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10 CCS P 33 DB4105安阳市地方标准 DB 4105/T 2172023 既有建筑适老化改造技术规范 2023-08-23 发布2023-09-30 实施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5/T 2172023 I目 次 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目的.25 基本要求.26 室外空间.27 建筑.48 结构.89 设备.8附录 A(资料性)套内空间标称值.12 DB4105/T 217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安阳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河南安建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安阳市市政维护发展中心、安阳市市政污水运行保障中心、安阳市房产事务中心、安阳市装修装饰行业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钢锋、杨庆兵、申文忠、闫红亮、韩天啸、荣海利、张向民、程卫青、李庆书、王进杰、李彦峰、李虎、王改成、张同欣、崔忆往、任勇。DB4105/T 2172023 1既有建筑适老化改造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适老化改造的基本规定、室外空间、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等。本文件适用于安阳市市域
3、内的既有建筑(包括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不适用于已纳入各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5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 5 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31436 节水型卫生洁具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4、 505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CJ/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JGJ 12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GJ 123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既有建筑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主要指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3.2 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建成于 2000 年以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重老旧、缺失,且房屋结构安全,不宜整体拆除重建,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市、县城(城关镇)住宅小区。已纳入各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
5、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住宅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不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范围。3.3 适老化改造 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对既有住宅的套内空间、公共空间、室外公共部分进行的改造。DB4105/T 2172023 2 4 基本要求 4.1 保证住宅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化组织交通流线,合理安排功能分区。4.2 选择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的信息化和智能养老服务系统,充分考虑发展需要。4.3 保证建筑结构安全。4.4 配套设置标识系统。4.5 对
6、配电现状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满足改造电气要求。4.6 安全标识设置符合 GB/T 2893.5 要求。5 室外空间 5.1 一般规定 5.1.1 室外步行道路宜设置连续无障碍人行通道。5.1.2 供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座椅、花架、阅报栏等设施,宜沿人行通道布置。5.1.3 改造道路系统,有条件的楼院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5.1.4 通行空间选用平整、防滑、无反光的地面材料。5.2 道路 5.2.1 室外步行道路改造符合下列要求:a)改造后的有效宽度宜1.20 m;b)坡度宜2.5%;当2.5%时,变坡点应设提示标识;c)有高差处设坡道,坡度8%;高度每上升 0.75 m
7、 或长度超过 9 m 应设平台,平台深度 1.50m 时设连续扶手;d)坡道宜采取防滑面层,坡面上不宜加设凸出的防滑条或将坡面做成礓蹉形式;e)坡口宜与地面零高差过渡;f)小区道路与无障碍坡道交叉处,应调整道路标高。5.2.2 室外缘石坡道改造符合下列要求:a)宜在既有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等有高差处增设缘石坡道;b)宜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c)缘石坡道坡度不大于 1:20,宽度宜与人行道宽度相同;d)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的高差10 mm。5.2.3 室外台阶改造符合下列要求:a)台阶踏步宽度宜0.30 m,踏步高度宜0.15 m。踏步宽度和高度应均匀一致;b)台阶踏步数不小于两级,踏
8、步数不小于三级时应在两侧设置连续扶手;c)当出入口平台与周围地面高差0.15 m 时,宜设置坡道相连接;d)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 1 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或按照 GB/T 2893.5 要求设置提示色带;e)台阶扶手高度1.00 m1.20 m。5.2.4 盲道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居住区内既有人行道有坡道、轮椅坡道或设有台阶时,宜在距上下坡边缘或踏步起点和终点 0.25 m0.30 m 处设置提示标识;DB4105/T 2172023 3b)盲道颜色宜与相邻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5.2.5 道路宜设置排水沟,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和拐杖使用。5.
9、2.6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篦子时,井盖、篦子孔洞宽度或直径13 mm,条状孔洞垂直于通行方向。5.3 停车 5.3.1 宜靠近建筑物及建筑物出入口附近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一侧设宽度1.20 m 通道,与人行通道衔接,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5.3.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坡度宜大于 1:50。5.4 绿化景观 5.4.1 公共绿地改造应符合 GB 50763 要求。5.4.2 园路及广场休息座椅旁宜设置轮椅停留空间。5.4.3 绿地内的园林建筑入口处宜增加轮椅坡道和提示盲道。5.4.4 场地园林绿化改造,植物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植物应以乔木为主,
10、四季常青,宜采用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保持较好可通视性。活动场地宜 种植落叶乔木;b)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植物;c)植物设置不应影响既有建筑采光及日照。5.5 室外活动场地 5.5.1 室外活动场地改造符合下列要求:a)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临近主要交通道路,有条件的增设可视监控设施;b)场地表面应平整,排水畅通,采取防滑措施;c)距场地半径 100 m 内宜设置公共卫生间,应配置无障碍厕位;D)应增设消防设施。5.5.2 健身场地改造符合下列要求:a)宜布置于开阔区域,场地应相对平坦,有防滑措施;b)健身器材宜以轻量运动为主,成组设置,保持足够距离;c)在健身区周边宜设置休闲座椅
11、;d)健身器材设置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5.5.3 有条件时设置健身步道,并满足下列要求:a)宜设置为环路;b)可与风雨连廊结合设计;c)宜设置步道距离标识;d)地面材质宜采用彩色沥青混凝土或塑胶跑道。5.5.4 室外座椅满足下列要求:a)设置在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不应影响交通通行;b)宜为木质,有靠背和扶手,宽度460 mm;c)座椅固定应满足安全要求。5.6 标识 DB4105/T 2172023 4 5.6.1 标识内容简炼清晰可辨,色彩柔和温暖。5.6.2 设标识处均应设置照明设施。6 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公共空间改造应满足日常通行、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流
12、等需求。6.1.2 住宅墙角、窗台、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宜改造成圆角。6.1.3 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室内家具布置应整洁有序,家具选择满足老年人安全需求。7.1.4 室内环境宜安装新风系统。6.2 建筑出入口 6.2.1 建筑出入口改造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宜采用平坡。当建筑室内外高差150 mm 时,宜采用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出入口。6.2.2 设置雨篷,宜采用有组织排水。6.2.3 设置安全提示及灯光照明。6.2.4 单元门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宜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力度大的弹簧门。采用平开门时,设置缓慢闭合的闭门器;b)不宜采用玻璃门。已有玻璃门应设置醒目提示标识;c)采用横卧式或
13、 U 型把手,不宜选用圆形旋转把手;d)门扇下方应安装高 0.35 m 护门板;e)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0.80 m;f)门把手一侧墙垛宽度0.50 m;g)出入口处室内外应设置直径1.50 m 轮椅回转空间。6.2.5 信报箱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遮挡住宅基本空间的门窗洞口;b)高度考虑可站姿和乘坐轮椅老年人共同使用;c)宜采用智能信报箱;d)可借用公共照明,宜在开锁位置、箱体内部或周边设置局部照明。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漏电 保护设施。6.3 室内公共交通 6.3.1 门厅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设置标识,包括楼层导视、安全提示等;b)宜设置寄存空间;c)宜设置智能感应与延时照明。6.3.2
14、电梯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在候梯厅中设置低位电梯按钮,设置音频报站及上下行提示。按钮应清晰易识别,方便操作。宜在候梯厅设置座椅;b)电梯门宜设置安全触板和光幕二合一复合方式防夹人装置;c)应选用带盲文大面板电梯操作按钮,宜在轿厢内部两侧高低位设置,且距前后壁0.40 m;DB4105/T 2172023 5d)电梯报警装置易识别,与电梯操作按钮相区别,距地高度宜为 0.90 m1.10 m。轿厢内部三侧轿厢壁均应安装扶手,扶手距地高度宜为 0.80 m0.90 m;e)正对电梯门轿厢一面,应在距地面高度 0.90 m 至顶部安装镜子或镜面效果材料,镜子下方宜安装防撞板。6.3.3 楼梯改造符合
15、下列规定:a)不影响疏散宽度基础上,在楼梯两侧宜设置双层连续扶手,扶手高度上层为 0.85 m0.90 m,下层为 0.65 m0.70 m,宜采用防滑、热惰性好的材料;b)楼梯梯段起点处、终点处宜设置明显警示标识;c)楼梯梯段宜设置脚灯;d)楼梯间宜设置休息设施;e)易产生眩光楼梯间窗宜采取减少眩光措施。6.3.4 住宅(包括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公共空间)主要交通空间和门厅内建筑导向标识,符合下列规定:a)入口大厅设置平面示意图,标注各主要场所位置;b)出入口标识易于辨别。多个出入口,应设置明显标识;c)楼栋号、单元号、门牌号有显著标识。楼梯间内有楼层标识;d)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开启方向
16、有明显标识;e)台阶、坡道、转弯等处设置明显标识。6.3.5 公用走廊中宜设置连续扶手,高度同楼梯间扶手一致,不应影响疏散宽度。6.4 起居室(厅)与餐厅 6.4.1 起居室(厅)改造应考虑老年人轮椅通行、活动、交谈、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等行为空间需求。6.4.2 除设置一般照明外,根据老年人不同行为模式下光环境需求宜设置局部照明。6.4.3 饮水机、落地灯、空调、电视、机顶盒、按摩器、吸尘器等宜预留插座位置,设置备用插座。6.4.4 餐厅布置应为护理员留有助餐空间。6.5 卧室 6.5.1 卧室改造应考虑老年人睡眠、通行、储藏等行为及老年人护理空间需求。6.5.2 老年人卧室位置符合下列规定:
17、a)宜远离电梯井等设备;b)宜临近卫生间设置;c)宜设置在有阳光的朝向。6.5.3 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老年人卧室布局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自理老年人,床至少两侧临空,预留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净宽0.80 m 通行空间,可结合相邻家具设置可撑扶平面或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设置扶手;b)乘坐轮椅老年人,床三侧临空,采用防跌落措施,至少一侧长边应预留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净宽1.00 m 护理空间。卧室内应预留直径1.50 m 轮椅回转空间或不小于 1.20 m1.60 m 轮椅转向空间。床对侧通行净宽0.80 m;c)结合家具设置可撑扶平面或在保证安全可靠基础上设置扶手。DB4105/T 217202
18、3 6 6.5.4 在不影响老年人上下床条件下,宜在床边采取防护措施。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可设置离床报警设备。6.5.5 卧室储藏空间应便于老年人取放,应考虑乘坐轮椅老年人的操作高度,储物隔板可采用拉杆式或电动式。6.5.6 床头宜设置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6.5.7 卧室门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6.5.8 根据老年人床头阅读、起夜等不同行为模式下光环境需求设置局部照明,设置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或语音控制开关。6.5.9 台灯、夜灯、空调、电视、机顶盒、按摩器、加湿器等设备宜预留插座位置,设置备用插座。6.6 厨房 6.6.1 厨房改造应考虑老年人洗涤、操作、烹饪、通行等行为空间需求
19、。6.6.2 厨房空间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宜紧凑便捷,优先考虑 U 型、L 型布局;b)设置操作台,站姿操作的台面下宜预留膝盖及脚尖可深入的空间,坐姿操作的台面高度宜 0.75 m;c)通行净宽宜0.90 m,预留 1.20 m1.60 m 轮椅转向空间,可借用入口空间与操作台下方空间完成轮椅转向。6.6.3 应设置燃气报警及保护装置。6.6.4 抽油烟机、冰箱、电饭煲、微波炉、豆浆机、面包机、洗碗机等设备宜预留插座位置,设置备用插座。6.6.5 墙面应采用防火、防水、耐腐蚀、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材料。6.6.6 水池落水口下方,宜配置粉碎装置。6.7 卫生间 6
20、.7.1 卫生间改造应考虑老年人如厕、盥洗、沐浴、护理、通行等行为的空间需求。6.7.2 宜有自然采光通风,若无法直接对外开窗,宜采用间接采光。6.7.3 宜干湿分区。6.7.4 宜消除卫生间内及出入口处高差。当高差无法消除时,符合下列要求:a)宜设置颜色反差,宜在高差正上方 0.20 m0.30 m 处设置局部照明;b)宜根据老年人出入卫生间撑扶需要,在高差处安装扶手。6.7.5 宜设置储物空间。6.7.6 洗面台宜为台面高度 0.70 m0.90 m,台下空间净高0.65 m,净深0.30 m。6.7.7 设置座便器。无法满足时,可设置座便椅、移动马桶等。6.7.8 座便器附近宜设置按钮和
21、拉绳相结合的紧急呼救装置。6.7.9 手纸架不应设置于座便器后方,宜采用可单手用两卷式支架。宜具有置物与收纳功能。6.7.10 座便器及淋浴旁宜设置扶手。6.7.11 智能马桶盖、吹风机、浴霸、电热水器、足浴盆等设备宜预留插座位置,设置备用插座。6.7.12 卫生间墙面应采用防水、耐污、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污、易清洁材料。6.8 阳台(露台)DB4105/T 2172023 76.8.1 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阳台和露台及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1.20 m。6.8.2 宜设置可上下调控的遥控或手动晾衣装置。6.8.3 阳台设置洗衣空间,应合理组织排水,采
22、用防滑地面材料。6.8.4 满足采光通风要求下,有条件时设置储藏空间。7.8.5 确保安全情况下,有条件的建筑阳台、窗台高度应降低至0.40 m0.60 m。6.9 门窗 6.9.1 户门改造符合下列规定:a)户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宜0.90 m,不应设门槛;b)宜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c)宜设置高低位双观察孔。高位观察孔距地高度宜为 1.50 m,低位观察孔距地高度宜为 1.20 m,孔内设置挡板;d)宜采用指纹智能门锁及关门提醒器。6.9.2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6.9.3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应采用可外开的
23、门或推拉门。6.9.4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窗宜设关窗辅助装置。6.10 室内环境 6.10.1 主要功能房间应有良好的日照和天然采光,改造后不应降低原有的日照标准及采光面积。6.10.2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造后不应降低原有自然通风面积,宜采取调节换气量的措施。6.10.3 宜设置适宜的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环境。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6.10.4 改造后建筑内房间声环境符合 GB 50118 要求。6.10.5 改造后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GB/T 18883 和 GB 50325 要求。6.11 既有建筑加装电梯 6.1
24、1.1 不应影响住户防盗安全及居室私密性,应减少对住户及已有公共走道的采光、通风等影响。6.11.2 应具有通往各层站及机房的救援措施,便于相关人员抵达实施紧急操作。6.11.3 宜以平层进入相应楼层为主要方式。6.11.4 宜满足无障碍要求。6.11.5 不应贴邻既有建筑居住空间。6.11.6 不应妨碍既有建筑的消防疏散。6.11.7 不应影响既有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6.11.8 宜选择可容纳简易担架的电梯轿厢尺寸。6.11.9 配置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应急平层精度50 mm。6.11.10 电梯首层设置迫降按钮,紧急情况可击碎玻璃,启动此按钮迫降至首层,打开电梯门。6.11.11 电梯轿厢内
25、设置紧急报警装置。轿厢内对讲设备或专线电话与监控信号接至小区安保控制中心或物业值班室;若无安保控制中心或物业值班室,应引至单元入口门厅等公共部位的声光报警装置。6.11.12 新设电梯基础应充分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满足地基承载力相关要求。7 结构 DB4105/T 2172023 8 7.1 一般规定 7.1.1 改造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7.1.2 不能改变建筑的结构体系。7.1.3 应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进行结构设计。7.1.4 应对既有建筑改造前检查评定,依据结果进行设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能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7.2 安全性评估 7.2.1 既有建筑
26、改造前应完成可靠性鉴定,确认既有建筑可继续使用时,进行改造。7.2.2 栏杆、扶手、电扇等在原结构上的安装应可靠、牢固。7.3 改造及施工 7.3.1 应考虑施工荷载、施工顺序对原结构影响。7.3.2 新增入口雨篷宜与原结构脱开。7.3.3 在改造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及住户人员安全。7.3.4 应避免改造过程中对原结构造成损伤。无法避免时,在改造设计中提出有效措施,并按结构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加固。7.3.5 线路改造、管线铺设及电源插座安装时,不应破坏原承重结构。7.3.6 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不能降低建筑抗灾性能和耐久性。8 设施设备 8.1 给水排水
27、 8.1.1 给排水系统设计及设备、配件选型以老年人使用方便和安全为原则。室内外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8.1.2 建筑卫生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卫生器具和配件采用节水型产品,符合 GB/T 31436 和 CJ/T 164 的要求。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b)住宅厨房、卫生间的水嘴和淋浴器应采用单控式(单柄)水嘴。淋浴宜配置带手提式莲蓬头淋 浴器和坐浴设施;c)卫生间应采用坐便器,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冲洗方式。8.1.3 给水系统应满足GB 50555和下列要求:a)入户管的供水压力0.35 MPa,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
28、0.20 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b)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采取防烫伤措施,出水温度宜为4050,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配水点出水温度45的时间宜10 s;c)冷、热水管道宜暗敷。8.1.4 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配件选用节水、低噪声产品。给水、热水管道设计流速1.00 m/s,排水管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用降噪声措施。8.1.5 室外水表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道上,无法避免时,井盖采取牢固固定和防滑措施,与路面保持平整。DB4105/T 2172023 98.1.6 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进入建筑内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8.2 建筑电
29、气 8.2.1 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照度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公共空间照度标准值 公共空间照度标准值(lx)出入口、门厅、电梯前厅、走廊150楼梯间100车库758.2.2 照明设施合理选择方式、光源和灯具,避免造成眩光。8.2.3 室外公共空间的标识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a)照明设施宜采用嵌入式地脚灯、草坪灯、庭院灯等形式;b)灯光宜选用柔和漫射的光源;c)标识照明设施采用节能控制。8.2.4 建筑出入口雨篷底或门口两侧设照明灯具,单元门禁上部宜设置夜间照明。8.2.5 走道、楼梯间、门厅、电梯厅等公共部位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30、于 10.00 lx。8.2.6 楼梯踏步起始与结束部位宜有重点照明提示或设置荧光标识,楼梯半平台(转角休息平台)宜同时设置照明及感应控制装置。8.2.7 建筑走道、楼梯间及电梯厅的照明,均宜采用感应控制或声光控延时控制方式。8.2.8 套内空间应提供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人工照明,照度详见附录 A。8.2.9 入户过渡空间内宜设置照明总开关。起居室、长过道及卧室床头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卫生间宜采用延时开关,卧室床头照明宜采用照度可调的控制方式。8.2.10 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高度宜距地 110 m。8.2.11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距地 0.40 m 脚灯。卫生
31、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宜设置局部照明,阳台宜设置夜间照明。卫生间照明灯具应防雾防水,宜具备智能感应与延时功能。8.2.12 套内电源插座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使用需求,电源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8.2.13 卧室床头、厨房操作台、卫生间洗面台、洗衣机及坐便器旁宜设置电源插座。常用插座高度宜为 0.60 m0.80 m,厨房操作台电源插座高度距地宜为 0.90 m1.10 m。8.2.14 卫生间设置浴霸等电采暖装置,电采暖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2.15 每户设电能计量表,应单设配电箱,配电箱内设电源总开关,电源总开关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2、。配电箱内的插座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2.16 安全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a)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做局部等电位联结;b)灯具应选用类灯具,线路中设置 PE 线;c)单元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8.3 智能化系统 8.3.1 设置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宜设无线局域网络系统及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DB4105/T 2172023 10 8.3.2 小区出入口、各楼栋或单元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a)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 机底边距地 1.00 m1.50 m;b)对讲系统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3、,宜设置语音、震动与闪光结合的门铃;c)宜设置可视门禁;d)宜采用人脸识别、识读感应卡开锁等无接触开启方式。8.3.3 电梯宜设梯控装置,宜采用无接触乘梯方式。8.3.4 设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a)单元出入口附近宜设呼叫按钮,户门门头外侧宜设灯光报警灯,呼叫信号直接传至小区管理室;b)套内卧室、卫生间设置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按钮明显标注,距地宜 0.80 m1.10 m,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宜0.30 m。8.3.5 使用可燃气体的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自动切断燃气阀门;宜采用户外报警方式,配套蜂鸣器宜安装在户门外或物管用房等部位。8.3.6 宜
34、设漏水检测控制装置,并宜带报警功能。8.3.7 宜为红外人体探测、险情处理、跌倒报警等智能设施预留安装点位。8.3.8 宜为老年人配置穿戴式人身安全监护装置,具有实时定位、报警求助、跌倒检测、图片上传、视频联动等功能。8.3.9 套内应设紧急入侵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a)可在住户门内、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b)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8.3.10 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及紧急救助呼叫按钮,各出入口和单元门、公共活动区、走廊、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8.3.11 宜设家用电器监控装置,其功能符
35、合下列规定:a)集成控制照明灯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动窗帘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互;b)支持就地控制及远程监控功能,系统可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远程控制家用电器,进行状态反馈;c)便于老年人识别和操作使用。8.3.12 宜设置智慧家居系统,包含基础网络通信、家居安防、照明与家电控制、环境监测、家居健康、多媒体娱乐、家居节能、网络信息安全、集中控制等子系统。8.3.13 智慧家居系统宜为小区管理中心、社区管理中心、城市应急管理中心以及其他第三方业务系统提供接口。8.4 供暖、空调与通风 8.4.1 宜设置集中或分散式供暖、空调系统,供暖、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8.4.
36、2 冬季优先设置集中供暖系统,供暖系统宜采用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优先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宜为 4535;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水温度宜75。8.4.3 人员经常活动区域高度 2.00 m 以下范围内的散热器、供暖分集水器及明装供暖管道应采取防止烫伤、碰伤的防护措施。8.4.4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表 2 的规定。DB4105/T 2172023 11表 2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温度()卧室、起居室20卫生间(带洗浴功能开启浴霸温度提升至25)18厨房 15 8.4.5 设置空调系统的房间,冷风不宜直接吹向卧室床头或人员长期逗留处;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
37、表 3 的规定。表 3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类别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供热工况2224 0.2 供冷工况262855650.38.4.6 设置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宜设置新风换气系统,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每人 30m/h 或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8.4.7 室内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8.4.8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8.4.9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GB 550152021 中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中第 4.3条“建筑设备系统”中的规范要求。8.4.10 暖通空调设备改造与安装不应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备的安装不应危机邻居及室外行人安全。DB4105/T 2172023 12 附 录 A(资料性)套内空间照度标称值 套内空间人工照明宜符合表A.1。表 A.1 套内空间照度标准值 房 间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lx)一般活动-200 书写、阅读-500*一般活动-150 床头、阅读-300*过道、门厅 0.75m 水平面 100 餐厅 0.75m 水平面 200 一般活动 0.75m 水平面 150 操作台 台面 200 一般活动 0.75m 水平面 150 洗面台 台面 200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