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20.30 CCS B 51 2111 盘锦市地方标准 DB2111/T 00292023 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河豚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anjin puffer fish2023-11-13 发布2023-12-13 实施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2111/T 0029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 5 自然环境.2 6 品种.2 7 养殖与加工.2 8 产品质量.2 9 检验方法.3 10 检验规则.3 11 标志、标签、包装、储
2、存和运输.4 参考文献.5 DB2111/T 0029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华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文武、李昂、李春竹、吕锡源、梁旭昱、孙
3、百红、刘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0427-2269053)。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024-23881581)。DB2111/T 00292023 1 地理标志产品 盘锦河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盘锦河豚的保护范围、自然环境、品种、养殖与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质量
4、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盘锦河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27624 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 2018 红鳍东方鲀 SC/T 3124 鲜、冻养殖河豚鱼 SC/T 3035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DB21/T 2371 红鳍东方鲀采捕、运输及配送技术规程 DB21/T 2825.7 池塘混养技术规程 第7部分:海蜇、中国明对虾、缢蛏与红鳍东方鲀 DB21/T 3835.1
6、 红鳍东方鲀养殖技术规程 第1部分:工厂化养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河豚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Panjin puffer fish DB2111/T 00292023 2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养殖时长不低于180 d,质量符合本文件要求的河豚。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盘锦河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8号批准的范围,即辽宁省盘
7、锦市现辖行政区域内。5 自然环境 年平均日照时数2 648 h,年平均气温9.5,无霜期190 d,年平均降水量655.2 mm。水质符合GB 11607要求。6 品种 红鳍东方鲀(Takifugu rubripus),应符合SC 2018要求。7 养殖与加工 养殖 7.1 7.1.1 池塘养殖按 DB21/T 2825.7 执行。7.1.2 工厂化养殖按 DB21/T 3835.1 执行。加工 7.2 7.2.1 按 GB/T 27624 执行。7.2.2 生产过程应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8 产品质量感官要求 8.1 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
8、要求色泽表皮具有红鳍东方鲀固有斑纹和色泽;肌肉具有鱼肉自然色泽气味具有河豚固有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蒸煮试验蒸煮后,具有河豚鱼正常的鲜味,肉质洁白,肌肉组织细腻,滋味鲜美理化指标 8.2 应符合表2要求。DB2111/T 00292023 3 表2 理化指标项目 要求 规格/(g/尾)500 蛋白质/(g/100g)18.0 维生素B1/(g/100g)1.26 氨基酸/(g/100g)11.0 脂肪/(g/100g)0.26 不饱和脂肪酸占比/%15.36 河豚毒素 8.3 鱼肉河豚毒素含量不应超过2.2 mg/kg。安全指标 8.4 应符合GB
9、2733规定。净含量 8.5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9 检验方法感官检验:按 SC/T 3124 规定的方法执行。9.1 规格:采用显示分度值 1 g 的天平测定。9.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执行。9.3 维生素 B1:按 GB 5009.84 规定的方法执行。9.4 氨基酸:按 GB 5009.124 规定的方法执行。9.5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执行。9.6 不饱和脂肪酸占比:按 GB 5009.168 规定的方法执行。9.7 河豚毒素:按 GB 5009.206 规定的方法执行。9.8 安全指标:按 GB 2733 规
10、定的方法执行。9.9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9.10 10 检验规则产品组批 10.1 同一养殖单元、同一批生产的盘锦河豚为一个组批。抽样 10.2 按GB/T 30891规定执行。检验分类 10.3 10.3.1 出厂检验DB2111/T 00292023 4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河豚毒素、安全指标、净含量、包装、标志。10.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人
11、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e)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的周期性检验。判定规则 10.4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断为合格。11 标志、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标志 11.1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签 11.2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 11.3 应符合SC/T 3035要求。储存、运输 11.4 按SC/T 3124、DB21/T 2371规定执行。DB2111/T 00292023 5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8号关于批准对永年大蒜、盘锦河豚、莱阳梨、双流二荆条辣椒、渠县黄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