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 B 09 武汉市地方标准 规模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技术规范 2016-04-28 发布 2016-05-28 实施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01 DB4201/T 481-2016 DB4201/T 481-2016 I 前 言 本标准由武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农业委员会、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四化、倪杨帆、岳龙、阮征、万云、尹伟力、徐新峰、黄海军、方向东、宫时玉、刘开武、吴建英、董利民。本规范首次发布。DB4201/T
2、481-2016 1 规模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生物安全体系的术语和定义、场区布局和要求、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无害化处理、生猪移动与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3、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国务院令 2004年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 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规模猪场 采用现代养猪技术与设施设备,实行自繁自养、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存栏基础母猪 500 头以上的养猪场。3.2 猪场生物安全体系 通过采取一系列疾病防制和防污染的生物安全措施,建立一整套能有效地阻止传染病传入和在猪场内传播,以实现健康养殖和养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体系。4 场区布局和要求
4、 DB4201/T 481-2016 2 4.1 选址及建设总体要求 4.1.1 猪场应位于法律及城市规划要求的禁养区外,选址及各功能区建设应符合 GB/T 17824.1 要求。4.1.2 与其他区域的生物安全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环境符合 NY/T 388 要求。4.2 场区布局 猪场周围应修筑围墙、防疫沟或生物安全隔离带。根据夏季主导风向,由上风至下风向场区建设顺序应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区与区之间应保持30 米100 米的距离,各区之间应修筑隔墙。在距猪场300 米以外场所建立引种观察隔离舍。4.2.1 生产区 4.2.1.1 生产区设置饲养栏舍、淋浴间和
5、更衣室等,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4.2.1.2 栏舍按上风向至下风向依次为种公猪舍、后备猪舍、妊娠母猪舍、产房、保育舍、育肥舍;不同功能猪舍间应保持 5 米以上距离或使用隔离设施进行隔离。4.2.2 辅助生产区 4.2.2.1 辅助生产区应设置饲料加工车间、库房、原料仓库、精液处理室、疫病监测室、食堂等。4.2.2.2 疫病监测实验室与生产区之间应通过安装传递窗来连接,生产区人员不得入内,样品通过传递窗传送至疫情监测实验室。4.2.2.3 精液处理室要单独设置,应建设在疫病监测室的上风向,不应与疫病监测室共用。4.2.3 隔离区 隔离区应设置病猪隔离舍、兽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所、储粪
6、场、废弃物储存设施等。整个隔离区应处于猪场最下风处,与健康猪舍距离不得低于100 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所与健康猪舍距离应不低于200 米。4.3 场区道路 场区道路应分为净道与污道,严禁交叉重叠和混用。净道用于场内猪群周转、饲料转运,工作人员行走;污道用于粪便、垃圾等废弃物转运出厂。路面必须硬化,宽度3 米以上。两旁植树绿化。4.4 场区排水设施 场区修筑合理排水设施,污水与雨水应分流排出。4.5 场区消毒设施 4.5.1 场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和消毒间。消毒池为防渗硬质水泥结构,正对大门,与场门同宽,长 4 米以上,深 0.3 米以上,池顶修盖遮雨棚;消毒间设于门卫处,配备自动喷雾和紫
7、外灯等消毒设施。4.5.2 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消毒池、更衣室和淋浴间,以便员工进出生产区消毒、更换衣物。4.5.3 各功能猪舍出入口处应设立消毒池或放置消毒垫。4.5.4 猪场应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高压水枪、喷雾消毒器、火焰喷射器等消毒设施。5 饲养管理 DB4201/T 481-2016 3 5.1 饲养管理通则 5.1.1 应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养防结合的原则。疫病防控坚持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环境控制,严格防疫制度。5.1.2 猪场不得饲养除生猪以外的其他任何动物。严格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制度,避免混合饲养。5.2 关键饲养环节管理 5.2.1 种猪饲养 定期对种公猪及其精液进行
8、病原监测。对新引入的后备母猪进行全群重要动物病原普查。严格淘汰病原检测阳性种猪。5.2.2 仔猪饲养 仔猪应加强保暖。严格做好仔猪断脐、剪牙、断尾相关环节的消毒措施。5.2.3 病猪管理 患病猪应进行隔离,由专人饲养,并及时治疗,用具不得与健康猪舍混用。发生疑似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5.3 驱虫、灭鼠、防鸟、灭蚊蝇 定期投放驱虫药。设置灭鼠设施,及时清理残留鼠药和老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驱逐靠近猪场的飞鸟。安置灭蚊灯等驱蚊蝇装置或喷洒灭蚊蝇药物,防止蚊蝇滋生。5.4.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GB 13078规定,饲料进入生产区前应经熏蒸消毒处理。5.5
9、饮水 饮用水质量应符合NY 5027规定。6 疫病防控 6.1 免疫接种 6.1.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本地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确定猪场疫病免疫品种,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制定和调整免疫程序。推荐猪场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免疫有关事项参考 NY/T 1952。6.1.2 采购由正规疫苗厂家生产的具有生产批号的疫苗制剂。按照要求保存疫苗,过期疫苗及时清理。疫苗使用时应检查外包装、标签、疫苗名称、免疫剂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如有损坏、过期、信息不全等应停止使用。6.2 疫病监测 6.2.1 抗体监测 定期对猪群进行随机抽检,开展动物疫病抗体水平监
10、测。推荐监测口蹄疫、猪瘟等疫苗抗体。单个猪群抗体抽检样本比例按附录A。DB4201/T 481-2016 4 6.2.2 病原监测 定期对猪群进行随机抽检,开展动物疫病病原监测,及时淘汰野毒感染生猪。推荐监测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等病原。单个猪群病原抽检样本比例按附录B。6.3 疫病净化 种猪场要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通过采取“检测-淘汰-监测-净化”措施,逐步完成种猪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布氏杆菌病等疫病的净化工作。6.4 卫生和消毒 6.4.1 每天坚持清扫粪污,冲洗猪圈,保持圈舍地面清洁卫生。尽量做到猪、粪分离,保持猪舍、料槽及器具的清
11、洁卫生,适时通风换气,清洁记录详细准确。6.4.2 猪场大门和生产区入口消毒池每周更换 2 次3 次消毒液,消毒垫每天更换。猪场道路及圈舍周边环境每月进行 2 次以上喷雾消毒(喷雾消毒时注意环境干燥)。周围发生疫情或刮风天气时应增加消毒次数。6.4.3 转群后的猪舍应先彻底清洁干净,再进行喷雾消毒,有条件的进行熏蒸消毒,待消毒完全后引入新的猪只。6.4.4 场内运输车辆出、入猪场应进行彻底的喷雾消毒。6.5 用药规则 兽药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开具处方后方可用药,不得使用人药代替兽药。严禁随意使用抗生素类药品。严禁使用兴奋剂类药品。6.6 可追溯体系建立
12、 6.6.1 猪场应实行一畜一标制度,标识不得重复使用。6.6.2 建立生产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用药记录、饲料添加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2 年,表格详见附录 C。7 无害化处理 7.1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在猪场隔离区建立病死猪储存冷库,根据死猪储存情况,定期将冰冻的病死猪运至有资质的生猪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7.2 排泄物及污水处理 粪便不得与尿液、污水混运。建立储粪场,对粪便进行发酵处理。储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漏工艺,以防污染地下水源。尿液和污水与雨水分流,所有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GB 8978和GB 185
13、96要求。7.3 污染物及废弃物处理 医疗垃圾统一收集存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垫料等废弃物按类别存放于指定位置,统一销毁。DB4201/T 481-2016 5 8 生猪移动与人员管理 8.1 引种 8.1.1 应从非疫区引种,引种前检测生猪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和猪伪狂犬病抗体水平和病原携带情况,确定猪只免疫在疫苗免疫有效期内且不携带特定疫病病原。8.1.2 种猪进场前,要对车辆和种猪进行严格的消毒。8.1.3 种猪到达猪场后在隔离区进行隔离饲养,隔离期不少于 45 天,隔离期间对引进种猪按本场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隔离舍使用
14、前需进行严格消毒。8.2 销售 8.2.1 休药期内的生猪禁止出售。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出售。8.2.2 外来购猪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猪场;猪场生产人员不得接触运输车辆;销售前、后,购猪车辆、售猪台和售猪通道都需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8.3 转群 场内设置专门的转群通道,转群前后做好转群通道、猪舍、转群用具等的消毒工作。8.4 工作人员 8.4.1 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生猪和其他宠物,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其他猪场兼职,不得将动物(家畜)源性食品带入猪场。8.4.2 工作人员家属不得在其他场所从事生猪养殖。8.4.3 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患有人畜共患的人员不得从事生猪养殖。8.5 外来人员
15、8.5.1 外来人员进入猪场需填写来客登记表。要经过消毒池,淋浴,更换干净工作服、鞋子后方可入场。8.5.2 外来人员应在入场前 48 小时内未到过其他猪场,并在入场后隔离 3 天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出生产区仍需更换衣物、淋浴。DB4201/T 481-2016 6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表A.1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抽样数量(头只)可接受误差 场/群存栏数(头只)5%6%7%8%9%10%50 37 33 30 26 24 21 100 59 49 42 36 30 26 150 72 59 48 40 34 29 200 82 65 53 4
16、3 36 30 250 90 70 56 45 37 31 300 95 73 58 46 38 32 350 100 76 59 47 39 32 400 103 78 60 48 39 32 450 106 80 61 49 39 33 500 109 81 62 49 40 33 550 111 82 63 50 40 33 600 113 83 64 50 40 33 650 115 84 64 50 41 33 700 116 85 65 51 41 33 750 117 86 65 51 41 34 800 118 86 65 51 41 34 850 119 87 66 51 4
17、1 34 900 120 87 66 51 41 34 950 121 88 66 52 41 34 1000 122 88 66 52 41 34 1100 123 89 67 52 42 34 1200 125 89 67 52 42 34 1300 125 90 67 52 42 34 1400 126 90 68 53 42 34 1500 127 91 68 53 42 34 1600 128 91 68 53 42 34 1700 128 91 68 53 42 34 1800 129 92 68 53 42 34 1900 129 92 69 53 42 34 2000 130
18、92 69 53 42 34 注:预期抗体合格率90%,95%置信水平,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DB4201/T 481-2016 7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表B.1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抽样数量(头只)可接受误差 场/群存栏数(头只)1%2%3%4%5%50 49 46 41 35 30 100 95 83 67 54 43 150 139 113 87 65 50 200 181 140 101 73 54 250 220 162 112 79 57 300 258 181 121 83 59 350 294 199 1
19、29 87 61 400 329 214 135 89 62 450 361 227 140 91 63 500 393 239 145 93 64 550 423 250 149 95 65 600 452 260 152 96 66 650 480 269 155 98 66 700 506 277 158 99 67 750 532 284 160 99 67 800 557 291 162 100 67 850 580 297 164 101 68 900 603 303 166 102 68 950 625 309 168 102 68 1000 646 314 169 103 69
20、 1100 687 323 172 104 69 1200 724 331 174 105 69 1300 760 338 176 105 70 1400 793 345 178 106 70 1500 824 350 179 106 70 1600 853 355 180 107 70 1700 881 360 182 107 70 1800 907 364 183 108 71 1900 931 368 184 108 71 2000 955 372 185 108 71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C DB4201
21、/T 481-2016 8 C D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记录表 表 C.1 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变动情况(数量)圈舍号 时间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存栏数 备注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表C.2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22、 开始使用 时 间 投入产品 名 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 量 停止使用 时 间 备 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DB4201/T 481-2016 9 表C.3 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DB4201/T 481-2
23、016 10 表C.4 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 数量 免疫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 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表C.5 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
24、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DB4201/T 481-2016 11 表C.6 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注: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
25、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表C.7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备注 注: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 15 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5、处理方法:按 GB 16548 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填写。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