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 43/T 28712023 4 6.5.3.2 现场制作与加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6.5.3.3 制售及配送的熟食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31654 的要求。6.5.3.4 肉和肉制品经营应符合 GB 20799 的要求。6.5.3.5 经营者应及时检查库存和陈列展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品。6.5.3.6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6.5.4 卫生管理 6.5.4.1 食品加工器具、餐饮具、蔬菜和水果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 14930
2、.1、GB 14930.2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消毒宜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时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消毒剂使用指南等相关要求。6.5.4.2 应每周对公共场所、下水道、垃圾桶(箱)、垃圾投放点、垃圾集置点、鱼池(箱)、运输工具等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并使用消毒液喷洒消毒。6.5.4.3 经营点位垃圾应做到随脏随扫,日产日清,地面、墙面、墙根干净,无垃圾堆存,无积水,无异味;应每日对农贸市场排水沟(明沟)进行清理,保证污水排放畅通;每月宜疏通冲洗 2 次下水道(暗沟);收市后应用高压水彻底冲洗、清扫,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明亮。6.5.4.4 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
3、质。正式营业前,经营者应自行清理各类垃圾,待保洁人员统一收集、清运;营业期间,经营者应自行清理,做到商位内外无垃圾暴露,无垃圾堆放。垃圾桶(箱)与食品制作容器、设施等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垃圾桶(箱)能加盖密封,桶(箱)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包装与标签 6.6.1 应符合 GB/T 21720 中 6.6 的相关规定。6.6.2 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散装食品应使用清洁的食品级容器存放,并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不得使用曾盛装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6.6.3 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
4、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6.6.4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6.6.5 进
5、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检验检测 6.7.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
6、速检测方法。鼓励DB 43/T 28712023 5 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6.7.2 设立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开办者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定期培训与考核,应按要求保管、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检测试剂应按储存条件储存,且在保质期内。6.7.3 抽样检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抽样方案应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抽样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6.7.4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交易量和交易季节等因素设定检测计划,于每日清晨对食用
7、农产品入市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检测宜在上市时间 1 小时内完成,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日检测结果。6.7.5 应建立检测台账对检测结果登记归档,台帐记录应包括:产品品种、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检测设备产品型号等信息。6.7.6 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7.7 记录和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后六个月。管理制度 6.
8、8.1 应符合 GB/T 21720-2022 中 6.8 的相关规定。6.8.2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规范日常管理,保证市场销售的产品安全、可追溯。教育培训、考核 6.9.1 应符合 GB/T 21720-2022 中 6.9 的相关规定。6.9.2 市场开办者应通过视频广播或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消费者权益保护 应符合GB/T 21720-2022中6.10的相关规定。档案管理 应符合GB/T 21720-2022中6.12的相关规定。应急处置 6.12.1 市场开办者应
9、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6.12.2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处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和防控工作。6.1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6.12.4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共同建立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经营产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及时报相关
10、部门处理。DB 43/T 28712023 6 信息公示 6.13.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6.13.2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DB 43/T 28712023 7 参考文献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4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5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6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办建函2011886号)7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