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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02 T 007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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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02 T 007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pdf

    1、ICS 01.040.01 CCS A 01 DB2102大连市地方标准 DB2102/T 007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cordation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ents 2023-04-04 发布2023-05-04 实施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2/T 00732023 I 目 次 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备案审查原则.26 备案审查范围.27 备案.27.1 备案时限.27.2 备案要求.

    2、37.3 备案方式.3 7.4 备案材料.38 审查.48.1 收文登记.48.2 审查方式.48.3 审查期限.48.4 审查事项.48.5 审查意见.58.6 纠正措施.69 目录公布.610 档案管理.6附录 A(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据.7 DB2102/T 0073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大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司法局、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劲松、刘勇、陈竑名、李雷光、刘思、王岚、李玉祥、陈保通、张佳、刘永志、冯兴辉、肖艳波

    3、、王琳晶。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 联系电话:0411-83766625 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 联系人:李雷光 联系电话:0411-83766625 DB2102/T 00732023 III 引 言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

    4、过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备案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本文件系旨在明确备案监督机关、备案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范围、审查事项、审查意见、目录公布以及档案管理等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通过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DB2102/T 00732023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目录公布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6、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39362-2020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 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规范性文件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ents 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3.2 制定机关 enacting organ 指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区(市)县和乡(镇)人

    7、民政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3.3 起草部门 drafting department DB2102/T 00732023 2 指制定机关确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职责的部门或机构。3.4 备案监督机关 recorda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 指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3.5 备案监督机构 recordation an

    8、d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指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职责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4 总体要求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健全边界清晰、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审查依据(参见附录A),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备案审查人员。5 备案审查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a)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报备,不应瞒报、漏报、迟报;b)有备必审,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

    9、案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应备而不审;c)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应纠正和规范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文件作出处理。6 备案审查范围 制定机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确保有件必备。下列文件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a)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b)党组织制发的文件,包括党委、政府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党委、政府办公室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办文号的文件,党委工作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工作机关文号的文件等;c)群团组织(妇联、工会、团委、残联等)文件,包

    10、括群团组织与政府或者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制发,使用群团组织文号的文件等;d)用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且未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e)其他依法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文件。7 备案 7.1 备案时限 DB2102/T 00732023 3 制定机关应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备案。7.2 备案要求 制定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a)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b)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备案;c)两个以上政府工

    11、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d)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e)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f)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7.3 备案方式 制定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报送备案:a)径送报备。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按规定径送至备案监督机构;b)邮寄报备。采取邮寄方式报备的,应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至备案监督机构,不应使用其他邮寄方式;c)

    12、电子报备。按照要求通过“大连市政务协同一体化平台”传送至备案监督机构。7.4 备案材料 7.4.1 要求 制定机关应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依据对照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目录等备案材料。7.4.2 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的主送机关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关,报告内容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见附录A)、GB/T 9704-2012等国家标准要求的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7.4.3 正式文本 制定机关应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不应使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7.4.4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

    13、施、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以及协调处理情况、集体审议决定等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足30日施行的,应说明理由。不应以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阶段的起草说明作为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7.4.5 合法性审核意见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名称、审核依据、审核结论等,加盖审核专用章或者由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7.4.6 公平竞争审查表 DB2102/T 00732023 4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应逐项载明相应事项。7.4.7 依据对照表 依据

    14、对照表应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现行有效的制定依据、参考材料。7.4.8 制定依据目录 制定依据目录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顺序排列;制定依据目录应载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等内容;不应将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列入制定依据目录;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同时附依据文本。8 审查 8.1 收文登记 备案监督机构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收文登记,报送备案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备案材料要件不齐全、不规范的,备案监督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

    15、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按时报送备案。8.2 审查方式 备案监督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备案监督机构可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法律顾问以及专业机构协助审查。8.3 审查期限 备案监督机构应于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备案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备案监督机构决定延长审查期限的,应通知制定机关。8.4 审查事项 8.4.1 要求 备案监督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查。8.4.2 主体合法性 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查包括:a)

    16、制定机关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b)是否是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c)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法定职权;d)是否未经本级政府同意,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制发对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4.3 程序合法性 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包括:DB2102/T 00732023 5 a)是否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是否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起草说明;b)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内容的,征求意见期限是否少于30日;c)是否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d)涉及

    17、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e)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征求下级政府意见;f)依法应履行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是否依法履行。8.4.4 内容合法性 制定内容合法性审查包括:a)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决定不一致,是否与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b)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以及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c)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d)是否增

    18、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e)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f)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g)是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和兜底条款。8.4.5 规范性 规范性审查包括:a)是否符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b)是否符合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c)是否存在条文形式与段落形式混用的情形;d)文字表述是否存在歧义;e)施行日期是否载明具体年月日;f)是否不符合例外规则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g)是否不符合例外规则适用溯及既

    19、往;h)内容相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归并合一;i)是否存在不符合公文制发要求的其他情形。8.5 审查意见 8.5.1 处理方式 备案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a)未发现存在违法和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准予备案;b)未发现存在违法情形,但内容或者形式存在瑕疵,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原则上准予备案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c)制定主体、程序、内容不合法的,备案监督机构不予备案,并提出限期改变或者撤销的意见。DB2102/T 00732023 6 8.5.2 反馈形式 备案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查意见包含下列内容:a)制定机关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b)审查

    20、依据;c)审查意见或者建议。8.6 纠正措施 备案监督机构提出限期改变或者撤销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a)制定机关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照制定程序办理,制发新文同时废止旧文,并按照备案要求重新报备;b)制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撤销或者废止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监督机构;c)制定机关拒绝或者逾期不落实纠正要求的,由备案监督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被政府撤销的,备案监督机构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9 目录公布 备案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备案监督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

    21、文件目录。10 档案管理 备案监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备案审查材料纳入归档范围,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采取信息化手段,对档案材料进行有效管理。备案监督机构应按照年度进行归档,以收文登记序号排序,整理成卷。备案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见附录A)及GB/T 39362-2020、DA/T 31-2017等标准要求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DB2102/T 00732023 7 AA附 录 A(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

    22、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 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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