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99 CCS A16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 3401/T 300.1202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 1 部分: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Part 1: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Inspection2023-12-15 发布2023-12-15 实施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401/T 300.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资质要求.1 4.2 人员要求.1 4.3 技术风险管理.2 4
2、.4 信息化要求.2 5 抽查准备.2 6 抽样.2 6.1 现场抽样.2 6.2 网络抽样.4 6.3 未抽到样情况处理.4 6.4 拒检认定.5 7 检验.5 7.1 检验前样品检查.5 7.2 检验原则.5 7.3 检验过程记录.5 7.4 检验报告.5 7.5 检验结果送达.5 8 异议处理.5 8.1 异议的技术支撑.5 8.2 复检原则.6 8.3 复检样品.6 8.4 复检过程见证.6 8.5 复检结论.6 DB 3401/T 300.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 3401/
3、T 30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第1部分。DB 3401/T 30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国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华瑞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
4、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浩、吴蔚、黄平乐、孙弘、林赤瑜、王相召、章燕、刘华、杨新春、葛峰、杨永升、王胜霞、沐林、王海翔、汪雨濛、靳伟伟、陈征、朱磊磊、张琎、井庆勇、张帅、靳师琪、汪宇、唐雯、刘洋、王徐应、陈琨、叶韬、高晓英、姜昊、张毅、刘露、赵卿卿、李欣、毛宇翔、徐军玲、徐仕国。DB 3401/T 300.12023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 1 部分:抽
5、样检验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技术机构承担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査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抽査中的复査等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技术机构 technical organization 在监督抽査中,提供抽样、检验等技术服务的组织。3.2 复检 repeat inspection 当样品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时,对该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或对备用样品进行的检验。3.3 受检单位 inspected unit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
6、者。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技术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即市场监管部门在采购文书、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明示要求的资质要求。4.1.2 技术机构应建立与抽样检验服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抽样检验安全管理、信息管理、保密管理、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制度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确保有效实施。4.2 人员要求 4.2.1 抽样人员 4.2.1.1 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所在技术机构的抽样资格授权或任命。4.2.1.2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抽样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抽样工作。DB 3401/T 300.12023 2 4.2.1.3 应熟悉并能根据抽样制度、相应的
7、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掌握随机抽样以及样品封存方法。4.2.1.4 应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识别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以及通过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发现、识别产品质量问题,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有能力及时有效跟进。4.2.1.5 应持证上岗,仪容得体,着装、标志宜统一。4.2.1.6 应遵守抽样行为规范,遵守抽样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4.2.2 检验人员 4.2.2.1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4.2.2.2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所在
8、技术机构的相关检测能力上岗资格。4.2.2.3 应熟悉本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标准、方法、程序、设施,能独立完成所从事的检验工作。4.2.2.4 不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4.3 技术风险管理 技术机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目的、意义及基本流程,准确把握工作中的技术风险,建立适宜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应承担其抽査产品的检验工作。4.4 信息化要求 从监督抽查任务下达至工作结束,技术机构应依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将所承担的抽样检验全过程技术服务纳入信息化管理。5 抽查准备 技术机构接收监督抽查任务前,应组织合同
9、评审,确保有充足的资源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抽查任务前,应制定抽样和检验计划,并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应产品的标准、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抽样文书填写要求、样品获取方式、需要现场收集的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6 抽样 6.1 现场抽样 6.1.1 抽查方式 抽样工作应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受检单位。DB 3401/T 300.12023 3 6.1.2 现场留证 6.1.2.1
10、现场抽样时,抽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包括在现场对受检单位转产、停产等情况的确认过程。视频拍摄时,应保持平稳,注意拍摄角度,确保视频质量。6.1.2.2 现场不具备视频拍摄条件时,应采用拍照等方式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留证。6.1.2.3 对受检单位外观、营业执照、产品资质证书(如有)、被抽查样品堆、随机抽样过程、样品外观及铭牌、封样过程、封样完毕后的样品外观和封条、受检单位人员在抽样文书上确认签字的过程等,应重点监控或者拍照记录。6.1.3 受检单位告知 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出示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证件,向受检单位讲解监
11、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抽样工作全程实行视频监控。6.1.4 样品抽取 6.1.4.1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境内生产、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1.4.2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待销产品中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至少有 2 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禁止由受检单位人员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抽查方案和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产品种类、抽样型号或规格要求,确定抽样产品及抽样数量。抽取的样品保质期(有效期)应当满足异议复检的时限需要。6.1.4.3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受检单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等不需要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收集
12、有关证据后终止抽样。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如实详细记录受检单位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涉嫌违法的受检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技术机构应及时将违法的有关情况录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6.1.4.4 抽样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6.1.5 样品封存 6.1.5.1 抽样人员在随机抽取样品后,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13、包装,确保产品安全运输。包装箱的拼接处均要妥善加贴盖有技术机构印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6.1.5.2 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双方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在包装箱的骑缝位签名,并对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封样完毕后,拍摄照片或影像留存。6.1.5.3 实施现场检验的,抽样后立即检验的样品可待检验完成后封样。检验完成后样品需要封存在受检单位的,按照前款要求办理。6.1.6 抽样文书填写 DB 3401/T 300.12023 4 抽样人员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
14、,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技术机构和受检单位双方签字确认。6.2 网络抽样 6.2.1 抽查方式 应采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的神秘买样模式,抽样工作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不得预先通知受检单位。6.2.2 网络抽样 6.2.2.1 抽样人员应根据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品要求和抽样方法确定每批次需抽取的样品数量和可抽查的产品种类。抽样时应尽量覆盖尽可能多的电子商务平台,应随机选择销售量较高的店铺开展抽样。6.2.2.2 网络抽样时应尽量保证所抽查的每批次产品中样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保持一致,但如遇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限购、大件商品不适合同时购买多件等无法满足抽样数量要
15、求的情形时,保留相关证据后,抽样人员可采取分单买样方式,可以使用不同账号和收货地址,注意分单买样的产品链接、店铺名称和产品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6.2.3 样品确认 6.2.3.1 所抽样品应当是境内生产、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的保质期(有效期)应该满足异议复检的时限要求。6.2.3.2 抽样人员发现标称企业不存在,涉嫌无照、伪造厂名厂址或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等不需要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认真取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如实详细记录企业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并提交抽样单、样品照片、买样页面截图、订单截图、订单票据等材料,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16、同时,技术机构应及时将违法的有关情况录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6.2.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6.2.4 样品拆封 6.2.4.1 样品拆封前,技术机构应确认样品邮寄包裹完好无损。拆封过程应核对外包装、产品本体、合格证、标签等关键信息,全过程视频录像并对关键信息进行重点拍摄。6.2.4.2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装,重新封装时,外包装的拼接处均要妥善加贴盖有技术机构印章的封样单,抽样人员
17、和拆封取证人员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注明检样或备样、封样日期、抽样单号,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在包装箱的骑缝处签名,并对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确认封样单牢固,以防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6.2.5 抽样文书填写 抽样人员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技术机构签字确认。6.3 未抽到样情况处理 DB 3401/T 300.12023 5 因受检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如因受检单位阶段性停产,技术机构可以在抽样任务期内再次安排对该受检单位进行
18、抽样。再次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受检单位。6.4 拒检认定 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抽查抽样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监督抽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工作人员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拒检的后果。如仍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做好影像资料留存,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记录受检单位的具体拒检行为。7 检验 7.1 检验前样品检查 被抽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等管理的,应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若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19、,同时报告该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7.2 检验原则 7.2.1 按照监督抽査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7.2.2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7.3 检验过程记录 技术机构应对被抽查样品进行全程监控。样品应随检验记录流转,样品转移时应有交接签名确认。技术机构应完整准确记录检验数据,并附有检验依据,如有必要,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7.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
20、目,应与实施细则一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检验报告应至少附样品铭牌、外观及不合格情况的照片。7.5 检验结果送达 7.5.1 技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7.5.2 不合格检验报告应随出随报送。8 异议处理 8.1 异议的技术支撑 DB 3401/T 300.12023 6 8.1.1 当被抽査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时,技术机构应根据组织监督抽査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8.1.2 当申请人对样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技术机构应核查不合格质量指标的相关证据(纸质记录、电子记录、影
21、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指标相关联的其他数据)及原抽样检验过程的程序和方法,并从不合格质量指标的具体检测要求以及检测方法、不合格质量指标涉及的样品的个体差异性以及其他与不合格质量指标及所涉样品相关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8.1.3 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研判需要复检的,技术机构应根据组织监督抽査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复检工作。8.1.4 申请人需要查看检验样品、检验过程等记录资料的,技术机构应如实提供,并回答申请人提出有关样品检验的相关问题。8.2 复检原则 复检机构应配合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复检。复检仅检验与异议相关的质
22、量指标。8.3 复检样品 监督抽査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复检样品的选择有要求的,应按照监督抽査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选择复检样品;监督抽査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复检样品的选择没有要求的,应按以下原则选择样品:a)对于强制性质量指标的复检,原样品仍可用于检测的,采用原样品进行复检;原样品已被破坏且无法用原样品进行检测的,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b)对于非强制性质量指标的复检,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c)对于散料产品的复检,无论是否涉及强制性质量指标,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复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
23、对复检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复检样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由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和申请人共同确认。若存放于受检单位的备用样品存在被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坏等影响复检结论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建议组织监督抽査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复检,并以原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8.4 复检过程见证 复检机构应对复检全过程录像,录像画面清晰明了,能完整表现出样品确认过程、检验过程和检验设备。因试验周期过长等原因不具备录像条件的,应在必要的关键环节(复检样品试验前状态、试验数据、复检样品试验后状态等)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复检时,复检机构应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对检验过程进行见证;复检机构应接受申请人的见证,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沟通工作。8.5 复检结论 8.5.1 复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对异议涉及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并出具复检检验报告。8.5.2 若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复检机构应及时组织初检机构及抽样机构(如有)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情况,完成复检分析报告。复检机构应根据原检验结果和复检结果给出复检结论建议。DB 3401/T 300.12023 7 8.5.3 复检机构应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复检结论。复检机构应将复检结果相关材料上传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