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40 CCS A 0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 1 部分:调解机构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Part 1:Mediation organization2022-04-22 发布2022-04-26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201/T 1098.12022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立.2 设立条件.2 4
2、.1 设立程序.2 4.2 5 名称、标识和徽章、标牌、印章.3 名称.3 5.1 标识和徽章.3 5.2 标牌.4 5.3 印章.4 5.4 6 场所设置.4 7 运行经费.4 经费来源.4 7.1 经费分类.4 7.2 案件补贴经费发放.4 7.3 8 工作原则.5 平等自愿.5 8.1 合法合规.5 8.2 尊重当事人.5 8.3 保守秘密.5 8.4 9 工作职责及受理范围.5 工作职责.5 9.1 受理范围.5 9.2 10 指导与监督.6 附录 A(规范性)申请书格式.7 附录 B(规范性)调解标识和徽章样式.8 附录 C(资料性)调解机构标牌样式.9 参考文献.10 D B 3
3、2 0 1DB 3201/T 1098.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 3201/T 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1部分。DB 3201/T 1098-20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调解机构;第2部分:调解员;第3部分:调解程序;第4部分:调解评价。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
4、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王梦婷、傅启国、李晓雨、石瑛、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III 引言 为确保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人民调解员聘用管理、调解流程以及调解评价等工作,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相关的规范标准。DB 3201/T 1098-2022由以下4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调解机构。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第2部分:调解员。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
5、构调解员的聘用管理。第3部分:调解程序。目的在于指导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案件的具体流程。第4部分:调解评价。目的在于指导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评价。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多,常见的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时间久、成本高、程序复杂,且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已经不堪重负。为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快速高效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纠纷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重要环节,而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设立运行是各项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与前
6、提。本文件在查阅相关文献、走访调研先进单位并结合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基于南京市行政区划现状及知识产权专业性服务机构特点,旨在制定覆盖并适用于全市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为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运行提供指引,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调解“分流阀”作用提供重要保障。D B 3 2 0 1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 1 部分:调解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场所设置、运行经费、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及受理范围、指导与监督等
7、。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设立运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83-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知识产权纠纷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财产、人身权益争议产生的民事纠纷。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
8、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简称为“纠纷”。3.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cases 经审查,符合调解机构受理纠纷(3.1)的条件且已经被其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简称为“案件”。3.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调解机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3.1)的活动。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简称为“调解”。3.4
9、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由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依法设立的从事调解(3.3)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简称为“调解机构”。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2 3.5 人民调解员 peoples mediator 经调解机构(3.4)依法聘任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人民调解员”
10、简称为“调解员”。3.6 人民调解协议金额 peoples mediation agreement amount 调解协议达成的金额,在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指各方主张金额的平均数额。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人民调解协议金额”简称为“调解协议金额”。4 设立 设立条件 4.1 4.1.1 设立主体 应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行业协会等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公益性组织。4.1.2 人员配备 应配有3名以上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4.1.3 场地要求 应具备50 以上专门用于纠纷调解工作的办公场所。4.1.4 经费要求 应配备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设立程序 4
11、.2 4.2.1 欲成立调解机构的单位应获得本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符合附录 A 的格式要求)及证明材料,申请书应阐明本文件 4.1 部分所述的四个设立条件。4.2.2 申请单位满足设立调解机构的条件,则备案成立;若不满足,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意见修改补充后可再次提交,符合设立条件则备案成立,仍不符合,此次申请不再备案成立,6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4.2.3 申请单位备案成立后,建设调解机构并运行。4.2.4 调解机构设立简化流程见图 1。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3 图1 调解机构设立简化流程 5
12、名称、标识和徽章、标牌、印章 名称 5.1 调解机构名称宜包含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产业名称、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等元素。示例1: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示例2:南京市鼓楼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示例3:南京市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和徽章 5.2 5.2.1 样式 调解标识和徽章图案应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应符合附录B样式要求。来源:SF/T 0083-2020,4.4.1 备案成立 建设 否是满足条件?申请 获得推荐 退回修改 是再次提交 满足条件?运行 不予备案 否D B
13、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4 5.2.2 使用 调解标识应悬挂在调解场所醒目位置,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戴调解徽章。标牌 5.3 应在工作场所大厅或者调解室门上等明显位置悬挂调解机构标牌(见附录C)。印章 5.4 调解机构的印章应按照全国统一规格和式样,根据公安机关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由调解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保管。6 场所设置 调解机构应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宜设立单独办公场所。6.1 办公场所一般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等,配备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电脑6.2 和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内应上墙公示调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和当事
14、人权利义务等内容。6.3 7 运行经费 经费来源 7.1 由调解机构设立单位制定专项预算,并保障资金来源。经费分类 7.2 7.2.1 运行经费包括调解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和案件补贴经费。a)日常工作经费:调解机构用于办公用品购买、专职调解员聘用、宣传、培训、文书材料整理等管理活动的经费。b)案件补贴经费:调解机构因调解案件而发放给调解员的补贴经费。7.2.2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列入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案件补贴经费发放 7.3 7.3.1 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调解协议金额、涉案方数量等将案件纠纷分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a)简易纠纷:案情简单,调解协议金额不足 10 万
15、元,且经过 1-2 次调解即达成协议;b)一般纠纷:案情复杂,调解协议金额不足 10 万元,且经过 3 次以上反复调解才能够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c)重大纠纷:调解协议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足 50 万元;或涉案方数量为 3 个以上不足 6 个;d)特别重大纠纷:调解协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涉案方数量为 6 个以上;或涉外案件;e)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有争议的,由调解机构商议决定。注:此处“不足”均不包括本数,“以上”均包括本数。7.3.2 案件补贴经费按月或者季度发放一次,发放须满足以下条件:调解案件应为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调解程序合法、资
16、料齐全、调解文书(卷宗)制作规范。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5 7.3.3 根据纠纷调解成功与否以及纠纷的类型,给予调解员相应的案件补贴。8 工作原则 平等自愿 8.1 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合法合规 8.2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和商业惯例,并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准则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 8.3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保守秘密 8.4 对调解案件情况、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9 工作职责及受理范围
17、 工作职责 9.1 9.1.1 组织、协调纠纷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激化。9.1.2 提供纠纷调解相关咨询,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9.1.3 组织调解员进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等业务培训。9.1.4 研究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探索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方法,对调解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9.1.5 有条件的调解机构可以在有需要的地区设立派出调解室或者调解站并予以业务指导。受理范围 9.2 9.2.1 调解机构受理以下纠纷:a)知识产权侵权纠纷;b)知识产权合同纠纷;c)知识产权权属纠纷;d)知识产权归属单位所有的奖励和报酬纠纷;e)其他不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9.2.2 调解机构不予受理以下纠纷:a)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b)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d)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6 10 指导与监督 调解机构应接受上级及本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组织、制度、队伍和业务建设等方面接受指导,在调解活动中法律法规的适用、调解机构运行经费的使用等方面接受监督。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7 附录A (规范性
19、)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格式如图A.1所示。图A.1 申请书格式 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8 附录B (规范性)调解标识和徽章样式 调解标识和徽章样式如图B.1所示。图 B.1 调解标识和徽章样式 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9 附录C (资料性)调解机构标牌样式 调解机构标牌样式如图C.1所示。图 C.1 调解机构标牌样式 D B 3 2 0 1DB 3201/T 1098.12022 1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3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4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5 DB32/T 3669-2019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 D B 3 2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