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080 CCS A 12 DB4201/T武汉市地方技术规范 DB4201/T 4802015 集贸市场公平秤配备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quipping and managing fair scale in bazaars 2015-12-28 发布2016-01-28 实施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1/T 480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选型要求.1 5 配备要求.2 6 管理要求.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集贸市场计量纠纷记录表.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公平秤核
2、查记录表.4 DB4201/T 4802015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武汉市度量衡管理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殷继盛、陈燕飞、周剑波、黄胜泉、张新兴、陈谦。本规范为首次发布。DB4201/T 4802015 III DB4201/T 4802015 1 集贸市场公平秤配备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贸市场公平秤的术语和定义及选型、配备、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行政辖区内集贸市场公平秤的选型、配备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3、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JJG 539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2002年4月19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2004年8月10日)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集贸市场 bazaars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管理,以固定商位(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形式)有多个经营者独立从事零售果
4、蔬、水产品、肉禽蛋及其制品、豆制品、乳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的经营场所。3.2 公平秤 fair scale 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设置,供消费者复核所购商品称量结果是否准确的衡器。3.3 经营秤 business scale 由经营者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4 选型要求 4.1 公平秤应选用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合格产品(宜选用级电子台案秤)。4.2 公平秤的称量范围应满足集贸市场经营商品称量的需要。4.3 公平秤的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DB4201/T 4802015 2 5 配备要求 5.1
5、配备原则 5.1.1 集贸市场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符合要求、满足使用需要的公平秤。5.1.2 公平秤应放置于明显、安全、合理、平稳、方便使用的地方。5.2 配备位置 5.2.1 公平秤宜放置在集贸市场主要进出口附近等位置,便于消费者复秤。5.2.2 对集贸市场投诉较多的区域,宜增设公平秤。5.3 配备数量 5.3.1 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配置经营秤的市场,公平秤的设置数量不少于1台,可按照集贸市场规模、经营商品种类、客流量等特点增加公平秤数量。5.3.2 非统一配置经营秤的集贸市场,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配置公平秤,公平秤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50台经营秤,应配备不
6、少于1台公平秤;b)每个封闭、相互隔离和独立的销售区域应不少于1台公平秤;c)集贸市场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可增设1台公平秤。5.4 标识 5.4.1 每台公平秤应设置“公平秤”明示标牌,标牌设置牢固,字迹清晰。5.4.2 集贸市场的主要区域、通道应设置公平秤位置指示标志,引导消费者找到公平秤的准确位置。6 管理要求 6.1 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公平秤维护、检定、检查、使用、计量纠纷的处理等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市场公平秤的计量工作。6.2 人员 集贸市场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平秤的日常维护、校验、复秤、计量纠纷的处理并记录和分析(见附录A)等工作。6.3 检定与检查 6.3.1
7、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公平秤应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公平秤应计量检定合格,铅封或印封应明晰完好,保证公平秤的准确、可靠。6.3.2 在公平秤使用前,公平秤管理人员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码对公平秤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见附录B)。6.4 日常维护 6.4.1 公平秤管理人员应对公平秤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清洁,确保正常工作。6.4.2 发现公平秤异常时,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对修理的公平秤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6.5 投诉处理 6.5.1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公示公平秤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6.5.2 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DB4201/T 4802015 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表A.1 集贸市场计量纠纷记录表 日 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 DB4201/T 4802015 4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表B.1 公平秤核查记录表 日 期 外观检查 检查测量点()kg 结 论 处理情况 注:1、检查测量点一般选择最大称量的20%、50%、90%;2、检查结论判定: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规定中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