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CCS Z 06DB63青海省地方标准DB 63/T 2073202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2022-11-24 发布2023-01-01 实施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63/T 20732022I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3.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13.2 矿山地质灾害.13.3 含水层破坏.23.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23.5 在建、生产矿山.23.6 闭坑矿山.23.7 政策性关闭矿山.23.8 历史遗留矿山.23.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4 总则.25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25.1 调查内容.25.
2、2 调查方法.35.3 调查范围.35.4 调查要求.35.4.1 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35.4.2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35.4.3 生态环境问题调查.35.4.4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45.4.5 矿山历史调查.4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46.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46.1.1 崩塌、滑坡治理.46.1.2 泥石流治理.46.1.3 地面塌陷的恢复治理.56.1.4 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56.2 含水层保护与修复.56.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56.3.1 边坡治理.56.3.2 土地资源损毁恢复治理.6DB63/T 20732033II6.3.3井口整治.76.3
3、.4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76.3.5植被恢复的要求.7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87.1监测对象.87.2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87.3含水层破坏的监测.87.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以及恢复治理效果的监测.8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88.1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88.2历史遗留矿山.8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89.1在建和生产矿山.89.2历史遗留矿山.8附录 A(规范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题纲及格式.9附录 B(规范性)制图要求.14参考文献.16DB63/T 2073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4、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青海省地质调查局、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东波、史立群、金鹏、马鸣浩、詹培元、杨正、严玉峰、解雅君、张睿、曹生鸿、魏占玺、李英钧、邓晓飞、黄强贵、马涛、严维德、周保、杨世新、周金喜、马兴华、刘红星、马有俊、王凤林、闫华、刘国新、赵振、李长俊、王勇。本文件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监督实施。DB63/T 20732033IV引言矿业
5、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矿山又是一个具有特殊自然环境要素的场地,以矿山地质灾害、矿区含水层破坏、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土地资源损毁、矿区植被破坏等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具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对自然环境破坏性大、地域分布广、持续时间长、修复难度大等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旨在指导和规范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DB63/T 20732022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恢
6、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在矿业活动中所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2864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 38509 滑坡防
7、治设计规范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 0388矿区地下水监测规范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66 矿产资源开发遥感监测技术规范DZ/T 028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TD/T 1049 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 130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改变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
8、、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土地资源损毁、植被资源破坏等。DB63/T 2073203323.2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3.3含水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3.5在建、生产矿山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业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3.6闭坑矿山矿山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
9、矿活动的,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3.7政策性关闭矿山已取得采矿权后受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3.8历史遗留矿山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和因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3.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根据已查明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恢复治理的工程活动。4总则DB63/T 20732022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
10、,“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保障安全、修复生态、兼顾景观和产业发展”的功能次序和逻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5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5.1调查内容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包括:a)矿山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b)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c)生态环境问题调查;d)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e)矿山历史调查。5.2调查方法通过资料收集、无人机航测、遥感解译、现场调查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按照GB/T 12719、GB/T 32864、TD/T 1049执行。5.3调查范围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及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到的范围。5.4调查要求5.4.1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
11、调查按照以下方面进行:a)矿山位置调查应包括:矿山所在行政区划、矿区拐点坐标及影响区域拐点坐标。行政地理位置到区县,坐标系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b)气候条件调查应包括:平均气压、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平均相对湿度、年平均降水量、特征降水量、年平均蒸发量、最大冻土深度、最大积雪深度、年日照时数等;c)水文调查应包括:地表水系分布、主要河流径流量、含沙量、流速、水位有无汛期、有无结冰期、水能资源是否丰富;d)土壤调查应包括:土壤类型、厚度、密度、粒度、结构、含水率、易溶盐、pH 值、有机质含量等;e)生物资源调查应包括:收集植被、动物的组成、类型、分布等,现场调查植被原始
12、覆盖度、生长等情况;f)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土地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分布等,土地利用类型标准执行 GB/T 21010;g)社会经济调查应包括:区内重要城镇及村庄、人口、农业、工业、经济发展水平、重要基础设施、交通干线等;h)区位条件调查应包括:区内存在的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保护多样性优先区、自然保护地、地质公园等。5.4.2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DB63/T 207320334按照以下方面进行:a)地层岩性调查应包括:地层层序、地质年代、厚度、岩性特征、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收集钻孔柱状图、典型剖面图等;b)地形地貌调查应包括:地貌类型、地貌单元分布、海拔、高差、地势起伏状况、地形倾
13、斜方向和走势、重要地形剖面特征等。c)地质构造调查应包括:区域控矿构造、各类断层、断层破碎程度、富水性、导水性等;d)水文地质调查应包括:调查区所处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及其特征,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下水类型,主要含水岩组类型分布、富水性、透水性、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关系等;e)工程地质调查应包括:岩体结构及风化特征、岩体强度及形变特征、土体类型及结构特征、分布、厚度、物理力学性质等。5.4.3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按照以下方面以资料收集为主进行:a)水土流失调查应包括:地形、降水、地表物质组成和植被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植被破坏、矿产资源开发
14、等人为因素影响,收集侵蚀模数等水土流失参数;b)土地荒漠化调查应包括:干旱、地表松散物质、风力、植被破坏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过度放牧、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人为因素影响;c)草原退化调查应包括:干旱、火灾、沙尘暴、鼠虫害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过牧、滥垦、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等人为因素影响;d)林地破坏调查应包括:火灾、虫害、物种之间的竞争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采伐等人为因素影响;e)湿地萎缩调查应包括:气候、降水量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工程建设、过牧、滥垦、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等人为因素影响。5.4.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按照以下方面进行:a)矿山地质灾害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已经引
15、发的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致灾成因、处置情况等;以及今后的采矿活动可能遭受、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所处位置、影响范围、威胁对象、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防治措施等;b)矿区含水层破坏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影响到的含水层类型、层位与结构、矿坑充水水源和充水途径、矿坑排水量、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被疏干的含水层面积、含水层遭受影响的区域面积、影响对象等;c)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影响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类型、位置、面积、破坏方式、影响程度等;d)矿山土地资源损毁调查应包括: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类型、位置、面积、原因、影响程度等;e)植被
16、资源损毁调查应包括:破坏的面积、植被类型及破坏方式。5.4.5矿山历史调查按照以下方面进行:a)以往矿山开采的范围、层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b)矿山开采剩余储量、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等;DB63/T 207320225c)以往恢复治理情况及相邻矿山分布、开采、治理情况等。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6.1.1崩塌、滑坡治理6.1.1.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宜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加固工程、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截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工程进行综合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6.1.1.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按照 GB/T 328
17、64 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照 GB/T 38509 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查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一致。6.1.2泥石流治理6.1.2.1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应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弃渣土等物源、修筑拦挡、排导工程,进行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治泥石流危害。6.1.2.2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应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拦挡弃渣土等物源,修筑坡面截、排水沟,拦挡、护坡工程,进行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防治泥石流危害。6.1.3地面塌陷的恢复治理6.1.3.1地面塌陷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对于已经稳定的,可采取加固、充填注浆、裂缝填充、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措施。
18、6.1.3.2地面塌陷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对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搬迁避让、监测及临时工程措施。6.1.3.3地面塌陷不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时,对于已经稳定的可采取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措施。6.1.3.4地面塌陷不影响人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时,对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警示及临时工程措施。6.1.4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应编制监测方案,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6.2含水层保护与修复6.2.1对于影响生态水位的区域,应采用优化采矿方法、加强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地面塌陷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含水层顶底
19、板结构破坏。6.2.2已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等措施封堵含水层破坏处和封堵自然溢水平硐口等工程措施。6.2.3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要求采用粘土或防渗材料填埋压实,填埋压实长度不小于 20m 且达到防渗要求,平硐口再设置厚度不小于 1 m 的浆砌石或混凝土挡墙。6.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治理6.3.1边坡治理DB63/T 2073203366.3.1.1边坡按 GB 50330 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6.3.1.2对不稳定或者稳定性较差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查,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 GB 50330 的规定。6.3.1.
20、3当采场边坡、弃渣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且有削坡条件时,宜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a)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 15 m 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 8 m 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b)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 15 m 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 8 m 的土质边坡,上部强度低于下部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c)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 15 m 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 8 m 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
21、定坡度。6.3.1.4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还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先清理孤石、危石及松散体后进行边坡加固,从而消除或减轻灾害隐患。根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 GB/T 38509 的要求进行。b)抗滑桩、锚索/杆: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 GB/T 38509 的要求。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
22、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 GB/T 38509 的要求。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滑塌的边坡,宜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 GB/T 38509 的要求。6.3.1.5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防治表面的冲刷应采用护坡工程,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护坡工程:a)干砌石护坡:坡比不大于 1:2.0 的缓坡,宜用干砌石护坡。b)浆砌石护坡:坡比大于 1:2.0 的边坡,或受水流、洪水冲刷的坡面,宜采用浆砌石护坡。c)抛石护坡:沟岸、河岸等可能遭受水流、洪水淘刷的,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宜采取抛块石、石笼抛石等抛石护坡。d)混凝
23、土护坡:边坡的坡脚遭受水流、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宜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e)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宜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护坡。f)坡脚挡土墙护坡:削坡后由土质或弃渣土等形成的松散土石堆,应在坡脚处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6.3.2土地资源损毁恢复治理6.3.2.1土地资源损毁包括压占损毁、挖损和塌陷损毁,主要治理内容是土地平整工程和覆土工程,辅助工程有截排水工程、土壤改良和植被恢复工程等,工程质量应满足 TD/T 1306 要求,并执行 GB 50288、GB/T 15776、NY/T 1342 等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a)压占土地损毁治理1)对于堆放采矿剥离物
24、、弃渣(石)、排土场等固体废弃物压占损毁的土地,应通过清理、平整、覆土等措施,辅以截排水、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复垦;2)对场地上的废弃生产、生活用房等设施进行拆除,并通过清理、平整、覆土等措施,辅以修建截排水、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复垦;3)对弃渣(石)、排土场等规模较大,不能完全清运的,可采用削坡和修建马道、挡土墙等措施放缓边坡坡度后再辅以修建截排水、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复垦。DB63/T 207320227b)挖损土地损毁治理1)对于挖损地表形成的采坑,有回填条件的应进行回填平整,回填物优先使用周边的采矿剥离物、弃渣(石)、排土场等固体废弃物,后辅以修建截排水、土壤
25、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治理;2)采用客土回填的,回填前首先剥离并堆置采坑开挖弃土中残留的细粒土以及留置的原生地表土,回填整平面必须平顺,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自然协调,后辅以修建截排水、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治理;3)当采坑没有回填条件的,可采用“高削低填”等措施放缓边坡坡度后辅以修建截排水、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进行治理;4)对于因开采砂石、砂金等挖损、占压河道的,应采取河道疏浚、修复河堤等方式进行恢复。c)塌陷损毁治理1)对于地下采矿等原因造成的地面塌陷损毁,达到沉陷稳定后,原则上按照原地类进行治理;2)治理时可通过表土剥离、土石回填、土地平整、表土回覆、土地平整,辅以截排水、土壤
26、改良和植被重建等工程,按“因地制宜”原则进行;3)对于未达到沉陷稳定的应采取监测、围栏防护、设立警示牌等措施。6.3.3井口整治6.3.3.1立井封堵,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弃渣(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浇注 1 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 50 cm100 cm、厚度不小于 30 cm 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并在井口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6.3.3.2斜井封堵,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 20 m 处修筑砖、石或混凝土墙 1 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壁内不小于 20 cm、厚度不小于 1 m,再用弃渣(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
27、口浆砌厚度不小于 1 m 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6.3.3.3平硐封堵,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从平硐口向里用弃渣(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 20 m,再在平硐口修筑厚度不小于 1 m 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6.3.4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6.3.4.1植被恢复前应进行土壤重构和改良,然后选用适应环境能力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进行植被恢复,禁止采用外来植物进行植被恢复。6.3.4.2土壤重构和改良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a)场地和土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质场地和土质边坡,应进行土地平整、清除杂物,对缺乏土壤的露天场地和弃渣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
28、土;b)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壤瘠薄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间距不大于 5 m)或每个台阶挖(或砌)种植穴(槽),在穴(槽)内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c)客土重构:土壤重构中采取客土重构的,应根据实际需求,在不破坏当地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并对取土场进行恢复治理;d)在不具备客土重构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无土复垦、岩土风化物复垦和加速风化等措施。6.3.4.3土壤肥力和有效土层厚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复垦后土壤应具有较好的肥力,覆土应利用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达到 80左右的密实度;b)复垦为旱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等于 40 cm;c)复垦为水浇地的
29、,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等于 50 cm;DB63/T 207320338d)复垦为林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等于 30 cm;e)复垦为灌木林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等于 25 cm;f)复垦为草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大于等于 20 cm。6.3.5植被恢复的要求6.3.5.1土质边坡,土质或覆土后的露天场地、弃渣堆和其他生产生活区,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其种植密度应满足 GB/T 15776、NY/T 1342 等相关要求。6.3.5.2岩质边坡复绿方法应按以下方法进行:a)对于坡度小于 25的岩质边坡,可直接进行覆土复绿;b)对于坡度大于 25小于 45的岩质边坡,
30、可采用生态植被毯复绿、生态植生袋坡面复绿、生态喷播坡面复绿、土工格室坡面复绿、拱形/格构固土坡面复绿、鱼鳞坑复绿等技术措施;c)对于坡度大于 45小于 60的岩质边坡,充分考虑环境、施工技术、资金等各方面因素选择三维网植草、生态喷播坡面复绿等经济合理的复绿措施;d)对于坡度大于 60的岩质边坡,不进行复绿。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7.1监测对象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要针对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以及恢复治理效果等要素的监测。7.2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网点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应按照DZ/T 0287和DZ/T022
31、1的要求执行。7.3含水层破坏的监测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等应按照DZ/T 0388的要求执行。7.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以及恢复治理效果的监测采用遥感、无人机监测、人工现场观测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每半年或一年一次。遥感监测按照DZ/T 0266执行。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8.1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规201621号)和ZD/T 0223要求进行编制。8.2历史遗留矿山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项目,参照附录A、附录B进
32、行方案编制。DB63/T 207320229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9.1在建和生产矿山在建和生产矿山,由发证部门监督管理。9.2历史遗留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项目,参照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执行。DB63/T 2073203310AA附录A(规范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题纲及格式A.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题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目标和任务三、方案编制的依据四、调查工作情况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地理坐标、区位条件、矿区及周围经济社会概况。二、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包
33、括以往矿山开采的范围、层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矿山开采现状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一、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土壤、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类型二、地形地貌三、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四、水文地质条件五、工程地质条件六、矿山以往恢复治理措施与效果七、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问题一、矿山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现状、危险(害)性程度以及破坏程度二、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三、矿山土地资源损毁四、矿山含水层破坏五、生态环境破坏及影响评估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恢
34、复治理分区一、分区原则及方法二、分区评述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要求DB63/T 2073202211四、工作部署五、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及工程量按防治对象分述工程名称、主要工作量、技术方法等。方案设计应分总体方案设计和分项工程设计。(一)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防治(三)土地资源损毁防治(四)含水层破坏防治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第七章 监测工程(一)监测工程的目的、任务(二)监测工程依据(三)监测工程的布置设计(四)监测工程工程量(五)监
35、测数据管理第八章经费概(预)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概(预)算二、进度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安全保障二、效益分析(一)社会效益(二)环境效益(三)经济效益第九章结论主要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影像图(参考)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现状图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4、典型剖面图、航拍影像图、工程量计算图DB63/T 2073203312A.2封面格式矿山名称(注:小二号黑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注:小二号黑体)提交单位名称(三号宋体)20XX 年 X 月(三号宋体)DB63/T 2073202213A.3扉页格式矿山名称(
36、注:小二号黑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注:小二号黑体)提交单位:XXXXX(注:以下为三号宋体)编制单位:XXXXX法人代表:XXX总工程师:XXX项目负责人:XXX技术负责人:XXX编写人员:XXX XXX XXX提交时间:20XX 年 X 月 X 日注:此页加盖提交单位与编制单位公章DB63/T 2073203314A.4装订顺序1.封面2.扉页3.目录4.资质5.正文(宋体小四,1.5倍行间距)5.附件DB63/T 2073202215BB附录B(规范性)制图要求B.1一般要求B.1.1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图,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如果收集到的工作底图较陈旧,地形地物变
37、化较大,则应进行实测、修编。B.1.2成果图件应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最新调查资料,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报告编制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调查,取得最新的调查资料。B.1.3成果图件应数字化成图,格式,图形数据文件命名清晰,并与工程文件-起存储。B.1.4成果图件应符合有关要求,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清晰直观,图式、图例、注记齐全,读图方便。B.1.5成果图件比例尺宜不小于1:2000,当矿区范围较大时,成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5000,重要地段的成图比例尺(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不应小于1:1000。B.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现状图B.2.1主图面图面主要反映地理要素、地质环境条件要素、矿区范围
38、与工程布局、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等内容。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线、控制点;地表水系、水库、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镇、村庄、工矿企业、干线公路、铁路、重要管线、人文景观、地质遗迹、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类保护区;b)地质环境条件要素:包括矿区地貌分区、地层岩性(产状)、主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要素(如井、泉分布)等;c)矿区范围与工程布局:露采境界、矿区范围、采区布置、地下开采主要巷道的布置等;d)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的分布、规模,采矿固体废弃物堆放位置与规模,已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及范围等。B.2
39、.2镶图平面图上应附综合地层柱状图、综合地质剖面图等镶图,并可根据需要附专门性镶图,如矿体底板等值线图、降水等值线图、全新世活动断裂与地震震中分布图、评估区周围矿山分布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等。B.2.3镶表可用镶表说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编号、地理位置、分布范围与规模、影响程度、形成时间、防治情况等。B.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部署图DB63/T 2073203316B.3.1主图面图面主要反映地理要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范围分区、工作部署等。a)地理要素,包括主要地形等高线、控制点、地表水系、水库、湖泊的分布、重要城镇、村庄、工矿企业、干线公路、铁路、重要管线、人文景观、地质遗迹
40、、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类保护区。b)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用普染色表示不同的防治区域。c)工程部署,主要防治工程的布置、措施与手段等。B.3.2镶图可根据需要对防治区内的主要工程部署、防治工程措施与手段等插入放大比例尺的专门性镶图。B.3.3镶表用镶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加以说明,包括分区名称、编号、分布、面积、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和影响程度、防治措施、手段、进度安排。DB63/T 2073202217参考文献1 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1号)2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38号)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规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