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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702-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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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2 T 1702-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pdf

    1、 ICS 03.080.99 CCS A 16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702202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 Guidelines for the service assurance of scattered orphan and fact orphan 2022-12-13 发布2023-01-01 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2/T 1702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原则.2 5 工作内容及要求.2 6 工作队伍.6 7 工作机制.6 参考文献.7 DB52/T 1

    2、702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百年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焱、沈浩、余丽红、罗兰、隋国辉、梅超南、黄琳、蔡山彤、张玲、李巧霞、高晓凤、肖慧敏、陶景景、梅园、陈雯、杨帆。DB52/T 17022022 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队伍、工作机制等。本文件适用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

    3、服务保障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散居孤儿 scattered orphan 由民政部门认定,未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而由与民政部门签订孤儿养育协议的监护人养育的孤儿。3.2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fact orphan 具有本地户口,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

    4、之一的未成年人。3.3“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one-stop”service platform 通过12349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按照“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介入、限时办理、统一回复”原则,集中受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咨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求助、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情绪抚慰、未成年人个案帮扶与转介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咨询。DB52/T 17022022 2 4 工作原则 兜底保障原则 4.1 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障、康复保障、教育资助、住房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4.2

    5、 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优先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社会参与原则 4.3 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5 工作内容及要求 发现受理 5.1 5.1.1 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5.1.2 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集中受理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报告的,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信息。5.1.3 根据受理

    6、信息,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排查摸底,对涉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向民政部门报告,按规定纳入服务保障范围。5.1.4 受理排查时,对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救助保障 5.2 5.2.1 基本生活保障 5.2.1.1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省级相关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孤儿标准执行。5.2.1.2 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未成年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5.2.1.3 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

    7、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补差发放。5.2.1.4 对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5.2.1.5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且无就业和财产收入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或离校。5.2.1.6 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可由儿童福利机构按照

    8、孤儿标准集中养育。DB52/T 17022022 3 5.2.1.7 健全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严格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程序,每月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5.2.2 医疗保障 5.2.2.1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5.2.2.2 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未成年人进行重点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购买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

    9、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5.2.2.3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5.2.3 康复保障 5.2.3.1 将符合“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保障项目,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同时享受。5.2.3.2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资源,为有需要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服务。5.2.4 教育救助资助 5.2.4.1 强化控辍保学工作,确保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部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10、5.2.4.2 落实孤儿教育资助政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孤儿标准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政策待遇。5.2.4.3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至其毕业或离校。5.2.4.4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特教资源,为有需要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落实监护责任 5.3 5.3.1 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职责,并监督受托人认真履行协议。5.3.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委托照护人确

    11、定或变更,应充分尊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考虑以下因素:a)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b)监护人住房条件、婚姻状况、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品行道德情况;c)监护人及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生活照料、健康照护、教育支持能力;d)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对监护的认知和真实意愿;e)监护人家庭关系及邻里关系;f)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精神疾病等情况;g)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不赡养老人等行为;h)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性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i)监护人是否存在拒不监护或长期监护不力的情

    12、况等。5.3.3 对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委托照护人进行监护协议签订指导和监护责任落实监督。DB52/T 17022022 4 定期巡访 5.4 5.4.1 定期开展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走访,动态掌握未成年人生活、健康、教育、心理、行为状况,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落实情况。5.4.2 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走访应入户,实地观察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居住、生活状况,并与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邻居等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或知悉情况的人员面谈或访谈。5.4.3 对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5.4.4

    13、通过定期巡访,做到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未成年人状态,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保障资格。5.4.5 通过定期巡访,动态评估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和关爱服务需求,初步判断存在中、高监护风险的,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护评估。5.4.6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定期巡访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监护评估为低风险的,每两个月至少走访一次;b)对监护评估为中风险的,每月至少走访一次;c)对监护评估为高风险的,每半个月至少走访一次。监护评估 5.5 5.5.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导致

    14、其存在中、高监护风险的,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护评估。对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先实施监护干预后实施监护评估。5.5.2 监护评估应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与未成年人及利益相关或知悉情况的人员面谈或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通过多渠道采集信息,进行信息交叉比对,形成相互印证的信息链,避免因自身的道德立场和情感偏见影响评估结果。5.5.3 监护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环境,身体、心理、行为、教育、社会状况,及监护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监护认知、监护能力等。5.5.4 监护评

    15、估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漏评估内容。5.5.5 监护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判断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安排监护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等的依据。监护干预 5.6 5.6.1 监护保护 5.6.1.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协调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承担监护职责。5.6.1.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5.6.1.3 具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民政部门及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诉讼:a)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b)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c)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的;DB52/T 17022022 5 d)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e)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

    17、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f)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g)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5.6.2 监护指导 5.6.2.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5.6.2.2 对监护不当但仍有监护意愿和具备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应协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跟踪评价。5.6.2.3 对经训诫、家庭教育指导后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5.6.3 临时监

    18、护 5.6.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及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依法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a)未成年人流浪或乞讨的;b)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c)监护人因无力监护或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d)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的;e)被监护人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f)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g)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5.6.3.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按

    19、相关规定做好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和预防接种、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6.3.3 对临时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不满 6 周岁,或因其他原因更适合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的,应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委托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代养,临时代养期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继续承担临时监护责任。5.6.3.4 临时监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延长期满后仍不能找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监护人的,应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未成年人安置问题。5.6.3.5 临时监护期间,如查找到其他具

    20、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监护人的,可终止临时监护,交由监护人监护,并进行定期巡访。5.6.4 长期监护 5.6.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应依法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a)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b)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c)临时监护期满 3 个月仍无法查找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监护人的;DB52/T 17022022 6 d)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6.4.2 对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或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期间的养育、医疗、

    21、康复和教育等服务提供指导、帮助和支持。关爱帮扶 5.7 5.7.1 民政部门及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与教育、司法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同开展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5.7.2 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有需要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提供人际调适、行为矫正、情感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培养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5.7.3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6 工作队伍 建设多元化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队伍,并符合以下要求

    22、:6.1 a)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至少应配备 3 名以上的专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c)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密切接触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包括:6.2 a)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b)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c)在入职

    23、查询中获知的信息应保密。从事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 24 学时6.3 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且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60 学时的业务培训。7 工作机制 应健全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监测预警、救助保障、监护保护、7.1 关爱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做好民政与公安、教育、卫健、医保、住建、人社、应急管理、残联、司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帮扶。应健全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对未成年服务类社会组织、志愿者或其他社会7.2 力量参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

    24、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和支持。应健全完善应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明7.3 确各部门职责,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快速处置。应健全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保密机制,为7.4 快速联动提供有效支撑。DB52/T 17022022 7 参考文献 1 MZ 010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3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4“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民办发201830号 5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民发201934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962号 7 关于开展全国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072号 8 贵州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黔民函201922号 DB52/T 17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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