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麦多课文档分享! | 帮助中心 海量文档,免费浏览,给你所需,享你所想!
麦多课文档分享
全部分类
  • 标准规范>
  • 教学课件>
  • 考试资料>
  • 办公文档>
  • 学术论文>
  • 行业资料>
  • 易语言源码>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麦多课文档分享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3301 T 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pdf

    • 资源ID:1551947       资源大小:674.77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5000积分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000积分(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3301 T 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pdf

    1、ICS 03.080.99A 16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462018社区矫正工作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46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国平、梁申杭、陈建楚、刘园。DB3301/T 014620181社区矫正工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相关部门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2、、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属于非监禁刑罚措施和执行方式。3.2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三部分组成。3.3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监督教育和帮扶等职能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3、3.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就业年龄段的、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到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3.5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一起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4主要任务4.1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和期限4.1.1适用范围DB3301/T 014620182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4、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4.1.2矫正期限被判处管制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判处管制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4.2工作任务4.2.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4.2.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4.2.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适应社会生活。5相关部门职责5.1人民法院职责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和

    5、非监禁刑罚措施,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落实回访制度,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5.2人民检察院职责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落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5.3公安分局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送交执行刑罚。公安派出

    6、所应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协助司法所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5.4司法局职责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任务,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5.5教育局职责保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DB3301/T 0146201835.6财政局职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

    7、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做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等工作。5.8民政局职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指导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救助。5.9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将患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精神卫生管理。6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6.1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职责6.1.1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6.1.2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核、解除矫正等工作。6.1.3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8、、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6.1.4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和开展适应性帮扶工作。6.1.5负责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工作。6.1.6完成社区矫正其他工作。6.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责6.2.1主要从事除社区矫正执法事务外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6.2.2协助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工作。6.2.3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工作。6.3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职责6.3.1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帮教工作。6.3.2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6.3.3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工作。7社区矫

    9、正工作流程7.1社区矫正接收7.1.1法律文书接收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法律文书由法院、监狱及看守所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DB3301/T 0146201847.1.2接收程序7.1.2.1报到程序7.1.2.1.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7.1.2.1.2司法局工作人员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了解并登记有关基本情况。7.1.2.1.3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登记报备手续。7.1.2.1.4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7.1.2.1.5对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持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前

    10、来报到的,采取预登记,待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到后,进行正式报到登记。7.1.2.2司法所宣告程序7.1.2.2.1参加人员应包括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司法协理员、社区治保委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及监护人。7.1.2.2.2司法所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7.1.2.2.3司法所告知权利与义务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7.1.2.2.4社区服刑人员填写并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7.1.2.2.5司法所与社会志愿者、矫正监护人分别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7.1.2.2.6司法所所长和派出所民警联合进行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教育,社会志愿者和监护人也可

    11、一并参与。7.1.3矫正建档按照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规定和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的具体要求,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及谈话记录等材料整理归档,按正副卷分别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7.2日常监管7.2.1报告管理7.2.1.1按照监督管理等级落实报告制度。7.2.1.2社区服刑人员因下列原因不能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后,可以委托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并记录在案: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或行动不便的;怀孕且行动不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的;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7.2.1.3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

    12、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7.2.2监督考察7.2.2.1矫正小组DB3301/T 014620185司法所应当按照“多帮一”的要求,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和落实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帮教工作。矫正小组一般由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社区)、单位、就读学校、企业等相关人员担任副组长,由社区(责任区)民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人员参加。7.2.2.2监护人、保证人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

    13、况,指定一名近亲属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人,协助、配合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管帮教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不具备或不愿担任监护人、保证人,司法所可以指定与其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保证责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保证人,也可以指定其所在单位或社区组织成员为监护人、保证人。7.2.3走访司法所应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的家庭、亲友和所在社区,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情况。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和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惩处、有思想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走访。同时根据实地走访情况,完善矫正方案和措施,落实监管帮教。7.2.4外出管理7.2.4.1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需由

    14、其本人向司法所提出包括外出事由、外出起止时间、具体目的地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请假时间在七日(含)以下的,由司法所审批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入矫三个月内及严管期内,一般不得请假,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7.2.4.2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通过手机定位、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掌握其动态情况。7.2.4.3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调查笔录,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应处罚建议。7.2.5居住地管理7.2.5.1社区服刑人员

    15、实行居住地管辖。有多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7.2.5.2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社区服刑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7.2.5.3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本人所有或者共有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他人或者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固定居所的证明材料;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劳动合同、他人或者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保证人、监护人承担保证、

    16、监护责任的承诺书。保证人、监护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保证人、监护人应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7.2.5.4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7.2.5.5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DB3301/T 014620186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7.2.5.6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7.2.6会客管理7.2.6.1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7

    18、.2.6.2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事先报告司法所,由司法所将采访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需采访的内容,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7.2.6.3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及来访目的等内容,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7.2.7分级管理7.2.7.1等级分类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级别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予不同的矫正处遇。7.2.7.2等级条件7.2.7.2.1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实行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

    19、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7.2.7.2.2普通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或仅一次基本合格,其他两次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7.2.7.3矫正处遇7.2.7.3.1严格管理: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7.2.7.3.2普通管理: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每季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7.2.7.4等级调整7.2.7.4.1管理等级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出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

    20、关批准实施。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7.2.7.4.2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意见应当保存。7.2.7.4.3等级调整结果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7.2.7.4.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7.2.8信息管理DB3301/T 0146201877.2.8.1运用手机定位、指纹报到、声纹识别等科技手段,重点加强对严管类、未成年、请假外出及流动性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监控。7.2.8.2发挥社区矫正监

    21、管指挥中心监控督察、信息采集处理、证据固定、应急处置、教育帮教功能,实现社区矫正动态监管教育。7.3教育矫正7.3.1思想教育7.3.1.1入矫教育以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为主要教育内容,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规定。7.3.1.2中期教育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人生观劳动观教育、文化教育及其他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八小时。7.3.1.3期满教育主要进行总结讲评及安置帮教衔接教育,一般在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可以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把当月内即将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起来进行教育。7.3.1.4教育方式7.3.1.4

    22、.1集中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小时。7.3.1.4.2分类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7.3.1.4.3个别教育做到“十必谈”,即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必谈,有思想波动时必谈,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时必谈,受到奖惩时必谈,每逢重大节日、重点时段时必谈,敏感时期时必谈,与家庭(邻里)发生矛盾纠纷时必谈,违反矫正纪律时必谈,工作变动时必谈,期满解矫时必谈。7.3.1.4.4社会教育主要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活动或公益事业等方式开展教育。7.3.1.4.5在线自学通过开通杭州市“易帮矫”社区矫正网上教育帮扶平台开展自学,每月不少于六小时。7.3

    23、.1.4.6志愿者帮教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教活动。7.3.1.4.7亲情帮教DB3301/T 014620188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家人或亲属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教活动。7.3.2心理矫正7.3.2.1心理健康教育主要通过心理学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7.3.2.2心理咨询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心理测试、门诊咨询、专栏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等心理矫正工作。7.3.2.3心理治疗对存在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偏差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心理医生进行临床心理治疗。7.3.3个案矫正司法所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矫正责任人,由其对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犯罪动机、思

    24、想动态、现实表现、危险程度、矫正难度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起草矫正方案,提交司法所研究确定。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效果调整和完善。7.3.4社区服务7.3.4.1基本原则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且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必须保障劳动安全。7.3.4.2基本要求7.3.4.2.1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内容必须是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不得安排高危作业。7.3.4.2.2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八小时。7.3.4.2.3没有劳动能力或老、弱、病、残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司法所审核并报

    2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免予参加社区服务。7.3.4.2.4社区服务内容实现菜单化,可供社区服刑人员自由选择。7.3.4.3基本方式7.3.4.3.1集中式指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通常以社区利用业余时间组织的小型集中劳动为主,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劳动每年不少于一次。7.3.4.3.2自助式指社区服刑人员自己到劳动基地完成基地布置的劳动任务。7.3.4.3.3特长式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一技之长,安排特定的劳动任务和时间。7.3.4.3.4包干式DB3301/T 014620189立足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岗位或便于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规定劳动的质量标准,社区服刑人员利用

    26、休息时间完成社区服务任务。7.4适应性帮扶7.4.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解决就业困难。7.4.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就医困难。7.4.3可建立社区矫正救助金制度,给予临时救助。7.4.4建立适应性帮扶基地。7.5考核7.5.1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矫正报到、日常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外出管理、居住地变更管理、会客管理、禁止令规定、信息化核查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7.5.2方法7.5.2.1社区服刑人员考核按月进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将考核结果与处遇和奖惩挂钩。7.5.2.2社区服刑人员

    27、当月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7.5.2.3社区服刑人员当月遵守法律法规,但违反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7.5.2.4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7.5.3奖惩7.5.3.1奖惩分类7.5.3.1.1奖励包括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行政奖励为表扬,刑事奖励为减刑和假释。7.5.3.1.2惩处,主要有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7.5.3.2奖惩程序奖惩程序按浙江省社区服刑

    28、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13135号)执行。7.6社区矫正终止7.6.1终止情形7.6.1.1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7.6.1.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7.6.1.3社区服刑人员涉嫌犯罪被收押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7.6.1.4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死亡。7.6.2终止执行DB3301/T 01462018107.6.2.1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和合议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9、。7.6.2.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7.6.2.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决定机关参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宣告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7.6.2.4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公开进行。其内容和程序为:宣布参加宣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社区服

    30、刑人员陈述社区矫正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等介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日常帮教等情况。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7.6.2.5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7.6.2.6被决定收监执行或

    31、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7.7未成年罪犯矫正7.7.1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7.7.2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7.7.3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7.7.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7.7.5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7.7.6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

    32、导。7.7.7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7.8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7.7.9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7.7.10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7.8应急处置发生社区矫正突发事件,按照杭州市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予以处置。8社区矫正工作考核DB3301/T 0146201811社区矫正工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要求,每年制订专门的社区娇正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与实施细则应结合当年具体要求另行制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DB3301/T 0146201812参 考 文 献1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3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98号)4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12131号)5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司201427号)6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建设的通知(浙司2014110号)_


    注意事项

    本文(DB3301 T 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pdf)为本站会员(orderah291)主动上传,麦多课文档分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档分享(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