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40 P 47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6222020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程 Standard for safety protection of gas pipeline facilities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20-05-15 发布2020-06-15 实施DB4201/T 622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
2、、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振华、肖秋生、刘茜、毛建国、章继东、范金晖、肖嵩、余亦斌、郑大江、陈堂凤、郭林珊、张群。DB4201/T 6222020 1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敷设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 32167 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698 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GB 50991 埋地钢质管道直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燃气管道 gas pipeline 按GB 50251或GB 50028设计建造的已投入运营或建成的燃气管道,本规程统称“燃气管道”。3.2 燃气管道企业 gas pipeline enterprise 燃气管道的所
4、有者或运行管理者。3.3 安全保护范围 safety protection range 为了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在燃气管道设施外围划出的一定空间范围,在此空间范围内不得实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作业活动。3.4 安全控制范围 safety control range DB4201/T 6222020 2 为了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在燃气管道设施外围划出的一定空间范围,在此空间范围内限制实施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作业活动。4 基本要求 4.1 燃气管道设施的压力等级分级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燃气管道设施的压力等级分级(表压)名称 压力(Mpa)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
5、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4.2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与已建成地下燃气管道的间距应满足表 2 和表 3 的要求,新建热力管道与已建成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净距应满足表 4 和表 5 的要求,新建交流电力线接地体与地下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满足本规程表 6 的要求。表2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与已建成地下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m)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B A B A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外墙面(出地面处)-5.0 13.5 给水管 0
6、.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5 在导管内 1.0 1.0 1.0 1.0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至外壁)1.0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0 1.0
7、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0.75 0.75 0.75 1.2 1.2 DB4201/T 6222020 3 表3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与已建成地下燃气管道的垂直净距(m)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 电缆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
8、车轨底 1.00 注1: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 2 和表 3 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建筑物及其他管线与低压管道的净距以不影响影响建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为准,建筑物基础与中压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建筑物外墙面与中压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0 m,建筑物外墙面与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3.0 m。其中当对次高压 A 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 9.5 mm 时,建筑物外墙面与次高压 A 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6.5 m;当管道壁厚不小于 11.9 mm 时,建筑物外墙面与次高压 A 燃气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3.0 m
9、。注2:表 2 和表 3 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符合 CJJ 63要求。表4 新建热力管道与已建成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m)项目 聚乙烯燃气管道(m)低压 中压 次高压 B A B 热力管 直埋敷设 热水 1.0 1.0 1.0 1.5 蒸汽 2.0 2.0 2.0 3.0 管沟内敷设(至管沟外壁)1.0 1.5 1.5 2.0 表5 新建热力管道与已建成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垂直净距(m)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从套管外径计)(m)热力管 燃
10、气管在直埋管上方 0.5(加套管)燃气管在直埋管下方 1.0(加套管)燃气管在管沟上方(至管沟外壁)0.2(加套管)或0.4(无套管)燃气管在管沟下方(至管沟外壁)0.3(加套管)注1:套管敷设要求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注2:当采取措施,保证土壤温度小于 40,可适当减少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垂直间距。DB4201/T 6222020 4 表6 新建交流电力线接地体与燃气管道设施的净距(m)电压等级(KV)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4.3 地下燃气管道上方修建车行道、非车行道、庭院绿化带等设施、水田等工程时
11、,应当保证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符合下列要求:a)修建车行道时,不得小于 0.9 m;b)修建非车行道(含人行道)时,不得小于 0.6 m;c)修建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庭院绿化带设施等时,不得小于 0.3 m;d)修建水田时,不得小于 0.8 m;e)当不能满足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4 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应明确燃气管道的保护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需要。在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和城市主要输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还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管道企业制
12、定燃气管道设施专项保护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4.5 在地下燃气管道上方修建架空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燃气管道进行保护。铁路、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需穿跨越燃气管道时,宜垂直穿跨越,且应采取不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防护措施。4.6 在地下燃气管道附近修建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沟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燃气管道进行保护,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泄漏进入沟槽的措施。4.7 燃气管道上方地面不得设置建构筑物、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堆场。4.8 燃气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
13、安全警示标志。4.9 在地下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时,不得损坏燃气管道的标志桩、阀门井及阴极保护设施等。因施工需要临时迁移的,应得到燃气管道企业同意,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燃气管道设施正常运行,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5 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 5.1 一般规定 5.1.1 根据燃气管道设施的压力等级分别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5.1.2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河道、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5.2 安全保护范围 5.2.1 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5 米范围内的区域。5.2.2 次高压燃气管道
14、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6.5 米范围内的区域。5.2.3 中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5 米范围内的区域。DB4201/T 6222020 5 5.2.4 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的区域。5.3 安全控制范围 5.3.1 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5.3.2 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6.5 米至 20 米范围内的区域。5.3.3 中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5.3.4 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外缘两侧水平净距 1 米至 3 米范围内的区域。6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 6.1 运行保护
15、 6.1.1 燃气管道企业应按照 CJJ 51 要求,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1.2 对地下燃气管道宜参照 GB 32167 相关要求,结合城镇燃气运行实际,实施管道完整性管理。6.1.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对燃气管道设施的严重(高)后果区、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6.1.4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6.1.5 燃气管道企业应当与燃气管道沿线的相关单位、燃气用户和个人建立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开展燃气
16、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工作。6.1.6 燃气管道企业应当落实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每半年不少于 1 次。6.1.7 燃气管道企业应建立燃气管道设施监控与数据管理系统,燃气管道设施信息的采集、分析、诊断及决策应满足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需要。6.2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保护 6.2.1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严格按照燃气管道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作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a)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b)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c)堆放重物或者碾压;d)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种植深根
17、植物;e)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高压管道设施和安全保护标志;f)在高压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g)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6.2.2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进行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6.2.3 确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管道企业,共同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燃气保供方案。燃气管道企业应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燃气管位图,施工期间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护。DB42
18、01/T 6222020 6 6.3 安全控制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保护 6.3.1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实施爆破作业。6.3.2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线,从事打桩挖掘等作业,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者进行防洪、修坝等,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管道企业,共同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燃气保供方案。燃气管道企业应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燃气管位图,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护。6.3.3 在钢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新建高压交、直流电线路,交、直流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维保、能源设施基地以及大型用电设施等会产生杂散电流的设施时,应符合 GB/T 50698、GB 50991 的规定进行干扰测试,并根据干扰测试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