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60.01 CCS Z 52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652023 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规范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felicific river and lake 2023-10-20 发布2023-10-25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16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2 建设原则.2 4.1 评价原则.3 4.2 5 建设要求.3 河湖水安全.3 5.1 河湖水资源.5 5.2
2、 河湖水环境.6 5.3 河湖生态.7 5.4 河湖景观及水文化.9 5.5 河湖管理.10 5.6 6 评价要求.11 一般规定.11 6.1 评价指标体系.12 6.2 幸福河道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12 6.3 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25 6.4 综合赋分及修正方法.38 6.5 附录 A(规范性)幸福河道评价指标体系表.40 附录 B(规范性)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评价指标体系表.42 附录 C(资料性)幸福河湖公众满意度调查表.44 参考文献.45 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3、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军、竺兴宏、胡文杰、张晓峰、颜杰、林佳萌、许兴武、杨道军、杨红卫、胡琦玉、果利娟、顾惠卉、王献辉、刘明朝、尹桂平、孙志鹏、王刚、韩孟雨、赵燕霞。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1 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的原则,规定了幸福河湖建设
4、与评价的术语与定义、建设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评定、评价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建成区河道、郊区乡级(含)以上河道、湖泊(含水库、塘坝)幸福河湖建设与评价工作,其他水体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094
5、3 水资源术语 GB/T 50095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 87 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300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SL 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 723 治涝标准 DB32/T 3674 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 DB32/T 3840 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943、GB/T 500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成区 urban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6、。3.2 行蓄水能力 water storage capacity 在设计或校核水位工况下,河道能够通过的最大流量,湖泊、水库能够承蓄的最大水量。3.3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revetment 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2 利用土木、植物等多种措施,对河流、湖泊岸坡进行防护的一种驳岸及护坡型式,具有维持河岸稳固及河湖生物群落生长、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3.4 生态岸线 ecological waterfront 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岸线特征的岸线。注:生态岸线具有保护堤岸防洪安全、水土保持、滞洪补枯、减缓近岸流速、消浪、维持生
7、物多样性、净化水体、自然景观等综合功能。来源:DB32/T 4463-2023,3.3 3.5 岸带 riparian zone 直接影响河湖水域或受到河湖水域影响的河湖水域毗连地带,是河湖水域与相邻陆地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带。3.6 水文化载体 water culture carrier 承载水文化的各种介质,包括博物馆、教育基地、主体公园等各类馆园,融入水文化要素的水工建筑物、景观设施及治水故事、诗词歌赋等各类物质或非物质载体。3.7 水务智慧管理 intelligent water management 通过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监控河湖水质、水量等信息及工程运行、管理等状况,并
8、及时进行信息传输、数据处理、问题剖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更加精细、精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水务活动,从而实现水务管理的规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3.8 水事关系 water relations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水灾害防治等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4 总体原则 建设原则 4.1 4.1.1 以人为本、公众满意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幸福河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目标追求,注重改善人的体验和感受,注重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共建共享幸福河湖。4.1.2 全域统筹、系统治理 积极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围绕
9、城市人居品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统筹考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景观等多方面需求,推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4.1.3 生态优先、美丽宜居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巩固提升河湖管护治理成效,建成“山水相融、城水相依、林水相映、文水相传、人水相亲”的幸福河湖,打造绿色发展的生态宜居之城。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3 4.1.4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针对不同流域、区域河湖特点,综合考虑河湖自然条件、功能特征、文化景观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打造独特韵味、独具特色、独有体验的彰显南京历史文
10、化名城气息的魅力河湖。评价原则 4.2 4.2.1 以人为本、公众满意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幸福河湖指标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幸福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基本原理,体现人对河湖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等不同层次的精神需求。鼓励公众参与、聚焦公众满意,将公众对幸福河湖建设的认同感、参与度和获得感纳入评价体系。4.2.2 因地制宜、客观公正 评价指标能适用于不同流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河湖的评价;评价内容因地制宜,兼容不同区域河湖的基础条件以及所面临问题的差异性;评价方法以客观统计分析为主,主观评价为辅。4.2.3 系统评价、突出特色 考虑河湖建设重点、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充分利用健康河湖、
11、生态河湖、水利风景区、旅游景区等评价成果,系统评价河湖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生态、水文化、管理等各项指标,使评价结果既体现综合水平,又能体现地方特色。4.2.4 多元主体、以评促建 评价方法应便于推广执行,调动广大群众、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多元参与,以便更加精准地了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明确提升人民幸福感的治水方向,改进影响群众幸福感的短板弱项。5 建设要求 河湖水安全 5.1 5.1.1 基本要求 5.1.1.1 河湖堤(坝)岸建设应满足流域、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5.1.1.2 河湖行蓄水建设应保证河湖过流、蓄水要求。5.1.1.3 涵、闸、泵等水工建筑物规模应适应河湖防洪排涝标准,并
12、满足安全稳定运行要求。5.1.2 堤(坝)岸安全建设 5.1.2.1 河湖堤防安全建设 5.1.2.1.1 河湖现状堤防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调整堤线的,应经论证后实施加固、扩建或改建工程,改建堤段应按新建堤防进行设计。5.1.2.1.2 河湖堤身断面不满足抗滑稳定要求的,可用填筑压实法或机械吹填法帮宽堤身或加修戗台。5.1.2.1.3 河湖堤身不满足渗流稳定要求的,可采取在临水坡设置土工膜等防渗措施,堤基渗透稳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临水侧防渗铺盖、垂直防渗、背水侧盖重、排水减压沟(井)等加固处理。5.1.2.1.4 河湖堤身出现裂缝、孔洞或存在松土层等问题的,应开挖并进行回填
13、密实,难以开挖部分宜采用灌浆进行加固。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4 5.1.2.1.5 河湖堤顶高程不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宜采用临水侧帮宽加高措施,当临水侧滩面狭窄或有防护工程时,可采用背水侧帮宽加高,城镇等用地受限段,宜采取在土堤顶增设防浪墙或在堤脚设挡土墙的方式加高。5.1.2.1.6 河湖堤防基础和岸坡护脚由于遭受淘刷而破坏的,可采用土石填塘固基或增设平台、放缓边坡等措施进行加固。5.1.2.1.7 河湖在老堤上加高、帮宽、加固的,新老断面应平顺衔接、牢固结合及整体运行,宜维持原堤线走向,避免出现折线、急弯和突变堤段。土堤扩建所用土料应与原堤身土料的特性
14、应相近,当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过渡层。扩建所用土料的填筑标准不低于原堤身的填筑标准。5.1.2.2 水库大坝安全建设 5.1.2.2.1 根据 SL 258,对鉴定结果为“二类坝”、“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应实施除险加固。5.1.2.2.2 水库大坝坝顶高程应满足超高要求,溢洪道规模应满足泄流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设计要求及时启用和泄洪。5.1.2.2.3 水库大坝应满足抗滑稳定要求,近坝库岸稳定,不产生危及安全的变形,混凝土坝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强度满足规范要求。5.1.2.2.4 水库大坝应满足渗流稳定要求,坝基、坝体及坝坡发生影响大坝稳定的渗水问题时,可采取设置帷幕灌浆、高压喷射灌浆、混
15、凝土防渗墙、土质防渗体、反滤等措施。5.1.2.2.5 水库大坝应满足抗震设计要求。5.1.2.3 河湖驳岸、河势控制、防汛通道等安全建设 5.1.2.3.1 河湖驳岸未达标或损坏的,应进行加固建设。城市河湖驳岸在加固建设时,应兼顾生态、景观和亲水性要求。5.1.2.3.2 河湖河势应根据要求开展监测,对存在塌岸、崩岸可能的陡峻段岸坡,可采用沉排护岸、抛石护岸等工程措施进行加固。河流分汊处可采取切滩、导流堤、支汊封堵等工程措施,改善洲滩汊道分流比,稳定主流。5.1.2.3.3 防汛通道应通过拆违、整治、加固等措施保持河湖库堤(岸)坝顶防汛通道畅通。防汛通道路面宽度、净空应满足防汛车辆通行要求,
16、宜采用水泥、沥青、混凝土等硬质化路面。5.1.3 河湖行蓄水能力建设 5.1.3.1 河湖形态维护 5.1.3.1.1 在满足河湖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持河湖自然形态,不宜人为进行较大调整,同时与周边土地利用规划、景观和航道整治等要求相适应。5.1.3.1.2 城市河道两岸用地紧张的,宜采用复式断面,郊野河道两岸用地宽裕的,宜采用梯形断面,尽量避免设置矩形断面,断面规模满足河道行洪要求。5.1.3.1.3 宜结合河道整治工程,适当改造河道急转弯,无束窄卡口段,做好凹岸防冲护砌及凸岸淤积清理,维持河道形态稳定。5.1.3.1.4 宜结合退圩(渔)还湖优化调整湖库岸线,避免直线化、规则化。
17、5.1.3.2 河湖清淤疏浚 5.1.3.2.1 河湖存在淤积或过流、蓄水能力不足问题的,可采取清淤、疏拓及浚深等工程措施,增加河湖过水断面和蓄水容积,提升行蓄水能力。5.1.3.2.2 河湖清淤宜使用环保绞吸式挖泥船、螺旋式挖泥装置及密闭旋转斗轮挖泥设备等常用环保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5 清淤作业工具,清除淤泥输送至定点堆放处理,不应堆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5.1.3.2.3 应对清除淤泥进行物理成分勘查,并根据勘察结果妥善处置。一般无毒无害淤泥宜采取洼地平整、林桑肥田、砖瓦制造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采取脱水、固化等无害化方式处理,余水通过物
18、理和化学方法处理。5.1.3.2.4 河道疏浚按照 GB 50707 要求,合理设计河道纵、横断面,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疏浚段出入口与原河道河底平顺衔接,疏浚弃土可结合造地等综合利用进行挖填平衡处理。湖库疏浚可参照河道疏浚要求执行。5.1.3.3 涉水建设项目控制 5.1.3.3.1 现状桥梁、码头、管线等涉水建设项目,存在阻水、影响堤(岸)坝安全、阻断防汛通道或未办理相关许可的,应进行拆除、改造或采取补偿措施。5.1.3.3.2 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建设项目应满足 DB32/T 4462 要求。5.1.4 水工建筑物安全建设 5.1.4.1 河湖堤(坝)上的涵、闸、泵站等
19、水工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大坝设计防洪标准。水工建筑物与堤身、大坝应联结可靠,并进行联结处渗漏隐患处理。水工建筑物日常管养应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正常运转,混凝土有老化、破损的,应及时进行混凝土置换更新或修补。5.1.4.2 排涝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设计排涝标准应符合 SL 723 要求。排涝泵站建设应根据圩区排涝标准及排涝要求,结合内河水系布置,确定泵站位置、规模及调度方式。5.1.4.3 提水泵站、引水涵、渠、管道、隧洞等引水建筑物,应满足引水规模要求。河湖水资源 5.2 5.2.1 基本要求 5.2.1.1 河湖所在区域应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
20、系。5.2.1.2 河湖水资源供给能力应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5.2.2 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系建设 5.2.2.1 河湖所在区域应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水位(流量),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取水许可量,落实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约束不合理用水需求。5.2.2.2 河湖所在区域应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与调控体系,编制河湖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河湖可利用水量和各区域内生活、生产及生态等用水水量份额。建立用水定额指标体系,明确各行业用水定额要求。5.2.3 水资源供给能力建设 5.2.3.1 水量保障能力建设 5.2.3.1.1
21、 河湖应分析现状水量保障程度,现状水量保障程度不满足要求的,应在分析河湖缺水总量的基础上,确定补水工程规模。5.2.3.1.2 可采取引水涵、闸、提水泵站、输水管、渠等蓄引提调措施,强化河湖互联互通,完善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5.2.3.1.3 灌区内河湖应结合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工程,提高农业用水效率。5.2.3.2 水源地达标建设 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6 5.2.3.2.1 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河湖,应根据 DB32/T 4030 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5.2.3.2.2 建立水源地日常巡
22、查、检查制度,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河湖水环境 5.3 5.3.1 基本要求 5.3.1.1 河湖水环境应通过汇水区各类污染源的综合整治进行改善提升,水质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的国、省、市考断面考核目标要求。5.3.1.2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垃圾、聚集漂浮物、固废的清理和环境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5.3.2 河湖汇水区污染治理 5.3.2.1 入河(湖)排口及支流治理 5.3.2.1.1 污水排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排水水质应满足 GB 18918 要求。5.3.2.1.2 雨水排口晴天无排水现象,出口可通过设置沉砂池或种植净水
23、植物,削减初期雨水污染。泵站前池水质不达标的,应通过溯源、控源截污改造及设置处理设施等措施,改善泵站前池水质。5.3.2.1.3 入河(湖)支流应明确水质要求,有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的根据目标水质确定,无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的根据干流或湖库目标水质要求确定。5.3.2.1.4 河道暗涵段宜逐步改造成明渠,短期内无条件改造的,针对污染物沉积、结构破损、雨污混排等问题,可采取涵内清淤、涵体修复、截流设施改造等工程措施。5.3.2.2 污染水体及底泥治理 5.3.2.2.1 河湖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可采取设置人工曝气增氧、生态植物浮床、生物接触氧化、活水循环、自然生物处理、除藻等治理措施,强化水体的净化
24、功能,改善水质。5.3.2.2.2 宜定期进行河湖底泥监测,掌握河湖底泥污染程度和分布情况,并通过环保清淤或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等进行治理,环保清淤可结合河湖疏浚开展。5.3.2.3 船舶及码头污染治理 5.3.2.3.1 有通航功能的河湖应实施船舶污染治理,对不能满足航行中达标排放或船上临时存储、交岸处置要求的船舶,可采取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滞留等措施。5.3.2.3.2 设置港口的河湖应完善港口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港口码头污水纳管或污水自处理达标率应达到 100%。5.3.2.4 城镇及工业污染治理 5.3.2.4.1 城市河湖应确定汇水分区,对汇水分区内的雨、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推进雨污分
25、流。针对雨污混接问题点,逐一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开展空白区管网建设,确保污水接管。5.3.2.4.2 河湖汇水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应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5.3.2.4.3 宜研究并开展河道沿线初雨调蓄池的建设,初期雨水经净化处理后再排入河道。5.3.2.4.4 河湖汇水范围内现有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宜推进企业绿色转型。5.3.2.4.5 河湖汇水区内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应全覆盖,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7 5.3.2.5 村庄及农业
26、面源污染治理 5.3.2.5.1 河湖汇水区内 10 户以上、5 年内不拆迁的自然村应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5.3.2.5.2 河湖汇水区内可采用化肥农药减量、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养殖场应配备粪污处理设施。5.3.2.5.3 定期实施农村沟塘清淤、农村垃圾清理,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减小农村面源污染对河湖水环境影响。5.3.3 河湖水域岸线环境整治 5.3.3.1 水域环境 5.3.3.1.1 河湖水体感官有异色异味、发黑发臭的,应加强溯源排查,按要求开展污染治理。5.3.3.1.2 因高温天气引起蓝藻等藻类爆发的,可采用人工清捞和生物除藻剂相结
27、合的方式进行清理,有条件的河流宜通过调度增加水体流动性。5.3.3.1.3 河湖水面有垃圾、漂浮物的,应组织常态化巡查和打捞清理。5.3.3.1.4 河湖有连片生长的水葫芦、水花生等水生植物的,应根据其对水体的影响程度,组织收割打捞和清运,跨界河湖可组织联合打捞行动。5.3.3.1.5 河湖水体透明度较低的,可采用过滤、曝气、絮凝沉淀、投放水生植物等措施提高透明度。5.3.3.1.6 河湖周边污水处理厂尾水,可结合河湖湿地建设,经处理达到 GB/T 18921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后用于河湖景观补水。5.3.3.2 岸线环境 5.3.3.2.1 河湖应按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或保护控制线,可结合水
28、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河湖自然风貌保护等需求,针对城市、农村、郊野等不同区域特点,根据相关规划,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5.3.3.2.2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洲滩、堤防、港口、码头、堆场、湿地、绿化带、景观设施、近岸水面等,应及时进行垃圾清理,定时做好绿化补植、杂草清除、设施修缮等环境整治工作。5.3.3.2.3 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乱扔乱堆乱倒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倾倒、填埋、贮存、堆放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5.3.3.2.4 河湖应按照遏增量、去存量的要求,常态化开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的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库纳入管理,
29、并规范化进行整治。河湖生态 5.4 5.4.1 基本要求 5.4.1.1 河湖应开展水生生物的保护与恢复,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5.4.1.2 河湖应加强岸带生态建设,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生态护岸,城市河湖宜开展海绵岸带的建设或改造。5.4.2 水域生态建设 5.4.2.1 水生生物保护与恢复 5.4.2.1.1 河湖水生动物应尽量以自然繁衍为主、人工投放为辅,投放时应考虑对水生植物系统的保护,不应投放过量草食性鱼类或外来物种。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8 5.4.2.1.2 河湖内的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水生植物配置,宜优
30、先选用养护简易的本土植物,不选择蔓延能力强的物种。城市河湖水生植物配置宜结合景观打造要求进行考虑,郊野河湖水生植物配置宜优先选用吸污、治污能力强的水生植物。5.4.2.1.3 河湖深水区宜种植景观效果较好的浮水植物,浅水区宜种植根系发达、对氮、磷吸收效果较好的挺水植物,生态净水区宜种植耐污性强、植株低矮、适宜水下生长的沉水植物。5.4.2.1.4 河湖范围内的地笼、围网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及时清理。5.4.2.2 湿地保护与修复 5.4.2.2.1 河湖范围内的现状洲、滩、水塘等应做好保护,不应减少湿地面积或擅自占用湿地水域。5.4.2.2.2 河湖范围内的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应进行多层次生境构
31、建,形成适合多样生物生存的栖息场所,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尽量保留湿地自然状态。5.4.2.2.3 河湖范围内生态受到破坏的湿地,应采用生态工程、自然恢复等手段,恢复其正常的结构、组成和功能。湿地修复物种宜以乡土物种为主,减少外来物种使用,不应使用入侵物种。5.4.2.2.4 河湖可结合湿地建设科普游憩湿地公园,宣传生态保护理念,树立生态湿地科普标识标牌,设置展板等。湿地公园建设可参考 LY/T 1755。5.4.2.3 生态水位(流量)保障 5.4.2.3.1 河湖应根据 SL/T 712 确定生态水位(流量),开展水位、流量监测,计算河湖生态用水满足程度,不能满足生态用水的应实施生态引补水
32、工程。5.4.2.3.2 河湖生态流量不足的,应通过论证确定引补水规模,依据“就近”和“可靠”原则,选择合适的引补水水源,水源水质应稳定达标且水量充沛。5.4.2.3.3 河湖生态水位不足的,应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新建闸门、泵站等配套水利工程,形成周边水系互联互通、互相补给、水体循环流动、功能完善的水网格局,改善和保护河湖周边生态环境。5.4.3 岸带生态建设 5.4.3.1 生态护岸建设 5.4.3.1.1 在满足河湖安全的前提下,河湖护岸宜采用植草护岸、卵石缓坡护岸、植物扦插护岸、木桩护岸、生态砖护岸、堆石护岸、石笼护岸、土石笼袋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现状硬质化护岸宜逐步进行生态化改造。5
33、.4.3.1.2 对防洪、排涝要求较高或比降较大的山丘区河道,因考虑防冲安全与河势稳定采用硬质化护岸的,宜适当考虑生态化处理,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岸坡种植草皮。5.4.3.1.3 城市河湖护岸宜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选择石笼护岸、植生混凝土护岸、生态砖护岸等生态景观价值较高的护岸型式。5.4.3.1.4 郊野河道迎水坡宜保持其天然状态,适当进行人工修整形成自然植被护岸,或选用扦插抛石、植生网垫、生态膜袋、块石石笼等符合农村河湖自然特征的生态护岸。5.4.3.2 海绵岸带建设 5.4.3.2.1 城市河湖岸带建设或改造可参照南京市河道海绵技术应用导则,选取适宜的植草沟、生态护岸、雨水湿地、植
34、被缓冲带、下凹式绿地建设等河道海绵技术类型,河湖沿岸的亲水步道、绿化景观设置应符合海绵建设技术要求。5.4.3.2.2 海绵岸带建设配置植物宜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并丰富植物搭配,加强生物多样性。宜利用不同植物在空间、时间上的分异特征进行搭配,形成乔、灌、草错落有致、季相分明的多层次立体化结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9 构,兼顾河道景观性要求。5.4.3.2.3 河湖岸带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植物、易倒伏植物或根系发达、易生白蚁、气味难闻或浆果较多的大型乔、灌木,可结合生态缓冲带建设要求,选择覆盖率高、拦截吸附性能好的地被植物。河湖景观及水文化 5.5 5.5.1 基
35、本要求 5.5.1.1 河湖景观设施应符合城市、郊野河湖的特色,因地制宜建设亲水步道、亲水平台等便民设施,结合民生需求合理开发河湖文化旅游项目。5.5.1.2 河湖历史水文化遗存应加强保护与挖掘,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水利风景区、水情教育基地、河长制公园等水文化载体建设,积极开展水文化宣传活动。5.5.2 河湖文化景观设施建设 5.5.2.1 特色河湖景观建设 5.5.2.1.1 城市河湖的景观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市政园林建设等要求,在充分利用水体自然禀赋的基础上与城市的历史、人文、风格等要素协调融合。5.5.2.1.2 城市河湖景观宜加强功能性建设,可布置滨水公园、广场等娱乐休闲场所
36、,营造人水亲近、集休闲、健身、娱乐、人文一体的高品质滨水休闲空间。5.5.2.1.3 郊野河湖宜维持原有田园风貌,沿岸杂树杂草应定期修整,树种宜选择不用长期打理、能自由生长的乡土树种,文化景观设计应融入乡土文化特色,与村庄、农田、山林等郊野环境协调。5.5.2.1.4 郊野河湖周边居民游赏较多的河(湖)段,可设置水井、农耕用具、石碾等景观小品。5.5.2.2 亲水便民设施建设 5.5.2.2.1 亲水步道宜与外围市政道路贯通,并连接河湖沿岸公园和广场。可根据沿岸用地情况,分设宽度适宜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满足行人、自行车双向通行要求。亲水步道宜采用经济性强的当地材料,满足稳定、平整、抗滑、透水及
37、生态环保等要求。步道色彩宜与河湖景观融合,不宜过于鲜艳。5.5.2.2.2 亲水平台宜布置在水面宽阔、有景可观、视野开阔的节点,可在近岸水面或跨河布置可曲可直的亲水栈桥。亲水平台、栈桥高度宜高于常水位 0.2 m0.5 m 设置,并设置护栏防止跌落入水。5.5.2.2.3 河湖滨水空间宜设置照明、座椅、垃圾箱、公厕、安全警示牌、引导标识牌等便民服务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过大,并设置无障碍设施。5.5.2.2.4 河湖周边的照明设施的设计及布置宜针对路面的照明宜采用黄、白光,针对周边景观、植物等的照明宜采用泛光、投光、点缀照明相结合。5.5.2.3 河湖经济及旅游开发 5.5.2.3.1 河湖文化旅
38、游开发应符合流域、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5.5.2.3.2 河湖沿岸游船码头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河岸稳定、水流平顺、水深适当等基本条件,且便于游客上下,游船线路应展现沿线河湖景观建设、历史文化及风俗特色。5.5.2.3.3 在满足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要求的基础上,可设置配套游乐、导游、餐饮、接待、购物、卫生、安全、救生救护等服务设施。5.5.2.3.4 可依托乡村河湖自身特色,加强水美乡村建设,开发周边果蔬采摘、鱼场垂钓、动物饲喂等生态农业体验旅游项目,促进生态经济发展。D B 3 2 0 1DB 3201/T 1165
39、2023 10 5.5.3 河湖文化保护挖掘与载体建设 5.5.3.1 历史水文化遗存保护与挖掘 5.5.3.1.1 应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古闸、古堤、古渡、古桥、古堰、古埠头、古碑刻、古栈道、古灌排工程等水文化古迹的保护,挖掘古籍、书画、雕塑等水文化作品及历史名人、传说、民俗、治水事迹等水文化遗存,梳理遗存条目,建立保护档案。5.5.3.1.2 重要的水文化古迹应设围墙围挡,重要文化艺术作品可收录博物馆。对已受到破坏的文物古迹等,应尽量采取修复、重建等方式恢复,无法修复或重建的,保护好遗址,并做好与河湖防洪、排涝、供水等基本功能的衔接。5.5.3.2 水文化载体建设 5.5.3.2.1 宜结
40、合河湖自身特点,设立水文化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主题公园、游园、口袋公园、文化小品等,通过水利风景区创建、水情教育基地建设、水文化长廊打造等介绍和宣传水文化。5.5.3.2.2 可通过模型、文字、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介绍与展示流域内广为传颂的历史人物、故事等,开展水文化宣传活动,推广河湖管理保护教育。5.5.3.2.3 宜通过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上开设水文化专栏,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水文化,印发水文化宣传画册、传单等各类媒介,讲好南京治水爱水护水故事,保护传承千年水文脉,提升河湖内涵与品质。河湖管理 5.6 5.6.1 基本要求 5.6.1.1 河湖管理的河湖长制、防
41、汛抗旱、管理保护等各项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5.6.1.2 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各项管理设施到位,推行智慧水务管理。5.6.2 河湖管理机制建立 5.6.2.1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5.6.2.1.1 河湖应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各级河长湖长按规范要求履行职责。5.6.2.1.2 跨行政区河湖应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开展联合巡查、协同治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5.6.2.1.3 设立镇街级以上河湖长的责任河湖应滚动推进“一河(湖)一策”的编制和修订。5.6.2.2 落实防汛抗旱机制 5.6.2.2.1 具备防汛抗旱功能的河湖应纳入当地防汛抗旱体系。5.6.2.2.2 河湖属地应建立防汛抗
42、旱机制,历年防汛抗旱过程中组织指挥体系完善,部门职责明确。5.6.2.2.3 河湖应建立防汛抗旱预案,明确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及善后工作等相关要求。5.6.2.3 建立管理保护机制 5.6.2.3.1 河湖应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分类管护标准,按照标准落实和规范使用养护经费,宜采取聘用社会力量、委托第三方专业队伍等多种形式落实养护人员。5.6.2.3.2 河湖应建立段格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分段分区明确相应管理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任务,推动河湖长效监管,提升河湖管理水平。5.6.2.3.3 河湖宜建立凝聚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建共管机制,可通过聘用企业河长、专家河长等民间河长和招募社
43、会志愿者的形式,动员河湖沿岸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11 5.6.2.3.4 河湖应执行严格的审批监管机制,涉及的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等,应执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查、防洪评价、入河排污口论证等制度,占用水域应实施水域占补平衡等效替代制度。5.6.3 河湖管理能力建设 5.6.3.1 河湖管理功能设施建设 5.6.3.1.1 具备相应功能的河湖应规范设置各类保护标识、宣传标识、界桩标识、防洪警戒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管理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计应简洁美观,位置醒目,且便于管护。5.6.3.1.2 具备防汛功能的河湖应储备充足各类防
44、汛抢险器具、设备等物资,配备巡查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储存仓库应分布合理,满足调运方便、启用迅速等要求。5.6.3.1.3 河湖宜根据需求设置监控、监测设施,及时掌握水利工程安全、水质、水位、流量、水域岸线利用等情况,加强防汛、水质等薄弱河湖的监测、观测,加快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5.6.3.2 智慧管理手段建设 5.6.3.2.1 河湖应依托智慧水务平台进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系统管理,宜结合数字孪生河湖建设,推进河湖划界成果、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采砂规划分区等河湖本底数据上图。5.6.3.2.2 河湖监管宜应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闸站
45、、厂网节点、重点排水户等日常运行状况和河湖水域岸线、水位、水量、水质等数据的动态监控。5.6.3.2.3 河湖的河湖长、一河(湖)一策、考核、督查等信息应纳入南京市河湖长制信息系统管理,基层河湖长应运用“南京河长”APP 形成河湖问题巡查、发现、交办、处置、反馈全流程闭环。6 评价要求 一般规定 6.1 6.1.1 评价主体 自评阶段评价主体为受评河湖所属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复核阶段评价主体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6.1.2 评价对象划分 6.1.2.1 根据河湖规模、地理位置确定评价对象。6.1.2.2 跨度较大的河湖,按照“宜分则分”的原则,按区级行政区域合理划分长度、面积等,分段分片进行评价。
46、6.1.2.3 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密不可分的跨行政区域河湖,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统一标准,组织联合评价。6.1.2.4 湖泊、水库等独立命名的面状水体,单个进行评价。6.1.2.5 水网成片的小微水体,可按区域命名,划片进行整体评价。6.1.3 否决项 6.1.3.1 堤防出现险工险段未整改,防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6.1.3.2 国、省考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一年水质不达标的。6.1.3.3 水体存在黑臭现象的。6.1.3.4 公众满意度调查评分为 75 分以下的。6.1.3.5 河湖近一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涉水违法事件的。D B 3 2 0 1DB 3201/T 116
47、52023 12 6.1.3.6 上级暗访、抽查和媒体发现的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完成的。6.1.4 评价程序 6.1.4.1 基础资料收集 评价采用的资料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文、公报、统计资料为主,调查、监测数据的获取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监测数据一般采用最近一个完整统计年度,覆盖不同水期的数据。6.1.4.2 区级自评申报 区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河湖自身功能特点,选取对应评价指标,组织区级自评,并形成幸福河湖评价方案、数据资料台账和自评价报告等幸福河湖申报材料。6.1.4.3 市级复核验收 复核验收小组采用申报材料审查、现场勘查调查、综合论证评价等方
48、法,对各区申报的幸福河湖进行复核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流程。a)成立复核验收小组。幸福河湖市级复核验收小组由河湖长制工作部门组织水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人员或专家参加。b)申报材料审查。市级复核验收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审查区级申报材料,根据区级提供的幸福河湖评价方案、数据资料台账和自评价报告内容,对相关评价指标项进行赋分,并筛选出需要现场勘查和按比例抽查的指标项。c)现场勘查调查。针对筛选出需要现场勘查或抽查的指标项,市级复核验收小组赴河湖现场点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征询相关人员意见,对评价指标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
49、复核。d)综合论证评价。市级复核验收小组以会议的形式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论证,逐项完成评价指标的复核打分,得出最终的复核结果,形成统一的评价意见。6.1.4.4 结果公示发布 具有评选资格且评价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河湖,经文件通报、网站发布等形式公示无异议后可评定为南京市幸福河湖,评价结果在河湖长制公示牌上进行标识。南京市幸福河湖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如发生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事项,取消其幸福河湖称号,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报复核。复核时发现评价指标项明显下滑,复核评价总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幸福河湖称号,两年内可再申请复核一次,两次复核均不通过者,需重新进行自评申报。评价指标体系 6.2 幸福河湖
50、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幸福河道和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两类,其中幸福河道评价针对建成区河道和郊区乡级(含)以上河道展开评价,幸福河道评价指标体系按附录A的规定,幸福湖泊(含水库、塘坝)评价指标体系按附录B的规定。幸福河道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对照 6.3 6.3.1 河道水安全 6.3.1.1 堤岸安全 D B 3 2 0 1DB 3201/T 11652023 13 6.3.1.1.1 堤防达标情况 本项50分,根据河道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满足评价标准得50分,具体内容为。a)有堤防河道,防洪标准应符合 GB 50201 相关规定,评价指标以堤防达标率表征,堤防达标率指达到防洪标准的堤防长度占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