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080.10P 26雄安新区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teel box modular building in Xiong an New AreaDB1331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DB1331/T 05020232023-08-11 发布2023-08-15 实施河 北 雄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设 和 交 通 管 理 局河 北 雄 安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改 革 发 展 局联合发布 雄安新区地方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teel box modular buildingin Xiong
2、 an New AreaDB1331/T 0502023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施行日期:2023年8月15日2023 北 京1 前 言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下达的关于印发 2022 年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第一批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为促进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雄安新区高品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建设,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 11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设计;4.结构设计;5.围护系统设计;6
3、.设备与内装修设计;7.箱式模块的制作与运输;8.现场安装;9.质量验收;10.使用与维护;11.智能建造与信息化应用。本标准由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2 号楼,邮编:100048。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建筑大学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浩石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 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集酷(廊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竞远 王 喆 王 彬 郝贵强 孙海林 甄 伟 王洪臣 施 刚 张 峥 田永胜 赵建国 牛永锋 祝 磊 舒江鹏 刘晓光冷冬梅 潘 鹏 李暖暖 舒 畅 高 峰岳 兵 王 菠 洪 菲 金晓鹏 崔听雨 张 红 李 娜 朱 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彬磊 郝 军 张锡治 赵士永 宫海军 卢清刚 王 炜3 目 次1
5、 总则.1 2 术语.2 3 建筑设计.3 3.1 一般规定.3 3.2 模数与规格.3 3.3 平面设计.3 3.4 立面设计.3 3.5 建筑防火.4 3.6 建筑性能.4 4结构设计.54.1 一般规定.5 4.2 结构体系和结构分析.5 4.3 箱式模块构造.8 4.4 箱式模块连接.9 4.5 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10 4.6 钢结构防火与防腐.10 5围护系统设计.125.1 一般规定.12 5.2 墙体.12 5.3 底板与顶板.12 5.4 建筑外墙.13 5.5 屋面系统.14 6设备与内装修设计.156.1 一般规定.15 6.2 模块设备集成布置.15 6.3 模块间设备
6、集成连接.16 6.4 内装修设计.16 7箱式模块的制作与运输.187.1 一般规定.18 7.2 工厂集成制作.18 7.3 工厂检验.20 7.4 出厂.22 7.5 运输与堆放.23 4 8现场安装.248.1 一般规定.24 8.2 模块安装.24 8.3 设备与管线安装.27 8.4 建筑接缝处理.28 9质量验收.299.1 一般规定.29 9.2 模块进场验收.29 9.3 安装与连接.29 9.4 设备与管线安装.30 9.5 建筑接缝.30 10使用与维护.3211智能建造与信息化应用.3311.1 一般规定.33 11.2 数字化设计.33 11.3 智能化生产.33 1
7、1.4 智慧工地.34 附录 A 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典型部位防火参考做法.35本标准用词说明.36引用标准名录.37附:条文说明.415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Architectural desig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Modulus and specifications.3 3.3 Plan design.3 3.4 Elevation design.3 3.5 Fire protection.4 3.6 Building performance.4 4 Structual des
8、ign.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Structural system and analysis.5 4.3 Module structure.8 4.4 Module connection.9 4.5 Performance design in seismic resistance of structure.10 4.6 Fire and corrosion protection for steel structure.10 5 Envelope system design.1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5.2 Wall.
9、12 5.3 Floor and ceiling.12 5.4 Building external wall.13 5.5 Roof system.14 6 Facility,pipeline system and interior decoration design.15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5 6.2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15 6.3 Facility integrated connection between modules.16 6.4 Interior decor
10、ation design.16 7 Fabri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for modules.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7.2 Factory integrated fabrication.18 7.3 Factory inspection.20 7.4 Leave the factory.22 7.5 Transportation and stacking.23 6 8 On-site installation.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8.2 Module installation.24 8
11、.3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installation.27 8.4 Building seam treatment.28 9 Quality acceptance.29 9.1 General requirements.29 9.2 Site acceptance of module.29 9.3 Installation and connection.29 9.4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installation.30 9.5 Building seam.30 10 Use and maintenance.32 11 In
12、telligent co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application.33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33 11.2 Digital design.33 11.3 Intelligent fabrication.33 11.4 Smart construction site.34 Appendix A Reference for typical fire protection details.3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
13、ds.3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1 1 1 总则1.0.1为规范雄安新区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技术要求和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及运营维护等。1.0.3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遵循标准化、集成化、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原则。1.0.4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技术要求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2.0.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 steel box modular building采用工
14、厂预制的箱式模块并以此为特征,在施工现场组装而成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2.0.2箱式模块 box module由模块主体钢结构、模块顶板、模块底板、模块墙体、设备与管线、内装部品等集成的具有建筑和结构功能的箱式空间体,在工厂预制完成,是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基本单元。2.0.3叠箱结构 self-supporting box modular structure由箱式模块堆叠并连为整体,能够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0.4叠箱-抗侧力结构 modules and lateral force resisting structure叠箱结构与传统钢结构相结合形成叠箱-框架结构、叠箱-框架-支撑结构和
15、叠箱-框架-延性墙体结构,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叠箱-抗侧力结构。2.0.5叠箱-框架结构 modules and steel frame由叠箱结构与钢框架结构共同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2.0.6叠箱-框架-支撑结构 modules and steel braced frame由叠箱结构与钢框架-支撑结构共同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2.0.7叠箱-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modules and steel frame with ductile shear wall由叠箱结构与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共同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2.0.8叠箱-底部框架结构 modules and base steel frame
16、底部为钢框架、上部为叠箱的结构。2.0.9模块嵌入式结构 module embedded structure箱式模块嵌入外框钢骨架并主要由外框钢骨架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箱式模块主要发挥建筑集成作用。2.0.10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围护系统 envelop system of steel box modular building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围护系统根据箱式模块和整体建筑的功能和不同阶段使用需求,包括模块墙体、模块底板、模块顶板、建筑外墙和屋面。3 3 建筑设计3.1 一般规定3.1.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建筑全生命周期的使用维护要求,箱式模块的设计还应考虑制作、运输和现场安装
17、的要求。3.1.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应采用一体化设计,确保整体建筑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箱式模块的设计应集成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3.2 模数与规格3.2.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设计的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并根据建筑功能,及箱式模块生产、装配和运输的条件及特点选择模块规格。3.2.2箱式模块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确定,宜遵循模块规格种类少、可以多样组合的原则。3.2.3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应为各层之间楼面面层完成面的垂直距离,顶层的层高应为顶层楼面面层完成面到屋顶结构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宜取 100m
18、m 作为基本模数。3.3 平面设计3.3.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平面功能分区宜通过不同数量的标准模块进行组合布置;2 建筑平面设计应满足箱式模块连接的构造与尺寸要求。3.3.2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管井等宜与抗侧力结构结合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和结构功能要求。3.4 立面设计3.4.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立面设计应符合建设地区的规划要求,宜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特点。3.4.2立面设计可采用标准模块不同组合形式来实现多样化。3.4.3外立面设计应与模块拼缝位置相协调,并应考虑结构变形对建筑性能的影响。外立4 面雨水管的位置宜避开拼缝位置,并宜与建筑立面线条型式协调。3
19、.5 建筑防火3.5.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有关规定。箱式模块的防火保护措施及构造应根据构、部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和空间组合关系确定。3.5.2相邻箱式模块间以及箱式模块与非箱式模块结构之间的水平缝和竖向缝,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紧密填实,形式可参考附录 A。3.6 建筑性能3.6.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建筑体型、窗墙比、围护系统的传热系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建筑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规定。3.6.
20、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可能出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空气声隔声和撞击声隔声措施;2 对设备运转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应分别采取隔声和隔振的措施;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3.6.3.门窗的布置、选型及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6.4.建筑防水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的有关规定。3.6.5.首层箱式模块底面应高出室外地面,地板应架空,箱式模块下架空空间宜采取封闭措施。5 4 结构设计4.1
21、一般规定4.1.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 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确定。4.1.2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4.1.3荷载取值与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确定。4.1.4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和冷弯薄壁型钢
22、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的有关规定。4.2 结构体系和结构分析4.2.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可采用叠箱结构体系、叠箱-底部框架结构体系、叠箱-框架结构体系、叠箱-框架-支撑结构体系、叠箱-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体系,及模块嵌入式结构体系(图 4.2.1)。11213(a)叠箱结构(b)叠箱-底部框架结构(c)叠箱-框架结构141516(d)叠箱-框架-支撑结构(e)叠箱-框架-延性墙板结构(f)模块嵌入式结构1箱式模块;2底部框架结构;3钢框架结构;4钢框架-支撑结构;5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6外框钢骨架结构图 4.2.1 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结构体系6 4.2.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
23、及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 4.2.2 中的规定。表 4.2.2 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最大适用高度和抗震等级 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8 度(0.2g)8 度(0.3g)叠箱结构12m(3 层)12m(3 层)三级叠箱-底部框架结构13m(4 层)13m(4 层)三级叠箱-框架结构24m(7 层)20m(6 层)三级叠箱-框架-支撑结构叠箱-框架-延性墙板结构60m(18 层)50m(15 层)50m,三级50m,二级注:1 叠箱-底部框架结构中叠箱部分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中对叠箱结构的要求;2 9 度设防烈度时应专门研究。4.2.3叠箱-抗侧力结构整体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叠箱部分
24、直接与抗侧力结构相连,当在其宽度范围内时,在远离抗侧力结构的方向上,长宽比 L/B 不应大于 1;当在其宽度范围外时,外伸部分长度与宽度之比 l/b 不应大于0.5,如图 4.2.3a、4.2.3b 所示;2 角部叠箱的平面尺寸不应超出和其相连的非角部叠箱相应方向上的平面尺寸,如图4.2.3c 所示。BlL(b)抗侧力结构走廊叠箱结构(a)7 3lBL(b)抗侧力结构抗侧力结构走廊叠箱结构(b)角部叠箱范围角部叠箱范围抗侧力结构走廊叠箱结构(c)图 4.2.3 叠箱-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及尺寸说明4.2.4结构计算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叠箱计算模型应能体现模块框架结构布置和模
25、块间净距的实际情况;2 模块楼板应分块建立,当采用混凝土楼板或组合楼板,且楼板与模块框架有可靠连接时,模块楼板可采用分块刚性平面假定;3 当屋面板采用整体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屋面可采用刚性屋面假定;4 模块间连接的计算模型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为铰接、刚接。4.2.5结构整体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 的有关规定,8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 1/350;2 当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验算时,结构层间弹塑
26、性位移角不应大于1/70。4.2.6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结构计算时的阻尼比可按下列规定取值:1 多遇地震作用下,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取 0.04;高度大于 50m 时可取 0.03;2 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可取 0.05。4.2.7叠箱-抗侧力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部叠箱部分承受的地震剪力与总地震剪力的比值,确定建筑最大适用高度及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叠箱部分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大于总地震剪力的 40%时,按叠箱-抗侧力结构进行设计,建筑最大适用高度按叠箱-抗侧力结构采用;2 叠箱部分承受的地震剪力大于总地震剪力的 40%时,按叠箱-抗侧力结构进行设计,建筑
27、最大适用高度按叠箱结构采用。4.2.8叠箱-抗侧力结构中的叠箱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底部地震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4.2.9叠箱-框架-支撑结构、叠箱-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的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 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 1.8 倍二者的较小值。4.2.10叠箱-抗侧力结构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整体屋面。4.2.11叠箱-抗侧力结构中,所有箱式模块结构均宜与抗侧力结构直接相连。4.2.12当需设置箱式模块外挑时,宜在箱式模块长边进行,外挑长度不应大于箱式模块长边总长的 1/4。外挑箱式模块未挑出一
28、端的角柱应保证与下层箱式模块角柱的可靠连接,挑出部分应在下层箱式模块角柱对应位置设置模块中柱等必要的加强构造。4.3 箱式模块构造4.3.1箱式模块的承载力和刚度除满足使用阶段的要求外,尚应满足运输、吊装和施工过程中的要求。4.3.2箱式模块框架应为几何不变体系,模块框架柱和模块框架梁应为刚性连接或应在模块内设置支撑。9 4.3.3箱式模块内构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4.3.4当需要在模块框架梁、柱开孔时,其设计要求和补强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有关规定;4.3.5箱式
29、模块制作、运输、吊装、连接时,作用在箱式模块上的施工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当没有依据时,模块顶板设计时宜考虑不小于 0.5kN/m2 的活荷载,且最不利位置宜计入不小于 1.0kN 的施工集中荷载,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宜加设相应的临时支撑措施。4.3.6箱式模块应进行吊装和运输验算,验算时应将箱式模块自重乘以相应的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 1.5。4.4 箱式模块连接4.4.1箱式模块间的连接应能保证相邻模块在竖直方向和水平方向上的荷载传递,具有可靠的抗剪、抗压、抗拉承载力,并应便于施工安装和检测。焊接连接、螺栓连接的计算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30、B 50011的有关规定。4.4.2叠箱部分高度为 3 层以上的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箱式模块间的连接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防地震作用下的连接性能宜为弹性;2 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连接性能应为不屈服。4.4.3箱式模块间的竖向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节点构造应保证传力路径顺畅,节点应尽量与相邻竖向传力构件轴线汇交;2 宜设置在模块框架柱柱端,可采用螺栓连接、拉杆-抗剪键连接、灌浆连接等形式(图 4.4.3)。12453612857943(a)螺栓连接(b)拉杆-抗剪键连接10 1105711432(c)灌浆连接1上箱角柱;2上箱底梁;3下箱角柱;4下箱顶梁;5连接钢板;6
31、高强螺栓;7抗剪键;8连接器;9钢拉杆;10抗拔件;11灌浆料图 4.4.3 模块间竖向连接节点形式示意图4.4.4箱式模块与抗侧力结构的连接宜设置在模块角部,并宜结合箱式模块间竖向连接构造进行设置,应采用仅考虑水平力传递的构造。4.5 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4.5.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根据建筑物高度、规则程度、场地条件、重要性等进行选择,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性能目标不应低于 C 级。4.5.2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抗震性能水准,不同抗震性能水准下结构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有关规定。4.5.3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32、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模块间,以及模块与其他结构间的传力路径和空间位置关系;2 应补充弹塑性时程分析计算;3 应补充箱式模块连接专项计算和分析。4.6 钢结构防火与防腐4.6.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钢结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有关规定。4.6.2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构件表面应按规定进行除锈与涂装,同时根据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等要求,确定防火涂料的形式、性能及厚度。11 4.6.3连接节点处的防火措施不应低于相邻构件所采用的防火措施。4.6.4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室内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和涂装做法,对
33、卫生间等潮湿环境条件的钢构件应加强防护,钢结构节点与相应构件的防腐要求一致。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 的规定。4.6.5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4.6.6现场焊缝或补焊焊缝处应清理焊渣和污垢,并应按构件涂装要求进行补涂。12 5 围护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围护系统应根据建设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其抗风、抗震、耐撞击、防火、水密、气密、隔声、热工和耐久性等性能要求。5.1.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围护系统宜具有工业化、装配化特性,并应符合国家或建设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5.1.3模块墙体
34、、模块底板、模块顶板应满足运输、吊装、施工过程中的刚度、临时防水和临时防护能力。5.2 墙体5.2.1模块墙体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应具有相应的隔声、防火、气密、保温和抗冲击性能,且有足够刚度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设备管线的正常使用。5.2.2模块墙体宜选用龙骨组合墙体,或其他可适应结构变形的墙体材料。5.2.3模块墙体兼做外墙时应满足外墙的耐久性要求,除接缝位置外,外墙保温和装饰层宜与箱式模块一体化生产。5.2.4模块墙体作为内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隔墙应有可靠的连接,正常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墙体不应开裂、破坏;2 有吊挂、安装需求的隔墙应满足承载要求,有水房间隔墙应满足防水要求;3 可利
35、用模块间双层壁板分隔形成的空腔层进行隔墙的材料隔声、防火集成设计。5.3 底板与顶板5.3.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模块底板可采用混凝土楼板、轻型楼板或其他适用的楼板形式。5.3.2模块底板采用混凝土楼板时,浇筑工作应在工厂内完成,楼板应与模块框梁可靠连接;模块底板采用轻型楼板时,安装工作应在工厂内完成,并应采用设置楼面水平支撑等措施提高楼板平面内刚度。5.3.3模块顶板宜采用轻钢龙骨吊顶,并选用石膏板、纤维水泥板、夹芯板等轻质板材形式。13 5.3.4组成建筑屋面的模块顶板应设置保温、防水、隔汽措施。5.4 建筑外墙5.4.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外墙的外观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6、5.4.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宜采用装饰类的外墙系统,可采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等。装饰外墙宜采用单元式构造,工厂标准化加工、组装,并在工厂与主体结构进行预装。5.4.3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外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洁、构造合理;2 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不应脱落;3 正常使用情况下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4 节点设计应利于工厂加工、预装或现场安装,宜以工厂预装为主,现场后装为辅;5 连接件的连接宜具有三维
37、可调节能力,同时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5.4.4外墙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缝处应根据建设地区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设计;2 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材料、立面风格、结构层间位移、温度变形等因素综合确定;3 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4 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材料具有相容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5 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5.4.5外墙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水设计应包括外墙防水工程的构造、防水层材料的选择和节点的密封防水构造;防水材料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环境特点选
38、用,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2 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并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墙面防水层;3 模块拼装形成的水平缝和竖缝应采用密封材料、止水材料和专用防水配件等进行密14 封。5.4.6外墙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封堵应具有防火、防烟、隔热性能,能在设计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建筑模块或构件协同工作。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不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2 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3 防火材料采用矿物棉时,其容重不应低于 80kg/m,熔点不应小于 1000;4 建筑外墙应采取一体
39、化防火设计,并宜采用模块化安装方式。5.4.7外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相关规定,宜将防雷连接线与外墙预先组合,并在主体结构预留防雷连接点。5.5 屋面系统5.5.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屋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的规定。5.5.2屋面构造应满足建筑的节能和防水等级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系统及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2 屋面保温材料可采用沿坡屋面斜铺或在顶层吊顶上方平铺的方式布置,并确保保温材料、隔汽层的连续性、密闭性和整体性;3 对于居住使用的屋顶空间
40、,保温材料宜设置在屋面构件的外层,屋面覆盖材料和板条用紧固件应穿过保温层,并固定于屋面构件,形成保温屋顶;4 天窗、天沟、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5 屋面雨水檐沟不应跨越变形缝。5.5.3屋面系统宜采用整体现浇、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面或装配整体式组合屋面。设置于屋面围护系统的太阳能系统宜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和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的有关规定。15 6 设备与内装修设计6.1 一般规定6.1.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设备与管线系
41、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的规定。6.1.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 的规定。6.1.3设备各专业和内装修专业应与建筑、结构专业同步开展一体化设计。6.1.
42、4无地下室及底部框架的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底层模块应架空设置,为管线的安装和检修预留空间。6.1.5设备与管线系统宜根据建设地区气候等条件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6.1.6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弱电箱等宜设置在公共空间的管井内。6.2 模块设备集成布置6.2.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设备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等设备及管线应以模块为单元,在工厂内完成安装;2 竖向连接的管线宜集中布置在管井中;3 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等设备及管线应进行综合协调,宜结合抗震设计要求共用管道支吊架,不同的管线按照
43、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距离;4 设备、管线需要固定在钢结构构件上时,应采用专用固定件,固定件宜在工厂完成与钢结构的固定,且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安全性。6.2.2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卫生间宜采用集成卫生间,并应在工厂完成卫生器具、给排水管道、电气及设备的安装。集成式卫生间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做好设备管线接口、卫生间边界与相邻部品部件之间的收口;16 2 防水底盘与墙面板(壁板)连接处的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3 卫生间墙面板(壁板)和外墙窗洞口的衔接处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4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墙面板(壁板)、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6.3 模块间设备集成连接6.3.1
44、设备管线的模块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块间的管线接口宜选用标准化接口,管线接口宜设置在专业管井或公共区域内;2 功能模块之间不应采用水平管线直接连接,机电管线宜通过公共区域与功能模块进行连接,并宜在靠近公共区域设计管线检修维护口,模块之间的管线连接应有适应结构变形的能力;3 预装于模块外侧的管线,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腐、防结露和防撞击的防护措施。6.3.2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保温隔热、密封等措施,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设置条件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模块间管线的衔接不应减弱墙体或楼板的耐火性能。6.3.3宜充分利用模块建筑外围钢柱的导电
45、特性,将其充当防雷引下线与均压环。上下左右模块间钢柱应连接成电气通路,模块间的电气水平金属导管应有可靠接地措施。6.3.4空调通风管井应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应在井道壁预留接口位置。6.4 内装修设计6.4.1箱式模块的内装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内装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室内功能和性能要求,遵循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原则;2 内装系统宜采用装配式装修,除接口位置外,其他部位的装修内容应在工厂内完成;3 在设计阶段应明确机电专业末端点位的开洞尺寸及具体定位;4 当模块功能存在防水需求时,应在独立箱体内完成功能布置,不宜跨箱体设计。6.4.2箱式模块内装修的安装次序宜按照楼地面系统、轻质隔墙系统、天
46、花吊顶系统依次配合进行。6.4.3箱式模块轻质隔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结合室内管线布置进行相应的隐蔽设计,并应在管线对接处及设备处预留检修口;2 隔墙龙骨宜直接固定在混凝土楼板及钢结构梁上,不宜使用其他方式混合加固;17 3 当模块功能存在防水防潮需求时,轻质隔墙系统应采用具备防水防潮性质的内装部品;4 多个钢结构模块组合时,内装修设计阶段应根据模块拼接需求,设计隔墙系统的工厂施工预留位置。6.4.4箱式模块吊顶系统设计应满足室内净高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顶系统宜在工厂内预制完成,并宜采用轻钢龙骨吊顶系统;2 应在吊顶内设备及管线集中位置设置检修口;3 多个钢结构模块组合时,内装
47、修设计阶段应根据模块拼接需求,设计吊顶系统的工厂施工预留位置,且不宜在接口位置设置灯具和末端点位;4 吊顶系统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6.4.5内装部品、内装饰材料所用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和施工产生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相关规定。18 7 箱式模块的制作与运输7.1 一般规定7.1.1箱式模块钢结构建筑的箱式模块应在工厂内制作,制作前应进行深化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等技术要求。7.1.2钢构件的加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现行
48、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7.1.3箱式模块制作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工序应紧密衔接并形成流水作业,每道工序均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2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3 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合格后进行;4 隐蔽工程应在下一道施工工序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记录文件。7.2 工厂集成制作7.2.1模块间的连接界面应保持清洁,保证连接效果。7.2.2应根据钢结构油漆配套要求,按照油漆工艺对模块进行中间漆、防火漆(如有)、面漆的涂刷,并按设计要求检测油漆膜厚。7.2.3油漆干透后,应对模块进行试水
49、试验,确保钢结构围闭区域不漏水。7.2.4采用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时,轻钢龙骨与模块结构的连接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有关规定,复合墙体构造及性能宜符合行业标准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JG/T 544 的有关规定,墙体安装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7.2.4 的规定。表 7.2.4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安装尺寸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钢板纸面石膏板其他立面垂直度234表面平整度333阴阳角方正333 19 续表 7.2.4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钢板纸面石膏板其他接缝直线度133接缝高低差111接缝宽度1227.2.5设备、管线的安装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50、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具有防火或防腐保护层的结构上安装管道设备及支吊架时,不应损坏钢结构的防火或防腐性能。当不可避免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应进行修补;2 布置在吊顶内或架空层等位置的管道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及防结露等措施;3 安装过程中应对已安装设备及管线预留接口做好成品保护,避免损坏及杂物入内;4 应预留相应的设备管线接口,其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5 箱式模块内管道在工厂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或灌水试验并填写检验记录,隐蔽工程管道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7.2.6电气系统施工和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