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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10 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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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10 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pdf

    1、 ICS 91.080.20 CCS P 16 3410 安徽省黄山市地方标准 DB 3410/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of Huizhou architecture timber structures2023-12-15 发布2024-01-01 实施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410/T 29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2 5 木结构防火设计.3 6 材料防火要求.6 7 防火构造.6 8 消防给水设施

    2、.7 9 防烟和排烟设施.7 10 消防电气设施.7 11 施工与验收.10 12 消防设施检测.12 13 使用与维护.13 DB 3410/T 2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经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量大黄山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黄山学院、安徽省徽州古建

    3、筑研究所、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业协会、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发展促进会、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乾裕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忠平、陆笑旻、程鹏、张树新、沈宝、彭志明、朱诚、袁越锋、江育梅、胡雷、任璐、柯仲明、戴新正、吴自强、方国清、徐晓伟、朱健、吴海明、许军、凌利、汪宏宾、吴凯、洪卫华、徐晓明、胡际树、肖之良、朱贞珍。DB 3410/T 292023 III 引言 为了促进徽派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

    4、维护,做好徽派建筑活化利用,通过研究分析黄山市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安全状况,参考国内外木结构防火安全经验,提出了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维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DB 3410/T 292023 1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徽派建筑木结构基本要求、木结构防火、材料防火要求、防火构造、消防电气设施、消防给水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施工与验收、消防设施检测、使用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新建及既有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5、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12441饰面型防火涂料GB 23864 防火封堵材料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T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6、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361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5 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 3410/T 292023

    7、 2 JG/T 572 建筑木结构用阻燃材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徽派建筑 Huizhou architecture 徽派建筑又称徽州建筑。平面采取中轴线对称布置内设天井采光、通风,以砖、木、石为主材并作为承重结构体系,外墙以青砖砌筑围护墙且高出屋面的封火墙,屋面铺盖青瓦、饰以各类脊饰构件,融砖、木、石雕为一体,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3.2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采用以木材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3.3 防火分隔区 fire compartment 由徽派建筑木结构组成的村落、街区内部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防火隔墙,

    8、或(和)具备一定宽度的道路、水系或空地分隔而成的局部空间。3.4 防火保护单元 fire protection unit 在既有徽派建筑中,为防范火灾蔓延和火灾危害采用防火构造措施分隔而成的防火保护单元。一般指四边采用墙体砌筑的单体建筑。4 基本要求 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提交专项消防设计分析论证报告、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等内容。新建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GB55037、GB50016、GB55005 的规定。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活化利用后的木结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原木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当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

    9、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密度增加、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用火用电行为增多、使用人数增加时,应通过增强消防技术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当设计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时,应注明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以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设计指标。木结构防火构造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防火要求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既有徽派建筑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DB 3410/T 292023 3

    10、 b)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采用防火分隔区,并发挥现有消防疏散功能,降低火灾荷载,减少火灾隐患;c)通过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提高木结构建筑的防火等级;d)结合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治,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既有徽派建筑单体改造活化利用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体建筑作为一个防火保护单元应采取分类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b)既有建筑中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

    11、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应采取改善式提高历史建筑的防火性能,改善建筑内部消防措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c)既有建筑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高改造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增强消防设施配置,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救援条件等措施。既有徽派建筑改造利用时开展火灾风险分析、确定消防技术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a)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进行整体火灾风险分析,提出相关分析报告,明确相应消防救援措施,确定防火保护单元、火灾风险源,提出针对措施。b)既有单体建筑改造利用涉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进行火灾风险分析。c)单体建筑面积300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宜

    12、进行火灾风险分析。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超过20人的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区及超过14间的民宿等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5 木结构防火设计 新建徽派建筑中木结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1 的规定。表 5.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 不燃性 3.00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难燃性 1.00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性 0.75 房间隔墙 难燃性 0.50 承重柱 可燃性 1.00 梁 可燃性 1.00 楼板 难燃性

    13、0.75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0.50 疏散楼梯 难燃性 0.50 吊顶 难燃性 0.15 注1:除本规范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注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DB 3410/T 292023 4 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注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二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 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4、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b)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c)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2 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361 的规定。表 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 徽派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非承重外墙 不允许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难燃性0.75 无要求 房间隔墙 难燃性 1.00

    15、难燃性 0.75难燃性 0.50难燃性 0.50难燃性 0.25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木结构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表 5.3-1 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的建筑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的形式 普通木结构建筑 轻型木结构建筑胶合木结构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允许层数(层)23137允许建筑高度(m)1010不限 1524 表 5.3-2 木结构的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 10

    16、018002 809003 60600注: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徽派建筑木结构内布置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类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除住宅外,木结构内发电机间、配电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设置在木结构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的安全疏散设计应与

    17、主体结构综合考虑,并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DB 3410/T 292023 5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木结构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9 的规定。表 5.9 徽派建筑木结构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91011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 20m,建筑

    18、面积不应大于 300m;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 3m。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三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b)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层数超过七层或高度超过

    19、24m 的特殊建筑物及构筑的如塔、阁、楼时应按本规范 4.1 条执行。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5 等标准的规定。a)现场勘察:通过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测试等方法对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既有建筑的消防现状进行全面勘察,确定防火隐患,列出隐患清单,编制勘察报告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划分防火分隔区和防火保护单元。b)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60%的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为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大于300m时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单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

    20、不大于60m;c)防火分隔区应利用墙体或防火隔离带划分,宜利用墙体、山墙及不燃墙体构成,墙体高度宜高于边界可燃建筑构体的高度。宜利用现有的道路,空地,水系等改善条件。d)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内宜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既有徽派建筑因维修、活化利用,所替换木结构构件的耐火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并宜采取改善其耐火和燃烧性能的阻燃或防火保护措施。对外经营的既有徽派建筑中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位于徽派建筑木结构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顶棚木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不燃材料保护;b)灶台,烟囱应采

    21、用不燃材料建造,与火炉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处理,地面采用不燃材料。DB 3410/T 292023 6 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楼层数不超过 3 层,使用楼梯疏散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5 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15m。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15m,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可采用原有楼梯(间),木楼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不低于 B1 级或采用不燃材料来重新布置楼梯(间)。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应设置0.3m的应急水缸或水池并相应配置取水工具。徽派建筑木结构内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6 材料防火要求 常温

    22、下木材的材料参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5 的有关规定取值。用于木结构的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8624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设计中关于耐火性能的要求。用于木结构的阻燃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设计 JG/T 572 及国家标准 GB 12441 的有关规定,且应采用透明阻燃涂料,用于室外时还应满足防腐,防虫要求。无机堵料、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泡沫封堵材料等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理化性能及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23864 的有关规定。木结构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

    23、木结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建筑外保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木结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b)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c)单、多层徽派建筑木结构内部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a)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a)和 b)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7 防火构造 当木结构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应根据结构类型、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24、等因素,采取包覆处理或阻燃处理 当木结构采用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或穿透裂缝;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和胶粘剂应为不燃材DB 3410/T 292023 7 料,且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胶粘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覆完整;b)防火板采用龙骨固定时,龙骨间空隙应采用矿棉、硅酸铝纤维棉等防火材料填充。当木结构采用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在自重作用下的毡状材料不应发生压缩不均的现象。柔性毡状材料不应用于潮湿或易受水浸的环境 木构件采用防火覆盖层时,

    25、应符合下列规定:a)木柱的防火保护层应采用四边封闭的构造;b)木梁的防火保护层除梁顶采用楼面板覆盖以外,应采用三边封闭的构造;c)木楼盖的防火保护层除采用楼面板以外,应采用底部封闭的构造。室外木构件采用阻燃处理时,宜与耐候性面漆搭配使用。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用防止阻燃材料流失的措施。8 消防给水设施 徽派建筑木结构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层数和用途按 GB55037 中的消防设施章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等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徽派建筑木结构室外消防给水设施应按 GB 50016

    26、 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徽派建筑木结构应按 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根据木结构中被保护对象的特点确定。9 防烟和排烟设施 徽派建筑木结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优先选用自然排烟。a)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房间;b)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c)建筑内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d)徽派建筑木结构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尚应符合GB 50016和GB 55037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 消防电气设施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a)总面积大于 1500 或室外消

    27、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徽派建筑木结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除本节第 a)条以外的徽派建筑木结构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c)徽派建筑木结构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5037 的规定。d)徽派建筑木结构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DB 3410/T 292023 8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宜由两路 10kV 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路 10kV 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 10kV 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

    28、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e)徽派建筑木结构内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非消防负荷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负荷供电。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小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0.1 的规定。表 10.1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最小持续供电时间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连续供电时间(min)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0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装置 180(120)消防水泵 180(120)注:表中 120min 为建筑火灾持续时间 2h 参数。f)除电动挡烟垂壁、

    29、消防潜污泵等的控制箱外,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设备机房或各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电动挡烟垂壁、消防潜污泵等消防配电设备可分别由配电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当采用树干式供电时,每个配电回路所带作用相同、性质相同的消防用电设备不应超过 5 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 10kW。g)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放射式供电。线缆选择及敷设 a)徽派建筑木结构的消防配电线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最小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消防疏散应急照明系统供电线路、电动挡烟垂壁供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

    30、于 B1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的铜芯电线电缆;消防电源主干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31247 的规定。b)徽派建筑木结构中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采用下列防火措施:当消防用电设备两路电源线路在桥架内敷设时,应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桥架内,如确需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时,应在桥架内设置防火隔板,防火隔板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木结构耐火极限;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

    31、直接明敷;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防火封堵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51410 的规定。非消防负荷防火保护措施 a)安装在木构件上的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金属套管保护时,应采用金属盒体;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矿棉保护时,可采用难燃性盒体;DB 3410/T 292023 9 b)安装在木骨架墙体上时,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应仅在其中一侧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当在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均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时,应采取局部的防火分隔措施。c)安装在木结构楼盖、屋盖及吊顶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金属盒

    32、体,且应采用不低于所在部位墙体或楼盖、屋盖耐火极限的石膏板对金属盒体进行分隔保护。防雷措施 a)徽派建筑木结构防雷等级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人员密集场所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防雷措施,其防雷按不低于三类设防;b)徽派建筑木结构宜采用装设在屋顶的接闪杆或接闪带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突出屋面的所有金属构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焊接;c)引下线宜沿木结构外墙明卡敷设,并应在距室外地面上 1.8m 处设置断接卡,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当引下线为墙内暗敷时,应采用绝缘套管进行保护;d)地面上 1.7m 以下至地面下 0.3m 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进行保护;

    33、e)室内电缆、导线与防雷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f)徽派建筑木结构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57 和 GB 51017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a)徽派建筑木结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建筑面积大于 200 m的营业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400 m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徽派建筑木结构内的疏散走道。b)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 GB 55037 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m徽派木结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4、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徽派建筑木结构公共建筑和住宅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b)徽派建筑木结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难以敷设线路的徽派建筑木结构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当采用无线组网方式时,应能保证所选系统稳定、可靠运行。c)徽派建筑木结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 GB 50116 和 GB 51348 的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中、高电气火灾风险、人员密集的徽派建筑木结构公共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b)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徽派建筑木结构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具有剩余电流保护、报警功能的保护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

    35、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c)人员密集的徽派建筑木结构公共场所的照明、插座配电回路宜设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d)徽派建筑木结构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348 和 GB 14287 的有关规定。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a)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徽派建筑木结构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DB 3410/T 292023 10 b)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其消防电源设备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徽派建筑

    36、木结构内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348 和 GB 28184 的有关规定。11 施工与验收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木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指标和防火构造要求施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和 GB50005 的有关规定。防火处理所用的防火材料或阻燃剂不应危及人畜安全,并不应污染环境。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木结构的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徽派建筑木结构电气消防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 GB 50303、GB 50309、GB 50116等施

    37、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经相关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填写有关记录。防火材料或阻燃剂应按说明书验收,包装、运输应符合相关说明书规定,应储存在封闭的仓库内,并应与其他材料隔离。木构件采用加压浸渍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加工企业施工,进场时应有经阻燃处理的相应的标识。验收时应检查构件燃烧性能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木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后进行。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5%,构件表面应清洁,应无油性物质污染,

    38、木构件表面喷涂层应均匀,不应有遗漏,其干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送检的检测样板应进行见证取样。防火墙设置和构造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砖砌防火墙厚度和烟道、烟囱壁厚度不应小于 240mm,金属烟囱应外包厚度不小于 70mm 的矿棉保护层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板覆盖。烟囱与木构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20mm,且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烟囱出楼屋面时,其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封闭。砌体砌筑时砂浆应饱满,清水墙应仔细勾缝。墙体、楼、屋盖空腔内填充的保温、隔热、吸声等材料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性 B1 级。墙体和顶棚采用石膏板(防火或普通石膏板)作覆面板并兼作防火材料时,紧固件(钉子或木螺栓

    39、)贯入木构件的深度不应小于表 11.9 的规定。表 11.9 兼做防火材料石膏板紧固件贯入木构件的深度(mm)耐火极限 墙体 顶棚 钉 木螺丝 钉 木螺丝 0.75h202030301.00h20204545DB 3410/T 292023 11 1.50h20206060楼盖、楼梯、顶棚以及墙体内最小边长超过 25mm 的空腔,其贯通的竖向高度超过 3m,或贯通的水平长度超过 20m 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天花板、屋顶空间,以及未占用的阁楼空间所形成的隐蔽空间面积超过 300 m时,或长边长度超过 20m 时,均应设置防火隔断,并应分隔成面积不超过 300 且长边长度不超过 20m 的隐蔽空

    40、间。隐蔽空间内相关部位的防火隔断应采用下列材料:a)厚度不小于 40mm 的规格材;b)厚度不小于 20mm 且由钉交错钉合的双层木板;c)厚度不小于 12mm 的石膏板、结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d)厚度不小于 0.4mm 的薄钢板;e)厚度不小于 6mm 的无机增强水泥板。埋设或穿越木构件的各类管道敷设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外壁温度达到 120及以上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及施工时的胶粘剂等,均应采用检验合格的不燃材料;b)管道外壁温度在 120以下时,管道和管道的包覆材料等应采用检验合格的难燃性不低于 B1 的材料。c)隔墙、隔板、楼板上的孔洞缝隙及管道、电缆穿越处需封堵时,应根据

    41、其所在位置构件的面积按要求选择相应的防火封堵材料,并应填塞密实。木结构房屋室内装饰、电器设备的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222、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工程作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在本分部工程竣工后,提供下列资料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b)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c)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d)各子分部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e)各子分部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f)各子分部系统试验检测记录;g)各子分部系统调试记录。建设单位接受申请后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本分部工程验收

    42、,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报办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或者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等档案,真实记录消防设施的调试、使用和维护保养等状况,档案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一年。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标准见表 11.17:表 11.17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标准DB 3410/T 292023 12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标准子分部分项验收标准建筑防火1、建筑构造2、平面布局3、灭火救援设施防火分隔、建筑构件、疏散通道、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消防场

    43、地、灭火器设置符合设计要求及 GB50016、GB 55037、GB 50140 等相关要求.装饰防火1、装饰材料2、防火涂料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210、GB 50354、JG/T 572等相关要求。建筑电气1、电气设备安装2、电气线缆敷设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防雷与接地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303、GB50617、GB 51309 等相关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1、管网及系统组件2、供水与稳压设备3、水源系统4、消火栓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GB 50974 等相关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管网及系统组件2、供水与稳压设备3、水源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261 等相关要

    44、求。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2、联动控制系统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0166 等相关要求。建筑防、排烟系统1、自然通风设施2、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自然排烟设施4、机械排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及 GB 51251 等相关要求。12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章的证明文件。消防系统的组件、设备、设施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的材质应抗腐耐用、字体应清晰可辨、内容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

    45、、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DB 3410/T 292023 13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检查绝缘电阻测试仪器测量的导线和电缆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的记录;检查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系统接地电阻值的记录。应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检测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按照表 12.6 填写检测记录表。表 12.6 徽派建筑木结构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建筑名称 检测时间 建筑消防设施类别 消防供配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给水设施 消火栓和消防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

    46、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 消防分隔设施 灭火器防、排烟系统(注:请在相关项前的“”内划)检测项目 检测部位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备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人:完成检测后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绝缘导线和交流与直流线路的绝缘导线均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测应符合 GB 51

    47、309、GB 51348、GB 55036 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应符合 GB 50166、GB 25506、GB 55036 有关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348、GB 14287、GB 55036 的有关规定。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348、GB 28184、GB 55036 的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974、GB 55036 的有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84、GB 50261、GB 55036 的有关规定。防、排烟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12

    48、51、GB 55036 的有关规定。13 使用与维护 DB 3410/T 292023 14 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徽派建筑木结构使用或运营期间,应设醒目、耐久的指示牌、疏散交通图、应急照明、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使用过程中选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靠近易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徽派建筑木结构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满足 GB 55037 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时检

    49、查室外、周边消防栓、救援场地、回车场等设施完备状态,确保随时投入灭火救援,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定期对木构件刷涂的防火材料外观、质保期、使用年限进行检查,及时修补脱落部分;根据使用环境状况适时检测其防火功能。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室内易燃数量、建筑内部核定承载人数等规定要求使用木结构建筑,不得擅自违反/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条件环境。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 GB 25201 的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系统故障及时处理,确保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干粉型灭火器出厂期满五年,首次维修后每满两年;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后每满 1 年按规定程序予以维修,取得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后放置指定地点。符合架设防雷装置的木结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宜半年或一年定期对建筑防雷装置检查和维护。检查周边新设架空线路同建筑间距,保持防雷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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