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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1 T 1153-2023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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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1 T 1153-2023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1、 ICS 13.200 CCS A9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532023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laces of religious activities2023-07-10 发布2023-07-12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153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体要求.2 5 岗位和人员管理.3 6 消防安全.4 7 建筑安全.6 8 电气安全.7 9 燃气安全.8 10 食品安全.8 11

    2、公共卫生安全.9 12 活动安全.9 13 文物安全.9 14 特种设备安全.10 15 信息安全.10 16 财务安全.11 17 安保管理.11 18 标识标志.11 19 档案管理.12 20 评价与改进.12 参考文献.13 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南京市溧水区民族宗教事务

    3、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键、姜松、张瑞雪、蒋兢、周红缨、李勇、杨华、朱诚、任贤俊、严霞。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1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岗位和人员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电气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活动安全、文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安全、财务安全、安保管理、标识标志、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3809(所有部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

    5、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6386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5034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TSG G5

    6、004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DB32/T 390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DB32/T 4252-2021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规范 DB32/T 4444-202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宗教活动场所 places of religious activities 以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为场地,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单位。3.2 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依托志愿消防队组建的,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的消防组织

    7、。3.3 消防控制室 fire control room 设有火灾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监控和管理建筑物消防系统、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房间或空间。4 总体要求 4.1 主体责任 4.1.1 应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并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4.1.2 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各类安全工作人员和相应职责。4.1.3 应定期组织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4.2 制度建设 4.2.1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各类安全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安保管理制度。4.2.2 管理制度应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备案,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3 应急预案 4.3.1 应按照 GB/T 29639 和 GB/T 38315 的要求,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风险识别,编制应急预案,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但不限于: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3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电气安全

    9、事故应急预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旅游景区大客流应急预案;文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舆情应急预案;人员伤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白蚁防治应急预案;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3.2 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各类应急演练的频次、形式、范围、流程等要求。其中,消防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应少于 1 次。4.4 宣传教育 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印刷品、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

    10、、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反宗教极端及反邪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所属宗教的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照片;其他需要宣传张贴的内容。4.5 安全培训 应对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和义工等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案例;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电气安全、各类疏散逃生等相关知识;有关消防、建筑、电力、燃气等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 岗位和人员管理 5.1 岗位职责 5.1.1 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

    11、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4 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并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定期对安全设施、器材、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年度述

    12、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履行安全责任情况作为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做好事故处置和人员善后工作,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汇报安全事故情况。5.1.2 应设置安全员岗位,数量满足安全工作实际需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安全巡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报告;熟悉和掌握各安全设备、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建立并完善安全工作档案;组织并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5.1.3 应按

    13、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设置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熟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及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发生火灾时,迅速集结,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5.1.4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数量满足安全工作实际需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值班要求,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确保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接到报警信号后,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

    14、全工作情况。5.2 管理要求 5.2.1 安全员、微型消防站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5.2.2 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向宗教团体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5.2.3 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等。6 消防安全 6.1 要求 6.1.1 消防设施 6.1.1.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要求。6.1.1.2 消火栓的设置以及消防水源、水池等给水装置设置应符合 GB 55036 的要求。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5 6.1.1.3 宜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按照 GB 50016 不需要设置自动系

    15、统的,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6.1.1.4 有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消防设施。6.1.1.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 GB/T 40248 的要求。6.1.1.6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完好。6.1.1.7 应按照 GB 25201 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6.1.2 燃香、火烛 6.1.2.1 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 GB 26386 的要求,设置标语引导群众选用符合 GB 26386 要求的燃香类产品。6.1.2.2 焚香炉

    16、、亭等燃香点周围应设置便捷的消防设施,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空旷的地带,宜在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引导标识。6.1.2.3 建筑物内不应带入明火,特殊情况应由专人看护,确保安全。6.1.2.4 帐幔、幡幢、伞盖等宜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1.2.5 蜡烛应设置固定的不燃烛台,宜以低压电仿制蜡烛代替。6.1.2.6 长明灯应设置固定的灯座,放置于瓷缸或玻璃罩内,宜用冷光源灯具代替。6.1.3 微型消防站 6.1.3.1 应按照 DB32/T 4444-2023 第 12 章的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6.1.3.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班用房和器材存放用房。6.1.3.3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

    17、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宜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6.1.4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构成和管理要求应符合GB 25506的规定。6.1.5 防火分隔 6.1.5.1 生活区等其他区域应与宗教活动区分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1.5.2 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清除建筑物周围的杂草、枯枝等易燃物,设置防火隔离带。6.1.5.3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 GB 55037 的要求,不应存在“三合一”现象。注:“三合一”现象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

    18、同一连通空间内。6.2 实施检查 6.2.1 消防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2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是否在位、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6.2.2 消防安全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由安全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及相关人员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

    19、方服务机构实施,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是否在位、有效;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巡查落实情况、整改情况及其记录;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及其记录;消防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6.2.3 宜采用二维码、NFC(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设备,辅助开展巡查、检查工作。7 建筑安全 7.1 要求 7.1.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报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进行。建设许可(审批)手

    20、续不完备的,不应进行工程建设施工。7.1.2 建设、维修应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7.1.3 施工现场应符合 GB 55034 的要求。7.1.4 文物建筑、独立突出建筑等应按照 GB 50057 的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宜在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测避雷设施的性能。7.2 实施检查 7.2.1 建筑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外是否有墙皮或其他附着物脱(坠)落的现象;建筑物周围是否有危及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施工活动;是否有未经允许擅自在墙体凿孔、安装设备的情况;建筑物是否有被重物撞击的痕迹;建筑物是否有白蚁出没。7

    21、.2.2 建筑安全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由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是否有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现象;建筑物屋顶是否有开裂、塌陷、坠落、断裂、漏雨等情况;建筑物空间是否有被占用、改变既定功能的情况;建筑物雷电防护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巡查落实情况、整改情况及其记录;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及其记录;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7 建筑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他建筑安全情况。8 电气安全 8.1 要求 8.1.1 用电设备

    22、使用 8.1.1.1 宜使用节能灯,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8.1.1.2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与帐幔、幡幢、伞盖、窗帘等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8.1.1.3 空调、电热汀、暖风机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装置,不应采用移动式插座取电。8.1.1.4 不应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电气设备。8.1.2 供配电线路设置 8.1.2.1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并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8.1.2.2 电气线路配线应保证一座殿堂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23、。配电箱设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不应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8.1.2.3 电线电缆外保护层、绝缘层应无破损、老化现象,电线电缆连接处保护措施应完好,电线电缆标志应清晰、完整。8.1.3 电动自行车 8.1.3.1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应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场所停放、充电。8.1.3.2 应按照 DB32/T 3904 的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8.2 实施检查 8.2.1 电气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线是否有破损裸露现象,电路是否畅通;是否有超负荷使用电器的行为;是否有随意拆卸、安装电

    24、源线路、插头、插座的情况;配电室内是否整洁,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8.2.2 电气安全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由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漏电保护设施是否有效;沿墙敷设的电线固定支架是否牢固,有无锈蚀、松脱现象;避雷器及上、下端引线是否接触良好;带有安全锁定装置的配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巡查落实情况、整改情况及其记录;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8 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及其记录;电气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他电气安全情况。9 燃气安全 9.

    25、1 要求 9.1.1 使用燃气的,应规范安装符合 GB 15322.1 要求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9.1.2 燃气设施的使用、设置和布置应符合 DB32/T 4252-2021 第 5 章、第 6 章的规定。9.1.3 燃气设施及配件的安装、维护、保养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9.1.4 不应在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9.2 实施检查 9.2.1 燃气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燃气表、阀门、钢瓶放置点等重要部位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是否被遮挡;未使用燃气时,总

    26、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使用;燃气使用结束后,是否确定专人负责关闭燃气阀门,是否做好记录。9.2.2 燃气安全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由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用气来源是否为具有资质的供气企业,是否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燃气设施是否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使用;巡查落实情况、整改情况及其记录;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及其记录;燃气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他燃气安全情况。10 食品安全 10.1 要求 10.1.1 应在用餐场所的显著

    27、位置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等。10.1.2 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原料采购运输与贮存、加工制作、供餐与配送、检验检测、清洗消毒、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健康与卫生、培训考核、食品留样等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 GB 31654 的要求。10.2 实施检查 10.2.1 应由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情况进行公示。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9 10.2.2 应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11 公共卫生安全 11.1 要求

    28、11.1.1 应保持环境整洁,垃圾进行分类投放。11.1.2 应设置防蝇、防蚊、防鼠设施,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侵入。11.1.3 宜配备 AED 设备(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药品、其他必要的救护器材,应对突发疾病或轻微外伤。11.1.4 完善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场所消毒、物资保障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设置临时隔离点,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11.2 实施检查 公共卫生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1次。巡查关注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急救设备及药品配备等情况。12 活动安全 12.1 要求 12.1.1 开展宗教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讲经讲道内容应适

    29、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2.1.2 宗教活动应在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举办,不应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12.1.3 组织公益慈善捐赠或募捐活动,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12.1.4 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2.1.5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并提前 30 日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2.2 实施检查 12.2.1 在宗教活动举办前,安全员应进行各类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在宗

    30、教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2.2.2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期间,安全员应增加各类安全巡查的频次,白天每 2 小时至少进行 1 次,夜间不少于 2 次。13 文物安全 13.1 要求 13.1.1 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应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10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事先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进行内部建设工程、迁移或拆除,应事

    31、先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13.1.2 保护可移动文物安全,满足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移动文物应由专人负责收藏、保管和保护;应设置专门的文物保管场所,贵重藏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应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与类别进行分类、分库保管,落实防火、防盗、防震、防潮、防尘、防虫等保障措施;文物调拨、外借及展览应进行信息登记。13.2 实施检查 13.2.1 文物登记和年度安全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13.2.2 文物安全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巡查中,应制止刻划、涂污、盗取文物等行为。发现破坏或丢失文物的情况,应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14 特种设备安全 14.1 要求 14.

    32、1.1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14.1.2 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4.1.3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资质的机构进行。14.1.4 锅炉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 TSG G5004 的要求。14.1.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14.2 实施检查 14.2.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4.2.2 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33、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15 信息安全 15.1 要求 15.1.1 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15.1.2 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后,可编印、发放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5.1.3 对外提供的宗教出版物和宣传品应合法合规。15.1.4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取得有效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服务类别和服务形式应在许可范围内。15.2 实施检查 15.2.1 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审核员对发布信息进行内容审核。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11 15.2.2 发现网络舆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6 财务安全

    34、16.1 要求 16.1.1 财务管理应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16.1.2 应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财务状况。16.1.3 应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正常运转。16.1.4 应规范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16.1.5 应规范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16.2 实施检查 16.2.1 应每年组织内部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16.2.2 应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16.2.3 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17 安保管理

    35、17.1 要求 17.1.1 监控范围应覆盖重点区域,系统应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网,本地信息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90 天,重大事件的录像应永久保存,并对数据进行备份。17.1.2 应执行保密要求,不应允许外部人员私自查看、转存监控录像资料,特殊情况应经由安全责任人同意,同时进行信息登记。17.1.3 宜利用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安检 X 光机等安全检查装置对外来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17.2 实施检查 治安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1次。巡查中,应及时制止闹事、打架、破坏、盗窃等行为。发现可疑人员、违禁和管制物品应及时向安全责任人及公安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报告。18 标识标志 18.1 要求

    36、 18.1.1 应根据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安全标志的使用以及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和使用要求等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安全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 GB 2893 的规定。18.1.2 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规定。18.1.3 应急导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T 23809(所有部分)的规定。18.1.4 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规定,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1 的规定。18

    37、.1.5 宜设置“文明敬香”、“肃静”等专门提示牌。18.2 实施检查 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12 18.2.1 标识标志巡查应由安全员实施,每日至少进行 1 次,发现破损、变形、褪色、模糊、缺失等异常情况应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及时进行补充、修理或更换。18.2.2 标识标志检查应由安全责任人组织,由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每年至少进行 1 次。19 档案管理 19.1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19.2 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

    38、工作基本概况和重点安全部位情况;各类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应急预案;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情况;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安全管理的协议。19.3 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应急演练记录;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测试、维修保养记录;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记录;各类安全巡查与检查记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安全事故情况记录;安全事故分析会议记录;相关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其他安全管理情况记录。20 评价与改进 20.1 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20.2 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20.3 应对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进行分析,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持续改进。D B 3 2 0 1DB 3201/T 11532023 13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 宗教事务条例 5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6 江苏省消防条例 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8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9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应急管理部34号令)1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11 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文物法20159号)D B 3 2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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