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1.040.13CCS X003204常州市地方标准DB3204/T 10352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Code for sampling inspection of food safty2022-10-09 发布2022-11-09 实施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204/T 1035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大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溧
2、阳市市场综合检验监测中心、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迎阳、王富昶、吴萍、陈贝、任卫平、耿成钢、宋淑文、陈元芝、陶亚明、张迅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204/T 1035202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制订计划、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核查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3、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总则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food inspection and testing agenc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2承检机构 inspection organization获得食品检验资质
4、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通过任务分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3.3复检 repeat test受检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机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制定计划4.1 分类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为年度抽检计划和专项抽检计划。4.2 计划制定4.2.1 年度抽检DB3204/T 1035202224.2.1.1 年度抽检计
5、划的批次量基数应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抽检任务来确定。4.2.1.2 抽检食品的品种、项目应依据上级推荐的目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并参考以下内容确定:上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舆论关注、举报投诉以及历年来不合格情况等数据;对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合格率持续较低的食品应增加抽检频次,实现对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业100%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4.2.1.3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年初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至少包括:抽检批次量;抽检的食品大
6、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抽检项目;完成时间;上报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等;各县(市)区应根据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要求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部署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部署的基本工作流程应符合国抽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通过国抽系统部署任务。4.2.3 专项抽检专项抽检计划应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投诉举报、稽查打假、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专项部署制定的计划。具体要求参照4.2.1.3。5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5.1
7、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实施,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5.2 选择第三方承检机构检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办理招标采购手续。5.3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5.4 承检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
8、人的同意。承检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5.5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5.6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对抽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査,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承检机构的履约能力开展检查:抽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检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数据退回和修改的情况;DB320
9、4/T 103520223 现场检查、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5.7 收到对承检机构的投诉或举报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5.8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履约及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政府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5.9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参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检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6抽样6.1 抽样组织6.1.1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1.2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
10、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2 抽样原则6.2.1 监督抽检应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问题食品为导向。6.2.2 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6.2.3 对仅用于风险监测的食品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并可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相关简化执法的程序。6.2.4 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承检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
11、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时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知,并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机构如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6.2.5 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6.2.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分离。6.3 抽样准备6.3.1 承检机构6.3.1.1 承检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
12、、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6.3.1.2 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6.3.2 人员6.3.2.1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6.3.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应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6.3.2.3 承检机构应安排专人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6.3.2.4 承检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人员
13、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DB3204/T 103520224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6.3.3 装备承检机构应配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设备、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并根据食品保存需求,配备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6.4 现场抽样6.4.1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应
14、规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同业态提供生产经营资质。确认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托抽样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在执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6.4.2 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6.4.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事故
15、调查、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抽样除外: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4.4 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含定量包装或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且具有标识信息的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属于无包装食品的,样品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或由承检机构专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
16、装或容器内;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因现场抽样样品量不足,影响个别检验项目实施的,需要向任务委托单位请示,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调整检验项目,现场抽样人员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情况;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属于散装食品的,样品应盛装于由承检机构专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国抽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助抽样。6.4.5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
17、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印章的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封条上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按承检机构规定要求储运保存。6.4.6 抽样人员应保存购物票据,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DB3204/T 103520225-抽
18、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的照片;-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抽样前告知、所抽样品放入冷藏设备前、出冷藏设备照片;-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4.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购买样品应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费用。6.4
19、.8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4.9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6.4.10 无菌抽样和食用农产品抽样
20、规程见附录1、附录2。6.5 网络抽样6.5.1 承担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提前制定详细抽样实施方案。6.5.2 除特殊任务外,原则上应以网购形式抽取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本市的产品。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预包装食品和非定量包装食品。抽样人员可采取适当加大购买数量的方式,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产品。6.5.3 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样品购置费以及物流等相关费用。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发票,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时,应将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作为购样凭证。6.5.4 网络抽样时,抽样
21、人员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网络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包括:-样品展示页;-网店注册地址;-网页上显示被采样网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明;-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品编号或条形码、单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文字描述,其中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采集;-支付记录;-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收货人信息等;-与网店聊天记录。6.5.5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收到的样品进行拆包、
22、查验,根据样品信息填写抽样单、封条,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抽样单、封条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在进行拆包、查验、封样过程中对现场情况通过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包括:-收到样品后,拆包前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应能体现样品的数量、外包装等信息;DB3204/T 103520226-包装中提供的商品清单;-封样后,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拍照记录,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签名。-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6 信息记录与报送6.6.1 抽样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规范填写抽样单:-应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
23、。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采用划改方式,并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地址按照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摊位号。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并
24、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应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交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字,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6.6.2 抽样人员应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电
25、子化设备打印抽样文书。抽样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抽样信息录入,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抽样单。6.6.3 承检机构应妥善保存纸质抽样记录和电子抽样记录(照片、视频等),抽样记录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6.7 样品储运6.7.1 抽取的样品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保持样品完整性,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寄、送样品。被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以及无菌采样样品等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6.7.2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 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
26、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避免包装破损而导致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原有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状况不变。6.7.3 对于需要冷冻保存的样品,应放置在车载冰箱中;对于需要冷藏保存的样品,应放置在保温箱中;可通过内置冰袋等方式保持低温状态,但不可直接用散冰块,并在8小时内送达实验室。8小时内无法送达实验室的,应按产品明示要求冷冻/藏保存,并拍照取证。冷冻样品到达检验机构时,应保持原有冷冻状态,不能融解、变质。6.8 样品的交接与接收6.8.1 承检机构应在抽样后 5 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含备份样品)连同抽样文书一起移交,保质期少于 15日的食品应在 2 日内移交,以
27、便实验室可在样品保质期内开展检验工作。6.8.2 样品接收人员应对到达样品进行现场核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样品封样情况是否完好;DB3204/T 103520227-样品信息、数量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相符;-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必要时查验系统中的样品信息照片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6.8.3 样品接收人员在确认样品相关信息、文书符合后,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6.8.4 承检机构应建立样品保管制度,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6.9 样品处置6.9.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
28、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保存至保质期结束。6.9.2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保存至保质期结束。6.9.3 对于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备份样品以及不适于继续食用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6.9.4 对超过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6.9.5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样食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捐赠。7检验7.1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抽检的样品时,应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
29、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在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相符后,进行样品登记与制样,并将检验样品及时分发至各实验室。接收网络平台抽取的样品时,除查验样品外观、状态外,还应查验样品是否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7.2 承检机构在查验样品后发现腐败变质或其他对检验结果会产生影响等情况拒收样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3 承检机构应建立样品存放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样品,严禁调换、拆封样品。7.4 承检机构的制样人员应按照任务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制备样品,制样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7.5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任
30、务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更改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7.6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更改处须由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更改日期。7.7 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实验室间比对或盲样考核等多种质控方
31、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7.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可靠,并注明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等抽样类别。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节令性食品,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尽快安排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DB3204/T 1035202287.9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
32、行的,承检机构应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10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除按照前两款的规定通报外,还应同时通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但评价性抽检、风险监
33、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工作规范规定时限限制。7.11 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任务要求分别录入国抽系统,上传有效检验报告、抽样单和抽样告知书等。7.12 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报告等有关材料上传至国抽系统,通过国抽系统发送至相关单位。保健食品还应将不合格样品包装彩色照片同时上传国抽系统。8复检及异议8.1 复检8.1.1 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
34、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8.1.2 复检受理市级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复检及异议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自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复检及异议申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8.1.3 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申请的,应
35、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初检机构应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初检机构应保证备份样品安全送达。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8.1.4 复检8.1.4.1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
36、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8.1.4.2 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DB3204/T 103520229复检报告须给出复检项目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8.1.4.3 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8.1.4.4 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37、复检机构应予以配合。8.1.4.5 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8.1.5 不予复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8.2 异议8.2.1 异议申请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等食品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
38、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8.2.2 异议审核受理异议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答复。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
39、,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标称食品生产者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市(县)级行政区域的,两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异议审核申请协同审核。8.2.3 异议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9核查处置9.1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实施“一单五制”。即对各级食品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形成问题清单,并对每项问题清单实行流转制、台账制、销号制、公示制、通报制管理,并对各项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市本级核查处置任务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按照要求核查处置、按时
40、限填写核查处置情况表;领取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明确相应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照要求核查处置、按时限录入信息系统、化解风险后方可销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通报汇总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市、县(区)市场监DB3204/T 1035202210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沟通案件核查处置情况,无法按要求完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办理工作安排和确认预计完成时间。9.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9.4 核查处置工作应在90天内完成(包含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
4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时间)。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提前书面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批准。有特殊原因或者上级部门对特定类别核查处置时限另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9.5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核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研究,并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视风险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警或应急程序。9.6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产品控制、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通报移送等相关情况及资料。9.
42、7 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在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形成材料,报送食安办,及时分析,加大监管抽检力度和范围,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9.8 承检机构汇总数据,并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对不合格率高的食品应重点分析,形成分析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抽检情况;-食品安全总体状况;-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及建议。9.9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分析报告,为相关业务部门、食安办等了解评估当年我市食品安全整体状况以及下一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提供参考依
43、据。9.10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报告,及时分析研判抽检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完善针对性监管措施或开展区域范围内专项治理。10信息发布10.1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信息应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原则。10.2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和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指导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工作。10.3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通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应在自抽
44、检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网向社会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信息。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10.4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所在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10.5 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45、生产日期/批号、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等。网购食品信息还应包括第三方平台名称。DB3204/T 103520221110.6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公布内容包括抽检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对消费者高度关注的食品、检验项目、易引发舆情炒作的区域和场所等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开前要做好舆情评估与应对方案,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地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7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
46、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涉及其他市、区的,应通报不合格食品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0.8 信息公布后,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10.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11职责分工11.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办和市本级的抽检监测计划,负责上级交办、督办以及需要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汇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以及核查处置信息(产品控制、排查整改、行政处罚等)录入国抽系统的审核,负责
47、信息公开,督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抽检责任。11.2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办和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负责落实陪同抽检、制作文书,确定评价性抽检被检单位、品种名单等工作职责,负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办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汇总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以及食品核查处置信息(产品控制、排查整改、行政处罚等)录入国抽系统。并负责信息公开等工作。11.3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展本规范规定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DB3204/T 1035202212AA附
48、录A(规范性)无菌抽样A.1 无包装食品、生产企业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微生物检验样品和复用餐饮具微生物指标检测应采用无菌抽样,并按照GB4789.1和相关规定执行。A.2 重复使用的采样工具应经过灭菌处理,并在采样前一直处于无菌状态。车载冰箱、保温箱、冰袋等在用于采样前,需使用酒精擦拭、喷洒等方式进行消毒。一次性使用的无菌采样工具应选择具有消毒卫生资质的产品,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A.3 采样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程序,防止采样对样品造成的微生物污染。A.4 采样人员应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洁净环境下进行采样,其中餐饮具应抽取待用状态下的样品,若从保洁柜中抽取餐饮具,应在保洁柜附近取样。A.5 采样时应佩
49、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穿着洁净工作服。采样前应对一次性手套表面进行消毒。A.6 每抽取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采样工具,或将用过的采样工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A.7 采样后应按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检测微生物项目时,采用GB 14934附录 A.2.1 的方法采样的,需在 4 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根据需要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冰袋或其它冷却剂以保证运输温度。DB3204/T 1035202213BB附录B(规范性)食用农产品抽样B.1 批次确定B.1.1在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时,应在同一货架
50、或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码放堆(或同一池/缸等)、同一等级的样品,即视为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时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抽取样品,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为同一个抽样批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下同)的,以合格证明文件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日期等信息认定同一批次样品;-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能提供供货者的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溯源凭证的,以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