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80 CCS A 16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96420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 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residence)co-organizer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023-12-19 发布2024-03-19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 64/T 1964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2、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凤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凤区良田镇民生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明、贾小丽、鲁军、夏勇、田得雨、柳成荫、齐宝国、王阳、马諟宁、王萍、李鹏晶、刘丽华、马岚、马新梅、慕瑞、张永芳、吴玲。DB 64/T 19642023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
3、办员的服务对象、服务类型和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监督、服务评价、服务改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村(居)协办员为准备参加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
4、1596.1、GB/T 31596.2及GB/T 315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来源:GB/T 31597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 village(residence)co-organizer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
5、l residents 在行政村(居)协助准备参加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服务和延伸服务的人员。4 服务对象 需要村(居)协办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城乡居民。5 服务类型与内容 DB 64/T 19642023 2 5.1 协办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终止或暂停待遇申报、违规待遇追缴、社保关系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服务。5.2 延伸服务:向城乡居民发放社保政策业务宣传资料,解读社保业务办理流程,提示告知城乡居民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城乡居民参保
6、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服务。6 服务要求 协办服务 6.1.1 参保登记 6.1.1.1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宁夏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6.1.1.2 为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6.1.2 关系转移 6.1.2.1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地区转移且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提供手机操作指导的服务。6.1
7、.2.2 为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的城乡居民,提供制度衔接的政策讲解和填报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的服务。6.1.3 待遇领取 6.1.3.1 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城乡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6.1.3.2 提前向年满 60 周岁人员告知办理待遇领取的申领程序及权益。6.1.3.3 为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城乡居民提供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讲解服务。6.1.4 资格认证 6.1.4.1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6.1.4.2 为城乡居民提供待遇领取资
8、格认证服务,并为不能自助操作的人员提供代为认证服务。6.1.5 终止或暂停待遇申报 6.1.5.1 将属于下列情形的参保人员确定为终止或暂停待遇申报人员:死亡人员;失踪、服刑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等其他应暂停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6.1.5.2 于每月末将终止或需要暂停待遇人员的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待遇暂停日期、原因等基本信息)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逐级上报。6.1.5.3 及时向终止或暂停待遇人员家属讲解相关政策和权益。6.1.6 违规待遇追缴 DB 64/T 19642023 3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领取待遇。6.1.7 保险关系注销 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城乡居
9、民保险关系注销服务: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已享受国家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延伸服务 6.2.1 以行政村(居)为单位,不定期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6.2.2 提示告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6.2.3 为行动不便的城乡居民提供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上门服务。6.2.4 为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城乡居民提供手机操作指导服务。7 服务监督 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以行政村(居)为范围向服务对象公示提供的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8 服务评价和考核 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村(
10、居)协办员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对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事项进行符合性质量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a)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完成当年度目标任务;b)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 95%以上。9 服务保障 村(居)协办员的聘用由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推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社会公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聘用证书。聘期视情而定,人员变动按有关程序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评价和考核结果为村(居)协办员提供相应保障。县(市)村(居)协办员保障工作由县(市)财政承担,设区的市村(居)协办员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10 服务改进 积极参加城乡居
11、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学习培训,注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村(居)协办员服务质量的改进应注重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提升和服务流程的优化。对服务监督、满意度测评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11 风险防控 DB 64/T 19642023 4 熟练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收集上报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所需材料,认真核对,保证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上报终止或暂停待遇数据时,须经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审核、确认,避免产生冒领、超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村(居)协办员应身体健康,具备服务能力和基本素质。DB 64/T 19642023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