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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617-202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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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617-202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pdf

    1、 ICS 03.08.01 CCS A 2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617202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 规范 Connection and Assistance Work Standards f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Rehabilitation Institute2023-11-03 发布2023-12-10 实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46/T 61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衔接帮扶 Conne

    2、ction and aid.1 3.2 出所衔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ter and community.1 3.3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1 3.4 回访调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1 3.5 社戒社康人员 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2 4 工作原则.2 4.1 依法指导、支持协助原则.2 4.2 协同联动、无缝衔接原则.2 5 工作目

    3、标.2 6 工作对象.2 7 工作机构.2 7.1 机构设置.2 7.2 场所设置.3 7.3 设施设备.3 8 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3 8.1 衔接帮扶工作组.3 8.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3 8.3 出所衔接.4 8.4 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4 8.5 回访调查.5 9 台账内容.6 10 考评.7 10.1 考评方式.7 10.2 考评内容.7 10.3 考评方法.7 10.4 结果运用.7 附录 A(资料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制度.8 附录 B(规范性)出所衔接相关资料.12附录 C(规范性)回访调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档案.17参考文献.20DB 4

    4、6/T 61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永进、陈钊鑫、金韬、胡敏、宋伟、羊彬、李艳峰、吉晓、徐猛、许友伟、胡照勇、何宝根、雷鹏、李海 DB 46/T 6172023 1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衔接帮扶工作的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对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台账内容和考核。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

    5、戒毒所的衔接帮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衔接帮扶 Connection and aid 以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地方公安、禁毒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为基础,以指导、协助社区对其实施精准管控与帮扶救助为重点,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为平台,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康复)部门开展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控、帮扶救助、业务培训、禁毒宣传等工作,定期进行解戒人员的跟踪回访调查,协助其重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实现教育戒治工作的社会化延伸。3.2 出所衔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

    6、ter and community 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向公安、社区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移交戒毒人员及相关资料的工作。3.3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 指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批准,省司法行政戒毒所在各市县(区)成立的专门支持、指导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机构。3.4 回访调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 指以科学戒治、精准帮扶为目的,按照“统筹安排、部门联动、科学规范、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由司法

    7、行政戒毒系统组织专门警力成立调查小组,在当地政法委、禁毒办的支持和协助下,采取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和见面回访等形式,对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所解戒人员的戒断情况、复吸原因、家庭婚姻、DB 46/T 6172023 2 就业情况及融入社会等情况定期进行摸底排查、调查研究,形成科学的调查报告,分析研究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工作成效,优化戒毒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戒毒人员戒断率。3.5 社戒社康人员 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指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其中社区戒毒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接受三年社区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是指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对于

    8、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的人员。4 工作原则 4.1 依法指导、支持协助原则 衔接帮扶工作应当遵守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教育矫正等专业优势,厘清各自职责任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地方戒毒康复工作。4.2 协同联动、无缝衔接原则 衔接帮扶工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强化各方的戒毒工作职能,整合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戒毒措施,打通戒毒工作最后“一公里”,促进戒治、康复、指导、帮扶等工作整体融合,构建社会参与的“大禁毒、大戒毒、大矫治”工作体系,提升全民禁毒拒毒意识。5 工作目标 按照“环

    9、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指导高效”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的职能作用,突出康复指导和社会化延伸,健全解戒人员全环节管控机制,构建安全、快捷、高效的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后续帮扶工作机制,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无缝衔接,切实帮助解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6 工作对象 6.1 从本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所、被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6.2 衔接帮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指导中心(站)批准可终止衔接帮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的;连续 3 个月联系不上或拒绝回访的;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期限内又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有其他违

    10、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的。7 工作机构 7.1 机构设置 DB 46/T 6172023 3 7.1.1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成立衔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对接省一级相关社会资源,负责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解戒人员后续衔接帮扶工作。7.1.2 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衔接帮扶工作组,组长由场所分管教育戒治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戒毒医疗中心、诊断评估中心主任和驻各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协助衔接帮扶工作的开展。7.1.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各市县或乡镇(街道办)设置指导中心(站),指导中心名称为海

    11、南省 xxx 强制隔离戒毒所驻 xxx 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指导站名称为海南省 xxx强制戒毒所驻 xxx 市 xxx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站。7.2 场所设置 7.2.1 衔接帮扶工作办公室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衔接帮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应当悬挂衔接帮扶工作机构牌匾,以及衔接帮扶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规范,配备办公座椅、电脑、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施,保障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需求。7.2.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为方便指导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设在当地市县(区)委政法委、禁毒办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内,市

    12、县(区)委政法委、禁毒办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提供办公场地,共享心理咨询室、电教室(会议室)等设施设备。7.3 设施设备 7.3.1 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电动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业务装备。7.3.2 对配发的设备统一标识、分类编号,定期进行实物核查。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8 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8.1 衔接帮扶工作组 8.1.1 对出所衔接、社区戒毒(康复)指导、跟踪回访等工作进行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8.1.2 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的正常运行,宣传普及禁毒

    13、、戒毒知识,对解戒人员开展社会适应、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8.1.3 负责对解戒人员进行跟踪回访调查,建立回访调查人员档案和信息数据库。8.1.4 负责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解戒人员及其家属开展戒毒知识培训。8.1.5 指导、协助当地禁毒办等工作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活动。8.1.6 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健全衔接帮扶工作体系。8.1.7 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与当地政府、社工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8.1.8 负责衔接帮扶工作的队伍建设以及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8.1.9 承担相关禁毒知识授课的教学任务。8.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DB 46/T 61

    14、72023 4 8.2.1 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严格落实解戒人员的出所衔接工作,指导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做好出所人员的交接以及与社戒社康人员签订协议等相关工作。8.2.2 指导和配合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加强社戒社康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脱毒康复攻坚和平安关爱行动,协助制定“一人一策”关爱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社戒社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救治、特困救助、子女就学等保障政策,并将工作情况录入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精准智能服务管控平台。8.2.3 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社戒社康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就业帮扶和救助服务措施。8.2.

    15、4 协助组织开展社戒社康人员思想转化、法治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将相关工作录入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精准智能服务管控平台。8.2.5 协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加强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社工)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8.2.6 参与省戒毒管理局组织的解戒人员回访调查工作和其他工作。8.2.7 每月召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形势分析会议,分析驻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8.2.8 积极协助当地做好禁毒宣传工作。8.2.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禁毒工作其他事项。8.3 出所衔接 8.3.1 材料移交 在戒毒人员出所前1个月,履行法定信息告知义务,提前向解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

    16、出所移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及综合诊断评估表(见附录B.1),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见附录B.2)。8.3.2 提前通知 在解戒人员解除前3天,将戒毒人员到期解除事宜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8.3.3 法律文书交接 向解除出所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移交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法律文书。按期解除的,移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提前解除的,移交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延期解除的,移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变更社区戒毒措施的,移交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决定书;建议社区康复的,移交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8.3.4 留存

    17、交接资料 印制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登记薄(见附录B.3)并做好记录;留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相关证件复印件;留存戒毒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出所戒毒人员合照。8.3.5 指导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积极参与、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要求解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在出所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报到并履行社区康复协议。告知异地管控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促进社戒社康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8.4 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8.4.1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DB 46/T 6172023 5

    18、 在省委政法委、省禁毒办、省司法厅领导下,在市县(区)委政法委的具体组织下,司法行政戒毒所在各市县(区)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在部分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站,选派驻点民警对驻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支持和指导。8.4.2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工作模式 8.4.2.1 三个面向:即面向社会、面向社区、面向家庭的服务思想。8.4.2.2 三方联动:即对接市县(区)禁毒工作联动机制、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联动机制、乡镇政法工作联动机制。8.4.2.3 四个突出:即突出示范创建引领,突出典型案例培植,突出风险评估防控,突出精准管控帮扶。8.4.2.4

    19、六项职能:即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8.4.3 加强禁毒宣教 依托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蒲公英”禁毒宣讲团,在指导中心(站)驻地学校、社区(村居)、机关等单位开展禁毒宣传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易涉毒重点人群,实施精准禁毒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全民禁毒的社会氛围。8.4.4 协助开展培训 组织戒毒场所专业民警力量,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社工、志愿者开展业务技能培训。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拒毒技能、心理调节、社会适应、职业技能等培训,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依托“社戒社康人员家属学校”,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属,开展家庭帮教技能、改善家庭关系、提高家庭支

    20、持等培训,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8.4.5 引进社会资源 发挥中介者作用,为指导中心(站)驻地政府介绍和引进优质禁毒专业社会力量、社会公益组织、帮扶企业等,与乡镇(街道)、社区、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卫健委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牵线搭桥,积极争取就医、就学、就业、困难救济、低保、廉租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导协助其利用社会资源能力,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后续帮扶救助工作水平。8.4.6 帮扶救助 帮扶救助内容包括: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物资等临时性帮扶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就业、教育、医

    21、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扶。提供生理、心理戒毒康复咨询。有心理康复需求的,提供心理治疗,实施危机干预。提供戒毒康复、社会保障、就业指导等相关法律咨询。8.4.7 协助管控 协助推进社戒社康专职工作人员和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完善社戒社康工作台账,做好社戒社康人员管理和服务,指导基层禁毒工作部门做好“无毒乡镇(街道)”“无毒村(居)委会”创建工作。加强禁毒研究,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社戒社康人员管控帮扶建议。8.5 回访调查 DB 46/T 6172023 6 8.5.1 调查对象 对全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解戒人员,自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之日起连续3年进行跟踪回访调查。8

    22、.5.2 调查形式 可采取独立调查和委托调查形式。独立调查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和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回访调查小组自行完成;委托调查由省戒毒管理局或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当地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完成,并出具调查报告。8.5.3 调查方法 回访调查方式主要为面谈调查,除与调查对象面谈外,还要与其亲属、基层监管单位和公安派出所面谈了解情况。对无法面谈调查的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8.5.4 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个人基本信息、保持戒毒操守情况、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就业情况等。8.5.5 建立档案 为每名受访对象建立回访调查档案,调查档案包括以下信

    23、息:回访调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认定表、认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状证明材料、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回访档案由调查人员填写,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当地禁毒办和公安部门派出所盖章,方可具有证明效力。8.5.6 撰写调查报告 要依据所掌握的数据和事实材料,对回访调查对象的戒断或复吸主要原因、家庭婚姻状况、就业工作及融入社会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并按照调查人数一定比例完成典型个案材料。8.5.7 建立信息数据库 回访调查结束后,应当建立出所戒毒人员信息数据库,记录出所戒毒人员连续3年的跟踪回访调查结果,动态掌握解戒人员的康复情况。数据库信息包括:回访调查人员基本信

    24、息、调查时间、调查结果、戒断认定、参加社区康复情况、收治(收押)场所等。9 台账内容 衔接帮扶工作台账内容包括: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登记本;出所戒毒人员档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工作日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工作周小结;回访调查解戒人员工作方案;回访调查解戒人员花名册;回访调查解戒人员个人档案(见附录 C);回访解戒人员调查报告等。DB 46/T 6172023 7 10 考评 10.1 考评方式 考评按下列方式组织: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衔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各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的考评;各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组组织实施对各社区戒毒(

    25、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的考评。10.2 考评内容 操守保持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数据统计、基础台账、跟踪回访、帮扶救助、典型个案等。10.3 考评方法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档案、调查民警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听取社区工作人员意见反馈等方法进行。10.4 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对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DB 46/T 6172023 8 A A 附录A (资料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制度 A.1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A.1.1 例会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

    26、毒(康复)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A.1.2 请示报告制度 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A.1.3 建档案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所有的人员信息和统计报表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A.1.4 信息报送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作信息,每年按照

    27、调查人数2%的比例完成典型个案材料。A.1.5 监督检查制度 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和禁毒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A.1.6 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A.1.7 定期评估制度 A.1.7.1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进行戒毒(康复)效果的考核评估,评估的期限是第一年为每季度一次,第二年为每半年一次,三年戒毒期限到期前进行评估。A.1.7.2 戒毒(康复)效果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

    28、则。A.1.7.3 戒毒(康复)效果评估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家访、谈心情况及其现实表现。季度评估由专管员作出评估意见;年度评估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自述,专管员作出意见,并经工作小组审核后作出年度评估意见;总评估先由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具体负责该对象帮教工作的专管员填写意见,交由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禁毒专职人员审核,最后由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季度、年度、总评意见。DB 46/T 6172023 9 A.1.7.4 戒毒(康复)效果评估表制作完成后要及时归入该社戒社康

    29、人员的帮教档案备查,作为以后判断该人员是否戒除毒瘾,能否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重要依据。A.1.8 考核奖励制度 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以充分激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和社戒社康人员的积极性,每半年召开一次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和戒治表现突出的社戒社康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戒社康人员依法惩处。A.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A.2.1 认真学习法律和禁毒知识,积极锻炼培养自己帮教谈心水平和能力;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在辖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A.2.2 准确掌握社

    30、戒社康人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制定个性化、分阶段的帮教和戒治计划,并督促社戒社康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A.2.3 对社戒社康人员开展谈心、家访活动,及时了解其思想、生活、交友情况及其去向,并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档案。A.2.4 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对社戒社康人员人员进行尿样检测。A.2.5 经常性地以不同的形式,对社戒社康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戒社康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提高识毒、拒毒、抗毒能力。A.2.6 及时发现社戒社康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现社戒社康人员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

    31、期间又有吸毒行为,要及时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或公安部门报告。A.2.7 完成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A.3 社戒社康人员人员守则 A.3.1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A.3.2 遵守社区戒毒(康复)有关规定。A.3.3 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A.3.4 每个月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报告戒毒(康复)情况。A.3.5 自觉接受尿检。其中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社区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三年内不少于l2次。A.3.6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A.3.7 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

    32、地点三天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禁毒专管员)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禁毒专管员)提出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A.3.8 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A.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样检测制度 A.4.1 公安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对社戒社康人员进行尿样检测,社戒社康人员要自觉、主动、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的尿样检测管理和监督。A.4.2 社戒社康人员要按照尿样检测次数的规定,按时完成尿样检测次数。DB 46/T 6

    33、172023 10 A.4.3 社戒社康人员接受尿样检测次数的规定:社区戒毒人员三年内不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可每半个月检测l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l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l次;社区康复人员三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个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A.4.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对社戒社康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有质疑的,可要求社戒社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尿样检测,社戒社康人员要积极配合。A.4.5 社戒社康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进行尿样检测的,应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禁毒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

    34、。A.4.6 社戒社康人员拒不接受尿样检测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应下达告诫书,公安派出所可强制检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的,可报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A.5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谈话制度 A.5.1 建立以禁毒专管员和乡镇派出、社区民警为主的帮教小组。帮教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挂点领导、乡镇社区民警、乡镇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妇女代表、家属等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成员要对帮教对象做到“五知”:知姓名、知相貌特征、知家庭地址、知吸毒史、知现实表现。A.5.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成员找帮教对象谈话每月至少要一次。A.5.3

    35、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成员找帮教对象谈话要人性化进行,耐心帮教,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A.5.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教小组成员的帮教谈话方式要灵活多样,要及时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家庭生活、社会活动等情况。A.5.5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帮教工作研讨会,针对帮教对象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措施。A.5.6 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成员发现帮教对象存在问题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处理解决,如 有困难及时救助。A.6 社戒社康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 社戒社康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

    36、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所在县(市、区)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须提前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专管员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专管员批准。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批准,方能外出,且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并进行尿检,逾期未归者按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处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变更的方式办理。A.7 社戒社康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A.7.1 社戒社康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

    37、提供虚假信息。A.7.2 社戒社康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规定的时间进行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A.7.3 社戒社康人员定期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DB 46/T 6172023 11 A.7.4 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l5日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乡村门牌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

    38、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将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A.7.5 社戒社康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 或 戒 毒(康 复)居 住 地,应 及 时 向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镇(街道)禁毒专管员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乡镇(街道)禁毒专管员联系,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报告,返回后2日内向乡镇(街道)禁毒专管员报到。A.7.6 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

    39、组(禁毒办公室)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A.7.7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定期对社戒社康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知本人。A.7.8 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A.8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制度 A.8.1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主要针对社戒社康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遵守或不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而采取的事先告知,训诫措施,达到惩前毖

    40、后的目的。A.8.2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的约定内容为准绳的原则。A.8.3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要制作社区戒毒(康复)告诫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本人,一份存档,作为今后该戒毒(康复)人员戒毒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A.8.4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由负责该戒毒(康复)人员帮教工作的专管员提出意见,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办公室)负责人做出决定。DB 46/T 6172023 12 B B 附录B (规范性)出所衔接相关资料 B.1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及综合诊断评估表 戒毒人员 性 别 民 族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户籍地 初

    41、次吸毒时间 吸食毒品种类 戒毒 次数 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常规教育内容:1.传统文化:弟子规。2.法律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法戒毒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3.戒毒知识:戒毒常识教育戒毒康复教育。4.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及个别咨询。5.职业技能教育 生理脱毒评估结果:评估负责人签名:心理康复评估结果:评估负责人签名:DB 46/T 6172023 13 表B.1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及综合诊断评估表(续)身体康复评估结果:评估负责人签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评估负责人签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评估负责人签名:综合以上评估结

    42、果,建议:单位签章:DB 46/T 6172023 14 C C 表 B.2 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 海南省 XXX 强制隔离戒毒所 年第 号 戒毒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籍贯或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 地派出所 原强制隔离戒毒 决书的文书编号 强制隔离 戒毒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议 社区康复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责令社区康复理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意见:(印章)年 月 日 注:一式两份,一份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档,一份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留存。DB 46/T 6172023 15 B.2 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登记簿 B.2.1 封面 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登记簿 _

    43、年度 海南省 XXX 强制隔离戒毒所 DB 46/T 6172023 16 B.2.2 戒毒人员出所登记本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队别 出所 时间 接收机关 接收民警签名 电 话 家属/戒毒人员签名 电 话 戒毒所 民警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DB 46/T 6172023 17 附录C (规范性)回访调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档案 C.1 回访调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档案 C.1.1 档案封面 XXXX 年回访调查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档案 姓名:编号:地址:市(县)区(镇)解戒满:3 年 2 年 1 年 不到 1 年 省委政法委、省禁毒办、省司法厅 XXX

    44、X 年 XX 月 DB 46/T 6172023 18 C.1.2 回访调查情况认定表 XXX年回访调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认定表 调查小组:建档时间:年 月 日 调查对象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出所 时间 家庭 住址 联系电话 调查方式 见面 电话 查管控台账 社康情况 参加 未参加 就业情况 务工 务农 经商 无业 调查结果 吸毒检测结果 阳性 阴性 无 家 属 判 定 未复吸 复吸 收监(押)死亡 情况不明 派出所判定 未复吸 复吸 收监(押)死亡 情况不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戒社康机构 未复吸 复吸 收监(押)死亡 情况不明 戒断认定 认 定 结

    45、果 戒 断 复吸 收监(押)死亡 情况不明 签 名 禁毒专干:民警:调查人员:禁毒办(社戒社康 机构)情况属实 签 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派出所(禁毒大队)情况属实 签 章 年 月 日 DB 46/T 6172023 19 C.1.3 现状证明材料 二、认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状证明材料 1.戒断人员:此处粘贴解戒人员吸毒检测记录单或照片(可复印),并加盖公章 2.复吸人员:此处粘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可复印),并加盖公章 3.收押(监)人员:此处粘贴公安系统电脑核查截屏图片或证明,并加盖公章 4.死亡人员:此处粘贴公安系统电脑核查截屏图片或有资质政府机构证明,并加盖公章 5.情况不明人员:禁毒办、派出所或社戒社康机构出具加盖公章证明。三、其他补充 说明材料 此处粘贴其他能够说明调查对象情况的材料DB 46/T 6172023 20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司发20183 号)2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2020-2022 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08 号)3关于印发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关于加强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4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关于规范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的意见 5海南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指导参与基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管理办法(琼司通202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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