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40 CCS A 16 4107 新乡市地方标准 DB4107/T 5032022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2022-12-16 发布2023-01-15 实施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107/T 503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延津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新磊、王丹华、王勋、董戈、徐少华、刘琨鹏、宋玉丰、赵智勇、段士涛、郭甜。DB4107/T 5032022 1
2、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本文件规定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服务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4833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预先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
3、文件是否满足专利快速预审要求进行审查的活动。快速预审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工作的范围。备案 对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备案主体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并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4 基本要求 快速预审领域 4.1.1 产业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产业。4.1.2 技术领域 DB4107/T 5032022 2 结合本地相关产业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技术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限定至IPC分类号的小
4、类,外观设计专利限定至洛迦诺分类的小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后确定最终的技术领域。备案 4.2.1 备案标准 申请主体进行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当属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b)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c)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或其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d)无不良信用记录。4.2.2 备案方式 申请主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提交纸质备案材料或者通过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4.2.3 备案材料 申请主体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a)加盖申请主体单位公章的社会统一信用
5、代码证复印件或 TIFF 格式彩色扫描件;b)加盖申请主体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表原件或 TIFF 格式彩色扫描件;c)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4.2.4 备案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单,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2.5 备案复核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初步确定的拟备案申请主体的备案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批准确认后,完成备案。4.2.6 备案公布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4.2.7 备案主体取消 已备案主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取消备案主体的备案资格:a)提交虚假材料
6、的;b)违反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411 号)规定的;c)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d)其他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5 服务 DB4107/T 5032022 3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5.1.1 服务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按照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A)。5.1.2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b)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的技术领域;c)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7、5.1.3 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包括:a)专利申请文件;b)申请人承诺书;c)共同研发证明(必要时);d)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5.1.4 预审内容 5.1.4.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人拟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包括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5.1.4.2 根据上述整体的审查结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先审查结论,如存在缺陷,将发出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缺陷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缺陷。5.1.5 正式申请 专利申请通过预先审查后,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5.
8、1.6 预审反馈 5.1.6.1 申请人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并于 1 个工作日内将专利申请号提交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合格后进行标注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的快速通道。5.1.6.2 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 5.2.1 服务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按照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B)。5.2.2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b)拟提交
9、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c)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条件。DB4107/T 5032022 4 5.2.3 预审内容 5.2.3.1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内容应包括:a)审核无效宣告请求客体、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及委托手续(如有)是否符合要求;b)审核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及必要时附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符合要求;c)审核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必要的证据及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要求。5.2.3.2 专利复审请求 审核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客体、复审请求人
10、资格、期限、文件形式及委托手续(如有)是否符合要求。5.2.4 预审反馈 5.2.4.1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拟请求的专利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并反馈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核后将相应专利申请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5.2.4.2 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的拟请求的专利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 5.3.1 服务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按照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流程处
11、理预审案件(见附录C)。5.3.2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主体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b)拟提交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c)在申请阶段即已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并授权的;d)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布的其他条件。5.3.3 预审内容 5.3.3.1 审核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请求人资格及委托手续(如有)是否符合要求。5.3.3.2 审核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5.3.4 预审反馈 5.3.4.1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
12、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正式评价报告请求,并反馈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复核后将相关专利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5.3.4.2 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先审查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请求。DB4107/T 5032022 5 A A 附录A (资料性)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流程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图见图A.1。图A.1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图 DB4107/T 5032022 6 B B 附录B (资料性)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流程 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图见图B.1。图B.1 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图 DB4107/T 5032022 7 C C 附录C (资料性)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流程 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流程图见图C.1。图C.1 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