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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101-2022 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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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12 T 1101-2022 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pdf

    1、ICS 03.160CCS A 00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11012022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2022-07-11 发布2022-07-11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3212/T 1101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汉刚、马雅斐、李萍、王坚、张洁、张立涛、殷明、陈伟、李兴正、刘松桂。DB3212/T 110120221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

    2、罚适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的术语和定义、处罚原则、裁量规则、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执法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实施的不予行政处罚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首违不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2初次违法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4处罚原则4.1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4.2客观全面原则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3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

    3、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4.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5裁量规则5.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市场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5.2市场监管部门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本部门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首违不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5.3首违不罚行为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

    4、综合裁量:a)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DB3212/T 110120222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c)及时中止违法行为;d)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e)案涉产品或服务合格或符合标准;f)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5.4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a)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b)危害范围较小;c)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e)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5.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a)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b)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5、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c)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注: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改正情节。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5.6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a)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b)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c)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d)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相关授权;e)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注: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

    6、、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详见附录 A。7执法程序和要求7.1市场监管部门成立首违不罚案件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拟首违不罚的案件进行审核。7.2市场监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全面、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首违不罚关键证据的取证过程推行全程音像记录。7.3在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案情由首违不罚案件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直接报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7.4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不予处罚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7.5不予罚款金额按照法定最低数额(倍数)计算。对首违不罚数额较大的案件,应进行法制审核,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首违不罚案件应进行案件审核,经首违不罚案件审核小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不予处罚较大数额参照市局、各市(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相关规定。7.6对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范

    8、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响应,依法解答。7.7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属于鼓励创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应及时通报监管处室,由其针对性质、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DB3212/T 1101202237.8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权利。7.9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规定,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

    9、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审核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7.10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写明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意见的理由。7.11对不予立案、已经结案的首违不罚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归档。DB3212/T 110120224附录A(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见表 A.1。表 A.1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序号首违不罚事项首违不罚条件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1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

    10、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3.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2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标注委托企业及被委托企业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3.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4.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

    12、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3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4.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

    13、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逾期时间较短;3.危害后果轻微;4.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

    14、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DB3212/T 110120225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处罚依据:计量法

    15、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6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送检;3.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4.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定性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

    16、周期检定。处罚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7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集贸市

    17、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处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8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或公众生活所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继续使用时间较短;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

    18、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9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同

    19、时具备以下条件,不予罚款: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定性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0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予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违法;定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

    20、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DB3212/T 1101202262.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3.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1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定性

    21、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处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定性依据:

    22、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3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处罚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

    23、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4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体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3.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

    24、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15未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网店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处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

    25、标记的;16未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处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DB3212/T 110120227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26、顿:(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17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处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27、关和处罚方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者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18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4.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5.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定性依据:广告法

    28、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29、请。19广告未依法显著、清晰表示有关内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定性依据: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

    30、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20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21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定性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

    31、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DB3212/T 110120228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2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3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3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处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4通过大众传媒发

    33、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首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2.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

    34、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25发布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未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4.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5.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6发布推销有专用附件商

    35、品的广告,未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4.及时改正。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7发布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未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同时具备以下

    36、条件:1.初次违法;2.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广告;3.持续时间较短,或浏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五款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DB3212/T 110120229内容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4.及时改正。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8发布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

    37、改正;3.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4.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5.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其他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

    38、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9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发布前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3.及时改正;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定性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处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39、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0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处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40、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31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

    41、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处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32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定性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DB3212/T 1101202210规定在首页显著

    42、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处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33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定性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

    43、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处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3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罚款:1.初次违法;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5.未造成危害后果。定

    44、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

    45、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35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给予警告,不予罚款:1.初次违法;2.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3.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持续时间较短;4.及时改正。定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

    46、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6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3.及时改正;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且国内没有替代药品;5.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定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

    47、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DB3212/T 1101202211药品。37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8、医疗器械,不予罚款:1.初次违法;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定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9、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

    50、械;38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1.初次违法;2.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3.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定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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