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65.272018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2018-12-30 发布2019-01-3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65.272018I前言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部分)和各分则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增补发布后的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共XX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
2、情增补。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党政机关;第3部分:旅游景区;第部分:水利工程;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7部分:公共供水;第8部分:燃油供储;第9部分:桥隧设施;第10部分:民爆物品;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广电传媒;第13部分:旅游饭店;第14部分:商场超市;第15部分:输变电能;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20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21部分:火力发电;第22部分:电信;第23部分:学校;第24部分:博物馆;第2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26部分:水路客运;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本部分
3、为DB3301/T 65的第27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DB3301/T 65.272018II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商务委、杭州嘉里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詹德佑、丁家麒、潜一波、黄辉、余雷、王兰波、金维东、焦庆春。DB3301/T 65.272018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1范围DB3301/T 65的本部分规定了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
4、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商业综合体的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5、 69防爆毯GA 576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以商业为主,同时兼具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两项以上功能而建立的一种多功能、多法人、多层级,并具有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特性的活动场所。3.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是指负责承担对商业综合体经营过程中开展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3.3商业综合体经营实体单位D
6、B3301/T 65.2720182是指在商业综合体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感受体验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3.4联防是指组织和发动经营实体参与开展相互联动、相互协助的一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4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要害、设施到位、定岗定人、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4.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商业综合体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宣传、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实体应按照 DB3301/T65的
7、相关适用标准或在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指导下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级别划分根据商业综合体的规模、经营面积、人流量,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级别设定为单级。6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商业综合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a)人员活动区域:营业区、人员密集点(区域)、主要出入口、室内外公共活动区域等;b)重要设施控制区域:监控中心、信息中心、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中央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c)重要物品存储区域:顾客物品寄存、寄递物品存放等区域;d)危险物品存放区域:易燃易爆
8、、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e)其他:停车场(库)(包括货物装卸区、临时车辆停靠区等)、地下通往地面的通道及出入口、与商业综合体相连的地铁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区域出入口。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及经营实体单位均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根据所属区域周边环境、建筑布局情况、人流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1.3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将综合体内经营实体单位纳入反恐怖防范组织内,明确其反恐怖防范职
9、责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7.1.2人防管理DB3301/T 65.27201837.1.2.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快速准确的信息报送、更新的工作机制。7.1.2.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台账。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 DB3301/T 65.12016 第 7.1.2.3 条要求的基础上,增设以下内容:a)值守与巡查制度: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所属区域周边环境、建筑布局情况、人流量、重要部位分布情况和区域面积,设置值守、巡防区域;安保力量应满足从获悉应急处置信息到开始处置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
10、 分钟的配置原则;b)联防制度: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与商业综合体内经营实体开展相互联动、相互协助,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c)防范、应急联动制度: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与反恐、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职能部门建立防范、应急的联动响应机制。7.1.3人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值守监看、处置管理应设5固定岗指挥管理、出入口、重要部位应设6巡查重要部位、楼道应设7备勤机动
11、应设8联防经营实体应设7.1.4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保安员应熟悉商业综合体的地理环境、建筑布局情况、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c)经营实体内参与联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对恐怖事件识别的能力,熟悉周边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发生警情后,协助专职保安员开展人员疏散、隔离等处置工作;d)熟悉掌握相应应急预案的处置流程,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应对商业综合体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e)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将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
12、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f)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技防7.2.1技防组成DB3301/T 65.2720184商业综合体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安保力量定位指挥系统、智能车位引导及动态反寻系统、人员密集度监测系统、监控中心、其他泛感知采集系统等。7.2.2技防配置商业综合体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户外公共活动区域应设2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应设3
13、内外活动广场应设4户外公共活动区域高空瞭望处应设5综合体主建筑与户外公共活动区域相接的商贸场所及主要通道应设6人员密集点(区域)应设7主要出入口应设8综合体内主要通道应设9综合体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应设10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应设11电梯厅应设12顾客物品寄存箱、寄递物品存放等区域应设13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应设14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1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1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1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应设18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临时车辆停靠区域应设19停车场(库)收银区应设20仓储物流配送
14、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21卸货区域应设2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应设23新风进风口应设24水、气、电、通讯、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25燃料存储区应设26监控中心、信息中心应设27与地铁站、火车站等相通的出入口应设2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29人像比对系统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宜设30行为活动分析系统监控中心宜设DB3301/T 65.2720185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31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应设32停车场(库)收银区应设33顾客物品寄存、寄递物品存放等区域应设3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35与外
15、界相通的窗户宜设36综合体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宜设37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楼梯口宜设38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39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中央空调等集中控制区域应设40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宜设4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应设42紧急报警装置纠纷接待处应设43停车场(库)收银区宜设44监控中心应设45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46终端图形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宜设47移动终端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安保力量应设48出入口控制系统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中央空调等控制区域(机房)宜设49监控中心、信息中心应设50停车场(库)收银区应设5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
16、域应设52电子巡查系统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中央空调等控制区域(机房)应设53综合体各楼层出入口应设54停车场(库)应设55停车场(库)管理系统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56公共广播系统综合体全区域应设57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综合体全区域应设58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59人员密集度监测系统监控中心、人员活动区域应设60安保力量定位指挥系统监控中心、安保力量应设61智能车位引导及动态反寻系统监控中心、停车场(库)宜设62监控中心电子地图综合体全区域应设63其他泛感知采集系统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应设DB3301/T 65.27201867.2.3技防要求
17、商业综合体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2.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7.2.3.1视频监控系统:a)摄像机应设区域内不应有盲区,图像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b)经营实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 DB3301/T65 和 DB33/T768 中相对应的部分要求,系统宜接入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监控中心;c)人像比对系统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对人员面部特征的比对方式实现出入反恐怖防范区域的控制管理;d)行为活动分析系统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实现对反恐怖防范区域人员的异常行为活动进行报警。7.2.3.2入侵报警系统:经营实体宜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技术
18、要求应符合 DB3301/T65 和 DB33/T768中相对应的部分要求,若采用移动终端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接入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监控中心。7.2.3.3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天。7.2.3.4无线对讲通讯系统确保综合体全区域内信号无盲区,实现地下、地上信号无缝连接。7.2.3.5公共广播系统中播放音源的设置应按不同状态进行区分。7.2.3.6监控中心应根据需要,整合各技防系统功能,同时应将视频、报警等数据信息实时传输至公安机关。7.2.3.7人员密集度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a)应具备对反恐怖防范区域内的人流数据进行实时统计
19、、分析、查询等功能;b)宜具备实时流量或区域密度超标的报警功能。7.2.3.8安保力量定位指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a)应能显示反恐怖防范区的建筑室内外地图并对不同防范区域区分显示;b)应能对不同属性的安保力量活动的实时位置进行显示;c)应能对反恐怖防范区内的反恐设施与器材位置进行显示,包括人防器材、技防设施及消防设施等;d)应能对报警事件的位置进行显示,宜具有事件分类显示;e)发生恐怖事件时支持手动报警,并能对报警事件进行记录与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f)应支持反恐怖指挥信息的广播发送,宜具有按属性分类发送功能;g)宜支持向属地公安、反恐办等上级反恐怖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发送。7.2.3.
20、9智能车位引导及动态反寻系统a)应能通过车位指示装置向车主发布引导指示,引导车主进行停车;b)车主应能通过智能移动终端,查询车辆位置并提供行走线路至车辆位置。7.3物防7.3.1物防组成商业综合体物防包括机动车阻挡装置、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安保力量基本装备等。7.3.2物防配置商业综合体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DB3301/T 65.2720187表 3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机动车阻挡装置户外公共活动区域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2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3水、气、电、通风、通讯、中央空调等控
21、制区域应设4围墙或栅栏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5应急用品防爆毯监控中心、安保装备集中存放处应设6防护面罩、毛巾、口罩经营实体应设7物品寄存设施出入口附近,距离重要部位30 米应设7.3.3物防要求商业综合体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DB3301/T65.1-2016第7.3.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物品寄存设施的使用管理应具有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能实现对物品寄存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实;b)采用信息技术作为实名登记管理的,应具有对寄存物品的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确认登记后联动开启物品寄存箱柜门进行物品寄存操作的功能;c)对操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均应进行记录保存,保存时间不少
22、于 90 天。7.3.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急身份标识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警笛应设7.3.5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b)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的放置除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外,还应按照巡防区域的划分情况实行分散布点,确保安保力量处置警情的响应时间能够符合7.1.2.3 c)款的要求。8联动机制D
23、B3301/T 65.27201888.1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同时也应与经营实体单位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商业综合体的恐怖袭击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好日常防范、人员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等工作。8.3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
24、安全防范投入,提升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安全防范能力。9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运营单位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并协调经营实体单位负责人开展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c)检查商业综合体内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d)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加强对综合体内外围区域的巡查,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f)
25、经营实体单位责任人应配合安保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各项反恐怖防范工作;g)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h)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运营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并协调经营实体单位负责人开展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f)对紧急疏散通道进行功能检查;g)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
26、4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运营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并协调经营实体单位负责人开展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商业综合体反恐怖应急体系;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DB3301/T 65.2720189d)安保力量 24 小时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查;e)控制出入口,疏散无关人员,特殊条件下根据反恐部门要求停止综合体内全部或部分经营实体单位的运营;f)对综合体全区域内所有部位、物品、车辆进行细致检查;g)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同时商业综合体运营单位应根据综合体的周边环境、人员流量,制定本单位及与属地各职能部门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和防范应急联动方案,并开展针对性的演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