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CS C 60 DB2102大连市地方标准 DB2102/T 00922023 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服务规范 2023-10-27 发布2023-11-27 实施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2/T 0092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市安全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成彬、曲艳芳、王海罡、滕慧敏、郑
2、重、隋旭、丛波、杜旭。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有关单位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联系电话:0411-39052288。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市西岗区香二街16-1号),联系电话:0411-39053370。大连市安全科学研究院(大连市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联系电话:0411-62280436。DB2102/T 00922023 1 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微企业职业病防
3、治委托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资质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委托管理服务权利、服务形式、验收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小微企业委托职业病防治托管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的托管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4、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WS/T 77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微企业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以下简称“企业”)3.2 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机构 occupational health trusteeship organization 指为企业提供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防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托管机构”)3.3 职业病防治服务委托管理 o
5、ccupational health trusteeship 企业委托具有职业病防治能力的托管机构,对其提供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的管理模式。(以下简称“托管服务”)DB2102/T 00922023 2 4 一般规定 4.1 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变,仍由委托企业承担。4.2 托管机构为委托企业提供的托管服务,应符合委托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委托企业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4.3 托管机构应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依法开展托管服务。不应泄露委托企业的职工信息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影响委
6、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 资质要求 5.1 托管机构要求 5.1.1 在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成立的机构,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项目。5.1.2 有与其开展业务量相当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异地注册的托管机构派驻人员宜相对稳定,且有与其拟开展业务量相当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常驻的从业人员。5.1.3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支撑体系。5.1.4 有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托管服务方案。5.1.5 有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托管服务档案,做到一企一档。5.2 从业人员要求 从事职业病防治托管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
7、之一:a)具备职业病防治相关专业背景;b)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三年以上;c)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d)具备预防医学类或其他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五年以上。6 服务流程 6.1 企业职业病防治状况评估 6.1.1 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理念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6.1.2 分析企业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情况。6.1.3 检查企业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了解既往职业病防治相关信息。6.1.4 辨识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风险,核查风险管控措施,编制评估报告。6.2 实施职业病防治托管 6.2.1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8、托管服务内容、方式、频次要求、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和地点、预期效果、验收标准和方式、服务保障、责任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并签订服务协议。6.2.2 企业提出的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托管机构应予以拒绝。6.2.3 协议签订应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托管机构均不应在服务协议中设置免除法定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条款。DB2102/T 00922023 3 6.2.4 托管机构根据企业行业领域特点、结合评估报告内容,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等。6.2.5 开展服务时,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及其
9、他人员的安全,并服从委托企业的现场管理。7 服务内容 7.1 要求 应符合GBZ/T 225的要求。7.2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7.3 前期预防 7.3.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7.3.2“三同时”管理 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执行。7.4 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10、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符合GB 39800.1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的通知的要求。7.5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 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及GBZ 158执行。7.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及WS/T 771执行。7.7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执行。7.8 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GBZ 98、G
11、BZ 188等要求,制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体责任。7.9 应急救援建设 DB2102/T 00922023 4 参照GBZ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企业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企业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7.10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建立 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执行。7.11 防暑降温管理 应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8 委托管理服务权利 8.1 企业有权对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工
12、作进行监督管理。8.2 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9 服务形式 9.1 托管机构要根据委托企业职业病防治状况,采取套餐式或菜单式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9.2 职业病防治托管服务的期限不宜低于 1 年。10 验收与改进 10.1 托管机构和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开展职业病防治托管服务效果验收,并形成评验收报告。10.2 托管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情况、委托企业意见及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协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导落实,持续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DB2102/T 00922023 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3、主席令第 24 号,2018 年 12 月 29 日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2020 年 12 月 31 日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2012 年 4 月 27 日 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2012 年 4 月 27日 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0 号,2017年 1 月 10 日 6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2012 年 6 月 29 日
1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2013 年 12 月 31 日 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2014 年 11 月 13 日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516 号,2015 年 2 月 28 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 号,2017 年 4 月 27 日 11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2017 年 12 月 28 日 1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 号,2022 年 12 月 13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