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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1 T 1098.2-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2部分 :调解员.pdf

    • 资源ID:1551365       资源大小:679.02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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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01 T 1098.2-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2部分 :调解员.pdf

    1、 ICS 03.140 CCS A 0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098.2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 2 部分:调解员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Part 2:Mediators2022-04-22 发布2022-04-26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098.22022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任职条件.1 5 聘任.1 选聘形式.1 5.1 聘

    2、书颁发.1 5.2 聘期.2 5.3 6 权利与义务.2 权利.2 6.1 义务.2 6.2 7 奖励.2 奖励条件.2 7.1 奖励形式.3 7.2 8 惩戒.3 9 解聘.3 10 教育培训.3 岗前培训.3 10.1 年度培训.3 10.2 培训内容.3 10.3 培训形式.4 10.4 参考文献.5 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 3201/T 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2部分。DB 3201/T 1098-20

    3、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调解机构;第2部分:调解员;第3部分:调解程序;第4部分:调解评价。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傅启国、石瑛、王梦婷、李晓雨、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III 引言 为确保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知识

    4、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人民调解员聘用管理、调解流程以及调解评价等工作,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相关的规范标准。DB 3201/T 1098-2022由以下4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调解机构。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第2部分:调解员。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员的聘用管理。第3部分:调解程序。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案件的具体流程。第4部分:调解评价。目的在于指导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评价。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也不断凸显。但关

    5、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等一直缺乏相应的规范,如何建立和管理好一支良好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做好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本文件总结了大量人民调解机构聘用、管理人民调解员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文件。旨在制定适用于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中有关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等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促进高素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D B 3 2 0 1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 2

    6、部分 调解员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聘任、权利与义务、奖惩、考核、教育培训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 调解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DB3201/T 1098.1-20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任职条件 调解员应满足如下条件:a)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

    7、守宪法和法律;b)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公道正派、廉洁自律;d)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e)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调解专利纠纷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f)年龄在70周岁以下;g)经所在单位同意;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聘任 选聘形式 5.1 调解机构宜采取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专家学者,知识产权公益服务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士中选聘的形式聘任调解员。聘书颁发 5.2 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2 调解机构对拟聘任调解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决

    8、定具体聘任人选并颁发聘书。聘期 5.3 调解员聘期为2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其意愿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6 权利与义务 权利 6.1 调解员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a)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b)批评和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c)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建议;d)独立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6.2 调解员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活动中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a)服从调解机构的工作管理,遵守调解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b)参加各项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c)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9、;d)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e)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适时进行回访;f)按调解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典型案例;g)完成调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7 奖励 奖励条件 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解员,给予奖励:a)年度累计调解纠纷案件量较大,调解成功率较高;b)长期从事纠纷调解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或指导当地重大疑难纠纷调解;c)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d)为所在调解机构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调解员起到传、帮、带作用,在本市纠纷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e)所调解

    10、案件入选省级以上人民调解典型案例;f)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优秀。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3 奖励形式 7.2 奖励形式为颁发优秀调解员证书并通报表扬。8 惩戒 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可向调解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所在的调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解机构应当对调解员进行通报批评:a)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b)压制、侮辱当事人;c)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d)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 解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调解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解聘:a)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

    1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b)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c)因身体、时间等其他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职;d)自愿申请辞职;e)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f)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10 教育培训 岗前培训 10.1 岗前培训是调解员的任职培训,要求如下:a)新选聘的调解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合格;b)岗前培训一般应不少于8学时;c)培训合格的调解员颁发调解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年度培训 10.2 年度培训是对在岗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年度培训累计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 10.3 调解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a)政治理论;b)法律法规;c)国家政策;d)职业道德;e)知识产权专

    12、业知识;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4 f)信息化运用;g)调解技能等。培训形式 10.4 调解员培训由调解机构组织,可采取以下形式:a)集中授课;b)网络课堂;c)研讨交流;d)案例评析;e)现场观摩;f)旁听庭审;g)实训演练。D B 3 2 0 1DB 3201/T 1098.22022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3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20182号)4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363号)5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中调协20198号)6 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 B 3 2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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