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452023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Sichuan social insurance basic public service specifications2023-04-28 发布2023-06-01 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T 304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服务提供.2 6 服务保障.3 7 服务质量.4 附录 A(资料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6 附录 B(资料性)社会保险登记
2、办事指南.9 附录 C(资料性)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办事指南.24 附录 D(资料性)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事指南.29 附录 E(资料性)职业年金缴纳办事指南.35 附录 F(资料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办事指南.36 附录 G(资料性)养老保险服务办事指南.40 附录 H(资料性)工伤保险服务办事指南.67 附录 I(资料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业务申报表.87 参考文献.154 DB51/T 304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
3、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利、李光辉、涂欣、易晓霞、曾卫峰、范宇、岳立、李静、徐瑛、杨永清、程卓、王睿、李芙蓉、宋文甫、范俊清、熊磊、段小燕、晏巍、叶向东、陈长平、刘海波、范巍、徐方根、雷斌、姚翔、冯艺璇、阮麒宇、向晋瑶、黄田、韩奕。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452023 1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提供、服务保障以及服务质量。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的
4、银行、基层平台等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GB/T 27769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GB/T 34277 社会保险申报缴
5、纳管理规范 GB/T 3427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GB/T 34282.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GB/T 3441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GB/T 35615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LD/T 01-2020 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指南 LD/T 02-2020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LD/T 02-2021 社会保险服务综合柜员制实施指南 LD/T 04-2021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LD/T 91-2013 社会保险视觉识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768、GB/T 315
6、9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个人参保人员。DB51/T 30452023 2 3.2 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 social insurance basic public services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委托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养老保险服务、工
7、伤保险服务等服务活动。4 基本原则 4.1 依法合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4.2 规范统一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的对待服务对象,提供规范统一的服务事项、服务渠道、服务标准,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4.3 均衡可及 健全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施通办服务行动,推进“一窗办、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一次办”,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和可及供给。4.4 便捷高效 以便民为中心,依托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为服务对象提供贴心、暖心的经办服务。4.
8、5 公开诚信 实行服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服务事项内容、时限、渠道、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监督。履行服务承诺,保持职业行为的廉洁性。5 服务提供 5.1 总体要求 5.1.1 应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任务智能推送、统一窗口出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综合柜员制。5.1.2 宜推进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5.1.3 应推行业务集成、协同联办,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关联事项一表申请、一单告知、一次办结。5.1.4 宜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渠道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并根
9、据需要提供上门、代办等服务。5.1.5 应广泛推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线上办理,实现高频事项全网式、全天候、多渠道办理。5.1.6 应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时限、投诉渠道等信息,实现服务信息公开。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5.1.7 应开展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宣传解读,畅通业务咨询、服务指导渠道,提高社会保险基本公DB51/T 30452023 3 共服务宣传覆盖面与知晓率。5.1.8 应按照 GB/T 32621、GB/T 35615、GB/T 34277、GB/T 34278、GB/T 34413、GB/T 34282.1、GB/T 34276、LD/T
10、01-2020、LD/T 04-2021 的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5.2 服务形式 应通过以下形式开展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窗口服务,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内,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网上服务,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等网上服务平台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掌上服务,通过移动设备上的“四川人社”APP、“川小保”微信公众号等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电话服务,通过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接听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自助服务,通过自助设备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其他服务,通过短信告知、社银合作、上门服务等其他形式
11、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5.3 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要求 5.3.1 基本公共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职业年金缴纳、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养老保险服务以及工伤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以方便服务对象办事为目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细分,服务内容明细参见附录 A。5.3.2 宜将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服务对象;所需材料清单;办理情形配置;办理时限;线上办理实现渠道;全省或跨省通办情况。5.3.3 社会保险登记应符合 GB/T 35615 的规定,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12、 B。5.3.4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C。5.3.5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应符合 GB/T 34277 的规定,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D。5.3.6 职业年金缴纳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E。5.3.7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F。5.3.8 养老保险服务应符合 GB/T 34278、GB/T 34282.1 和 GB/T 34413 的相关规定,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G。5.3.9 工伤保险服务应符合 LD/T 04-2021 的规定,办事指南参见附录 H。6 服务保障 6.1 服务人员 6.1.1 人员配备 6.1.1.1 人员配备应确保服务供给能力满足服务对象需求。DB5
13、1/T 30452023 4 6.1.1.2 人员数量宜按服务对象规模、服务事项数量和服务需求为标准配备。6.1.2 人员要求 6.1.2.1 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a)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b)熟悉社会保障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社会保险相关政策;c)具备满足服务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d)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e)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廉洁自律。6.1.2.2 服务人员的服务形象、服务要求、服务用语、服务纪律宜符合 LD/T 02-2020 的相关要求。6.1.2.3 服务人员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6.2 服
14、务场地 6.2.1 服务场所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服务对象需求、辐射和覆盖范围,进行选址和建设,相关要求宜符合 GB/T 27769 中 4.2、4.3 的规定。6.2.2 服务场所布局科学,区域划分合理,各区域设置宜符合 GB/T 27769 中 4.4 的要求。实施综合柜员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场所设置应符合 LD/T 02-2021 中 11.1 的要求。6.2.3 服务场所服务环境安全、整洁、舒适,服务设施、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应符合相关规定。6.2.4 网点服务场所应标识正确清楚、分区明确、规范统一、协调美观。6.3 设施设备 6.3.1 服务场所安全设施、公共设施、服务和办公设备、功能区
15、设备等的基本要求和配置宜符合 GB/T 27769 和 LD/T 02-2021 中的相关规定。6.3.2 服务场所宜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设置无障碍通道、等候专区、爱心专座,提供轮椅、老花镜等设施。6.3.3 服务场所应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标志。导向性标志、功能性标志的式样、规格及设置等应符合 GB/T 27769 中 6.3 的要求。应用标识标志应符合 LD/T 91-2013 中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要求。6.4 信息化建设 6.4.1 应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衔接,对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一网
16、通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6.4.2 应推进数据协同,实现与税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并预留社银合作、社企一体化平台接口。6.4.3 应对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线上服务平台(如:网上平台、手机 APP、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适老化改造。6.4.4 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信息保护和业务风险防控。6.5 档案管理 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应符合GB/T 31599的规定。7 服务质量 7.1 监督检查 DB51/T 30452023 5 7.1.1 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制。7.1.2 应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内部监
17、督。7.1.3 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行政监督、服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7.1.4 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7.2 服务评价 7.2.1 评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12345 或 12333 热线;网上平台,如四川政务服务网“好差评”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等;移动端,如“四川人社”APP、“川小保”微信服务号等;第三方服务平台。7.2.2 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周期、评价程序及方法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应符合 GB/T 34414 的要求。7.3 投诉处理 7.3.1 应提供监督投诉电话、经办大厅意见簿意见箱、网上平台投诉栏等多种投诉渠道
18、,确保投诉渠道畅通。7.3.2 宜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7.3.3 宜按照 GB/T 17242 的规定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7.4 持续改进 宜建立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效能。DB51/T 30452023 6 附录A (资料性)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见表A.1。表A.1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内容 服务事项 1.社会保险登记 1.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1.3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
19、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3.1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3.2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1.3.3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1.4 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4.1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4.2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5 职工参保登记 1.5.1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1.5.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1.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7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8 缴费人员减少 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2.1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2.1.1 企业信息变更 2.1.2 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变更 2.2
20、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2.3 定期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3.1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3.1.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3.1.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3.2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3.2.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3.2.2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3.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4.职业年金缴纳 4.1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纳 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5.1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5.2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5.3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5.4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6.养老保险服务 6.1 多重养
21、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6.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6.2.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DB51/T 30452023 7 表 A.1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续)服务内容 服务事项 6.养老保险服务 6.2.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 6.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社保权益申请 6.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6.4.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申请 6.4.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 6.4.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 6.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6.5.1 机关事业单
22、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申报 6.5.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重新申报 6.5.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人员预发待遇申领 6.5.4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申报 6.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6.7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6.8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6.9 遗属待遇申领 6.10 病残津贴申领 6.11 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6.1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6.1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 6.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6.1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
23、老保险互转申请 6.16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6.17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6.17.1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6.17.2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7.工伤保险服务 7.1 协议医疗机构申请 7.2 康复协议机构申请 7.3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 7.4 工伤异地就医申请 7.5 旧伤复发申请 DB51/T 30452023 8 表 A.1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续)服务内容 服务事项 7.6 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申请 7.7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7.8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7.9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
24、报 7.10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7.11 劳动能力鉴定费申报 7.1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7.13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7.14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7.1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7.16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7.17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7.18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DB51/T 30452023 9 附录B (资料性)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B.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应符合表B.1的规定。表B.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简述 企业、有雇
25、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申办条件 具有加载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申办材料 新开办企业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同步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能同步完成联网登记的,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四川省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样表见附录I.1);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26、代码的证照。1.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2.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
27、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应符合表B.2的规定。DB51/T 30452023 10 表B.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简述 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
2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申办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尚未划分类型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材料(一)办理情形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2、3、5项;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需提供:材
29、料清单第1、2、3、4、5项。(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见附录I.2);2.单位成立文件和编制批复文件(军队用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供相应材料);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
30、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3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应符合表B.3的规定。DB51/T 30452023 11 表B.3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简述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
31、伤保险费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5.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申办条
32、件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申办材料 1.四川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样表见附录I.3);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原件;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原件。1.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2.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即时办结 收费
33、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4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应符合表B.4的规定。DB51/T 30452023 12 表B.4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事项简述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项目维护: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发生变
34、更;2.建设工程量追加;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
35、办发201549号)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申办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工期、项目工程量、取消总包资格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申办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开工晚于施工合同时间变更提供开工告知书;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2.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
36、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缴费发票原件;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四川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样表见附录I.4)。1.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2.所有资料都需提供原件核验,其中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缴费发票需收取原件。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DB51/T 30452023 13 表B.4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续)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37、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5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应符合表B.5的规定。表B.5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该业务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事项简述 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
38、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39、)申办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办材料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请表(样表见附录I.5)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DB51/T 30452023 14 表B.5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续)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
40、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6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应符合表B.6的规定。表B.6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简述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
41、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申办条件 具有加载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材料 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注销且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的,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自助经
42、办或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四川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样表见附录I.6);2.市场监管等部门注销、吊销或法院批准破产等相关材料(未能同步完成社会保险联网注销登记的提供)。1.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2.网上经办时无需提供四川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3.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DB51/T 30452023 15 表 B.6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续)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43、/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7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应符合表B.7的规定。表B.7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简述 已建立
44、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申办条件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务;单位名下无参保人员。申办材料 批准撤销、注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书 所需表单可在“
45、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1个工作日 收费及标准 免费 DB51/T 30452023 16 表 B.7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续)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
46、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8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应符合表B.8的规定。表B.8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事项简述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
47、1号)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申办条件 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申办材料 新办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参保企业凭以下情形对应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网点,或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一)办理情形 1.普通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2.非全日制用工或多个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4、5项;3.单工伤情形:超龄等从业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
48、1、2、6项;在校实习生:材料清单第1、2、7项;医学实习在读生:材料清单第1、2、7项或第1、2、8项;规培社会学员:材料清单第1、2、8项;见习基地人员:材料清单第1、2、9项;基层选聘人员:材料清单第1、2、10项;1.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人员、外国人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3.网上申报无需提供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DB51/T 30452023 17 表B.8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续)项目 内容/要求
49、备注 申办材料 4.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材料清单第2、11项。(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样表见附录I.47);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3.相关机构出具的已参保证明;4.劳动合同或协议;5.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6.个人承诺书;7.实习协议;8.住院医师规培(委培)协议;9.就业见习协议;10.基层聘用合同;11.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样表见附录I.7)。4.互免协议国家或港澳台人员申请部分险种参保时需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已参保证明;5.职工未在省内参加养老保险时提供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地方社会保险经办
50、机构公布的办公地址 2.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 即时办结 收费及标准 免费 结果反馈 1.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办理时间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 咨询查询途径 1.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2.咨询服务热线12345或12333 监督投诉渠道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B.9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应符合表B.9的规定。表B.9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项目 内容/要求 备注 事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