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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715-2023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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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 T 1715-2023 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pdf

    1、ICS 17.180.01CCS N 3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T 17152023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urveying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urban-rural planning2023-08-28 发布2023-09-28 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61/T 1715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35资源规划控制测量.46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67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138管线定线验线测量.149规划监督测量.1610规划竣工测量.1711规

    2、划三维报建.2312房产测绘.2613质量检查与验收.29附录 A(规范性)成果表格及样式.32参考文献.78DB61/T 171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需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勘察测绘院、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部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宝鸡市测绘院、渭南市城乡规划测绘服务中心、延安市规划测绘院、西安市不

    3、动产权籍调查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周平、秦宽、常红英、李慧茹、安小鹏、刘忠、解江、刘小强、徐让雄、吴创奇、张春奎、王征强、乔崇康、马西安、石锋、高戈、李志云、李斌、田柏栋、马燕军。本文件为首次发布。联系信息如下:单位:西安市勘察测绘院电话:029-82256958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号地理信息大厦邮编:710054DB61/T 171520231资源规划测量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陕西省资源和规划领域控制测量、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管线定线验线测量、规划监督测量、规划竣工测量、规划三维报建、房产测绘和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内容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各市域范围

    4、内与资源规划有关的测绘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26工程测量标准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2房产测量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

    5、验收GB/T 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947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3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 42547地籍调查规程CJJ 6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T 8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1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CJJ/T 157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JGJ 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TD/T 1008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61/T 1715202323.1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2000国

    6、家大地坐标系的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Z轴由原点指向历元2000.0的地球参考极的方向,该历元的指向由国际时间局给定的历元为1984.0的初始指向推算,定向的时间演化保证相对于地壳不产生残余的全球旋转,X轴由原点指向格林尼治参考子午线与地球赤道面(历元2000.0)的交点,Y轴与Z轴、X轴构成右手正交坐标系。采用广义相对论意义下的尺度。来源:国家测绘局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公告(2008年第2号)和关于印发启用2000国家坐标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测国字200824号)3.2点位中误差 root mean square error of a poin

    7、t表示点位精度的一种数值指标,指真坐标与测量最或然坐标位置的差值平方和的平方根。来源:GB/T 50308-2017,2.1.283.3极限误差 limit error在一定测量条件下规定的测量误差绝对值的限值。通常以测量中误差的2倍3倍作为其极限误差。本文件以测量中误差的2倍作为其极限误差。来源:GB/T 50308-2017,2.1.293.4土地勘测定界 land surveying and demarcating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

    8、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来源:TD/T1008-2007,引言3.5管线点 survey poi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位置,在地下管线探测工作中设立的测量点。管线点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明显管线点是指实地可见的管线点,隐蔽管线点是指实地不可见的管线点。来源:CJJ 61-2017,2.1.63.6停车位 parking stall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来源:JGJ 100

    9、-2015,2.0.14DB61/T 1715202333.7规划监督测量 planning supervision survey为验证建设工程形状、位置、高度、四至关系等建设状态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而进行的监督测量。来源:CJJ/T 8-2011,2.1.143.8城市三维模型 three demensional city model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来源:CJJ/T 100-2017,2.1.53.9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来源:GB/T 42547-2023,3.

    10、94基本规定4.1资源规划测量采用的测绘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a)资源规划测量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和时间基准;b)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应满足测区内边长投影长度变形不大于 25mm/km 的要求,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精密的坐标转换关系;c)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d)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e)采用合规的测量控制点。4.2资源规划测量成果,应符合所在市资源规划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入库要求,并满足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的要求。4.3资源规划测量成果的计量单位、取位应符合

    11、下列规定:a)平面控制测量的内业计算角度应取位至 1,距离和坐标应精确至 0.001m,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应精确至 0.001m;b)规划用地测量、实测测量的成果单位应以平方米(m)或亩为单位,采用亩时应保留小数点后 3 位,采用平方米(m)时应保留小数点后 2 位;c)房产测绘的房屋边长以米(m)为单位,取位至 0.001m;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测的读数较差应满足|D|0.005m;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采用的边长数据应取位至 0.01m;产权面积计算以平方米(m)为单位,精确至 0.01m;d)土地勘测定界中面积量算取位至 0.0001 公顷(hm)。4.4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表格,应符合本文件附

    12、录 A 的规定。4.5测量成果资料应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成果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原始观测数据、计算过程数据、检查验收记录及成果资料应归档保存。4.6当项目测量成果有保密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保密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能提供使用。DB61/T 1715202344.7资源规划测量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实行两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制度,质检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两级检查及一级审查、一级验收应按本文件第 13 章的规定执行。4.8测量工作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定。使用的软件,应通过验证鉴定后使用。4.9资源规划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

    13、的标准,并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5资源规划控制测量5.1一般规定5.1.1控制测量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5.1.2资源规划测量应布设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起算于城市一级或一级以上精度等级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网应起算于四等或四等以上精度等级的高程控制点。5.1.3资源规划控制测量起算点数量应不少于 3 个,并应覆盖测区范围。5.1.4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手簿记录,也可采用手工记录;电子手簿记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更改;手工记录应使用铅笔,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转抄。5.1.5外业观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观测记录手簿

    14、;各项观测限差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计算及下一步工作。5.2平面控制测量5.2.1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5.2.2卫星定位测量宜采用网络 RTK 法,也可采用单基站 RTK 法。5.2.3卫星定位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卫星定位测量主要技术指标等级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mm)边长相对中误差方法起算点等级基准站距离(km)测回数一级500501/20000网络 RTK4二级300501/10000网络 RTK3单基站 RTK四等及以上6三级200501/6000网络 RTK3单基站 RTK四等及以上6二级及以上3注1:一级平面控制点布设应采

    15、用网络RTK法;注2:网络RTK测量可不受起算点等级、流动站到基准站间距离的限制,但必须保证网络RTK测量在CORS网的有效覆盖范围内;注3: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表中规定的2/3,边长较差应不超过20mm。5.2.4动态 RTK 测量应至少检核一个不低于三级精度的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 50mm。DB61/T 1715202355.2.5采用动态 RTK 测量施测的平面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并应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检核比例不低于 30%,检核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动态 RTK 测量施测平面控制点检核的技术要求等级边长检核角度检核导线联测检核测距中

    16、误差(mm)边长较差相对中误差测角中误差()角度较差()角度闭合差()边长相对闭合差一级151/1400051416 n1/10000二级151/700082024 n1/6000三级151/4000123040 n1/4000注:n为测站数。5.2.6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导线控制网的技术指标5.3高程控制测量5.3.1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等方法。5.3.2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等级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方位角闭合差()测距中误差(mm)测角测回数测距测回数(单

    17、程)26一级3.630011400010 n15242二级2.420011000016 n15131三级1.51201600024 n15121注1:n为测站数。注2: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注3: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注4:特殊情况下,附合导线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但不应超过表中规定长度的1.5倍,但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26m;注5: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注6: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注7:控制点布设困难时,可采用支导线方法,仅限于三级精度需

    18、求的控制点测量,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3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规定长度的2倍。DB61/T 171520236表 4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等级每公里高差全中误差(mm)路线长度(km)附和或环线观测次数附和或环线闭合差(mm)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mm)平原丘陵山区四等1015单程20L25L30工程158单程30L30L30注1:L为附合或环线线路长度(km),当长度小于1km时按1km计;注2: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大于400m的地区。5.3.3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应不大于 20mm,高程异常模型高程中误差应不大于

    19、30mm。5.3.4静态测量可适用于四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控制测量,动态高程测量可适用于四等以下高程控制测量。5.3.5静态高程控制测量应至少联测一个不低于四等的已知高程点进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40mm;网络 RTK 高程控制测量前,应至少检测一个不低于四等的高程控制点,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 60mm。5.3.6静态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 10%的外业检测,网络 RTK 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 100%的外业检测,且外业控制点高差检测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高程控制测量点检测技术要求检测方法采用等级检测高差较差(mm)水准测量四等及四等以上30L三角高程30L注:表中L为水准线路长度,单位

    20、为km。5.4成果提交提交的成果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a)控制点成果表及点位概略图,应注明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测量方法、等级、测量日期;b)仪器检定资料;c)起算成果资料,标明等级和成果年代、来源;d)外业观测记录、检测记录、概算与验算资料;e)内业计算和数据处理中生成的文件、表格及成果资料;f)质量检查验收记录;g)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6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LLDB61/T 1715202376.1土地勘测定界6.1.1一般规定6.1.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a)符合土地、房地产和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的规定;b)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c)符合规划控制线;d

    21、)充分利用既有地籍资料;e)对成果资料进行有效性检核。6.1.1.2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在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相应资质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勘测单位承担。6.1.2测量内容土地勘测定界主要内容应包括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计算用地面积、编绘勘测定界图、汇总面积量算表、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6.1.2.1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永久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将其绘于工作底图上,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现场调查。6.1.2.2平面控制点和界址点精度指标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

    22、制网应不低于二级导线精度;界址点精度应不低于一级界址点精度。6.1.2.3界址点测量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在50mm范围内。两相邻界址点间距离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0m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100mm范围内。6.1.2.4面积计算和汇总采用椭球面积计算。各量算面积之和与控制面积之间的误差称闭合差,在小于1/200误差范围内可根据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平差。平差后的面积,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面积量算取位至0.0001hm。6.1.2.5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线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3mm红色实线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土地利

    23、用类型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距1.5mm的点线表示。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每个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分类、面积。6.1.3成果编制成果编制内容应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面积表、用地范围略图、界址点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a)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标注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勘测定界单位名称;应标注报告完成时间(指内外业的完成时间);DB61/T 171520238b)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的目的和依据;施测单位及日期;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情况;勘测定界外业测量情况(包括测量方法及采用的坐标系统等);勘测定界面积量算与汇总情况等;c

    24、)勘测定界表的内容要求:应标注用地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用地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主管部门、项目用地土地用途、用地座落、项目文件、勘测定界图分幅图号、勘测定界单位签注;d)面积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e)用地范围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用地范围线;四邻单位名称,村镇名称、地类等;地块所占图幅号并绘制图幅分幅线;标注测量者、计算者、检查者和日期;f)界址点成果表:应标注点号、坐标、界址边长;测量者、计算者、检查者和日期。g)勘测定界图要素包括:用地界线、界址点、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地类符号或名称;用地范围内占用各权属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面积;用

    25、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地类界线、文字注记、数学要素、套用的基础库信息和坐标系类型;h)勘界图制作要求:比例尺不小于 1:2000(大型工程可不小于 1:10000);保持现势性,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补测;界址点编号由左上角开始,按顺时针编号;i)作为报地审批的勘测定界报告应附有各区县分局验收意见。6.1.4成果提交6.1.4.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保持一致。6.1.4.2由测量单位以目录、文件形式对电子版文件进行刻盘存储,文件名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号+项目名称”命名。6.1.4.3过程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检查记录应存档。6.1.4.4土地勘

    26、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表 6 的要求。表 6勘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资料内容纸质存档件纸质提供建设单位件电子存档及格式封面(*.wps 或*.doc)目录(*.wps 或*.doc)测量单位资质证书(*.wps 或*.doc)勘测定界技术说明(*.wps 或*.doc)勘测定界表(*.wps 或*.doc)勘测面积表(*.wps 或*.doc)土地分类面积表(*.wps 或*.doc)用地范围略图(*.dgn 或*.dwg)界址点坐标成果表(*.wps 或*.doc)勘测定界图(*.dgn 或*.dwg 和 shape 文件)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JPG 或*.PDF)6.2规划用地测

    27、量与用地实测6.2.1一般规定DB61/T 1715202396.2.1.1规划用地测量应依据规划用地审批文件和审批图纸,顾及用地周边规划用地定点情况,严格进行用地接边,做到用地边界不重叠、不留缝隙、不留边角地、不留畸零地等。应现场实地测量用地范围的边界、围墙、道路等,以及与用地范围有关的交通和市政设施、河流、绿地、高压走廊及重要管线等,并根据测量结果、该地块历史资料以及周边规划用地定点情况,出具用地范围、道路、绿地等类别的用地面积资料。6.2.1.2若出现接边矛盾,应请示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按照审批部门的意见处理接边等遗留问题,并在测量成果备注栏中简要备注用地定点历史情况。6.2.1.3当审批

    28、文件不全时,可按照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技术要求进行规划用地实测,出具实测成果。6.2.1.4规划用地测量、用地实测宜现场测量,界址点均应现场测定。6.2.1.5界址点编号应自左向右、自上而下顺时针顺次编号。6.2.2测量内容6.2.2.1规划用地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平面控制测量、外业现场实测、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6.2.2.2规划用地定点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a)规划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定点审批文件和审批图;b)有效期内的规划控制线图、道路变化审批资料;c)地块周边既有规划用地定点资料和土地资料等;d)待测区域范围周边控制测量成果资料。6.2.2.3用于规划用地测量的平面

    29、测量控制点应不低于二级精度;采用已有控制点时,应校核控制点,并做好记录。6.2.2.4根据规划用地批文要求,在现场实地标定用地边界点,并判断用地边界点与已有历史用地资料符合情况。6.2.2.5规划用地成果表应按用地分类,逐块计算各地块的面积,并分类汇总用地总面积;规划用地界址点应顺序编号,不重复。6.2.2.6规划用地成果附图应分类、分块区分表示各拟测用地地块,并注明各个地块编号名称、界址点点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拟测用地周边已有用地信息(单位名称、边界、用地测定日期、批文编号);b)拟测用地周边各类规划控制线、尺寸。6.2.2.7用地实测成果包括用地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其内容要求参照 6.

    30、2.2.6。6.2.2.8应表示拟测地块周边围墙、道路、建(构)筑物等现状信息,并标注与其之间的距离。6.2.3技术要求6.2.3.1测定的用地边界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 50mm。6.2.3.2现场测设的用地定桩点应进行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校核限差检测角与理论角较差()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检核坐标与理论坐标计算的点位较差(mm)301/400050DB61/T 17152023106.2.3.3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 30m 时,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误差应不大于10mm;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 50m 大于 30m 时,应不大于20mm。6.

    31、2.4成果提交6.2.4.1规划用地测量和用地实测资料分为用户资料(测量成果表和附图)和存档资料(包括用户资料、审批文件和审批图件、原始记录、计算和质检过程资料等),以上资料的纸质件应与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6.2.4.2成果资料的样式见附录 A。6.2.4.3提交资料内容与格式详见表 8表 8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成果资料内容与格式要求序号资料内容电子版(文件格式)纸质存档件纸质提供建设单位件1成果封面2目录3检查、验收记录表4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成果表(*.dwg 或*.dgn)5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成果表附图(*.dwg 或*.dgn)6准备报表资料(*.dwg 或*.dgn)7内业计算(*.dwg 或

    32、*.dgn)8原始观测记录手簿9规划道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10规划用地定点测量审批图件原件11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dwg 或*.dgn)注1:应有资料,可无资料。注2:以上资料电子件格式版本不宜太高,具体要求如下:*.dwg不高于CAD 2004,*.dgn不高于MicrostationV8,*.doc、*.xls不高于Office 2003。6.3不动产权籍调查6.3.1一般规定6.3.1.1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6.3.1.2土地权属调查应通过对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6.3.

    33、1.3地籍测量应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应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等基本情况。6.3.2资料收集与核实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不动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或出具证明。6.3.3土地权属调查DB61/T 17152023116.3.3.1一般规定包含以下内容:a)核实指界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应持有相关证明材料;b)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6.3.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a)调查核实土地权利

    34、人的姓名或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b)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c)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6.3.3.3界址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及实际利用状况由土地实际使用相关方现场指定界址;b)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c)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d)界址边长应现场丈量。6.3.3.4宗地草图绘制应按下列要求

    35、进行:a)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b)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绘制土地权属界线附图。6.3.3.5宗地代码(地籍号)及界址点号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要求进行:a)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b)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c)新增界址点点号,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d)应在统一数据库中查询分配地籍号及界址点号。6.3.4地籍测量6.3.4.1界址点测量可采用全站仪、卫星定位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6.3.4.2界址检查按

    36、下列要求进行:a)界址点的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应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b)如界标丢失、损坏或移位,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6.3.4.3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按下列要求进行:a)新设界址点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界址点测量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b)宗地分割或界址调整的,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标;也可在权利人的同意下,预先设置界标,然后测量界标的坐标。6.3.4.4宗地图的编制应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其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6.3.4.5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要求如下:a)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应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b

    37、)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如原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满足精度要求,则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c)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不大于 1/200 的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6.3.5精度要求DB61/T 1715202312表 9界址点点位精度要求级别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mm中误差限差一50100二75150三100200注1: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注2: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6.3.6成果提交6.3.6.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分为纸质版和

    38、电子版,两者应完全一致。6.3.6.2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包括成果和附件两部分。a)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告内容包括:1)宗地概况;2)测绘责任人;3)测绘任务单;4)测量技术依据;5)地籍调查表原件;6)测量成果原件(宗地图、成果表);7)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8)检查报告。b)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附件包括:1)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测绘单位资质复印件;3)测绘人员资格复印件;4)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5)相关权属来源资料。6.3.6.3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格式与内容见表 10 的要求。表 10入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序号文件夹命名入库形式说明入库电子存档1宗地测量成果包含宗地

    39、图(.dgn)和测量成果(.out)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告pdf按顺序命名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附件pdf按顺序命名4测绘机构权籍调查审核申请表pdf和word文档与文件夹同名5权籍调查测绘委托合同pdf按顺序命名6权调报告及宗地信息包含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doc)、宗地入库坐标(.txt)、宗地信息(.txt)DB61/T 17152023136.3.6.4权籍调查后,应及时对地籍数据库进行更新。7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7.1一般规定7.1.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应包括施工前的定线测量和施工过程的验线测量。7.1.2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工作应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线点)测量、

    40、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等内容。7.1.3建设工程定线、验线前期准备,应依据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图、规划控制线图、规划用地等资料和控制点情况制定测量方案。7.2测量内容7.2.1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周边相关的楼位、道路、水系、绿地、市政和交通设施、围墙、界线等,将拟建建(构)筑物与其位置关系测量后,在定线测量成果资料中完整表述。7.2.2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的推算和现场测定。其成果应包含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7.2.3规划条件的推算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

    41、正式审核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推算拟建建(构)筑物的理论位置,包括建筑主体的长宽、各角点(轴线角点或外墙角点)坐标及规划条件退距并现场测定。当拟建(构)筑物定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用户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方案再次确定后予以作业。7.2.4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应逐栋表述拟定建(构)筑物基本信息及其退让各规划控制线和相邻建筑的距离。填写内容与顺序应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7.2.5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边界,并标注拟建建(构)筑物栋号及控制建筑物的主要角点坐标、用途、结构、层数以及拟建建(构)筑物退让各规划控制线和周边建(构)筑

    42、物间距,间距标注应与规划审批条件相一致。7.2.6验线测量应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对现场已放灰线、在建建(构)筑的情况进行复核,主要目的应核查建筑物的位置与审批图的符合程度。7.2.7建设工程验线测量应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0 验线测量、实测验线测量,其成果应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7.2.8建设工程灰线验线测量应现场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实地灰线,并与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比对,对拟建建(构)筑物位置、尺寸与规划审批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判定。7.2.8.1灰线验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定线条件

    43、点坐标、外业实测点坐标,计算建(构)筑物与规划控制线及四邻建(构)筑物、边界等位置的关系;b)凡涉及有四邻距离的细部点位应进行现场实测,无法实测时可通过验测外廓边线点,并结合施工图来推算细部点坐标和建(构)筑物与四至的关系;c)当四邻周边建筑已建时,应实测相邻建筑并计算间距;当四邻周边建筑未建时,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间距;d)实测细部点应按顺序统一编号,编号不应重复;e)建设工程的位置、间距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在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中明确表示,并及时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方。DB61/T 17152023147.2.9建设工程实测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进行,比照建设工程定线或灰线

    44、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构)筑物验测点坐标。验测点应选择在建筑物外轮廓主要角点,并应与建设工程定线、灰线验线的点位一致。7.2.10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应依本文件 7.2.4 条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的要求填写。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内容应依本文件 7.2.5 条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要求填写。实测验线还应在报告单和示意图中注明验线时建筑物在建的楼层、高度信息。7.2.1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填写信息应与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一致。7.3技术要求7.3.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或 RTK 测量方法,测量控制点精度应不低于三级。7.3.2所测点位的坐标精度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

    45、50mm。7.3.3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外业观测及内业计算应符合 CJJ/T 8 有关规定。7.4成果提交7.4.1提交用户的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7.4.2存档资料除提交用户资料外,还应包括准备及测定报表、外业测算资料、内业计算资料、放线确认表、检查验收报告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红线图等。7.4.3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分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内容应完全一致。8管线定线验线测量8.1一般规定8.1.1管线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中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

    46、施。8.1.2对于规划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和重要区域拟建设的管线应进行管线定线、验线测量。8.1.3管线定线测量应以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及定线条件为依据,确定管线在实地的位置关系,出具定线测量成果。8.1.4管线验线测量应实地测量管线的起点、拐点、终点等特征点及其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和埋深,实地采集管材、管径等信息,并比较其与规划定线条件及审批图的符合性,出具验线测量成果。8.2测量内容8.2.1管线定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控制测量、拟建管线线位实地测设、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8.2.1.1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a)管线定线测量施测前应

    47、收集拟定管线区域范围内控制测量成果资料;b)管线定线测量应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收集相关规划道路资料、经规划审批的管线设计资料;c)拟定管线区域和相关区域范围内已有管线资料。8.2.1.2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规划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计算拟建管线起点、拐点、分支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终点等桩点坐标;DB61/T 1715202315b)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项目的桩点应顺序编号,不应重复;c)当计算线位与定线条件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与主管部门联系解决。8.2.1.3平面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三级精度,高程控制点的等级应不低于工程水准

    48、精度。8.2.1.4拟建管线线位测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拟建管线的起点、拐点、分支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终点等桩点,也包括涉及规划定线条件的桩点,应实地测设并现场标识、拴点;b)当管线直线段桩点间距大于 150m 时,应实地测设直线段加桩,曲线段应加密测设点;c)测设管线桩点应进行点位检核且检核点位与理论位置较差应不大于50mm;d)当拟建管线实地测设线位不满足规划定线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并及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反映。8.2.1.5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线定线测量资料应包括规划定线审批资料、定线成果、工作说明及略图、观测手薄及计算资料、附图、质检报告等内容;b)定线成果应

    49、包括定线报告单、管线定线报告表;c)管线定线报告表应包含本次规划定线条件下达日期、规划定线条件审批文号、规划管线起止、管类、管材、管径、规划定线条件、拟建管线管位、建设单位等;d)工作说明及略图应概略说明管线定线的计算、测设过程及难点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略图中应表示各相关规划道路、规划定线条件、拟建管线线位等关系。8.2.2管线验线测量应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验线成果数据入库等。8.2.2.1管线验线测量前,应收集下列资料:a)测区范围内有关控制测量资料;b)该项目管线定线资料、规划定线条件、规划审批设计图等资料;c)测区内已有管线信息数据。8

    50、.2.2.2管线点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线点测量应实测管线起点、拐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分支点、终点等特征点及其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和埋深;b)各类检查井应在其中心设置管线点并做好标记,其他附属物的管线点应设置在其地面投影的几何中心并做好标记;c)沟类管线应在其几何中心线上设置管线点;d)当管线附属物的管线点偏离管线中心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偏距大于或等于 0.2 米时,应量测记录偏距,并应分别设置管线点;e)当直线管段长度超过 75m 时,应加测管线点。曲线管段应以能够反映地下管线走向变化、弯曲特征为原则加测管线点。8.2.2.3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线验线测量资料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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