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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7 T 51-2024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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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7 T 51-2024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pdf

    1、 ICS 03.160 CCS A 12 1407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标准 DB1407/T 512024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 2024-01 10 发布2024-04-10 实施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407/T 512024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接待受理.1 5 调解.4 6 案件审理.5 附录 A(资料性)行政复议接待常用规范用语.11 附录 B(规范性)行政复议听证规则.13 DB1407/T 51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2、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晋中市司法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晋中市行政复议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磊石、智玉萍、原旭升、权进强、王一宇、黄晓庆、张宏竹、康惠钦。DB1407/T 512024 III 引言 本文件从接待、受理、调解、审理、决定等环节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内部流程以及对外服务质量的全过程管控提出技术依据,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统一、具体的操作指引,以期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稳定、可预期。DB1407/T 5

    3、12024 1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接待受理、调解、案件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办理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三人 申请人以外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 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统称。4 接待受理 DB1407/T 512024 2 接待 4.1.1 接待登记 4.1.1.1 工作人员应详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来访接待登记表,对反映事项进行登记。4.1.1.2 对反映事项明显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事项,告知当事人解决反映事项的途径或做好解释疏导。4.1.1.3 当事人坚持提交申请的,登记接收后转入受理审查程序。4.1.1.4 接待

    5、来访者应当主动问候、语言礼貌、态度热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复议程序等相关提示。常用规范用语见附录 A。4.1.2 一次告知 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一次告知以下内容:a)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已接收其材料,并告知案件进展查询渠道;b)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名称、材料类型和材料提交方式。4.1.3 应急处置 接待中遇有重大、复杂、紧急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次性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5人次以上或累计30人次以上的行政复议来访事项、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听劝阻采取极端形式,可能影响自身

    6、或他人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及时应对,同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处置完毕后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申请 4.2.1 申请方式 4.2.1.1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指导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a)行政复议申请书。b)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

    7、份证复印件。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推选 15 名代表人参加复议,提交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d)证据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e)委托授权文书: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f)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DB1407/T 512024 3 4.

    8、2.1.2 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现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捺印确认;b)指导申请人提交 4.2.1.1 中 b-f 规定的材料。4.2.2 申请接收 4.2.2.1 当面接收 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材料流转;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4.2.2.2 邮寄接收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拆封邮件并保存信封和邮

    9、件单;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4.2.2.3 互联网接收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a)及时保存接收资料;b)按 4.2.1 规定核验材料完整性。审查 4.3.1 审查要点 行政复议机构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a)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b)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d)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e)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f)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g)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

    10、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h)其他影响案件受理的事项;i)是否存在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4.3.2 材料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应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DB1407/T 512024 4 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4.3.3 审查结果 4.3.3.1 受理 审查决定

    11、予以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4.3.3.2 不予受理 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变更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无法通知或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5 调解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

    12、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先行调解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事项,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予以先行调解:a)对交通警察部门因交通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b)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c)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d)其他适宜以调解方式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调解启动 5.2.1 当事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调解申请。5.2.2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符合调解范围的行政复议事项主动向申请人释明,在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情况下组织先行调解。5.2.3 调解期间中止案件审理。5.2.4 调解期间一般不超过 20 日,确因

    13、需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30 日。调解实施 5.3.1 通知送达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应至少3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调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调解。DB1407/T 512024 5 5.3.2 调解方式 5.3.2.1 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诉求,耐心释法析理,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5.3.2.2 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5.3.3 调解结果 在自愿合法和尊重案件事实基础上,可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a)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

    14、不当的,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b)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类行政复议申请,经督促行政机关已公开相关信息、履行职责的,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c)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不成立的,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d)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e)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内容事项及时履行完毕,或者争议各方认为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5.3.4 终止调解 有以下情形的终止调解:a)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b)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到调解现场以及

    15、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c)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调解可能的;d)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e)调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的;f)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调解的,按法定程序继续办理,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承诺、陈述,不影响案件办理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6 案件审理 案件类型 根据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影响以及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涉案群体等因素,将行政复议案件分为简易、普通、重大复杂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审理方式。6.1.1 简易案件 简易案件包括以下情形:a)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b)被申

    16、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c)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d)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6.1.2 重大复杂案件 DB1407/T 512024 6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以下情形:a)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b)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c)对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有疑义的;d)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争议的;e)处理结果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f)案件处理结果对相关行政机关后续处理相关事项具有重要影响的;g)案件处理结果对政府社会公信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h)其他重大复杂行政复议

    17、案件。6.1.3 普通案件 除6.1.1,6.1.2所列以外的案件。审理要点 6.2.1 对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主要审理下列内容:a)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b)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c)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d)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e)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f)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6.2.2 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a)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b)申请人是否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c)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d)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

    18、依据是否合法;e)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6.2.3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a)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b)是否存在损害后果;c)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d)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审理方式 6.1.1所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除6.1.1所列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答复 6.4.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

    19、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6.4.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DB1407/T 512024 7 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调查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的,可采取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方式核实案情。听取意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

    20、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听证 6.7.1 听证范围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a)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b)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c)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6.7.2 听证要求 a)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听证当事人应到场参与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c)行政复议决定直接影响第三人重

    21、大利益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组织听证。d)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6.7.3 听证准备 a)拟定听证提纲;b)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c)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d)听证前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提前 3 日告知听证参加人。6.7.4 参加人员 a)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从行政复议人员中指定;b)听证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担任;c)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d)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e)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包括翻译人员、鉴定

    22、人、勘验人、证人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听证的人员。6.7.5 听证规则 DB1407/T 512024 8 听证规则见附录B。集体讨论 6.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请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a)案情疑难、复杂的;b)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利益等重大影响的;c)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d)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e)法律依据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f)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8.2 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集体讨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b)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报;c)参加人员就争议焦点和处理意见发表意见;d)集体讨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

    23、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确定案件办理意见;e)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后,可以再次提交集体讨论;f)集体讨论记录由所有参加人核对并签名后存档。咨询 6.9.1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a)案情重大、疑难、复杂;b)专业性、技术性较强;c)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6.9.2 咨询方式可采取的方式:a)会议咨询;b)书面咨询。6.9.3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6.9.4 咨询意见结果不对外公开,不在复议文书中引用。审理期限 6.10.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24、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6.10.2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6.10.3 复议期间案件中止审理的,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结案 6.11.1 结案方式 a)作出行政复议决定;DB1407/T 512024 9 b)达成调解;c)行政复议终止。6.11.2

    25、作出复议决定 6.11.2.1 以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结案的,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11.2.2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6.11.2.3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6.11.2.4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违反法定程序;c)适用的依据不合法;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6.11.2.5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

    26、内容不适当;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c)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6.11.2.6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a)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b)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c)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d)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e)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6.11.2.7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确认该行政行为无

    27、效。6.11.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a)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b)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在规定的受理范围的。6.11.3 调解结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具体方式按照本文件第五章实施。6.11.4 终止 6.1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a)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b)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c)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

    28、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d)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或者刑事强制措施;DB1407/T 512024 10 e)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中止原因仍未消除的。6.11.4.2 行政复议终止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 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监督履行 6.13.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市级

    29、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监督申请。6.13.2 被申请人对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复议决定要依法全面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DB1407/T 512024 11 A A 附录A (资料性)行政复议接待常用规范用语 A.1 基本要求 A.1.1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并保持工作环境整洁。A.1.2 定时到岗,工作不懈怠,不相互推诿,对来访群众或当事人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应清楚明确地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所必备的手续、材料、证件等,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A.1.3 坚

    30、持文明用语,不急不躁,尊重来访群众,认真耐心听取问题及当事人的陈述。A.1.4 认真仔细审查来访者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申请书中名称不符或地址不详及需要补充等问题提示当事人写明。A.2 来访接待 A.2.1 接待来访者应当主动问候、语言礼貌、态度热情,解答问题清晰、准确,行政复议引导认真、耐心,不得对来访者的询问简单敷衍或者不予理睬,不得嘲讽、挖苦、训斥来访者。A.2.2 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你好!今天来访的人比较多,请你排队等候。你好,请问你要办什么事情?请不要着急,有话慢慢讲,我们会依法处理的。如果你要申请行政复议,请先看看复议须知,把有关材料准备齐全

    31、。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们会为你提供帮助。申请行政复议最好提交书面申请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如果你自己不会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你要找的(同志)现在不在办公室。请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转交给他,请他和你联系。你反映的问题我已经记录下来,请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按规定办理并及时给你答复。你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办理,请你理解。A.3 立案受理 A.3.1 在受理立案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复议程序等相关提示,不得拒绝回答当事人的合理疑问或者以简单语句敷衍应付,不得不讲明理由而简单拒绝立案,不得就证据效力、案件结果等实体性问题作出主观判断或者向当事人提

    32、供倾向性意见。A.3.2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请问你是要申请行政复议吗?请把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给我看一下。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不够规范。请参照样本修改后再来递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还缺少材料,请补齐后再来办理复议申请手续。你的案件尚未立案,正在审查之中,我们会在天内给你答复,请你耐心等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齐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们会尽快办理。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部门负责,建议你到部门反映。DB1407/T 512024 12 A.4 调解 A.4.1 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体现客观、公正的立场,以通俗易懂

    33、的语言释之以法,以平等协商的语言晓之以理,以真诚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不得使用威胁性的语言对当事人施加压力。A.4.2 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根据本案的情况和双方的关系,建议你们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请问你们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既然双方都同意调解,希望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方案。请你们相信,我们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公正地主持调解,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如果调解不能成功,我们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请你们不要有思想顾虑。对方已经同意做出让步,你是否也做些让步,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今天的调解双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请你们回去再作考虑。如果还有其他调解方案

    34、,请及时与我们联系。A.5 送达 A.5.1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依法表明身份,对当事人称谓恰当、语言文明,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程序性提示,但应当避免向当事人透露案情或者就实体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A.5.2 在送达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使用如下文明用语:你好,我是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把送达给你,请你签收。你好,现在把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你,请你签收。如果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人拒绝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依法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现在请你见证,谢谢协助。DB1407/T 512024 13 B B 附录B (规范性)行政复议听证规

    35、则 B.1 基本要求 B.1.1 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B.1.2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B.1.3 听证一般在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B.1.4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B.2 听证组 B.2.1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应当组成听证组,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

    36、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B.2.2 案件主办人员应当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B.2.3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人员旁听听证。B.3 合并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举行听证: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b)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c)同一行政机关就同类事实对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多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

    37、;d)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e)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听证的其他情形。B.4 听证参加人 B.4.1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B.4.2 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B.4.3 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参加听证。DB1407/T 512024 14 B.4.4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听证的人员。B.4.5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如下权利:a)申请回避;b)对案件事实、适用法

    38、律等进行陈述申辩;c)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B.4.6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承担下列义务:a)按时参加听证;b)如实回答听证员的有关提问;c)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d)遵守听证纪律。B.5 旁听 B.5.1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听证室场地设施条件确定旁听人员的数量。旁听人员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B.5.2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a)证人、鉴定人、勘验人;b)未获得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未成年人;c)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d)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e)其他有可能妨害听证秩序的人。B.6 回避 B.6.1 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

    39、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B.6.2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以外的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B.6.3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暂停听证。不能即时作出处理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处理决定作出后通知当事人恢复听证。B.6.4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卷。B.7 听证纪律 B.7.1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在听证中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以下纪律:a)

    40、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场;b)不得鼓掌、喧哗;c)不得吸烟、进食;d)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e)未经允许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电话;f)未经允许不得对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听证活动;DB1407/T 512024 15 g)不得有其他危害听证安全或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B.7.2 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参加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听证。B.7.3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B.8 听证流程 B.8.1 听证按下列程

    41、序进行:a)听证员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b)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c)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d)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e)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f)被申请人陈述答复意见;g)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意见;h)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退席,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i)各方当事人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j)各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42、;k)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l)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m)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B.8.2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听证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听证程序。B.8.3 听证员可以依据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执法证、律师执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根据授权委托书核实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委托事项及权限。B.8.4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B.9 听证记录 B.9.1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B.9.2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B.9.3 听证参加人发现听证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者补正,并对修改、补正部分签名确认。B.9.4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进行缺席听证,相关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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