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01 CCS A 9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742023 “食安南京”品牌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brand construction of“Food Safety Nanjing”2023-12-12 发布2023-12-14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174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设原则.2 5 品牌建设需考虑的要素.2 6 建设流程.5 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II 前言
2、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南、王东、顾建华、王飞轩、申蓉、刘鹏远、缪娟、黄莹、王雨、蒋若晗、黄鑫、王丹、王丽君、王颖、余恒琳。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III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巩固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深入实施“食安南
3、京”品牌建设工程,全域推进“食安南京”品牌引领活动,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提出制定“食安南京”品牌建设指南。本文件基于南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南京市食品安全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现状,参考国内已经开展的食品安全区域品牌建设工作,首次提出“食安南京”品牌的定义与内涵,为“食安南京”品牌建设工作提供了涵盖建设原则、品牌建设需考虑的要素、建设流程等方面的建议,为南京市打造食品安全品牌整体形象提供路径和方法。D B 3 2 0 1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1 “食安南京”品牌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南京市区域
4、内食品安全品牌建设的指导,给出了“食安南京”品牌的建设原则、品牌建设需考虑的要素、建设流程等方面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食安南京”品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185 品牌 术语 GB/T 39904 区域品牌培育与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85、GB/T 399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品牌 brand 与营销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语、符
5、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价值)。来源:GB/T 29185-2021,3.1 3.2 区域品牌 regional brand 与区域历史、文化、经济等相关的无形资产,用名称、符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区分区域产品、服务和(或)实体,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和(或)社会价值。来源:GB/T 39904-2021,3.1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 food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加工者、食品销售者和食品流通者等。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包括实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活动经营者,还包括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的经营者,如食品仓储、食品检测、食品包装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4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s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2 3.5 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 food safety related social organizations 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
7、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如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食品安全志愿者、新闻媒体等。注:不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3.3)。3.6 “食安南京”品牌“Food Safety Nanjing”brand 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下,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等共同打造的南京市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的区域品牌,重点强调食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在品牌、安全、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体现的优质特性或特征,代表南京市食品安全品牌整体形象。4 建设原则 4.1 安全为先 坚持把“四个最严”贯穿品牌建设全过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前提和目标,打造食品安全、放心品牌。4.2 品牌引导 通过品牌建设与实施,打造品牌标杆
8、,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共消费。4.3 企业主责 政府为主导,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4.4 社会共治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品牌共建共享合力。5 品牌建设需考虑的要素 5.1 加强品牌建设 5.1.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食安南京”品牌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宜包括:a)加速食品安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南京市地域特点、食品安全工作特色做法,建立食品安全系列标准体系,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b)结合创建国家食
9、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大力宣贯“食安南京”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度挖掘品牌价值内涵,积极争创“食安南京”品牌,形成社会关注、企业参与、公众关心的“食安南京”品牌建设良好氛围。5.1.2 食品生产经营者 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3 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强烈的品牌意识,形成行业领先的品牌效应,品牌建设工作宜包括:a)制定或采用行业领先的先进标准;b)产品质量水平位于同行业前列;c)制定品牌战略及实施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资源;d)实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认知度、满意度、美誉度。5.1.3 食品相关社会组织 鼓励食品相关社会
10、组织积极参与“食安南京”品牌建设工作,结合“食安南京”品牌名称、标志、文字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品牌宣传、推广、教育、培训等活动,宜包括:a)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食安南京”品牌宣传、交流与沟通;b)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c)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主动发布品牌建设信息;d)其他包含“食安南京”品牌的相关活动。5.2 加强行业管理水平 5.2.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动提升监管能力与效能,为“食安南京”品牌提供技术保障,宜包括:a)强化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标准建设;b)加快培育南京市内全国一
11、流技术机构,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技术先进、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c)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产业转型等目标,综合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5.2.2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前提和目标,采用科学的管理体系,具备持续满足顾客需求的能力,宜包括:a)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法律法规要求;b)加强过程管理,建立运行符合要求的食品质量安全管控体系;c)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d)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结合南京市地域产品或服务特点,积极采用其他先进的管理体系并有
12、效运行。5.2.3 食品相关社会组织 鼓励参与“食安南京”品牌建设的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南京市食品安全。5.3 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5.3.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为“食安南京”品牌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宜包括: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4 a)强化党政同责,推进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要求;b)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名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第
13、一责任人要求;c)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完善议事规则,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统一领导、分工责任、分级管理的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d)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5.3.2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人员、设备、原辅料及关键环节建立管理制度,宜包括:a)原料控制与管理:如原材料进货查验、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管理等;b)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与管理:如生产加工环境控制、关键生产加工过程的检测控制、食品添加剂添加控制、出厂检验、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
14、平等;c)贮存与运输控制与管理;d)不合格品管理:如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置等;e)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建设: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配备、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及运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建立及落实等;f)其他应执行的要求。5.3.3 食品相关社会组织 鼓励食品相关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引导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5.4 实施社会共治 5.4.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安南京”品牌建设及食品安全工作,宜包括:a)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测检验、信息公开等监管手段;b)以“你点我检”、“互联网+明
15、厨亮灶”等方式为载体,面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快检筛查等情况;c)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浓厚氛围,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搭建有效平台;d)充分发挥 12345 举报投诉等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依法维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5.4.2 食品生产经营者 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我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过程中发挥企业主体责任。5.4.3 食品相关社会组织 鼓励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宜包括:a)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
16、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b)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5 c)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d)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要求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真实公正。6 建设流程 6.1 申请 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6.2 审核与评价 由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请使用“食安南京”品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价;审核与评价细则根据工作开展情
17、况制定。6.3 公示与标志使用 由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审定与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获得“食安南京”品牌称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范围内使用“食安南京”品牌标志,标志示意图见图 1。图1.“食安南京”品牌标志示意图 D B 3 2 0 1DB 3201/T 11742023 6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4号)3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的通知(皖食安办20219号)4 DB 37/T 3736-2019“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 5 NY/T 4169-2022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NY/T 4169-2022 Guidelines for regional public brand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D B 3 2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