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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2 T 0011-2022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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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02 T 0011-2022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pdf

    1、 ICS 01.040.03 CCS A12 3702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 3702/T 00112022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 of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for review2022-07-14 发布2022-08-14 实施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702/T 0011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人员配备、要求与审查保障.2 4.1 人员配备.2 4.2 人员要求.2 4.3 审查保障.2 5

    2、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2 5.1 合法性初审人员配备与保障.3 5.2 初审审查内容.3 5.3 初审意见书.3 6 审查材料.3 6.1 总则.3 6.2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3 6.3 公文制发.4 6.4 会议纪要.4 6.5 重大行政决策.4 6.6 镇街行政决策.4 7 审查事项.4 7.1 权限.4 7.2 主体.4 7.3 程序.5 7.4 内容.5 7.5 征求意见.5 8 审查方法及依据.5 8.1 审查方法.5 8.2 审查依据.6 9 审查程序.6 9.1 审查步骤.6 9.2 审查期限.6 10 审查意见.6 10.1 审查意见书载明事项.6 10.2 审查意见处理.7 1

    3、0.3 其他.7 DB 3702/T 00112022 II 1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7 11.1 审查材料.7 11.2 审查事项.7 11.3 审查意见.7 11.4 公众参与.8 11.5 专家论证.8 11.6 风险评估.9 11.7 归档.9 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9 12.1 审查材料.9 12.2 审查内容.10 12.3 审查要求.10 附录A (资料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11 附录B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12 附录C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文书参考样式.17 参考文献.30 DB 3702/T 0011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4、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岛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岛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振东、傅强、万红文、刘衍健、于燕、李庆振、刘文秀。DB 3702/T 00112022 1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审查”)的人员配备、要求与保障,初审,审查材料,审查事项,审查方法及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和镇街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市、区(市)、镇(街)三级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

    5、规定,并可参照本文件其他部分执行。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其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决策 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3.1.1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以下简称“议题”)需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3.1.2 政府公文制发 以市(区)政府名义、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决策公文、市(区)委与市(区)政府名义联合制发的涉及行政决策公文。3.1.3 会议纪要

    6、 市、区(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相关专题会议纪要。3.1.4 重大行政决策 本文件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a)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b)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c)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d)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e)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f)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g)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DB 3702/T 00112022 2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7、,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范。3.2 镇街行政决策 镇、街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提请镇街集体审议的行政决策议题、镇街公文制发、镇街会议纪要。3.3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3.4 审查机构 承担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单位。3.5 初审机构 承担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初审的机构或者单位。3.6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议题承办单位一般是指议题汇报单位;公文制发的承办单位一般是指

    8、文件起草制定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一般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制定单位。4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人员配备、要求与审查保障 4.1 人员配备 审查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审查人员,包括合法性审查专职人员、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律机构专业人员等。4.2 人员要求 审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决策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未公开的决策文件信息。4.3 审查保障 4.3.1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重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审查工作机制。4.3.2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审查配套经费保障机制。4.3.3

    9、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各级审查机构核定编制人员配备到位。不断提高审查人员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重。4.3.4 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审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好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查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5 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DB 3702/T 00112022 3 需要进行合法性初审的,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之前进行初审。合法性初审由决策承办单位履行。5.1 合法性初审人员配备与保障 各部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审查初审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组织等保障。5.2 初审审查内容 初审审查内容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5.3 初审意见书 初审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a)审查事项名称;b)起

    10、草过程及主要依据;c)行政决策主要内容;d)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合法;5)审查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章代替公章情况;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7)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e)初审结论或者提出的建议;f)印章和审查时间;g)联系人和联系方式。6 审查材料 6.1 总则 审查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提报,逐步推行电子方式提报。6.2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6.2.1 议题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议题提报单;b)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

    11、决策承办单位公章;c)议题文本及附件;d)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者摘要),并对议题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e)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会议纪要或者情况记录;f)有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g)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DB 3702/T 00112022 4 h)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i)决策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的联系方式。6.2.2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参照本文件 11.1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

    12、有关规定。6.3 公文制发 6.3.1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发文稿纸;b)发文文本及附件;c)政府常务会议纪要;d)政府常务会议后修改部分的标注。6.3.2 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文制发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发文稿纸;b)发文文本及附件;c)发文说明,包含文件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内容;d)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公章;e)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者摘要),并对议题文本所依据的部分加以重点标注;f)有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g)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h)涉及市场准入

    13、、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i)决策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联系方式。6.4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会议纪要文本;b)其他审查需要的材料。6.5 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应符合11.2的相关规定。6.6 镇街行政决策 镇街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应符合12.1的相关规定。7 审查事项 7.1 权限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逾越本级政府的权限范围,严格限定政府权力边界;行政决策层级不应越权,既不应决策本应由上级政府决策的事项,也不应代替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决策其权限范围内事项

    14、。7.2 主体 DB 3702/T 00112022 5 审查决策承办单位是否逾越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职,确保主体适格。7.3 程序 7.3.1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有充分的起草依据。7.3.2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决策承办单位出具初审意见。7.3.3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经决策承办单位出具集体研究意见。7.3.4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完成涉及部门、单位的征求意见。7.3.5 重大行政决策应符合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7.3.6 镇街行政决策应符合第 12 章的有关规定。7.4 内容 7.4.1 审查提供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支持行政决策事项。7.4.2 审

    15、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内容;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不应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7.4.3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况。7.4.4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权力过分干预市场的情形,不应违反“政企分开”原则。7.4.5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

    16、市场竞争。7.4.6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应违反招投标程序指定特定经营者。7.4.7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特许经营权有关规定,不应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7.4.8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7.4.9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7.4.10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7.5 征求意见 7.5.1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章代替公章情况。7.5.2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提报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未采纳

    17、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7.5.3 征求意见应在审查之前全部完成,不应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审查。8 审查方法及依据 8.1 审查方法 8.1.1 审查应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线上审查等方式进行。8.1.2 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a)调查研究、考察;b)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解释、说明;c)调取或者复制与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d)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者提出意见;DB 3702/T 00112022 6 e)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f)组织法律顾问

    18、、公职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8.2 审查依据 本文件的部分审查依据见附录A。注:审查依据将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更新和审查工作的开展而不断充实。9 审查程序 9.1 审查步骤 9.1.1 收到决策承办单位送交的书面行政决策材料,应进行收件登记,记录收件名称、时间、收件人、送件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网上收件的,进行电子登记记录。9.1.2 审查人员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审查:a)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齐全的,应启动审查;b)起草依据和相应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启动审查。9.1.3 审查人员应按照 9.2 的相关规定完

    19、成审查,按照第 10 章的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9.1.4 审查人员应通过纸质或者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审查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形成档案资料。9.1.5 审查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9.1.6 审查所需文书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9.2 审查期限 9.2.1 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9.2.2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9

    20、.2.3 议题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 5 个工作日提报审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其他重大问题的,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提报审查。9.2.4 提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10 审查意见 10.1 审查意见书载明事项 审查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有:a)行政决策事项名称;b)审查过程概述;c)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DB 3702/T 00112022 7 3)程序是否合法;4)内容是否合法;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d)

    21、审查结论,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e)印章和审查时间。10.2 审查意见处理 10.2.1 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作相应修改。10.2.2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书面向行政决策机关作出说明。10.2.3 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报审查的决策事项,应重新启动审查程序。10.3 其他 10.3.1 决策承办单位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报送相关单位。10.3.2 审查意见书应一式两份,决策承办单位和审查单位各执一份。1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1.1 审查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提报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行政决策草

    22、案及起草说明;b)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c)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d)专家论证结论及其意见研究采纳情况说明;e)风险评估报告;f)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的法律意见;g)初审意见书;h)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11.2 审查事项 11.2.1 审查事项应符合第 7 章的有关规定。11.2.2 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11.3 审查意见 11.3.1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应载明的事项:

    23、a)行政决策草案名称;b)审查过程概述;c)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权限是否合法;2)主体是否合法;3)程序是否合法;DB 3702/T 00112022 8 4)内容是否合法;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d)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e)审查结论,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f)印章和审查时间。11.3.2 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处理有:a)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并根据意见作相应修改;b)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的,应书面向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机关作出说

    24、明;c)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报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审查程序;d)行政决策草案未经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应提请会议集体决策。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请决策。11.3.3 其他事项:a)决策承办单位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报送相关单位;b)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意见书应一式两份,决策承办单位和审查单位各执一份;c)送请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11.4 公众参与 11.4

    25、.1 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除外。11.4.2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11.4.3 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

    26、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11.4.4 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前公布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会应公开举行。11.4.5 以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行政决策草案等材料提前 3 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11.4.6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行政决策草案。1

    27、1.5 专家论证 11.5.1 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11.5.2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应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应选择与行政决策DB 3702/T 00112022 9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11.5.3 专家、专业机构应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署名、盖章。11.6 风险评估 11.6.1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

    28、的,不应提请决策机关作出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11.6.2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11.6.3 决策承办单位应就下列风险点进行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a)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个人极端等事件的情形;b)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29、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c)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d)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e)舆情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等情形;f)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11.6.4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评估结论向决策机关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行政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11.6.5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

    30、、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a)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b)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c)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行政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区别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调整行政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31、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11.7 归档 审查人员应通过纸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形成档案资料。12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除适用本部分外,还可参照本文件其他部分执行。12.1 审查材料 DB 3702/T 00112022 10 提报镇街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审查函;b)文本及附件;c)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市)政策等依据;d)提报单位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e)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32、;f)进行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12.2 审查内容 12.2.1 应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12.2.2 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况。12.2.3 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12.2.4 内容涉及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履行招投标相关程序,不应违反招投标程序指定特定经营者。12.2.5 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2.3 审查要求 12.3.1 审查应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线上审查等方式进行。12

    33、.3.2 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12.3.3 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者提出意见。12.3.4 需要听取公众意见的,可以提请镇街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12.3.5 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12.3.6 对于审查提出的意见建

    34、议,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修改;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向决策机关作出说明。12.3.7 审查人员应通过纸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审查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形成档案资料。DB 3702/T 00112022 11 附录A (资料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

    35、7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DB 3702/T 00112022 12 附录B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 图B.1给出了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整体流程。图B.1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整体流程 DB 3702/T 00112022 13 图B.2给出了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合

    36、法性审查整体流程。图B.2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合法性审查整体流程 DB 3702/T 00112022 14 图B.3给出了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合法性审查整体流程。图B.3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文制发合法性审查整体流程 DB 3702/T 00112022 15 图B.4给出了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整体流程。图B.4 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整体流程 DB 3702/T 00112022 16 图B.5给出了重大行政决策整体流程。图B.5 重大行政决策整体流程DB 3702/T 00112022 17 附录C (规范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文书参考样式 给出了以下样式示例:征求意见情

    37、况的说明应符合示例1;初审意见书应符合示例2;依据目录应符合示例3;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4;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文制发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5;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文制发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6;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7;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8;镇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符合示例9。DB 3702/T 00112022 18 示例1:青 岛 市(区、市)局 关于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为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和上级的规定,我局(单位)起草了。征求了个单位的意见,其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提出意见。采纳了、等个单位意见,

    38、未采纳、等个单位意见,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青岛市(区、市)局(单位)(提报单位)(章)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DB 3702/T 00112022 19 示例2:青 岛 市(区、市)局 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根据要求,我局(单位)对进行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如下:一、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 1.2.二、行政决策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三、审查内容 1.权限是否合法 2.主体是否合法 3.程序是否合法 4.内容是否合法 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 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7.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四、初审结论 我局(单位)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

    39、符的内容。或者:我局(单位)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1.DB 3702/T 00112022 20 2.3.4.青岛市(区、市)局(单位)(提报单位)(章)年月日 (合法性初审联系人:,联系电话:)DB 3702/T 00112022 21 示例3:青 岛 市(区、市)局 依 据 目 录 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起草制定:1.(依据第条)2.(依据第条)3.(依据第条)4.(依据第条)DB 3702/T 00112022 22 示例4:关于对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议审字号:收到局(单位)拟提请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以下简称)及附件(以下简称)后,我局

    40、对该及附件的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一、为,结合我市(区)实际,局(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及附件,相关工作属于市(区)政府管辖权限和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决策主体、权限合法。二、经审查,及附件向个有关单位、区(市)和功能区征求了意见。及附件经集体研究,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报我局进行合法审查,程序合法。三、主要内容包括等个部分,包括等个部分。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意见已采纳,个单位意见未采纳。四、结论: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我局对及附件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DB 370

    41、2/T 00112022 23 1.2.3.4.青岛市(区、市)局(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702/T 00112022 24 示例5:关于对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文审字号:收到局(单位)提请审查的(以下简称)后,我局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为了,结合我市(区)实际,局(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主要内容包括等个部分。履行了合法性初审、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共征求个单位意见,在征求意见单位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意见已采纳,个单位意见未采纳。结论: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我局对进行了书面

    42、审查,提出以下建议:1.2.青岛市(区、市)局(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702/T 00112022 25 示例6:关于对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文审字号:已经市(区)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提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经审查,提出以下建议:1.2.青岛市(区、市)局(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702/T 00112022 26 示例7:关于对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会纪审字号:会议纪要收悉,我局对其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我局对其进行

    43、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1.2.3.4.青岛市(区、市)局(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702/T 00112022 27 示例8:关于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议审字号 :接到局(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以下简称)及附件(以下简称)后,我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审查要求,对的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为了,局(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相关工作属于市政府管辖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决策主体、权限合法。二、经审查,该完成了公众参与。按照规定,年月日至月日,通过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公众未提出反馈意见。同时,完成了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

    44、向个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进行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了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经局(单位)集体研究和合法性初审后,提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三、内容主要包括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等大部分。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意见已采纳,个单位意见未采纳。DB 3702/T 00112022 28 四、结论: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我局对及附件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2.3.4.青岛市(区、市)局(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

    45、702/T 00112022 29 示例9:关于对 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审字号:收到(单位)提请审查的(以下简称)后,我所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为了,结合我镇(街道)实际,(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主要内容包括等个部分。结论:我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或者:我 所 对 进 行 了 书 面 审 查,提 出 以 下 建 议:1.2.青岛市(区、市)所(合法性审查机构)(章)年月日 DB 3702/T 00112022 30 参考文献 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2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

    46、8号)3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4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71号)5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259号)6 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镇街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法委发20202号)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42号)8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法制201629号)9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青政字201860号)10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规定的通知(青

    47、法制201668号)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24号)1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5号)13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7号)14 中共青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引的通知(青法委办发20218号)1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38号)16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17 贯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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