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00 CCS A 9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412023 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 Major urban commercial complex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2023-02-15 发布2023-02-18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141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3 5 基础管理.3 6 建筑物.7 7 设备设施.8 8 重点场所.12 9 作业及活动.14 参考文献.19 D
2、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文涛、徐帅、吴真真、姚志强、陈刚、张晓蕾、苗永春、孙猛、张文涛、关威、王胜荣、毕艳、高伟华、姚瑶、高进东、付学华。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III 引言 近年来,随着南京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
3、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不断出现,且呈现较快发展的势头。从安全发展大局考量,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普遍呈现建筑规模大、经营业态多、人流物流集中、安全风险多样、管理难度大、应急救援困难等特点。结合南京市城市安全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一部统一完整、科学规范、指导性强的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既可加强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满足安全监管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项具体要求。制定本文件,指导、规范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推动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
4、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D B 3 2 0 1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1 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的总则、基础管理、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管理、重点场所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 GB
5、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840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955-201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31989-2015 高压电力用户用电安全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修订版)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
6、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CJJ/T 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147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D B 3 2 0 1DB 3
7、201/T 11412023 2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
8、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XF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32/T 1206 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规范 DB32/T 3257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 major urban commercial complex 城市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0 m2 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
9、商业建筑组合体。3.2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包括保安、保洁、绿化、消防维保、电梯维保等外包方以及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参观学习人员、实习人员等。3.3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管理目标,在安全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4 产权单位 property right units 对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3.5 物业服务单位 property serve units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或组织。3.6 承租单位 tenants D B 3 2 0 1D
10、B 3201/T 11412023 3 在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生产经营者、自用产权单位等。3.7 危险物品 hazard substance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4 总则 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安全工作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5 基础管理 5.1 目标管理 5.1.1 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
11、将目标分解为量化考核指标,在工作中逐项落实。5.1.2 定期对安全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5.2 机构及人员 5.2.1 产权单位应设置或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及安全管理工作;当委托管理时,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5.2.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2.3 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宜聘用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5.3 安全责任 5.3.1 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承租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安全
12、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安全业务工作。5.3.2 产权单位安全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a)产权单位作为所有权人,应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负责;若产权单位也是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单位,同时确保运营安全;b)产权单位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应与物
13、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具体服务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实施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不改变产权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但产权单位有权依据委托合同追溯物业服务单位的违约责任;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4 c)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因承租、承包、委托管理合同而改变,但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追溯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的违约责任;d)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
14、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预防承租单位或人员破坏建筑使用安全,不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用途等装修行为;e)保证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投入,监督安全费用合理使用;f)若产权单位也是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单位,须同时履行 5.3.3 条的职责。5.3.3 物业服务单位安全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a)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产权单位委托协议或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落实各项安全工作;b)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5.3.4 承租单位安全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a)在承租期间,履行法定的安全职责,履行
15、与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内容,服从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安全工作所提出的要求;b)在进行装修改造前,改造方案需经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同意,符合安全防火规定要求;承租单位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单位责任;c)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用火、用电、用气设施进行改造时,必须经物业服务单位许可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d)餐饮场所排油烟设施必须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定期清洗,并建立人员管理和清洗、验收档案;e)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做好器材维护、保养及更换工作
16、;f)不应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存放固体酒精、小型燃气罐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餐饮场所的燃气设施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设施,且安装位置合理;g)建立运营安全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5.3.5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的,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且对共有部分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等应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特种设备、建筑消防设施等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维护保养工作。5.4 安全投入 5.4.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5.4.2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
17、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5.5 规章制度 5.5.1 及时获取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定期更新。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5.5.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目标管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会议、文件和记录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教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5 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重要设施及重点部位防火巡查、消防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促销活动
18、安全管理、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安全值班检查巡查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安全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处置、绩效管理等。5.5.3 在风险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将操作规程现行有效版本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5.5.4 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至少组织一次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安全事故案例等,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5.6 教育培训 5.6.1 结合工作实际,定期识别安
19、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5.6.2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操作技能,需持证的岗位应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5.6.3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定,采取各种方法提高培训质量。5.7 安全风险管控 5.7.1 持续动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部门、管控人员。5.7.2 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时,应审视已采取的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应更新管控措施。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20、、制定管控措施。5.7.3 应将存在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告知相关人员。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工作岗位或者场所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各类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风险名称、事故类型、风险特点、风险等级、主要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5.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8.1 隐患排查 5.8.1.1 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和经营场所,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商户的隐患排查事项、时限。5.8.1.2 隐患排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类型。各类安全检查应
21、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所有安全检查均应建立检查记录,合理划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5.8.1.3 开展事故隐患统计,分析隐患特点,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复出现的隐患发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5.8.2 隐患治理 5.8.2.1 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跟踪验证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6 5.8.2.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未治理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公
22、示重大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5.8.2.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5.8.2.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5.9 职业健康 5.9.1 职业健康管理 5.9.1.1 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防护器具。5.9.1.2 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定期校验和维护。5.9.1.3 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进
23、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5.9.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9.2.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如实告知工作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5.9.2.2 应对工作人员及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5.9.2.3 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5.10 应急管理 5.10.1 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 m2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200
24、000 m2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至少设置 2 个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配备数量适当的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器材等。5.10.2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且志愿消防队消防人员不应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少于 6 人,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5.10.3 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潜在的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目标。5.10.4 应针对自然灾害特点、工作中潜在的紧急情况和应急响应目标,建立预防特种设备事故、防火、防暴、防汛、防拥挤、防踩踏及防食品中毒、防传染病等危机处理
25、机制的应急响应体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5.10.5 应急预案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员工。相关岗位的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10.6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可组织检维修单位等相关方参与演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3 年内完成一遍所有应急预案演练。5.10.7 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7 救援中发现
26、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5.10.8 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急救用品及急救时的防护用品、紧急备用电源、应急处理物资装备、消防器材、应急人员的识别标识等;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物资及装备完好、有效。5.10.9 应对实际的紧急情况做出响应,确保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后果。5.11 相关方管理 5.11.1 应对相关方选择、资格预审、过程监督、安全表现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管理档案。5.11.2 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5.11.3 应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大型商业综合
27、体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安全风险及其控制要求。5.11.4 相关方从事作业活动时,应遵守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5.12 变更管理 5.12.1 当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以及经营业态、设备设施等发生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时,应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5.12.2 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相关从业人员。5.13 事故处置 5.13.1 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
28、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13.2 对事故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5.14 档案管理 5.14.1 应建立消防管理、应急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安全生产的台账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建立工作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等的记录。5.14.2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记录进行有效管理。6 建筑物 6.1 建筑物合规性要求 6.1.1 建筑物及相关室内装修工程达到相关规模应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或备案凭证。6.1.2 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
29、应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变更经消防机关审核合格或已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6.1.3 应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6.2 建筑物附属设施 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8 6.2.1 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出入口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6.2.2 建筑物外观、建筑幕墙、门面装饰、店招牌、户外电子大屏、户外广告设施及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广场无违章设摊、搭建、堆放等现象,无建设性破坏和污染设施,环境整洁。6.2.3 对具
30、有抗风能力要求的中大型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大屏、玻璃幕墙等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6.2.4 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及残疾人通道应保持通畅,步行道和台阶地面宜采用防滑材料或铺设防滑垫,其附属设施保持完好。6.2.5 环境照明应符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相关规范的要求,户外供电设施、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7 设备设施 7.1 基本要求 7.1.1 按照国家规范、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开展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拆除和报废以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记录齐全,实现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化。7.1.2 定期组织设备设施巡查,必要时组织联合巡查。需要维修
31、,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7.1.3 定期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紧固、注油、检漏等维护保养工作,发生设备设施突发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恢复。7.1.4 设备房及设备设施应设置提示标志、警示标识;设备房及设备设施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做好防鼠防虫害措施,严禁堆放杂物。7.2 消防设施 7.2.1 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日常检查及专业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7.2.2
32、 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控制室等管理应符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要求。7.3 特种设备 7.3.1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7.3.2 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7.3.3 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7.3.
33、4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7.3.5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08 的要求。同时,锅炉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11 的要求;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21、TSG ZF001 的要求;气瓶使用应符合 TSG 23、GB/T 7144 的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9 要求;压力管道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D0001 的要求;电梯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应
34、符合 TSG T5002、TSG T7001、TSG T7004、TSG T7005、TSG T7006、TSG Q7015、GB 16899、DB32/T 3257 的要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TSG 81 的要求。7.3.6 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7.3.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继续使用。7.3.8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
35、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7.3.9 特种设备在改造、修理后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7.3.10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报废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7.4 电气设施 7.4.1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符合 GB 51348-2019 中 4.2 的要求。室内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等应符合 GB 50053、GB 50054、GB 50059、GB 50060 等的要求。变(配)电室门、
36、窗及安全出口的设施应符合 GB 50053、GB 50352 的要求。7.4.2 变(配)电室内不应带入食物,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严禁烟火,明火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严加管理。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并保证电话畅通,时钟应准确。非变(配)电室值班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设备区时应登记,值班人员应监护陪同。7.4.3 高低压配电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产品。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GB 50060的配置要求,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低压配电装置应按照 GB 50054 进行配置,低压电气产品应经过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并具有(CCC)安全认证标志。变
37、压器应符合 GB 50060 的配置要求。7.4.4 应储备必要的供配电设施及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所有备品备件与应急物资均应登记在册,标明储备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存放位置等。7.4.5 配电室内消防设备配电柜、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消防配电回路、二级及以上重要负荷回路和其他商用配电回路应独立馈供。7.4.6 配电线路的保护、敷设和封堵应符合 GB 50054 的要求,且电气竖井不应被占用或堆放杂物。7.4.7 自备电源应符合 GB 51348-2019 中第 6 部分的要求。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锅炉房的防火分隔应严格分开,且保持完整,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
38、故排风装置等应保持完好有效。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如有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机)需求的,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机)接口,预留专门的地上停靠位置、临时电缆通道;宜在发电车(机)停靠位置配置专门接入箱,接入箱内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车(机)接口,并设置良好接地点。7.4.8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应符合 JGJ 46-2005 中 9.6 的要求。7.4.9 按照 GB/T 13955-2017 中 4.4 的要求,安装末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维管理者应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情况。7.4.10 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39、。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将其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并及时记录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情况。应按照 DL/T 1476 要求的周期开展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10 7.4.11 对于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按 DL/T 596 要求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7.4.12 电气工作人员应持有应急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操作证原件由值班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值班人员应掌
40、握与其工种、岗位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种消防设备的性能、布置、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和处置流程,掌握触电急救和心肺复苏方法。电气工作人员的配置应符合 GB/T 31989-2015 中 8.3 的要求。7.4.13 大型商业综合体临时用电、施工用电,应符合 GB 50194、JGJ 46 相关要求。7.5 燃气设施 7.5.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09-2021 中 5.3 的要求。7.5.2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并应符合 GB 50028-2006(2020 修订版)中 10.2
41、的要求。7.5.3 燃气标志的设置及使用维护应符合 CJJ/T 153 的要求。7.5.4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择。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7.5.5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及附件应符合 GB 50028-2006(2020修订版)中 10.5 和 GB 55009-2021 中 6.2 的要求。7.5.6 燃烧烟气的排除应符合 GB 50028-2006(2020 修订版)中 10.7 和 GB 55009-2021 中 6.3 的要求。7.5.7 燃
42、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28-2006(2020 修订版)中 10.8 的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7.5.8 不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7.5.9 当燃气立管、燃气应用设备设置在靠近车辆的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7.5.10 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备,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7.6 接地与防雷装置 7.6.1 接地与防雷装置应符合 GB/T 50065、GB 51348 的配置要求。7
43、.6.2 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S、TN-C-S 系统。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7.6.3 接地体宜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7.6.4 建筑物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7.6.5 建筑物应有完善的雷电防护系统,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
44、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7.6.6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组织整改。7.6.7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D B 3 2 0 1DB 3201/T 11412023 11 措施进行处理。7.7 游乐设施 7.7.1 每天在向游客正式开放前,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游乐设施无异常;且应清洁到位,如有必要应进行消毒。7.7.2 乘客乘坐游乐设施前,工作人员应提醒乘客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45、制止乘客的危险行为。7.7.3 应根据每台游乐设施的特点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操作规程及维保手册,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有效实施。7.7.4 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应遵守 GB 8408 的规定。应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7.7.5 应制定日检、月检、年检计划,按时开展各类游乐设施点检和巡检工作,并开展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小型游乐设施的重要部件、焊接部位、连接部位、螺栓及紧固件、安全带和安全压杆等安全保
46、护装置、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电气、保险装置、防挤夹保护部位等是否正常。当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不应在故障和事故隐患情况下使用。7.8 其他设备设施 7.8.1 应对各类设备设施运行进行规范化管理。7.8.2 设备内外应清洁、无油垢、无腐蚀且运转正常。7.8.3 凡有碾、绞、压、挤、切伤可能的部位均应有可靠防护,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7.8.4 设备的连锁装置应安全、可靠、有效,急停开关、保护开关、按钮应灵敏、可靠。7.8.5 管路、阀门安装整齐、合理,与设备、管道相连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7.8.6 距下方相邻地板、地面等基准面 1.2 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等所有敞开边
47、缘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7.8.7 当平台、通道等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 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900 m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 2 m 并小于 20 m 的平台、通道等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 mm。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 20 m 的平台、通道等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200 mm。7.8.8 扶手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表面光滑,无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7.9 标志标识 7.9.1 设置明显的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48、。7.9.2 在易发生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设置醒目的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告知牌或设置区域警戒线。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7.9.3 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 GB 2893 的规定。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7.9.4 应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及所属汽车库、停车场等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且应符合 GB 13495.1 和 GB 15630 的规定。7.9.5 电气设施应设置清晰的电气安全标识。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号,且路名、调度编号应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D B 3 2
49、 0 1DB 3201/T 11412023 12 料等保持一致。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 800 mm。变(配)电室的各种标志应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不应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7.9.6 标志应设在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7.9.7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地板高度应为 1.31.5 m。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0 m。7.9.8 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7.9.9 设置标志时,
50、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7.9.10 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7.9.11 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7.9.12 应定期检查,当发生标志丢失、破损或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褪色、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8 重点场所 8.1 经营场所 8.1.1 各承租商铺、设备房、操作间、管井房等的天花板、墙身、地面应干净整洁,无积水,无积尘,无蛛网。各设备表面干净整洁,保持本色,无积尘,无污迹。8.1.2 各承租商铺、设备房、操作间、管井房等通风良好,照明充足,温度、湿度适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