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092018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209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大学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华永新、吴伟祥、徐钢、王昊书、屠翰、胡健、虞益江、宋云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01/T 02092018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2、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相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职责、垃圾分类与收运、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检测等内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等的管理,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
3、标准GB 8172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J 52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T 227垃圾生化处理机NY 525有机肥料标准NY 884生物有机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农户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和医疗垃圾等。3.2可腐垃
4、圾农村日常生活中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丢弃的蔬菜及瓜果皮等有机可生物降解性垃圾。3.3有害垃圾DB3301/T 020920182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农药瓶、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3.4其他垃圾除可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3.5资源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或方法将可腐垃圾进行转换,回收利用其产生的能源或物质的方式。3.6减量化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3.7无害化将可腐垃圾中的有害生物进行杀灭或对化学性有毒物质进行氧化或分解的安
5、全性处理过程。3.8一步发酵可腐垃圾物料在发酵设施中一次性完成堆肥腐熟化的全过程。3.9二步发酵可腐垃圾物料腐熟化全过程分两步进行,其中一次堆肥主要完成垃圾的无害化,二次堆肥主要完成垃圾的腐熟化。3.10残余物经预处理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后分离出来的可腐垃圾中混入的不可生物降解性杂质。3.11种子发芽指数衡量堆肥腐熟程度的生物学指标,通过堆肥浸提液的种子发芽率乘以种子根长与蒸馏水的种子发芽率乘以种子根长的百分比进行表征。3.12生物强化干燥在微生物活动产生的较高温度条件下,对可腐垃圾进行生物降解,同时使垃圾自身的水分快速蒸发,最终生成性质稳定、含水率较低的腐熟堆肥的过程。4基本规定4.1农村生活
6、垃圾处理以保障农村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农村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调分类收集、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4.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选址、规模和技术路线,应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要求,并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与特性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合理确定。4.3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原料宜为可腐垃圾。4.4其他垃圾中的可回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玻璃、纺织物等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物)由村民自行处置或由村收集并统一交废品收购站处理。DB3301/T 0209201834.5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以及有害垃圾应禁止进入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系统,其
7、中,有害垃圾应交由经核准特许经营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4.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点的选址应当考虑地理位置、常年主导风向、运输距离、交通、给排水、电力等因素,尽量选用集体闲置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内,宜靠近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管网区域。4.7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建可视化的物联网监管平台。5工作职责5.1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各个环节,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技术支撑。5.2区、县(市)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农村生活垃
8、圾分类处理组织领导体系和经费保障机制,整合落实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指导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保洁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点长效运行。5.3乡镇(街道)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创建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保洁单位,组织动员辖区或者居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5.4村“两委”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动员村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
9、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6垃圾分类与收运6.1垃圾分类6.1.1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垃圾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分类方法。6.1.2采用堆肥技术(或其他生物降解处理技术)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6.1.3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6.1.4垃圾分类可参照 CJJ 27 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每户宜设置不少于 2 个一组的垃圾分类收集桶,户主负责各自垃圾桶的清洗、维护。6.1.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表面应有明显标志,并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6.2垃圾收运6.2.1可腐
10、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别配置专用分类收运车辆进行收运。6.2.2可腐垃圾运输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其他垃圾按传统模式纳入“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焚烧或者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6.2.3分类垃圾的收运频率应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产生量确定,人口大于 1000 人的村收运频率不低于 1 天 1 次,人口小于 1000 人的村收运频率不低于 2 天 1 次。6.2.4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管理宜创建以可视化为基本要求的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垃圾的源头分类计量和实时跟踪,提高垃圾收运管理的效率与质量。DB3301/T 0209201847垃圾减量化资源化7.1技术要求农村生活
11、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循术成熟、工艺完善、流程合理、设备可靠、减量化资源化程度高、节能环保、无二次污染等原则,并符合无害化处理和安全性要求。7.2处理规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点的处理规模宜根据服务区域和农村居民垃圾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确定,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实际调查统计数据确定,也可按人均日产生量进行估算。好氧堆肥技术的处理规模宜符合表1要求。表 1处理规模(吨/天)适宜人口规模(人)配套基础场地面积(平方米)0.510002003000.51.0100025003005001.02.0250040005006502.040006507.3站点布置要求7.3.1站点场地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
12、,合理布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7.3.2设备布置应留有足够的设备操作和检修空间。7.3.3道路应与场地平面设计和绿化统筹布置,方便垃圾收运车辆的进出和人员的活动,并符合消防要求。7.3.4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安全性标准要求。8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8.1静态堆肥技术8.1.1适用范围静态堆肥技术适用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土地成本低,地理位置偏僻的农村地区。8.1.2技术流程如图1所示。DB3301/T 020920185图 1静态堆肥处理技术流程8.1.3操作要点8.1.3.1进入静态堆肥处理设施前应对垃圾物料进行预处理,粒径宜小于 100 mm。8.1.3
13、.2静态堆肥宜采用一步发酵工艺,发酵温度应维持 55以上不小于 5d。8.1.3.3静态堆肥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应符合 CJJ 52 的相关规定。8.1.3.4静态堆肥过程应符合 CJJ 52 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要求,堆肥肥料制品应符合 GB 8172 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8.1.3.5去除杂质后的散装肥料可作为园林绿化基质或土壤改良剂。8.1.3.6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的残余物送至填埋场或焚烧厂进行处置。8.1.4污染控制要点8.1.4.1静态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符合 GB 14554 中的相关规定。8.1.4.2静态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应有效收集后就近纳入污水管网或运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14、,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渗滤液排放指标的相关规定。8.2机械快速堆肥技术8.2.1适用范围机械快速堆肥技术适用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当地易接受有机肥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8.2.2技术流程如图2所示。图 2机械快速堆肥处理技术流程DB3301/T 0209201868.2.3操作要点8.2.3.1机械快速堆肥设备应具备垃圾破碎匀质、水分调节等预处理功能,其设备选型和配置应满足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机械快速堆肥减量化和资源化率应满足 CJ/T 227 的要求。8.2.3.2经预处理后的垃圾物料,含水率宜小于 65%,粒径宜控制在 30mm50mm。8.2.3.3机械快速堆肥宜采用推流式高温发
15、酵方式。8.2.3.4机械快速堆肥加热方式应以生物强化干燥为主,电加热为辅,日处理每 1t 可腐垃圾物料的耗电量不宜大于 100 kWh。8.2.3.5机械快速堆肥宜采用一步发酵工艺,主发酵温度应控制在 5065范围,且堆肥物料在 55以上主发酵停留时间不小于 5d。若采用二步发酵工艺,一次机械堆肥应确保完成垃圾的无害化,无害化处理 55以上停留时间不小于 5d。8.2.3.6机械快速堆肥设备应符合 CJ/T 227 的要求,宜具有破碎匀质、自动化进料、称重计量、智能化控温控湿、智能化搅拌、渗滤液收集、臭气收集与处理、防渗防腐等功能。8.2.3.7机械快速堆肥设备应配有触摸屏,可实现现场控制和
16、操作,并配有接入物联网智能监管平台接口。8.2.3.8新采购的机械快速堆肥设备应具备对发酵温度和时间进行实时监测,对进料量、出料量和设备用电量进行统计,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的功能。8.2.3.9机械快速堆肥产品应达到 NY 525 除有机质质量分数以外的所有规定,种子发芽指数不小于60%。8.2.3.10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的残余物送至填埋场或焚烧厂进行处置。8.2.4污染控制要点8.2.4.1机械快速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符合 GB 14554 中的相关规定。8.2.4.2机械快速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应有效收集后就近纳入污水管网或运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就近纳入污水管网的,应在处理
17、站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 GB/T 31962 的相关规定。8.2.4.3若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应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到 GB16889 的相关规定,应同时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渗滤液排放指标的相关规定。8.3厌氧产沼技术8.3.1适用范围厌氧产沼技术适用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当地有沼气和沼液消纳利用途径,有一定沼气池使用经验的农村地区。8.3.2技术简介及技术流程厌氧产沼技术将有机质含量大于95%的可腐垃圾,通过常温或中温厌氧反应器(沼气池)进行厌氧消化反应,最终转化为沼液和沼气的过程,如图3所示。厌氧产沼技术污染控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的各项规定(可参照8.1和8.2中的
18、相关要求)。DB3301/T 020920187图 3厌氧产沼技术流程9运行管理9.1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置管理9.1.1应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和收运要求,配备相应的收运人员。9.1.2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并定期向乡镇(街道)报送数据。9.1.3鼓励传感、二维码、物联网、手机 APP 等新技术在垃圾分类和终端处理设施上的应用,试点垃圾称重、拍照、评分、排名、考核公示、积分奖励、实时查询和数据统计的智慧应用,量化垃圾分类管理。9.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管理9.2.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的允许噪声、粉尘允许浓度应符合 GBZ 1 的规定,超过标准时应采取降噪声、防尘、除尘措施。9
19、.2.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应设有防尘、除臭、灭蝇、消毒等措施,恶臭气体允许浓度应符合 GBZ 1的规定,作业区无臭气、无污水、无地面垃圾,场地整洁。9.2.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供电、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控、给排水、除臭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9.2.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内的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GBZ 1 和 GB/T 12801 的规定。9.2.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内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9.2.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应建立台帐制度,对每天的垃圾处理量和设备运行参数进行记录。9.2.7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应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人员负责
20、日常运行管理。10检测10.1进入垃圾处理站点的垃圾应进行计量,并按实物量进行统计,核定产出。10.2垃圾和产物等物料的含水率、pH 值、有机质含量、重金属、全氮、全磷等指标的检测应按照 NY 525的有关规定执行。10.3静态堆肥和机械快速堆肥过程中堆层温度的测定、植物种子发芽试验应符合 CJJ 52 的有关规定。10.4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过程中所产生臭气的检测方法,应符合 GB 14554 的有关规定;产生废水的检测方法应符合 GB 16889 的有关规定。10.5垃圾堆肥处理后肥料产品应送到当地县市土肥站进行检测,不具备条件的,可送至省、市检测部门进行检测。DB3301/T 0209201
21、88AA附录A(资料性附录)种子发芽指数的试验与计算方法A.1 植物种子发芽试验方法称取新鲜物料试样3个(每个试样干基质量不小于20.0g),分别置于500ml具密封塞聚乙烯瓶中,按固液比1:10(W/V,以干重计)加入一定量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盖紧瓶盖后垂直固定于往复式水平震荡机上,调节频率不小于100次/min、振幅不小于40 mm,在室温下震荡浸提1h,取下静置0.5 h后,于预先安装好滤膜(或滤纸)的过滤装置上过滤,收集过滤后的浸出液,摇匀后供分析用。每次测定,做蒸馏水空白3个。如浸出液不能马上分析,则应放在(04)冰箱保存,但保存时间不得超过48h。在生物培养皿内垫一张滤纸,均匀放入10粒水堇或萝卜种子,加入浸出液5ml,盖上盖子,在25黑暗的培养箱中培养48h,测定发芽率和根长。每个样品做3个重复,以去离子水或蒸馏水作同样的空白试验。A.2 种子发芽指数计算方法发芽指数(%)=空白的种子平均根长)%蒸馏水的种子发芽率(处理的种子平均根长)%率(堆肥浸提液的种子发芽100%该指数若小于100%,则表示该堆肥产品具有植物毒性,该值越小毒性越强;若该系数大于100%,则表示该堆肥产品对种子的发芽和根伸长有促进作用。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