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12 1405 晋城市地方标准 DB 1405/T 020202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2021-12-24 发布2022-03-24 实施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405/T 020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申报要求.1 5 评定原则.1 6 评定依据.1 7 评定组织.2 8 评定程序.2 DB 1405/T 020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2、。本文件由晋城市民政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晋城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城市民政局、麦斯达夫标准化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学胜、王雪娥、王燕妮、郑波、李亚鸽。DB 1405/T 0202021 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申报要求、评定原则、评定依据、评定组织和评定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晋城市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服务机构和相关的管理部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 level of home and community el
3、derly care institutions 在综合考虑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所作的分级。3.2 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 home and community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4 申报要求 4.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中第 4 章要求。4.2 申请评定的居家和社区服务机构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4.3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记录。5 评定原则 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6 评定依据 6.1 按照本标准
4、进行等级评价,等级划分及评分细则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采用专家打分制。DB 1405/T 0202021 2 6.2 根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基本条件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得分达 80 分(含)以上,授予相应等级。7 评定组织 7.1 成立晋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7.2 评定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组成,统一负责评定并监督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和服务等级标志的使用。7.3 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社区养老等级评定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进行等级评定。7.4 评定专家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
5、5 人,应符合以下要求:思想品德好,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养老服务,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8 评定程序 8.1 评定启动 评定领导小组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民政局及相关部门有要求时。8.2 组织评定 成立评定小组,采用组长负责制,对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要求进行逐项评定,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检查打分。完成评定后,形成评定结论。8.3 审核批准 评定结论即时交给评定领导小组,经评
6、定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复核。8.4 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评定结果应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公众平台公示10天,有异议时应由评定小组处理。8.5 评定结果的应用 8.5.1 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公示评定结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匾)。8.5.2 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可将评定结果,包括证书和标志在公开场所进行展示、宣传。DB 1405/T 0202021 3 8.5.3 评定结果应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8.6 标志的管理 8.6.1 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8.6.2 标志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制作。8.6.3 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应重新申请评定,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标志。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8.6.4 县级民政局应加强对已定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达不到已评定等级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取消其评定等级。8.6.5 被降低等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在 1 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被取消星级标志的养老机构在2 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