婴儿拍嗝、溢奶处理、呕吐处理、呛奶处理等;特殊喂养服务,包括早产儿和低体重儿、母乳性黄疸、乳糖不耐受急性腹泻期、牛奶蛋白过敏等婴儿的特殊喂养。膳食服务 9.5.1 食物采购 9.5.1.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9.5.1.2 原材料应定点采购,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质量和诚信评价,并签订合同。9.5.1.3 应制定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并有效实施。9.5.1.4 采购食品车辆应专用,运输过
30、程采取防污染措施。9.5.2 操作与卫生 9.5.2.1 餐饮具用工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存放到保洁柜。9.5.2.2 餐饮具卫生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9.5.2.3 餐饮服务应符合 GB 31654 的规定。9.5.3 膳食搭配 9.5.3.1 根据产妇及新生儿身体状况进行合理的个体化膳食计划、方案和相应的营养教育。9.5.3.2 应营养、美味、可口,有利于产妇身体恢复、身心康复和哺乳需要。9.5.3.3 营养膳食计划或方案应由营养师完成。9.5.3.4 膳食搭配中涉及药膳的应由中医师完成。9.5.3.5 宜避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9.5.4 食品留样 应
31、进行食品留样,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规定。10 服务监督与记录 服务监督 10.1.1 婴儿集中喂养、水浴、游泳等婴儿活动场所应 24 小时音视频监控覆盖并可由产妇即时在线查看。10.1.2 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明确服务质量的自查自纠和评价方法,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对外公布服务监督或投诉电话。10.1.3 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DB4404/T 42.12023 10 投诉处理 10.2.1 应制定完善的服务投诉接办机制,及时反馈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满意度。10.2.2 应公示投诉渠道和方法,包括投诉电话或网络地址、投诉受理
32、部门、投诉处理程序等。10.2.3 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告知,应明确、易懂。服务记录保存 10.3.1 一般服务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10.3.2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90 日。DB4404/T 42.12023 11 参考文献 1 GB/T 31771-2015 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2 GB/T 33855-2017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 3 WS/T 7932022 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 4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5 WS/T 511-2016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6 WS/T 592-2018
33、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 7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局部修订条文 8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2020年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11-04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11-17 11 国家卫生健康委.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 12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 13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14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4、).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1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17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89-2017 18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国卫妇幼发201644号 19 人民卫生出版社.儿科护理学.2021年12月第7版 20 人民卫生出版社.实用新生儿护理学.2015年12月底1版 21 人民卫生出版社.产后康复.2021年7月第1版 22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产后康复.2020年6月第1版 23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产后康复技术.2020年9月第1版 24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 25 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卫妇幼发202138号 26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2022-6-27 27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公室.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母婴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四版)的通知.2022-3-18 28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公室.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月子中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五版)的通知.20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