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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3 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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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3 T149-2022 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pdf

    1、ICS 03.100.10CCS A10DB4103洛阳市地方标准DB 4103/T 1492022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2022-09-13 发布2022-10-13 实施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103/T 1492022I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洛阳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涛、王静、郭松山、张妤。DB4103/T 14920221流动商贩粮食购销行为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流动商贩粮食购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购销及运

    2、输要求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流动商贩的粮食收购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稻谷GB 1351小麦GB 1352大豆GB 1353玉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年 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0 号第三次修订)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流动商贩无固定经营门店,在粮食收购季节走街串乡收购粮食,向国家粮食储备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销售所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或个人。4

    3、基本要求4.1粮食购销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禁止缺斤短两、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4.2从事粮食收购,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人员、运输和仓储能力。4.3粮食购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5粮食收购DB4103/T 149202225.1粮食流动商贩应当熟知所收购粮食的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应当符合 GB 1350、GB 1351、GB 135

    4、2、GB 1353 等质量标准要求。5.2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判断能力,收购粮食时应当能对水分、杂质超标做出基本判断,禁止收购发霉、变质、生虫、生芽及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的粮食。5.3收购粮食所用的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无撒漏。所用包装不应给粮食带来污染和异常气味。5.4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建立粮食收购档案,并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粮食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以及售粮者有关信息,全程实现痕迹化管理。5.5粮食流动商贩应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清晰地向售粮者告知国家收购价格,并在收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信息,信息内

    5、容包括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价格监督电话等。5.6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5.7粮食流动商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配备与收购粮食业务相适应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实行强制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收购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6运输、贮存6.1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雨防潮和防撒漏工作。6.2粮食流动商贩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

    6、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防止存储过程中发霉变质。6.3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6.4粮食储存期间应当注意观察粮食品质变化,确保粮食质量。6.5受承担国家存储粮单位委托收购、不具备粮食安全储存条件的粮食收购商贩,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所收购粮食送交有安全存储条件的储粮单位。7粮食销售7.1粮食购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欺行霸市,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7.2粮食流动商贩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a)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b)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DB4103/T 14920223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d)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7.3粮食流动商贩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信息,信息应显示售粮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价格、数量、收购时间等。7.4粮食流动商贩向承担国家存储粮单位销售粮食,应如实提供粮食收购信息。8监督与管理各粮食相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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