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40 P 47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6202020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setting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supplying station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20-05-15 发布2020-06-15 实施DB4201/T 620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归
2、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武汉武煤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振华、安翠林、刘茜、毛建国、刘毅、喻振、贺晖、肖秋生、范金晖、张良鹏、万玉文、程旭东、高瞻远、张群。DB4201/T 6202020 1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设置的基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供气服务、信息化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和瓶装供应站。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 LPG supply station 具有储存、装卸、灌装、气化、混气、配送等功能,以储配、经营作为生活、生产燃料的液化石油气为目的的专门场所
4、,包括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3.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LPG stored station 由储存和装卸设备组成,以储存为主,向其他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配送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3.3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由储存、灌装和装卸设备组成,以储存液化石油气为主要功能,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辅助功能的专门场所。3.4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 由灌装、储存和装卸设备组成,以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DB4201/T 6202020 2 3.5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5、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3.6 重要公共建筑物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3.7 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3.8 全压力式储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常温状态下盛装液
6、化石油气的储罐,其特点是储存压力随环境温度变化。3.9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3.10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4 基本规定 4.1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的选址,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应具有给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大型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大型商业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设置应符合燃气发
7、展专项规划。4.2 新、改、扩建的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工程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取得相关建设管理手续和证件。其工程质量验收文件能反映该场站相应新、改、扩(建)工程成果符合本标准规定。4.3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4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的站内、外道路应满足燃气车辆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4.5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定期检测液化石油气的销售气质量的气质检测制度,至少每季度 1 次供气气质符合性检测。4.6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C
8、JJ/T 153 的有关规定。DB4201/T 6202020 3 4.7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场站设施性能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5.1 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5.1.1 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其设置应符合 GB/T 27550 和 TSG 07的要求。5.1.2 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取得充装许可文件,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5.1.3 设置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企业,应配备与经营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
9、1.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按储气规模分为 8 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等级划分 级 别 储罐容积(m3)总容积(V)单罐容积(V)一级 5 000V10 000 二级 2 500V5 000 V1 000 三级 1 000V2 500 V400 四级 500V1 000 V200 五级 220V500 V100 六级 50V220 V50 七级 V50 V20 八级 V10 注:当单罐容积大于相应级别的规定时,应按相对应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5.1.5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5.1.6 站内全压
10、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表2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m)项 目 储罐总容积(V,m3)、单罐容积(V,m3)V50 50V 220 220V 500 500V 1 000 1 000V 2 500 2 500V 5 000 5 000V 10 000 V20 V50 V 100 V 200 V 400 V 1 000 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45 50
11、55 60 70 80 120 其他民用建筑 40 45 50 55 65 75 100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DB4201/T 6202020 4 表 2(续)项 目 储罐总容积(V,m3)、单罐容积(V,m3)V50 50V 220 220V 500 500V 1 000 1 000V 2 500 2 500V 5 000 5 000V 10 000 V20 V50 V 100 V 200 V 400 V 1 0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32 35 40 4
12、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 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 27 30 35 40 50 60 75 铁路(中心线)国家线 60 70 70 80 80 10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0 35 35 40 40 公路、道路(路边)高速、级公路、城市快速 20 25 25 25 25 25 30 其他 15 20 20 20 20 2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但 35 kV 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
13、小于 40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级 30 30 40 40 40 40 40 其他 1.5 倍杆高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注2:居住区指居住 1 000 人或 300 户以上的地区,居住 1 000 人或 300 户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注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 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 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执行。注4: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 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 m3时)可按本表减少 50%执行。5.1.7 液化石油气灌瓶
14、间和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 中甲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开布置。5.1.8 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b)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民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表 3 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增加 50。c)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面向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一侧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 3 规定的距离减少 30执行。表3 液化
15、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项 目 七级及以下供应站 六级及以上供应站 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物(最外侧建筑物外墙)100 1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25 45 其他民用建筑 25 40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 25 4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16 30 DB4201/T 6202020 5 表 3(续)项 目 七级及以下供气场站 六级及以上供应站 室外变配电站 22 铁路(中心线)22 公路、道路(路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 8 30 其他 6 25
16、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1 倍杆高 1.5 倍杆高 5.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 5.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5.2.2 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5.2.3 站内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 1 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 1 000 m3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 2 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 50 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 4 m。5.2.
17、4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 2 台,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b)当储罐总容积大于 3 000 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 20 m;c)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0 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d)球形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 3.0 m;e)防护堤内储罐超过 4 台时,至少应设置 2 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5.2.5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表4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
18、筑的防火间距(m)项 目 储罐总容积(V,m3)、单罐容积(V,m3)V50 50V 220 220V 500 500V 1 000 1 000V 2 500 2 500V 5 000 5 000V 10 000 V20 V50 V 100 V 200 V 400 V 1 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天然气储罐 20 20 25 25 30 办公用房 25 30 35 40 50 60 75 汽车库、机修间 25 30 35 35 40 40 50 灌瓶间、瓶库、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8 20 22 25 30 35 4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
19、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8 20 22 25 30 30 40 DB4201/T 6202020 6 表 4(续)项 目 储罐总容积(V,m3)、单罐容积(V,m3)V50 50V 220 220V 500 500V 1 000 1 000V 2 500 2 500V 5 000 5 000V 10 000 V20 V50 V 100 V 200 V 400 V 1 00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20 20 20 20 3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 18 20 22 25 30 35 4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40 40 4
20、0 40 50 50 60 站内道路(路边)主要 10 15 15 15 15 15 20 次要 5 10 10 10 10 10 15 围墙 15 20 20 20 20 20 25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注2: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 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 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50执行。注3: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400 m3时)可按本表减少 50执行。5.2.6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
21、)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b)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c)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 700 瓶(10 t/d)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d)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 700 瓶(10 t/d)时,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的外墙一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表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项 目 总存瓶量(Vc,t)Vc10 10Vc30 Vc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40 机修间、汽车库 25 30 40 办公用房 20 25 30 铁路槽
22、车装卸线(中心线)20 25 3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18 20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15 18 20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1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25 30 30 站内道路(路边)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围墙 10 15 15 注:总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DB4201/T 6202020 7 5.2.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当设置泵房时,泵房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15 m。当泵房面向储
23、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6 m。5.2.8 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积存措施的除外。5.2.9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 500 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 m12 m。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 m。5.2.10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专用卸车或充装场地,并应配置车辆固定装置。5.2.11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装设有液面显示装置,容积大于 100 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容积大于或等于 50
24、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5.2.1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断力为 800 N1 400 N 的拉断阀。5.2.13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5.2.14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5.2.15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其他植物。5.2.16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5.2.17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5.2.18 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等仪表系统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
25、,仪表系统的检验、校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5.2.19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置和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5.2.20 充装区、瓶库等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5.2.21 站内干粉灭火器或 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场所 配置数量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 按槽车车位数,每车位设置 8 kg、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具 储罐区、地下储罐组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 kg、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具 储
26、罐室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 kg、2 具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8 kg 不应少于 2 具 灌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计量间、瓶组间和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 50 m2设置 8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具。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按建筑面积,每 80 m2设置 8 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 注1:表中 8 kg 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注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 20 kg 手推式干粉灭火器。DB4201/T 6202020 8 5.2.22
27、在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5.2.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的电气、仪表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5.2.2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的指示报警设备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5.3 安全管理 5.3.1 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班人员至少应有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5.3.2 有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5.3.3 有符合规定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
28、防安全管理工作。5.3.4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和瓶装气送气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5.3.5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人员、瓶装气送气人员等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明确的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5.3.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至少有: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制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报警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安
29、全事故报告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5.3.7 操作规程应符合企业站内设施实际,应至少有:槽罐车卸车操作规程;压缩机操作规程;烃泵操作规程;气瓶抽真空操作规程;气瓶倒残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排放操作规程;DB4201/T 6202020 9 储罐排污操作规程;消防泵操作规程;其他操作规程。5.3.8 有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管理机制以及适应本企业实际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所在地相关管
30、理部门,并依法向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布。5.3.9 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5.3.10 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 1 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原始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5.3.11 有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评估制度,至少每三年开展 1 次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工作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5.
31、4 充装作业 5.4.1 应配备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满足用户使用及供应周转。自有产权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5.4.2 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并且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5.4.3 充装前后应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5.4.4 应有气瓶泄漏监测制度和相应的检测设施。5.4.5 应设置复检称重量具,量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6.1 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6.1.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实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7 液化石油气瓶装
32、供应站分级表 名 称 实瓶总容积(m3)I 级站 A 类 10V20 B 类 6V10 II 级站 A 类 3V6 B 类 1V3 III 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6.1.2 I、II 级站的瓶库同站外建、构筑物等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8 的规定。DB4201/T 6202020 10 表8 I、II 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m)项目 瓶装供应站分类(V,m3)I 级站 II 级站 A 类 B 类 A 类 B 类 10V20 6V10 3V6 1V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33、15 12 其他民用建筑 15 10 8 6 铁路(中心线)国家线 50 40-企业专用线 25 25-公路、道路(路边)高速、I、II 级公路、城市快速 20 20-其他 15 15-道路(路边)主要 10 8 次要 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 倍杆高-架空通信线(中心线)1.5 倍杆高-注1: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注2:“-”表示无要求。6.1.3 III 级站瓶库可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办公楼除外)外墙毗连。6.1.4 III 级站瓶库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6.1.5 III 级站瓶库与城市主要道路(主干道)间距不小
34、于 8 m,次要道路(次干道)间距不小于 5 m。6.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 6.2.1 I级站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 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高度不低于0.6 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6.2.2 I 级站瓶库与站内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10 m。6.2.3 III 级站瓶库和营业值班室为独立的 2 间专用房屋,其中瓶库面积不小于 10 m2。6.2.4 房屋墙面、地面、屋顶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杂物。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招牌、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6.2.5 瓶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或经过改建符合二级
35、耐火等级),为单层砖混或钢混建筑的专用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6.2.6 瓶库应有直接通往室外的门、窗,门、窗应朝向室外开启。6.2.7 瓶库同其他房间相邻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6.2.8 瓶库下部应设置 2 个或以上对置的自然通风口和 1 台或以上的事故排风机,不能形成自然通风的需设置强制排风设施。通风口或排风机底部距地面高度不超过 200 mm,通风口和排风机口应设置金属网罩,网罩网孔不宜超过 5 mm。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 3%。6.2.9 瓶库地面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面层。6.2.10 瓶库防爆泄压面积不应小于 0.1 m2/m3。
36、6.2.11 瓶库应划定空、实瓶存放区域,并设有标识。存放的实瓶总容积不应超过表 7 规定的容量。6.2.12 瓶库照明灯具、电扇、轴流风机、开关等设施应为防爆型,电气线路及接头应密封良好。DB4201/T 6202020 11 6.2.13 瓶库应安装工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探测器,每个探测器的探测半径不应大于 7.5 m,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能覆盖瓶库内的所有区域。控制系统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6.2.14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级站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6.2.15 站内应配置检漏设备或设置检漏措施。6.2.16 站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
37、合表 9 的规定;站内宜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安素等自动灭火装置。表9 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表 场 所 配置数量 瓶 库 按建筑面积,每 50 m2设置 8 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具。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按建筑面积,每 80 m2设置 8 kg、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注3:表中 8 kg 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注4: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 35 kg 手推式干粉灭火器。注5: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140 的规定。6.2.17 按规定划定禁火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6.3 安全管理 6.3.1 有符合规定的专
38、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班人员至少应有 1 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6.3.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瓶装气销售服务人员(含送气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6.3.3 应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瓶装气销售服务人员(含送气人员)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6.3.4 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有:气瓶入库检重检漏制度;气瓶出库检重检漏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入户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6.3.5 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7 供气服务 7.1 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7.2
39、 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7.3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7.4 向用户提供的供气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a)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人员,送气人员应持证上岗;DB4201/T 6202020 12 b)送气人员着装应有企业统一标识;c)24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用户投诉和报警。7.5 有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管理制度和机制,应有下列内容:a)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配送或储配站直销配送的,由送气人员负责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用户自行到站购气的,安全用气宣传由站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且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 1 次入户安全检查;b)入户安全检查应进行安全用气
40、宣传,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由用户确认。检查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用气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供气;c)安全检查内容应至少包括用气环境、燃气专用软管安装、连接和使用状况、隐患问题整改等信息,包括现场照片、安检人员电子签名、用户电子签名,用户拒绝签字时备注说明等信息。8 信息化管理 8.1 应具有“互联网+供气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具有以下功能:a)能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平台对接传输数据信息。按照规定要求,把液化石油气供气场站供应服务全过程的相关信息实时传报;b)各站的视频安防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覆盖储罐区、装卸区、充装区、场站大门等重要区
41、域)的显示设备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2)能清晰采集关键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的运行过程信息,并能储存至少 30 天的运行过程信息数据;c)具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全过程信息可追溯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集运输车辆、液化石油气钢瓶、送气人员等信息数据,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检验、存放、充装、检重检漏、配送、入户安检、使用等环节的信息追溯;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永久性电子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3)有一瓶一标识的自有产权钢瓶电子档案;4)电子灌装秤应具备标识识别、连锁充装,充装信息自动录入“互联网+供气服务”系统功能;d)入户安检信息能及时上传至“互联网+供气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8.2“互联网+供气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具有分级管理权限和系统安全保护。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