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13.060CCS Z77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544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20231213 发布20240101 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50DB50/1544-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本文
2、件主要起草人:张韵、敖亮、覃巧静、秦孝辉、宋福忠、王波、张晟、翟旭亮、杨亮、薛洋、梅征、张沛、何国军、吴鑫、梅会清、周春龙、樊卫国、杜安柯、蒋光明。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0/1544-20231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工厂化养殖、养殖面积大于 2 公顷或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大于 3.33 公顷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3、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
4、J 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1147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产养殖aquaculture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3.2封闭式水产养殖closed aquaculture在相对封闭的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等开展的水产养殖。其中,池塘水产养殖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指在人工养殖池中通过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3.3水产养殖尾水aquaculture tailwater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环境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的水。DB50/1544-202
5、323.4水产养殖单位aquaculture unit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3.5连片池塘contiguous pond两个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单位,连片分布在塘埂、自然或人工沟渠等两侧的养殖池塘。4水污染物排放要求4.1 排放分级及限值根据接纳水产养殖尾水的地表水功能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见表 1。表 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序号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1悬浮物(SS)45902pH值693高锰酸盐指数(CODMn)15254总磷(以P计)0
6、.40.85总氮(以N计)354.2 排放要求4.2.1 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重点保护水域,包括执行 GB 3838 中类水功能的地表水(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一级水功能区保留区水域。4.2.2 排入一般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一般水域,包括执行 GB 3838 中类、V类水功能的地表水和其它未明确水功能的水域。4.2.3 执行 GB 3838 中类、类水功能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不应新建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按照国家、重庆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7、要求执行。4.2.4 重点保护水域内确有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或优于执行 GB 3838 中类水功能的区域,报经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执行二级标准。4.2.5 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要求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4.3 其他要求4.3.1 水产养殖单位宜开展尾水资源化利用。4.3.2 水产养殖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4.3.3 宜开展水产养殖新污染物调查与评估,根据环境水体环境质量特征及变化趋势,确定优先控制水污染物。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水产养殖单位应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并设置明显标识
8、。DB50/1544-202335.2 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应符合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相关规定。5.3 本文件各监测项目的测定应按表 2 执行。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 2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方法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悬浮物(SS)重量法GB 119012pH 值电极法HJ 11473高锰酸盐指数(CODMn)酸性高锰酸钾法GB 118924总磷(以 P 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5总
9、氮(以 N 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5.4 水产养殖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6结果评价本文件采用单因子评价法。7实施与监督7.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现场瞬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7.3 水产养殖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标排放。7.4 本文件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可参照执行。7.5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管理,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宽于本文件表 1 中的二级标准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应按照表1 中的二级标准执行;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管理,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