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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240—2023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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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1 T 240—2023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pdf

    1、ICS03.100CCSA 20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2402023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internal governance of social organization2023-12-2 8 发布2024-01-2 8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4401/T 2402023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治理结构.25.1社会团体.25.1.1基本要求.25.1.2会员.35.1.3会员(代表)大会.35.1.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45.1.5监事会(监事).55.1.6秘书处.

    2、55.1.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5.1.8负责人任职.65.1.9内部监督机制.65.2基金会.65.2.1基本要求.65.2.2理事会.75.2.3监事会(监事).75.2.4执行机构.85.2.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85.2.6负责人任职.85.2.7内部监督机制.95.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95.3.1基本要求.95.3.2理事会.95.3.3监事会(监事).105.3.4执行机构.105.3.5负责人任职.105.3.6内部监督机制.106组织运作.106.1党建引领.10DB4401/T 24020236.2登记与备案.116.2.1成立登记.116.2.2变更登记.1

    3、26.2.3备案.136.3章程制定.146.3.1社会团体.146.3.2基金会.146.3.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146.4制度建设.156.4.1社会团体.156.4.2基金会.156.4.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166.5发展规划.166.6人员管理.166.7财务管理.166.7.1基本要求.176.7.2收支管理.176.7.3票据管理.176.7.4会费管理.186.7.5捐赠管理.186.8信息公开.196.8.1基本要求.196.8.2社会团体.196.8.3基金会.206.8.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06.9重大事项报告.216.10新闻宣

    4、传与舆情应对.216.11安全管理.216.12档案、证书、印章管理.226.12.1档案管理.226.12.2证书管理.226.12.3印章管理.226.13换届.226.14注销.227诚信自律.228监督管理.238.1自我监督.238.2社会监督.238.3政府监督.239持续改进.23附录 A(资料性)变更注意事项.24DB4401/T 2402023III附录 B(资料性)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要求.27附录 C(资料性)社会组织制度示范文本.28参考文献.71DB4401/T 2402023V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5、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广州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志斌、钟庆华、方海燕、郭宁、蓝卉、陈淑宜、刘可冰、罗继华、冯梓君、李丽琴、陈巧红。DB4401/T 24020231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治理结构、组织运作、诚信自律、监督管理和持续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工作,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适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6、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DB44/T 2031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规范DB44/T 2368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指南DB44/T 2369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指南DB4401/T 38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指标3术语和定义DB44/T 2368、DB44/T 20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

    7、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活动的法人组织。3.2内部治理internal governance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结构,解决组织内部的权力配置与运行问题,确保组织行使使命的一种机制和过程。3.3社会团体social group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来源:DB44/T 23682022,3.2,有修改3.4DB4401DB4401/T 24020232行业协会商会industry association&chamber of commerc

    8、e从事相关行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来源:DB44/T 20312017,23.5异地商会non-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由法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以外地区同一原籍地人士所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3.6基金会foundation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来源:DB44/T 23682022,3.4,有修改3.7民办非企业单位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s企业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又称为社会服务机构。3.8分支机构branch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等。3.9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agency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其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机构,可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4基本原则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应遵循下述基本原则:a)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b)依法自律: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

    10、团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c)民主自治: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责任,实现自治规范、自律管理和自主发展;d)制衡有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协同配合和运转协调的机制;e)政社分开: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应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基本方针,实行公平竞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5治理结构5.1社会团体5.1.1基本要求5.1.1.1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DB4401/T 240202335.1.1.2社会团体应建立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秘书处等机构为主体,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

    11、书长和监事长为责任人,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实施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5.1.1.3社会团体可依据相关要求,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1.2会员5.1.2.1同一行业或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自然人,拥护社会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社会团体会员。5.1.2.2社会团体应在章程中明确申请人入会的条件和标准。5.1.2.3社会团体按下列程序接受申请人入会:a)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

    12、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b)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c)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和标准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d)理事会同意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 30 日内完成会员入会手续的办理。5.1.2.4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5.1.2.5社会团体应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动态分类管理。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5.1.2.6社会团体应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常务

    13、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名册。5.1.2.7社会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a)申请退会的;b)不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和标准的;c)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d)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e)受到刑事处罚的;f)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5.1.2.8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5.1.2.9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

    14、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5.1.3会员(代表)大会5.1.3.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为:a)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b)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c)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DB4401DB4401/T 24020234d)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e)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f)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g)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决定;h)制定、修改章程;i)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1.3

    15、.2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5.1.3.3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 1/3。会员代表应明确其代表对象,可与其代表对象实行年度轮换制。5.1.3.4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可实行差额选举和竞选制。5.1.3.5社会团体应建立完整规范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由理事会召集的会员(代表

    16、)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列席会议。5.1.3.6会员(代表)大会应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任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 以上同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前应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5.1.3.7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应列出会议议题。会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 15

    17、 日前,秘书处应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做重大事项报告。应有完整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并留档保存。5.1.3.8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5.1.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5.1.4.1社会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5.1.4.2理事会成员人数(

    18、理事人数)由社会团体章程规定,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人数少于总数 2/3 时,应按照程序补选。5.1.4.3理事会基本职权为:a)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b)制定社会团体发展规划;c)设立运营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运营决策;d)制修订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维护社会团体自治功能有效运转。5.1.4.4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5.1.4.5理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按以下规则设立常务理事会:a)从理事中选举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 1/3;b)常务理事会是理事

    19、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DB4401/T 24020235c)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5.1.4.6理事会成员代表会员公平公正行使会务决策权力,并承担决策相关责任和风险。5.1.4.7理事会按章程规定应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召集;设常务理事会的,每半年应至少召开 1 次会议。5.1.4.8理事会应有超过 2/3 的理事出席、监事列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全体参会理事超过 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5.1.4.9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应形成会议纪

    20、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开,并存档、备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a)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b)出席的理事(常务理事)名单;c)会议议程;d)理事发言要点;e)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5.1.5监事会(监事)5.1.5.1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会员规模小的社会团体可只设立 1 名监事;设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人数大于等于 50 人的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在 3 人以上,且为奇数,并可设监事长 1 名。5.1.5.2监事会(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21、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应超过 2 届。5.1.5.3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每半年应召开 1 次监事会议。监事会基本职权为:a)对社会团体不同层级参会会员的资格审查;b)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c)对社会团体选举程序、重大决议、财务管理的审查和业务执行、人员履职的监督。5.1.5.4监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5.1.5.5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

    22、监事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5.1.5.6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不应兼任监事。5.1.5.7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并存档。5.1.6秘书处5.1.6.1社会团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5.1.6.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5.1.6.3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职

    23、权。5.1.6.4秘书处每月应至少召开 1 次办公会议。秘书处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同时抄送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5.1.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DB4401DB4401/T 240202365.1.7.1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按其所属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5.1.7.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a)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b)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c)将通过后的具

    24、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5.1.7.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5.1.7.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指导,每年向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5.1.7.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性活动,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审批后开展,必要时所属社会团体可派人参与。5.1.7.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应经所属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

    25、等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办理。5.1.8负责人任职5.1.8.1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且为奇数。社会团体设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监事长(会员规模小的社会团体可只设立监事)各 1 名。5.1.8.2一般性社会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可由理事会间接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应符合章程的规定。5.1.8.3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解聘或罢免

    26、应在确保秘书长拥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述职陈情权利的前提下,并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5.1.8.4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 70 周岁,最长任期不超过 2 届。秘书长宜为专职。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 70 周岁的,应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5.1.9内部监督机制5.1.9.1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促进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科学化、规范化、自治化,为构建社会团体良好内部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保障。5.1.9.2社会团体应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5.1.9.3社会团体应通过理事会完善章程、内部治理结构和制

    27、定规章制度。5.2基金会5.2.1基本要求5.2.1.1基金会应建立以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等为主体,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为责任人,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实施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运行机制。5.2.1.2基金会可依据相关要求,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DB4401/T 240202375.2.2理事会5.2.2.1基金会设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人数由基金会章程规定为 5 人25人,且人数应为奇数。5.

    28、2.2.2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a)制定、修改章程;b)制定内部管理制度;c)选举、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d)决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e)决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f)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检查基金会工作;g)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h)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2.2.3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5.2.2.4理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29、应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a)章程的修改;b)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c)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d)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e)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2.2.5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作出决议的,还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a)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b)出席理事和列席人员名单;c)会议议程;d)理事发言要点;e)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5.2.3监事会(监事)5.2.3.1具有下列情形的基金会应设立监事会,其余基金会可设立独立监事:a)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 15 名;b)原始基金

    30、数额超过 1000 万;c)净资产超过 2000 万;d)收入来源渠道较多、公益活动较为频繁。5.2.3.2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 3 人,且人数为奇数,并可设监事长 1 名。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5.2.3.3基金会应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能力。监事的产生和任免规则如下:a)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b)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c)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DB44018DB4401/T 24020235.2.3.4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监事会、监事的职

    31、权为:a)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b)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c)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d)当基金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e)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文件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f)履行信息公开责任。5.2.3.5监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

    32、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5.2.3.6监事会(监事)应每年至少 2 次检查财务报表,对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5.2.3.7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理事公开。5.2.4执行机构基金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具体决策和项目,直接对理事会负责。5.2.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2.5.1基金会分支机构按照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设立,专门从事业务活动;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代表所属基金会从事活动,

    33、承办所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所属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5.2.5.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基金会的名称。5.2.5.3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a)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b)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c)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5.2.5.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5.2.5.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

    34、定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导,每年向所属基金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5.2.5.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基金会可派人参与。5.2.5.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应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对外公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所属基金会秘书处办理。5.2.6负责人任职5.2.6.1基金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DB4

    35、401/T 240202395.2.6.2秘书长是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任免。5.2.6.3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宜为专职。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 周岁的,应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5.2.7内部监督机制5.2.7.1基金会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促进基金会内部治理科学化、规范化、自治化,为构建基金会良好内部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保障。5.2.7.2基金会应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5.2.7.3基金会应通过理事会完善章程、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定规章制

    36、度。5.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5.3.1基本要求5.3.1.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以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等为主体,以理事长、副理事长为责任人,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实施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5.3.1.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5.3.2理事会5.3.2.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5.3.2.2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在 5 人25 人,总人

    37、数为奇数。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拟定和修改章程;b)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c)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d)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e)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f)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g)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h)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i)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j)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3.2.3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a)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应不少于 2 次。理事长、1/3 以上理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8、的,应召开临时会议。b)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属于理事会会议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应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应经全部理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的具体范围,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5.3.2.4根据理事会会议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应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理事DB440110DB4401/T 2402023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a

    39、)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b)出席理事名单;c)会议议程;d)理事发言要点;e)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5.3.3监事会(监事)5.3.3.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设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长、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3.3.2监事会成员不应少于 3 人,且为奇数,可设监事长 1 名。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应设监事。5.3.3.3监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 2 次;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可行使下列职权:a)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40、;b)对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c)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监事会或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5.3.3.4监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5.3.3.5对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妥善保管。5.3.4执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执行机构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计划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

    41、责。5.3.5负责人任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遇特殊情况的,应经全体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5.3.6内部监督机制5.3.6.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科学化、规范化、自治化,为构建民办非企业单位良好内部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保障。5.3.6.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5.3.6.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理事会完善章程、内部治理结构和

    42、制定规章制度。6组织运作6.1党建引领6.1.1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写入社会组织章程。6.1.2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成立党组织,明确党组织班子结构并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应DB4401/T 240202311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a)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b)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可与同一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辖区的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c)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

    43、造条件;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等工作,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6.1.3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可“交叉任职”,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群团组织活动,推动党的工作全覆盖。6.1.4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6.1.5符合工青妇团组织设立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建立工青妇团组织,并按要求开展活动。6.1.6应按党章要求开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党员评星定级工作。6.1.7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坚持党组织把关定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良好。6.1.8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案,扎实开展

    44、党风廉政建设。6.2登记与备案6.2.1成立登记6.2.1.1基本要求6.2.1.1.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6.2.1.1.2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6.2.1.1.3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6.2.1.1.4社会组织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a)与

    45、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社会组织特征;b)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c)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d)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无明显区别。6.2.1.1.5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应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6.2.1.2社会团体6.2.1.2.

    46、1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b)有固定的住所;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d)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DB4401DB4401/T 240202312e)有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且数量符合相关要求;f)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2.1.2.2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a)登记申请书;b)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c)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d)章程草案;e)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6.2.1.3基金会申请登记基金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具体按

    47、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6.2.1.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6.2.1.4.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b)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d)有必要的住所;e)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6.2.1.4.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a)登记申请书;b)住所使用权证明;c)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d)章程草案;e)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

    48、机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书(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6.2.2变更登记6.2.2.1社会团体6.2.2.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注意事项见附录 A 中 A.1。6.2.2.1.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a)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变更议题,监事应列席会议;b)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在

    49、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c)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同时修改章程;d)业务范围应来源于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e)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应符合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会长(会长单位的代表);DB4401/T 240202313f)注册资金变更只增不减;g)社会团体章程修改审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应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2/3 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注 1:业务范围变更是指法人登记证书上“业务范围”内容的变更。注 2:双重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管理职责进行的共同管

    50、理。6.2.2.2基金会6.2.2.2.1基金会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6.2.2.2.2基金会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的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a)召开理事会履行内部程序,审议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变更议题,监事应列席会议;b)双重管理的基金会应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c)名称、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同时修改章程;d)业务范围应来源于章程中业务范围的条款;e)新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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