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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4 T 1037-2022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南.pdf

    • 资源ID:1551519       资源大小:358.02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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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4 T 1037-2022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南.pdf

    1、ICS67.040CCS X 003204常州市地方标准DB 3204/T 10372022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南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and investigating&disposing of food safety usual incident2022-10-13 发布2022-11-13 实施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3204/T 1037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常州市

    2、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汤永忠、方晓臻、卞伟、杨雪松、丁伟、颜国平、汤晨、闫洪亮。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 3204/T 103720221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的工作原则、事件报告、事件调查与控制、事件查处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3.1一般食品安全事件food safety usual incident造成30人以下(不含30人)食源性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4工作原则4.1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协作、依法有序、科学循证的原则。4.2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组织调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卫生行政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到达调查现场,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边调查边救治、边调查边分析、边调查边控制、边调查边报告。调查内容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事件原因调查

    4、。注:调查现场包括医疗机构、事件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5事件报告5.1事件信息来源5.1.1发生事件或疑似事件的单位(含食品经营户),应第一时间向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1.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病人的,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1.3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有关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及DB 3204/T 103720222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1.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可及时向市场监

    5、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5.2事件信息报告5.2.1报告分类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的不同过程,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处置报告。5.2.2报告要求接到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前往现场开展初步核查,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a)事件达到疑似10人以上的、或涉及学生等敏感人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口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在事件调查中,初步核查事件排除食源性疾病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c)在事件调查中,初步核查事件达到食品安全事故评级标准的

    6、,按省、市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d)在事件调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组织查处或通报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5.2.3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a)事件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b)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c)患者人数、临床表现、病情情况、患者就诊医疗机构;d)采样件数、样品类型、检验项目、检验单位;e)事件简要经过、可能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f)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5.2.4进程报告在事件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件性质、发生原因、涉事单位

    7、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5.2.5处置报告5.2.5.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的调查组应综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依据食源性疾病相应诊断标准和相关要求,形成调查结论。5.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并抄报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结案报告的结论包括是否定性为食源性疾病,以及事件涉及的区域范围、确认病例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确定原因的,应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中说明。5.2.5.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后,应及时形成

    8、事件调查处置报告。DB 3204/T 1037202235.2.5.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事件调查处置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涉事相关部门和镇(街道)。6事件调查与控制6.1应急系统建设与物资准备6.1.1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确保调查过程通信畅通。6.1.2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所需的物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所需文书、取证工具、执法设备等。6.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6.2.1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其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调查工作。6.2.2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

    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成立相应调查组,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各调查组至少应由 2 名以上与所调查事件无利害关系的调查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调查组负责人。6.2.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件相关食品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措施;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的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负责舆情监控和引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6.3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6.3.1事件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核实诊断、制定病例定义、

    10、病例搜索、个案调查、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及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具体的调查方法和内容如下:a)核实诊断应核实发病情况,开展病例访谈、采集病例生物标本和食物样品等,并符合相关要求;b)制定病例定义应简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要求,并可随调查进展进行调整;c)病例搜索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选用适宜的方法开展;病例搜索时,可采用一览表形式,记录病例临床信息及食品暴露信息;d)个案调查应统一调查方法,可与病例搜索同步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件特点,可采用不同的个案调查表;e)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应符合相关要求,应根据调查所得信息,描述病例临床特征,病例发病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特征,并对

    11、引起事件的致病因子、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做出初步判断;f)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应符合相关要求,可用于分析可疑食品或餐次与发病的关联性,常采用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根据调查需要开展。6.3.2事件调查中的采样和实验室检验应根据有关采样程序和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开展,并符合相关要求。6.3.3采样、保存和运送标本和样品的过程应符合相关要求。送检前应填写采样记录表,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关信息。6.3.4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并在收样后尽快进行检验。6.4卫生学调查方法和内容6.4.1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应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生产(含种植、DB

    12、 3204/T 103720224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卫生学调查,以验证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为查明事件发生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6.4.2现场卫生学调查应在发现可疑食品线索后尽早开展,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a)访谈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b)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c)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事件调查中的采样和实验室检验按6.3.26.3.4的规定进行。6.5事件原因调查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等,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7事件查处事件调查结束后,涉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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