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ICS91.040.10CCS P33DB2101沈阳市地方标准DB2101/T 0054-2022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emporary centralized medical facilities for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ajor infectious diseases发布2022-11-25 发布2022-11-25 实施DB2101/T 0054-2022I前言本文件参照 GB/T
2、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选址规划和市政配套;4 建筑设计;5 结构设计;6 给排水设计;7 暖通设计;8 电气设计;9 智能化设计;10 消防设计;11 附录本文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规程的宣传贯彻、监督实施等工作,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 文 件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 文 件 参 编 单 位: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本
3、文件主要起草人员:乔博黄牧陈琦琛孙识昊刘晓晖杨红军于非非朱虹锦张鹏曹威汪扬陈志新许为民侯鸿章郭晓岩孙哲张信龙李强李尧金大鹏毛锦来高凤龙司金龙李明珠赵复苏张力佳刘鑫磊谷东霖李巍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文件归口部门联系电话:024-22565328;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138 号。文件起草单位联系电话:13694130556;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65 号。DB2101/T 0054-2022II目次1总则.12术语.23选址规划和市政配套.33.1 选址原则
4、.33.2 总平面规划及场地设计.34建筑设计.54.1 一般规定.54.2 平面布局要求.54.3 收治区.54.4 卫生通过区.64.5 清洁工作区.64.6 院前区.74.7 其他措施.75结构设计.85.1 一般规定.85.2 场地和地基要求.86给排水设计.96.1.一般规定.96.2 给水系统.96.3 热水及饮水供应.96.4排水系统.97暖通设计.117.1 一般规定.117.2 供暖与空调.117.3 通风.117.4 运行管理.128电气设计.148.1 供配电系统.148.2 照明系统.148.3 防雷接地系统.158.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159智能化.161
5、0消防设计.17附 录 A救护车洗消站流程图.18引用主要标准名录.20附:条文说明.22DB2101/T 0054-202211总则1.0.1 为应对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重特大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利用既有建筑快速建造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沈阳市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新建方舱流程可参照执行。1.0.3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设计和建设必须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建筑结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安全,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的现有条件和市政设施,综合考虑医疗设施全寿命期的经济性和
6、施工便捷性。1.0.4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设计和建设除了符合本规程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B2101/T 0054-202222术语2.0.1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 Shelter type temporary centralized medical treatmentfacilities利用体育馆、展览馆、厂房等高大空间的既有建筑,临时改造后作为集中收治轻症患者的临时医疗设施。2.0.2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结构体系、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通过设计集成,全部或主要采用预制部品部
7、件、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2.0.3 清洁区 clean area呼吸道及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物质污染的区域,且患者不应进入的区域。2.0.4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包括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品暂存和处理的场所。2.0.5 两通道 two passages呼吸道传染病诊治的病区中的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设在清洁区一端,患者通道、出入口设在污染区一端。2.0.6 院前区 The courtyard area接送收治人员车辆停靠区、车辆清洗消毒区
8、及必要的管理用房,属于污染区。2.0.7 收治区 patient admission area为防止向外界传播疾病,用于收治人员进行诊疗的建筑及其周边场地,场地内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区、污水处理等配套区域及设施,属于污染区。2.0.8 卫生通过区 Health pass area设于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供医护工作人员及物资由清洁工作区进入污染区、由污染区返回清洁工作区时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更衣、洗手、沐浴,以及穿戴、卸去防护用品的用房,并应安排物资配送通道。2.0.9 清洁工作区 Clean the work area污染区外医护工作人员工作的区域,包括会议室、病历室、库房等相
9、应配套用房。DB2101/T 0054-202233选址规划和市政配套3.1 选址原则3.1.1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水源保护地等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地段;远离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产品及有害气体生产存储区域、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加工区域;远离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等区域;远离食品和饲料加工生产企业等区域。3.1.2 应选择与医疗设施有便捷的交通联系、便于大规模人员转运及应急物资运输的地段,且应避开交通繁忙的路段。场地宜与两条交通通行状况良好的城市道路相邻,设置至少两个独立出入口。3.1.3 用于改造的既有
10、建筑应为结构状况良好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为开敞大空间或便于内部拆改的框架结构和大跨度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均应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3.1.4 场地周边的给排水、供配电、通讯信息等市政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医疗功能的使用要求或具备改造条件。3.1.5 场地宜有宽敞的室外空间,为临时停车和物资周转留出场地,并可安装相关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3.2 总平面规划及场地设计3.2.1 污染区内的建筑及设施与院区外周边相邻建筑、及清洁区内建筑之间的绿化隔离距离不宜小于 20m,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距离不宜小于 30m。3.2.2 场地内交通设计应结合消防需要,布置院区内的道
11、路,科学合理的组织内部交通,确保人流、物流顺畅便捷,洁、污互不交叉。收治人员经院前区进出收治区,医护人员与清洁物资由清洁区经卫生通过区进出收治区,医疗废弃物经专用出口由收治区运送至医疗废弃物暂存区,转运出院区。3.2.3 方舱医院污染区和清洁区应分设出入口,且相互距离不宜小于 10m,宜单独设置医疗废物转运出口。场地应进行全封闭管理,结合场地设置安全围护设施。所有出入的人员及车辆必须登记检查。场地内应根据需要设置救护车和大客车停车位,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救护车洗消设施。场地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3.2.4 设施布局应严格划分清洁区与污染区,各分区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分区之间应采用物理分隔并设置闸口
12、。清洁工作区为清洁区;卫生通过区为缓冲区;院前区、收治区为污染区。3.2.5 方舱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互相匹配的院前区、收治区、清洁工作区、卫生通过区的建设规模,各区宜预留扩展条件。3.2.6 应结合场地的自然地形特点、平面功能布局与施工技术条件,合理地组织地面排水、地下管线的利用与敷设,并解决好场地内外的高程衔接。3.2.7 无障碍设计应以满足肢体残疾者及推床等通行的需求,与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协调统一,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3.2.8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基本流程图DB2101/T 0054-20224图 3.2.8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基本流程图D
13、B2101/T 0054-20225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进行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和场地设施的改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内部分隔、建筑内部设施设备、室外市政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卫生防疫、生物安全、安全防护等。4.1.2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4.1.3 收治区、卫生通过区和清洁工作区所有房间均应设置空气消毒装置。4.1.4 出入口及患者服务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应不小于 3m,既有建筑内部通道如有高差处应用无障碍坡道连通。4.1.5 既有建筑中的地沟、变形缝和设备桥架等不间断设施,在跨越不同分区(清洁
14、区和污染区)时,必须做好封堵。4.1.6 患者入院、患者出院、送餐流线、污物流线、医护人员进出流线应各自独立,互不交叉。4.1.7 方舱医院应根据平时及应急时需要,统筹设置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供暖、变配电、网络通信、消防控制及安全防范等设备用房。其位置应符合感染控制的要求,宜靠近负荷中心,噪声和振动不应对收治人员、医护工作人员的治疗、康复和工作造成干扰。设备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通道。4.1.8 方舱医院宜选用标准化的轻质结构主体构件,及模数化、装配式围护材料。建筑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和维护的要求。4.1.9 厨房、备餐间的面积和平面布局应
15、根据管理流程、收治人员和医护工作人员规模合理确定。应采取措施避免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其他区域造成干扰。4.1.10 方舱医院应根据平时及应急时需要,统筹设置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供暖、变配电、网络通信、消防控制及安全防范等设备用房。其位置应符合感染控制的要求,宜靠近负荷中心,噪声和振动不应对收治人员、医护工作人员的治疗、康复和工作造成干扰。设备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通道。管道穿越不同房间处应采取密封措施。4.2 平面布局要求4.2.1 建筑平面布局应严格遵循“医患分区”的原则,按医患分离、洁污分离的方式组织出入口和流线,并预留适度的患者活动空间。4.2.2 功能分区严格按
16、照清洁区、卫生通过区、污染区划分。由清洁区进入污染区应通过卫生通过区,通过卫生通过区应经过更衣穿防护服缓冲等流程;由污染区通过卫生通过区返回工作准备区,应经过脱防护服淋浴更衣等流程。4.2.3 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的分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满足各分区内安全疏散要求。4.2.4 清洁区应分为清洁工作区和物资保障区及相关附属设施。清洁区应与污染区隔离,达到清洁性要求,可以选择与既有建筑大空间(污染区)不连通的办公区等相对独立空间,也可以在室外场地搭建帐篷或者装配式板房构筑清洁区。4.2.5 污染区由室外和室内两部分组成。室外部分包含接收患者落客区、信息登记录入区、舱外检查检验区、室外附属设施等。室内
17、部分包含护理单元、医护诊疗值班单元、解除隔离洗消单元、室内附属设施及医疗废物消毒打包区等。4.3 收治区4.3.1 收治区主要包括:接待和登记区、住院病房区、检查治疗区、特殊人员抢救、照护区、护士站、出院转院处置区。物资存放区。开水间、卫生洗漱区以及医疗废物暂存与洗消DB2101/T 0054-20226间等。4.3.2 收治区功能布局宜采用开敞形式,以住院病房区为中心,在周边位置合理配置相应功能区域。住院病房区由若干护理单元构成,每个护理单元宜在 90100 床之间。收治区宜按每 20 床位设置一个看护单元,单元之间设置轻质隔断。收治人员每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 平方米,可根据情况进行灵
18、活隔断组合。宜在病床床头和一侧设置高度不低于 1.3m的隔断,围合形成相对私密的空间。平行的两床间净距不小于 1.2 米,护理组内通道宽度不小于 1.6 米。4.3.3 每个护理单元应配备紧急处置区,紧急处置区应配置 2 张抢救床位和氧气瓶、抢救车、抢救药品、监护抢救设备、转运平车等设施。结合实际需要设置特殊人员转运前的抢救、照护区域,并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配置相应的救治设备设施,收治人员转运路线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及设施。4.3.4 护理区宜设置特殊患者独立隔离区。4.3.5 护理工作区包含移动医生工作站、中心护士站、治疗室、配剂室、处置室、库房等。中心护士站应设置在护理单元中部位置,靠近医护人
19、员走道处。根据收治区床位规模、管理要求,合理规划护士站数量及规模,护士站宜设于住院病房区的中间位置,便于观察和到达收治人员床边。4.3.6 方舱内应为相关人员设置工作空间,应包括入院处置室、诊室、心理咨询室、检验室、保卫室、清洁人员工作室、信息采集区等功能房间等。4.3.7 室内附属设施区包括解除隔离洗消区、盥洗室、卫生间、污洗间、污物打包消毒间等。厕位配备标准为 10-15 个厕位/100 床。4.3.8 收治区出入口应设卫生通过区,宜使用两道闸门。4.4 卫生通过区4.4.1 在收治区和清洁工作区之间根据卫生防疫要求设置相应的缓冲间。卫生通过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两侧的门不应同时开启,脱
20、衣间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缓冲区房间内应设置非手触式手盆。4.4.2 医护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应经过更衣、穿戴防护装备、缓冲等房间;由污染区返回清洁区,应经过一脱、二脱、淋浴(可根据需要设置)、更衣等房间;卫生通过区的医疗废弃物外运通道应相对独立、便捷。4.4.3 卫生通过区应靠近收治区,可通过连廊等与收治区相连。卫生通过区附近宜设置运送工作人员及物资车辆的停靠场地。应综合方舱医院规模、管理流程、医护工作人员通过卫生通过区消耗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通过用房建设规模。污染区与清洁工作区之间的物资配送宜采用设置双门的缓冲间。4.5 清洁工作区4.5.1 清洁工作区应自成一区,并与收治区联系方便。4.5
21、.2 清洁工作区应设置医护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具备远程会诊功能)、值班室、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物资库房、备餐间、设备机房等配套用房,并配置供公安民警、保洁、保安等人员使用的办公、休息、换班交接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宿舍等用房。4.5.3 清洁工作区宜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及风险等级合理分区设置办公区、宿舍区及配套区,合理规划人员、餐食、物资等流线。宿舍宜采用单人间,房间内宜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4.5.4 清洁工作区宜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及风险等级合理分区设置办公区、宿舍区及配套区,合理规划人员、餐食、物资等流线。宿舍宜采用单人间,房间内宜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
22、、DB2101/T 0054-20227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4.6 院前区4.6.1 院前区应合理组织收治人员流线,规划必要车辆停放空间,设置负压救护车停放场地,并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洗消场地及设施,并配套建设管理人员及司机工作、临时休息用房。4.6.2 医疗废物暂存间位置应位于收治区的下风向处,应设置值班室、储藏室、加药室、垃圾房等房间,并设置明确警示标识。院区的垃圾应集中转运、集中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的 588 号)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4.6.3 救护车洗消站设置应符合卫生防疫流程,应保证充足的回车场地及方便的进出流线。救护车洗消站应设置单独车辆消毒空间,并设
23、置穿衣与脱衣两条人员流线,穿衣流线为:休息区穿防护服车辆消毒。脱衣流线为:车辆消毒一脱二脱缓冲休息区。脱衣间宜设置可开启外窗,一脱间空间宜满足 5 人同时使用,所有洗涤设施应设置非手触式龙头。4.6.4 结合功能分区可在院前区、收治区适当位置设置或预留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的空间和安装条件,便于快速运输、安装到位。设置移动式 CT、检测实验室等设施时,应预留土建及机电建设条件,及其与建筑之间的通道。4.7 其他措施4.7.1“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内部应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维护、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材料。4.7.2 建筑室内面层不应选用布艺、地毯等材料。不应选用有织物表面的家具
24、。4.7.3 方舱医院选用的建筑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和维护的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与墙裙应采取防昆虫、鼠措施。4.7.4 所有家具、采暖散热器、空调通风等设备及电器插座开关应为简单易消毒形式。4.7.5 装配式板材形成架空位置应用砌体和保温材料做好封堵措施。4.7.6 成品大便器、手盆等洁具安装应满足人性化的要求。4.7.7 热水器等局部荷载较大的设备应设置设备基础。4.7.8 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应按照各级导向标识指示功能的不同并根据各医院实际,放置在建筑物内(外)醒目的位置。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必须完整,指示清晰;色彩上应整体统一,与医院整体环境相协调。
25、导向标识的设置应根据各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应符合人的视觉习惯,并能保证人体在离目标标识牌前 2-10 米处开始就能清晰辨认标识上的有效文字和内容。DB2101/T 0054-202285结构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方舱医院结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一级,抗震设防分类不得低于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临时改造后其集中收治使用功能的后续使用年限为 5 年。5.1.2 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应选择结构状况良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便于内部拆改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5.1.3 应提前收集该既有建筑的相关结构资料,包括工程图纸、设计施工变更、建筑材料、竣工验收资料和使用过程的有关情况等,并应对该建筑的使用条件
26、、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5.1.4 既有建筑改造,不应改变原结构受力体系,室内新增临时设施宜采用自成体系的独立构架,对原结构中因使用功能改变引起使用荷载变化的区域应进行结构构件承载力、基础承载力、地基承载力及变形等复核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5.2 场地和地基要求5.2.1 既有建筑周围新增临时附属设施的基础宜选用对场地破坏小,对场地承载力要求不高且易于场地恢复的基础形式。当建造场地为杂填土、软弱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5.2.2 平整场地时,回填材料宜采用素土等易于压实、易于恢复的材料;场地应做好排水设计;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土冬季防冻胀措施。DB2101/
27、T 0054-202296给排水设计6.1.一般规定6.1.1 既有建筑改造方舱医院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给排水系统与消防系统的改造适宜性进行评估,并确定适用的给排水系统与消防系统方案。6.1.2 对既有建筑的给排水与消防系统进行改造设计时,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采用能减少改造内容、施工方便、快捷且便于后期拆除、恢复的方案。6.2 给水系统6.2.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6.2.2 给水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耐温、耐腐蚀,且应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的空间。6.2.3
28、 生活给水泵房应设置在清洁区。6.2.4 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供水方式供给,且供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加水泵的给水系统。当改造项目采用断流水箱供水确有困难时,应依据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分析供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的危险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产生回流污染的风险较低,且供水压力满足要求时,供水系统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2 当风险较高时,仍应采用断流水箱供水方式。3 清洁区与污染区等的卫生器具应分别设置给水管道,污染区的给水管道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清洁区给水管道不宜布置在污染区内。4 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卫生器具水嘴应具有防
29、溅功能。6.3 热水及饮水供应6.3.1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电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当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低于 60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消毒设施。6.3.2 生活热水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 的规定。2 热水配水点温度不低于 45,水加热器最高温度不宜超过 70。3 供热水的淋浴器、洗手盆宜采用恒温混合阀、恒温混合龙头。4 淋浴器、洗手盆的热水供水应有防烫伤措施。6.3.3 患者治疗区应设置饮用水供水点。6.4排水系统6.4.1 医护人员、后勤保
30、障人员和患者的卫生间及洗浴排水应分开收集,且应各自独立排到预消毒污水处理装置,排水通气系统均应独立设置,消毒处理后排放。6.4.2 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地漏宜采用洗手盆排水向地漏水封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规定值的 0.7 倍;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50mm,且不得大于 100mm。DB2101/T 0054-2022106.4.3 污染区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处理消毒合格后排放。6.4.4 污染区污水排水系统应采用无检查井的管道进行连接或采用室外密闭检查井的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进入污
31、水处理设备前的污水管道上应设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间距不应大于50m。2 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并且通风良好的室外部位,污染区的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可靠的消杀设备。6.4.5 临时应急医疗救治场所所有车辆冲洗和消毒废水应排入污水系统,污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6.4.6 污废水均应经过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池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DB2101/T 0054-2022117暖通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既有建筑改造方舱医院时,
32、应对既有建筑的冷热源、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改造适宜性进行评估,并确定适用的冷热源、供暖、通风与空调方案。7.1.2 对既有建筑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进行改造设计时,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采用能减少改造内容、施工方便、快捷且便于后期拆除、恢复的方案。7.1.3 原有供暖、空调和排风系统无法利用或未设置时,应增设供暖、空调以及机械通风系统。7.1.4 既有建筑改造方舱医院时,不应将原有防排烟系统作为防排烟以外的用途。7.2 供暖与空调7.2.1 方舱医院各功能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宜按下表:表 7.2.1方舱医院各功能房间室内设计温度房间名称温 度()夏 季冬季收治区26-2818-22卫生通过区26-
33、2818-22救护车洗消站更衣,休息区26-2818-22车辆消毒区26-2815医疗废物暂存305污水处理站-157.2.2 收治区无供暖设施或现有供暖设施无法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需增设供暖设施。7.2.3 收治区需增设空调时,宜设置分体式空调或多联机空调系统。7.2.4 方舱医院临时新建配套功能用房:卫生通过区、医疗废物暂存、急救车洗消站、污水处理站等房间冬季宜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或电暖器供暖,夏季宜采用分体空调。7.2.5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7.3 通风7.3.1 方舱医院应按清洁区,污染区分别设置机械通风系统。7.3.2 收治区应设置独立机械通风系统,
34、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收治区排风量按每床不小于 150m3/h 计算。室内排风口应远离医务人员入口及工作区域。2 收治区排风量应大于新风量,维持收治区负压。收治区的新风量不宜大于排风量的80%。3 收治区排风机应设置在系统末端,在排风机入口应设置粗、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和消杀装置。风机宜放置在室外污染区域。排风出风口引至屋面高空排放。4 收治区新风系统利用原有空调系统时应采用全新风运行方式,关闭回风阀,封堵回风口。DB2101/T 0054-2022125 收治区新风系统应设置粗、中效过滤器。新风取风口应位于室外清洁区域,且与排风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或排风出口高于新风入口不小于 6 米
35、;其他污染源与新风入口不宜设置在建筑同一侧,并应保持上述安全距离。7.3.3 卫生通过区按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别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一脱、二脱(污染区)设独立机械排风。一脱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20 次/h 计算。二脱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15 次/h 计算。室内排风口设于房间下部,排风口底部距地面不小于 100mm。2 污染区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污染区一侧,排风机入口应设置粗、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和消杀装置,排风出口引至屋顶排放。3 卫生通过区的清洁区设独立机械排风,其中卫生间排风换气次数按 8-10 次/h 计算,淋浴间排风换气次数按 5-6 次/h 计算。4 清洁区的更衣
36、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新风量按换气次数 6 次/h 计算,且新风量大于排风量,保证房间正压。新风入口应位于室外清洁区域,且与排风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20 米,或排风出口高于新风入口不小于 6 米。5 卫生通过区室内空气流向应控制为:入口区域:更衣间穿防护服缓冲;出口区域:更衣间二脱一脱。7.3.4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淋浴间应设置集中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次数按不小于 15 次/h 计算。排风机宜放置在室外污染区域,排风经粗、中、高效过滤、消杀后引至屋面高空排放。7.3.5 医疗垃圾暂存点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次数按不小于 15 次/h 计算。排风经粗、中、高效过器、消杀后引至屋面高空排放。7.3.
37、6 救护车洗消站按清洁区和污染区分别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车辆消毒区应设独立机械排风,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计算。排风机入口应设置粗、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和消杀装置,排风出口引至屋顶排放。2 预消毒、一更、二更应设独立机械排风。一更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20 次/h 计算,二更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15 次/h 计算,预消毒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15 次/h 计算。室内排风口设于房间下部,排风口底部距地面不小于 100mm。排风机入口应设置粗、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和消杀装置,排风出口引至屋顶排放。3 清洁区内的卫生间应设独立机械排风,排风换气次数卫生间按 8-10
38、次/h 计算。4 清洁区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新风量按换气次数 6 次/h 计算。且新风量大于排风量,保证房间正压。新风入口应位于室外清洁区域,且与排风出口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或排风出口高于新风入口不小于 6 米。5 救护车洗消站室内空气流向应控制为:穿衣流线:休息区穿防护服车辆消毒;脱衣流线:休息区二更一更。7.3.7 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换气次数按不小于 8-12 次/h 计算。排风机宜放置在室外污染区域,排风经粗、中、高效过滤和消杀后引至屋面高空排放。7.3.8 污染区的排风立管不应与送风立管共用竖井。7.3.9 机械送风系统新风应设置冬季加热设施,夏季宜设置制冷设施。7.
39、4 运行管理7.4.1 各区送、排风机联动运行,污染区开机顺序为先开启排风机,再开启新风机,关机顺序为先关闭新风机,再关闭排风机;清洁区开机顺序为先开启新风机,再开启排风机,关机顺序为先关闭排风机,再关闭新风机。DB2101/T 0054-2022137.4.2 拆除或更换排风过滤器应由专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置。7.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加强卫生管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的规定。7.4.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
40、-2012)的规定。7.4.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WS/T396-2012)的规定。DB2101/T 0054-2022148电气设计8.1 供配电系统8.1.1 电气设计应参照如下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41、范GB 508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新冠肺炎方舱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布)、方舱医院设计导则(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 2022 年 7 月 6 日发布)。另外,还应满足当地电业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8.1.2 用电负荷分级还应满足如下要求:方舱内消防系统、用于负压的通风系统、走道(公共)照明、污水处理站及生活水泵、办公用电、电讯机房、120 洗消站等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8.1.3 方舱医院供电电源等级应与项目负荷等级要求一致。8.1.4 宜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变配电系统提供电源,电源由既有建筑总低压配电室引至
42、改造区域的低压配电系统进线柜。8.1.5 若既有建筑变配电系统无法满足改造区域配电系统对电源、容量的要求,应由市政另外引来 10kV 中压电源,应增设配电柜、变压器等设施。建筑内不具备增设条件时,可以采用在室外设置箱式变电站及室外箱式静音型柴油发电机组方式。当既有建筑规模及负荷较小时,可由市政另外引来 380/220V 低压电源。8.1.6 当增设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时,柴油发电机组电源与市电电源的投切宜在改造区域的低压配电室完成。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启动并在 15s 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荷供电,持续供电时间不
43、宜小于 12h。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 05s 的负荷,应增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5min。8.1.7 方舱内每床床头隔板处宜设置三组五孔安全型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地 0.8m。特殊人员抢救、照护区应按床位设置独立插座回路,每个床位宜设置不少于 6 组五孔安全型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地 0.8m。公共区域应设置清扫及智能设备用插座,安装高度距地 0.3m。8.1.8 应规划改造区域纵向及水平方向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及路径,同时应与相关专业协调,使线路敷设更合理、快捷。应按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别设置配电回路,槽盒及穿线管穿越隔墙时所产生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
44、靠密封。8.1.9 改造区域的配电箱有条件时宜集中设于配电室或专用场所。8.1.10 所有新设保护管及槽盒可明敷设,应考虑配电系统保护管及槽盒的防护及安全性。线缆保护管及槽盒均应为双面镀锌金属管、金属槽盒且应采取防火措施。电线电缆均应为低烟、无卤、低毒阻燃型铜芯线缆;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以及消防配电线路线缆的选择和敷设方式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关于火灾时传输信号或连续供电的需要的规定。8.1.11 宜选用成套定型的电气设备。8.2 照明系统8.2.1 照明系统的设计宜采用 LED 照明光源,光源色温不宜大于 4000K,一般显色指数 Ra应大于 80。8.2.2 普通照明应利用既有建筑的照明
45、系统。在各走道及公共空间应设置用于夜间照明的灯具,灯具宜安装于隔板上部距地 2.4m 处。DB2101/T 0054-2022158.2.3 可根据总平面图的布置情况及使用管理需求,考虑设置室外道路的照明设施。8.2.4 在医疗场所及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消毒设施。对于固定安装的紫外线杀菌灯,其灯控开关应区别于其他普通照明开关,应由专人管理并采取防误开措施。灯控开关安装高度应为距地 1.8m,根据管理及安全要求可采用单灯单控或群控方式或两种方式组合。紫外线灯灯具宜安装于隔板上部 2.4m 处,若条件允许也可以采用吊装或吸顶安装。紫外线灯应由专设的紫外线灯照明配电箱统一配电,不应由普
46、通照明配电箱配电。8.2.5 感应水龙头、感应门、感应式小便斗等应设非接触开关的设施、设备应与相关专业配合,预留电源接口。8.2.6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执行。8.3 防雷接地系统8.3.1 防雷接地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系统,当原系统不能满足方舱医院的要求时,应按要求完善此系统。8.3.2 有淋浴的卫生间或淋浴间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8.3.3 所有新增设的照明及插座回路均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8.4.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宜利用既有建筑的系统。改造区域建筑格局有调整部分应按现行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应实现与原系统的
47、衔接。DB2101/T 0054-2022169 智能化9.0.1 智能化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应根据服务、管理需要设置智能化系统。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宽带网接入及综合布线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语音对讲系统、广播系统及其他需设置的系统。9.0.2 应按照防控工作要求,设置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等的专用通信接口。9.0.3 应实现无线 Wi-Fi 信号的覆盖。9.0.4 在办公用房及护士站等房间均应设置语音及数据端口。方舱病床区域不设置固定的语音及数据端口,应设置无线 AP 接入点,无线 AP 接入点应设于隔板上部。方舱走道及公共区域应设置用于医疗内网
48、的无线 AP 接入点。9.0.5 在公共活动区域应设置网络电视,网络电视通过无线 Wi-Fi 网络接收电视节目及发布信息。9.0.6 在走道、出入口、公共区域及卫生通过区的一脱和二脱房间应设置网络监控摄像机,在管理房间(监控室)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主机、监视、存储等设备。9.0.7 应根据使用管理需求在卫生通过区的一脱和二脱房间设置可与管理房间(监控室)实时通话的语音对讲系统。9.0.8 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求,在室外、医疗废弃物等附属配套建筑及需要的区域设置网络监控摄像机。9.0.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可在有需求场所或重要房间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采用非接触式控制方
49、式,应具备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自动和手动方式解除门禁的功能,使之处于开启状态。出入口控制系统主机应设于管理房间内。9.0.10 应按护士站护理范围分区域设置医护对讲系统,实现语音的双向对讲功能,每床床头设置对讲病床分机,对讲主机设在对应护士站内。9.0.11 可根据管理及使用需求设置广播系统,前端控制设备可设于护士站及主控室。若既有建筑设有满足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以及消防广播系统,本系统应纳入原有消防广播系统,并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9.0.12 在改造区域应设置弱电间,用于安装网络设备及智能化系统设备。9.0.13 所有保护管及槽盒可明敷设,应考虑保护管及槽盒的防护及安全性。线
50、缆保护管及槽盒均应为双面镀锌金属管、金属槽盒且应采取防火措施。DB2101/T 0054-20221710消防设计10.0.1 方舱式临时集中收治医疗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10.0.2 建筑物应符合消防救援相关要求,消防车道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10.0.3 收治区每个护理单元应有 2 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收治区内任意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10.0.4 收治区内应为每名医护人员配备一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