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 CCS A 12 3713临沂市地方标准 DB 3713/T 3112023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for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service 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23-11-15 发布2023-12-15 实施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13/T 3112023 I 目 次 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建设要求.14.1 设施设备.14.2 信息化支持与保障.25 服务形式.2
2、5.1 窗口服务.25.2 网上服务.25.3 电话服务.25.4 自助服务.25.5 其他服务.26 服务内容与要求.26.1 创业咨询服务.26.2 创业项目服务.26.3 创业培训.26.4 开业指导.36.5 创业担保贷款服务.36.6 创业补贴.36.7 创业专家咨询顾问服务.36.8 创业师资培训.36.9 创业训练营.36.10 创业大赛.36.11 其他创业服务.37 服务管理.37.1 人员要求.37.2 制度保障.47.3 服务质量监督.48 服务评价与改进.4附录 A(资料性)创业咨询服务指南.5附录 B(资料性)创业项目服务指南.7附录 C(资料性)创业培训服务指南.9
3、DB3713/T 3112023 II 附录 D(资料性)开业指导服务指南.15附录 E(资料性)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17附录 F(资料性)创业补贴服务指南.22附录 G(资料性)创业专家咨询顾问服务指南.25附录 H(资料性)创业师资培训服务指南.27附录 I(资料性)创业训练营服务指南.31附录 J(资料性)创业大赛服务指南.35参考文献.39 DB3713/T 311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临沂市人力资源和
4、社会保障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DB3713/T 3112023 1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求、服务形式、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与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3553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要求 GB/T 361122018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
5、工作指南 DB37/T 4498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创业服务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services 通过提供公益性服务措施,为有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支持的行为和过程。3.2 创业者 entrepreneurs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拟创办或已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现自主就业的劳动者。3.3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service institutions 承担公益性创业服务职责的组织或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及其它提供创业协同服
6、务的相关部门机构。4 建设要求 4.1 设施设备 应符合GB/T 33553的规定。DB3713/T 3112023 2 4.2 信息化支持与保障 4.2.1 应用并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具备个人信息录入与查询、服务管理与业务监督、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功能。4.2.2 信息网络应支持相关单位信息互联互通,支撑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4.2.3 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信息保护和业务风险防控。5 服务形式 5.1 窗口服务 在服务机构内,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创业服务。5.2 网上服务 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山东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创业服务。
7、5.3 电话服务 由服务机构设立的,通过12333自助语音或人工接听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创业服务。5.4 自助服务 由服务机构设立的,通过自助设备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创业服务。5.5 其他服务 5.5.1 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平台、代办等其他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创业服务。5.5.2 宜结合业务特点,拓展服务路径,提高服务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将服务向基层延伸。6 服务内容与要求 6.1 创业咨询服务 6.1.1 对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劳动者在创业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6.1.2 创业咨询服务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A。6.2 创业项目服务 6.2.1 开展创
8、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与查询、管理、后续跟踪等相关服务。6.2.2 应建立创业项目库,并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6.2.3 创业项目服务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B。6.3 创业培训 6.3.1 创业培训应符合 DB37/T 4498 的规定。6.3.2 应向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就业重点群体等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6.3.3 创业培训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C。DB3713/T 3112023 3 6.4 开业指导 6.4.1 应为创业者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证照办理、咨询服务、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创业培训等。6.4.2 开业指导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D。6.5 创业担保
9、贷款服务 6.5.1 应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扶持政策等有关规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贴息。6.5.2 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E。6.6 创业补贴 6.6.1 应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政策规定的创业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6.6.2 创业补贴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F。6.7 创业专家咨询顾问服务 6.7.1 应根据创业者实际,为已启动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回访调查、后期支持成长的顾问服务,协助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创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6.7.2 创业专家咨询顾问服务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G。6.8 创业师资培训 6.8.1
10、 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创业师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等。6.8.2 应建立本地创业导师库并负责讲师选派。6.8.3 创业师资培训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H。6.9 创业训练营 6.9.1 对创业者进行集中培训和实训,包括但不限于:理论培训、观摩实训、一对一咨询、对接服务等。6.9.2 创业训练营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I。6.10 创业大赛 6.10.1 对有创业能力准备创业或者已经创业的自然人或创业团队、已创业的企业等举办赛事活动。6.10.2 创业大赛具体服务事项见附录 J。6.11 其他创业服务 可向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创业孵化、准入准营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
11、等其他创业服务。7 服务管理 7.1 人员要求 7.1.1 工作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的需求相适应。DB3713/T 3112023 4 7.1.2 工作人员应熟悉创业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创业服务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具备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有相关国家职业要求的,应持证上岗。7.1.3 工作人员服务礼仪应 GB/T 361122018 第 5 章的规定。7.2 制度保障 7.2.1 应制定并实行各项规章制度,如:首问负责制度、AB 角工作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容缺受理制度、办事材料核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7.2.2 应建立工作人员
12、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等培训。7.3 服务质量监督 7.3.1 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投诉渠道等信息。7.3.2 应对公共创业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7.3.3 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应按照 GB/T 39735 的要求,定期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8.2 宜建立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DB3713/T 3112023 5 AA附 录 A(资料性)创业咨询服务
13、指南 A.1 内容 对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劳动者在创业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A.2 服务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劳动者(自然人)。A.3 实施主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A.4 受理条件 创业者需寻求创业咨询服务等。A.5 申请材料 身份证。A.6 办理渠道 A.6.1 现场办理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A.6.2 网上办理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b)山东政务服务网。A.7 办理时限 20 个法定工作日,宜承诺即时办理。A.8 收费标准 免费。A.9 咨询方式 A.9.1 现场咨询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A.9.2 电话咨
14、询 DB3713/T 3112023 6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33热线;b)窗口宜公开服务热线供咨询服务。A.10 流程 A.10.1 受理申请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可通过现场接待、电话答疑、网络咨询等方式受理创业咨询服务申请。A.10.2 提供咨询服务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诉求,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咨询事项,通过现场或网络渠道,为咨询者提供解答。A.10.3 办结归档 办结事项,将相关信息材料采用纸质或数字化归档。A.11 结果反馈 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直接回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联系创业导师事后根据创业者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复。A.12 监督投诉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5、a)12345热线;b)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DB3713/T 3112023 7 BB附 录 B(资料性)创业项目服务指南 B.1 内容 开展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与查询、管理、后续跟踪等相关服务。B.2 服务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已实现创业的劳动者(自然人)。B.3 实施主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B.4 受理条件 创业者对创业项目有查询需求等。B.5 申请材料 身份证。B.6 办理渠道 B.6.1 现场办理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B.6.2 网上办理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b)山东政务服务网。B.7 办理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宜承诺即时办理。B.
16、8 收费标准 免费。B.9 咨询方式 B.9.1 现场咨询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B.9.2 电话咨询 DB3713/T 3112023 8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33热线;b)窗口宜公开服务热线供咨询服务。B.10 流程 B.10.1 征集 可采取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或其他途径征集创业项目。B.10.2 评估 组织创业专家开展项目和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风除评估、投资效益预测等。B.10.3 推介与查询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查询服务;并可利用创业项目展示、创业网站、信息栏等形式,进行创业项目推介服务。B.10.4 管理 公共创业服
17、务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每月进行维护、更新。B.10.5 后续跟踪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应对创业者选用的创业项目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的经营状况、存在问题等,针对性地提出帮扶措施。B.10.6 办结归档 办结事项,将相关信息材料采用纸质或数字化归档。B.11 结果反馈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B.12 监督投诉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45热线;b)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DB3713/T 3112023 9 CC附 录 C(资料性)创业培训服务指南 C.1 内容 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就业重点群体等人员开展以提升创业能力、促进成功创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的创业培训
18、和创业模拟实训。C.2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C.3 实施主体 培训机构所在地公共创业服务机构。C.4 受理条件 C.4.1 参训学员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已脱贫享受政策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人员。C.4.2 施训单位 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等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C.5 申请材料 C.5.1 施训单位申请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a)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b)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
19、印件;c)开班申请表或备案表;d)学员花名册;e)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教材清单);f)授课教师信息及相关资质;g)培训过程资料(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记录、培训全程视频);h)考试考核相关资料等。C.5.2 参训学员申请材料 C.5.2.1 基本身份证明 身份证。DB3713/T 3112023 10 C.5.2.2 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a)贫困家庭子女:户口簿、毕业证;b)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口簿;c)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d)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e)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毕业证);f)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学生证。注:以上证明材料,能通过大数
20、据比对获得的不再要求参训学员提供。C.6 培训形式 C.6.1 线下授课 在固定的培训场所,组织学员进行集中授课、现场观摩和实操训练等。C.6.2 线上授课(互联网+培训)选用满足公共创业培训要求的线上平台,采用录播或直播形式组织学员进行线上培训。C.7 机构要求 C.7.1 基本要求 承担公共创业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资质;b)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具有满足培训项目需求的师资和管理人员;c)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d)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e)具有培训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应急处理紧
21、急突发事件能力;f)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C.7.2 培训场所 应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b)具备办公用房、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理论课教学场所和实习操作场所;c)理论课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 300 m2 以上,满足培训所需的照明、通风、通讯、用电和安全等条件;d)实习操作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规程;e)招收住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防疫和安全等的要求。C.7.3 设施设备 应符合以下要求:a)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能正常使用的教学、实习、实验
22、设施和设备;b)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匹配的实习、实训工位;DB3713/T 3112023 11 c)配备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应监控设备;d)配备培训所需的安全、消防器材。C.7.4 培训队伍 应符合以下要求:a)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讲师队伍。讲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或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任教资格。专职讲师应不少于讲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讲师和实习指导讲师;b)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C.7.5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应符合以下要求:a)具有符合相关要求且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
23、和教材;b)选用自编教材时,自编教材应经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C.7.6 管理制度 应完善办学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讲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卫生健康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防疫管理和设备管理等制度。C.7.7 线上培训平台 进行线上培训时,应选用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线上平台。线上培训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电脑端或手机端进行视频学习、在线互动、在线测评、在线反馈和在线考试等;b)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用于实名认证和在线学习实名制监管等;c)对培训过程留痕,对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等存档;d)具备学员在普通网络环境下流畅学习的性能;e)提供录播和直播两种学习方式:直播:学员课
24、前签到、课后签退,实时在线学习,学习过程安排评价性互动练习;录播:学员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完成学习任务,平台具备记录学员学习行为、不定时暂停视频播放、学员手动认证后继续播放等功能。C.8 培训流程与要求 C.8.1 培训准备 C.8.1.1 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课程设置、讲师资质和数量、设施设备、考核要求等内容。C.8.1.2 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筹备工作,筹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设置培训课程:课程目标明确,体现知识、技能技巧的传授和能力及职业道德的培养;课程内容实用,课程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比例科学;b)选定培训师资:合理配置师资,根据培训
25、性质、教学形式和内容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专兼职讲师数量;c)确定培训教材:培训教材适合学员特点及认知能力;教材完整、准确,与培训内容相匹配,体现课程特点;按等级培训的,培训教材应根据培训等级进行区分,采用适合该等级的相应教材;d)确定培训场所:场地条件、食宿条件、培训时间、培训预算等方面满足培训需求。DB3713/T 3112023 12 C.8.2 登记注册 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配备满足现场报名和网络报名的设施设备;b)审查报名对象的资质,报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名对象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做好沟通和处理;c)双方明确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方式,培训机构代领培训补贴资金的,应与学员
26、签订代领补贴协议书。C.8.3 开班前准备 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做好培训期间所用各种物料的准备;b)向学员及时发送培训开班提醒;c)线下授课提前进驻培训场所做好培训设施准备,线上授课提前向学员发放平台使用说明。C.8.4 培训实施 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按照招生简章和培训计划的安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和创业实训、保证教学质量;b)向学员发放培训课程表和培训资料;c)建立考勤制度,统计学员的出勤情况;d)按备案或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培训教学,可采取如分段教学等方式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学员;e)跟进教学服务,解决培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问题,按照课时进度授课;f)每个培训班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班主任或
27、辅导员,专人跟班管理;g)根据培训规模,建立班级自治组织,做好班级管理工作;h)不应随意变动授课地点和授课时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至少提前 2 天告知学员;i)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护措施,保障培训学员在培训中的安全。C.8.5 培训考核 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通过结业考试或考查等形式考核学员学习成效;b)每期培训班结束前按规定向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c)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的职业(工种),应参加职业资格考核;属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工种),参加第三方评价,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的职业(工种)以及暂无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
28、),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结业考核;d)以论文、设计(创作)等作为结业审核要求的,应及时组织结业审核。C.8.6 证书发放 C.8.6.1 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培训业务主管部门。C.8.6.2 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可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C.9 培训服务管理 C.9.1 信息公开 培训机构应对社会公开以下信息:DB3713/T 3112023 13 a)报名途径、报名流程、报名条件和应提供的报名材料等招生报名信息;b)培训职业(工种)介绍、培训期限、培训形式等培训信息;c)主要培训课程、师资配备信息、工作时间、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d)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政府培训补
29、贴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业务信息;e)其他按照培训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应公开的信息。C.9.2 档案管理 C.9.2.1 培训机构对学员的基础信息、报名报到、考核发证和就业创业情况等全过程留痕记录存档;并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汇总、分类、组卷、储存,形成统一的档案资料。C.9.2.2 档案中的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存入档案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a)培训计划;b)培训讲师登记表;c)培训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报名报到签字等);d)考核原始材料及登记表(若有);e)培训满意度调查表;f)投诉处理表(若有);g)回访登记表(若有)。C.9.2.3 培训机构宜对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并
30、做好备份管理,不应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C.10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C.10.1 内容 对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C.10.2 申请主体 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已脱贫享受政策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和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
31、机构。C.10.3 申请方式及申请资料 C.10.3.1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县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C.10.3.2 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a)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b)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c)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d)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C.10.3.3 培训机构代领创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创
32、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DB3713/T 3112023 14 a)培训人员花名册;b)身份证复印件;c)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d)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创业培训补贴协议书;e)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f)创业培训补贴代领申请表。C.10.3.4 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C.10.3.5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备案。注: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
33、按最新政策执行。C.11 结果反馈 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由培训机构代领。C.12 监督投诉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45热线;b)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DB3713/T 3112023 15 DD附 录 D(资料性)开业指导服务指南 D.1 内容 为创业者提供开业前的项目开发、证照办理、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包括以下几方面:a)了解创业者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创业意向,建立指导服务档案;b)创业素质测试,对劳动者创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c)确定指导方案,帮助劳动者全面了解自己,缓解创业心理压力,制定开业计划和创业规划;d)
34、跟踪了解指导效果,询问劳动者开业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修改完善制定指导方案,提供相应的创业开业指导服务。D.2 服务对象 有创业愿望或正在创业的劳动者。D.3 实施主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D.4 受理条件 创业者寻求开业指导服务等。D.5 申请材料 身份证。D.6 办理渠道 D.6.1 现场办理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D.6.2 网上办理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b)山东政务服务网。D.7 办理时限 20 个法定工作日,宜承诺即时办理。D.8 收费标准 免费。DB3713/T 3112023 16 D.9 咨询方式 D.9.1 现场咨询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
35、D.9.2 电话咨询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33热线;b)窗口宜公开服务热线供咨询服务。D.10 流程 D.10.1 受理申请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可通过现场接待、电话答疑、网络咨询等方式受理开业指导申请。D.10.2 提供指导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诉求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创业项目特点,通过现场或网络渠道,为咨询者提供项目开发、证照办理、咨询服务、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创业培训等方面的解答和服务。D.10.3 协调办理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应协调相关业务部门,为创业者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宜采取“一窗通”方式,实现“一次告知、一表填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个环节、一次办好。
36、D.10.4 办结归档 办结事项后,应将相关信息材料采用纸质或数字化归档。D.11 结果反馈 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服务。D.12 监督投诉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45热线;b)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DB3713/T 3112023 17 EE附 录 E(资料性)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E.1 内容 E.1.1 创业担保贷款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E.1.2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
37、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E.1.3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E.1.4 经办银行 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E.2 服务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E.3 实施主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E.4 受理条件 E.4.1 个人申请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
38、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以下重点就业群体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a)城镇登记失业人员;b)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c)退役军人;d)刑满释放人员;e)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f)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g)返乡创业农民工;DB3713/T 3112023 18 h)网络商户;i)脱贫人口;j)农村自主创业农民。E.4.1.1 申请人及配偶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E.4.1.
39、2 符合相关规定的,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E.4.2 小微企业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a)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b)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c)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
40、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脱贫人口。E.4.3 贷款使用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应转借他人使用,不应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应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注: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E.5 申请材料 E.5.1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申请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a)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b)申请人居民身份证;c)人员类别证明: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
41、;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脱贫人口提供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识别材料。E.5.2 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a)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b)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企业职工花名册复印件;d)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其中: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法院裁定书)或假释证明书(法院裁定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脱贫人口提供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纸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DB
42、3713/T 3112023 19 e)企业近 12 个月的财务报表;f)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g)企业与新增社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备案、职工社保缴费情况和员工的就业失业登记等通过社保系统能查询到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E.5.3 以上资料,能通过系统联网查验的不再要求申请者提供。E.6 办理渠道 E.6.1 现场办理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E.6.2 网上办理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a)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b)山东政务服务网;c)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E.7 办理时限 E.7.1 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
43、重复提交材料。E.7.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机构尽职调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E.7.3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E.8 收费标准 免费。E.9 咨询方式 E.9.1 现场咨询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E.9.2 电话咨询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33热线;b)窗口宜公开服务热线供咨询服务。E.10 流程 E.10.1 受理 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乡镇(街道)公共创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核。DB371
44、3/T 3112023 20 E.10.2 审核 乡镇(街道)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提报给业务隶属市(县/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移交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E.10.3 考察 担保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论证,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意见及担保额度,同意担保的,将申请材料提报财政部门。E.10.4 审批 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将申请材料移交经办银行。E.10.5 发放 经办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签订合同,将贷款及时发放到位。E.10.6 贴息 经办银行按照国
45、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E.10.7 办结归档 办结事项,将相关信息材料采用纸质或数字化归档。E.11 申请期限及金额 E.11.1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 E.11.1.1 申请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符合相关规定的,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
46、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E.11.1.2 申请期限 个人贷款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E.11.2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E.11.2.1 申请额度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E.11.2.2 申请期限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2 年,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DB3713/T 3112023 21 E.11.3 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区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创业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a)个人申请的 10 万元及以
47、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b)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c)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d)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e)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f)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E.12 结果反馈 符合条件的发放担保贷款并贴息,不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说明原因。E.13 监督投诉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a)12345热线;b)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DB3713/T 3112023 22 FF附 录 F(资料性)创
48、业补贴服务指南 F.1 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政策规定的创业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补贴。F.2 服务对象 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F.3 实施主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F.4 受理条件 F.4.1 一次性创业补贴受理条件 F.4.1.1 小微企业 针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F.4.1.2 个体工商户 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
49、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者只能领取一次,每名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F.4.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a)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b)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c)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50、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d)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F.5 申请材料 F.5.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DB3713/T 3112023 23 F.5.1.1 小微企业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a)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b)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d)财务报表;e)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岗或在职创业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书;f)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F.5.1.2 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 需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