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CCS B 52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20292022暗纹东方鲀池塘养殖技术规范2022-05-10发布2022-05-10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3212/T 2029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丰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伟、仲昊、李强。DB3212/T 2029202211暗纹东方鲀池塘养殖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暗纹东方鲀成鱼池塘养殖技术,包括池塘环境条
2、件、放养、饲养管理、日常管理、病害防治、生产记录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地区暗纹东方鲀养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池塘环境条件4.1产地环境应符合 NY/T 391 的规定。4.2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4.3鱼池要求池底平坦,池塘面积在 0.5 hm2 0.7 hm2,水深 2 m 2.
3、5 m,淤泥厚度0.2 m,不渗水,进排水分开。4.4增氧设施鱼池配备叶轮式增氧机,功率 6 kw/hm2;根据养殖规模配备相应的备用发电机组。5放养5.1池塘的准备5.1.1整修平整池底,清去多余淤泥,整修池坡以及做好进排水口拦鱼设施的维修。5.1.2清塘鱼苗下塘前 10 d 15 d,使用生石灰(干法每亩用量 150 kg 200 kg)进行彻底清塘、消毒。5.2鱼种放养5.2.1种苗来源苗种来自国家级或省级河鲀鱼原良种场的鱼种生产企业。对外购的苗种应取得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DB3212/T 20292022225.2.2种苗质量体型正常,规格整齐,体表光滑,体质健壮,游动活泼。5.2.3
4、苗种消毒放养入池前应进行消毒,用浓度 3%的食盐水溶液浸浴 10 min 15 min。5.2.4放养密度暗纹东方鲀种苗:规格 6 cm8 cm,2000 尾/667m22500 尾/667m2或规格 200 g 左右,1000 尾/667m21500 尾/667m2;搭配放养种苗:鲢鱼种苗规格 500 g750 g,100 尾/667m2150 尾/667 m2;鳙鱼种苗规格 500 g 750 g,25 尾/667m240 尾/667m2。5.2.5养殖时间池塘水温稳定在 15 左右时放养暗纹东方鲀,30 d 后放养鲢、鳙鱼苗种。6饲养管理6.1饲料饲料主要为合法资质企业生产的暗纹东方鲀专
5、业配合饲料,粗蛋白含量 42%以上,并取得饲料来源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6.2苗种驯化苗种放养后,沿池边均匀地抛放制做的软颗粒饲料,5 d 7 d 后,逐步缩小抛放范围,形成到饲料台摄食。6.3投饵6.3.1定量水温 10 15,日投饲量为暗纹东方鲀体重的 0.5%1%左右;水温 15 20,日投饲量为暗纹东方鲀体重的 1%2%左右;水温 20 30,日投饲量为暗纹东方鲀体重的 4%5%;水温 30 以上,日投饲量为暗纹东方鲀体重的 2%3%左右。以 1 h 内吃完为宜。6.3.2定时每天投喂 2 次,上午 7 时8 时,下午 4 时5 时。6.3.3定位饲料投放在饲料台内(食台规格为直径 1
6、 m 圆,间隔 10 m 摆放于池塘内)。7日常管理7.1巡池每天早晚各巡池一次,观察水质变化,鱼的活动和摄食情况,及时调整饲料投喂量,清除池内杂物,保持池内清洁卫生。7.2水质管理每 15 d 检测水质一次,主要水质指标应控制在:溶解氧在 5 mg/L 以上、pH 为 6.88.5、氨氮0.10 mg/L、亚硝酸盐0.05 mg/L;随季节和水温变化加注新水调节水质,一般每 15 d 一次,高温季节 7 d 一次,每次换水 15 cm30 cm。8病害防治8.1预防DB3212/T 202920223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消毒鱼池和工具,操作细心,避免鱼体受伤。8.2主要疾病及防治办法8.2.1要疾病有:烂鳃病、肠炎病、车轮虫病、小瓜虫病、水霉病等。8.2.2防治办法治疗应在水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药物应符合用药最新标准的规定。9越冬及销售10 月下旬至 11 月上旬,当外池水温在 20 左右时,开展暗纹东方鲀越冬工作。成鱼体重达 250 g 400 g 就可以适时销售。10生产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记录保存 3 年以上。DB3212/T 2029202244参考文献1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 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