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发布-10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13.220.01P 16DB43/T 24402022 2023-01实施-10展览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exhibition activitiesDB43/T 24402022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展览空间布置 2 5 布展构件和布展材料 4 6 消防设施 5 7 临时供配电 6 8 消防安全管理 7 参考文献 10 DB43/T 24402022II DB43/T
2、 2440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正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郴州舒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红星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奇、林志、肖哲鹏、韩灏凌、陈生林、郑兴华、廖逸翔、吴红、罗兴邦、曹秋湘、李飞、骆明杰、梁运华、陈璐、喻定安。DB43/T 24402022IV DB43/T 24402022 1 展览活
3、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展览建筑和展场内举办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0 m2或日观众流量不少于 20000 人次的展览活动,其他展览活动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规定了展览空间布置、布展构件与布展材料、消防设施、临时供配电、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 218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展览 exhibition对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3.2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
5、ace 展览期间所涉及到的展览区域的总称,包括展厅和展场。3.3 展厅exhibition hall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DB43/T 244020222 3.4 展场 exhibition ground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外场地。3.5 临时展棚 temporary exhibition shed设置在室外展场,供展览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3.6 展览面积 exhibition area展位与展位通道所占展览区域的面积。3.7 布展 exhibition arrangement在展览空间内,为展示或提供服务而布置、搭建、制作构件、进行装修装饰等施工行为的总称。3.8 布展构件
6、 exhibition arrangement and construction布展中搭建展台、辅助用材或为支撑布景、展品、展项而使用的构件载体等。3.9 展位 exhibition booth在展览空间内,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展示单元。3.10 标准展位 standardbooth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尺寸为 3 m3 m。3.11 特装展位 special booth在展览空间内,用于陈列某一题材的展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且相对独立布置的区域,也称特殊展示区域,简称特展。3.12 全封闭式展位 fully enclosed booth四周隔断的围合度大于 75,且有固定顶棚与其他展览
7、空间分隔的特装展位,也称全封闭展示区域。3.13 双层展位 double deck booth采用布展构件临时搭建,层数为两层的特装展位。3.14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way展位之间和四周的交通走道。3.15 参观步道 visit trail在布展中设置的专供参观者行走的步行通道。参观步道有架空参观步道、封闭式参观步道、自动人行步道等。4 展览空间布置 4.1 一般要求 4.1.1 既有展览空间不改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DB43/T 24402022 3 且不应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4.1.2 原展览空间总平面布
8、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均应满足 GB 50016、JGJ 218 或经审批合格的特殊性能化设计等要求,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手续。4.1.3 展览空间中建构筑物与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确需与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贴邻时,所贴邻的外墙 2 m 范围内不应开设有门、窗、洞口。4.1.4 展台、展板、展具、模型等布置、摆放的总面积不应超过展览空间总面积的二分之一。4.1.5 标准展位搭建高度不宜超过 3.5 m,特装展位不宜高于 5 m。4.1.6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 1 天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应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
9、空间。4.1.7 前厅、过厅、休息厅等公共服务空间不应兼做展厅使用,参观步道上不应布置展品。4.1.8 展览空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参观步道的宽度应根据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人数计算确定,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空间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人员密度不宜小于 0.75 人/m2。4.2 展场平面布置要求 当展场内设置特装展位和临时展棚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临时展棚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临时展棚的建筑面积可以增加 1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 倍计算;b)临时展棚占地面积大于 3000 m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临时展
10、棚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并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c)临时展棚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 m;d)临时展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e)采用纤维结构和膜结构构件搭建临时展棚或特装展位时,层数不宜超过 1 层,确需设置双层展位时上部不宜封顶。4.3 展厅平面布置要求 4.3.1 展厅内的展览空间、仓储、公共服务空间等应分开设置,满足原建筑设计的布局及要求,不应跨越原设计防火分区。4.3.2 展厅无柱时,展位连续长度不应超过 30 m;展厅有柱时,应以柱网划分展位单元,一个柱网展位单元可由几个展位组成,展位单元之间应布置展位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1 m,并不应堆放物品
11、。4.3.3 展厅内设置的展位不宜超过一层,确需设置双层展位时,上部不宜封顶,人数不应超过建筑设计所允许容纳的最多人数。4.3.4 展览空间内不应设置储藏间。4.4 安全疏散 4.4.1 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应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4.4.2 展场内应分别设置主、次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6 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 m,相邻主通道的间距不应大于 80 m,并应满足人员疏散宽度要求。4.4.3 展厅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a)展厅主通道宜直线布置并直通安全出口,不应占用原疏散
12、通道;b)展厅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 m,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 m,并应满足人员疏散宽度要求。4.4.4 展厅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DB43/T 244020224 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 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4.4.5 全封闭式展位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每个宽度不应小于 0.9 m。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 1 个,但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 m:a)展位的疏散
13、通道采用敞开式,净宽度大于 5 m,且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5 m;b)展位内建筑面积小于 50 m2的厅室。4.4.6 双层展位上层展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 2 个,相邻 2 个疏散楼梯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当上层空间作办公用房且面积不大于 120 m2且人数不超过 20 人时,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4.4.7 特装展位内的参观步道、封闭式参观步道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通过人数按照(展览面积-展位面积)人员密度 0.75 人m2计算确定;b)每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为 0.75 m百人
14、。4.4.8 架空、封闭式参观步道上应设置通向楼(地)面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两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0 m。4.4.9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口 1.4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展品;承重钢结构的周边应设防火保护距离,其1.4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展品。4.4.10 展厅主要出入口及关键部位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及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及避难逃生装备位置和必要文字说明。5 布展构件和布展材料 5.1 布展构件 5.1.1 布展时不应损坏或影响原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5.1.2 布展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1
15、 的规定。表 1 布展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 耐火极限(h)柱 不燃烧体 1.00 梁 不燃烧体 1.00 楼板 不燃烧体 0.7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0.50 5.1.3 布展中搭建的参观步道使用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参观步道构件的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柱 1.00 梁 1.00 楼板 0.75 疏散楼梯 0.50 围护结构 0.50 DB43/T 24402022 5 5.1.4 布展中用于承载大型展品展物和布景、投影等设备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 h。5.1.5
16、 展位不宜封顶和设置二层上人平台,确须搭建时,顶棚、局部二层上人平台等建筑构件(柱、梁)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00 h 和 1.00 h。5.2 布展材料 5.2.1 布展材料应符合 GB 50222 有关要求。同时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它部位可按要求选用低一级耐火等级的材料。5.2.2 展厅内搭建标准展位时,顶棚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 A 级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和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 B2 级材料。5.2.3 展场搭建标准展位时,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展位
17、隔断、装饰织物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2 级,临时展棚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5.2.4 展场和展厅搭建特装展位的顶棚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 A 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搭建全封闭式展位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5.2.5 展位内部需新增通风空调管道时,通风空调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 A 级材料。5.2.6 展览空间内电加热灶具的平台应使用燃烧性能达到 A 级的材料,周围不应有可燃、易燃构件或物品。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要求 6.1.1 展览空间原有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
18、完好有效,新增消防设施应根据展览规模、种类等进行设计和设置。6.1.2 布展时不应影响现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展览空间内现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保护的部位,应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6.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2.1 展览空间内消防给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 GB 50974 和 GB 50084 要求,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结合实际增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等。6.2.2 当展厅设有消防水炮时,超高、超大型展品及特装展位不应影响消防水炮的正常火灾探测功能和灭火覆盖范围。6.2.3 展厅公共区域、疏散通道以及每个特装展位内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要求,在每个展位应设置不少于
19、 1 具重量 5 kg 及以上 ABC 类灭火器。6.2.4 室内消火栓箱开启方向 1.4 m 范围内以及防火卷帘四周 0.3 m 范围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并应采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6.3 防烟、排烟设施 6.3.1 封闭式参观步道连续封闭部分长度超过 20 m 时,封闭部分应增设排烟设施。6.3.2 当展厅布展后的排烟设计利用原有排烟系统时,应对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的可开启窗面积进行校核。如不满足要求,系统应作调整。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B43/T 244020226 6.4.1 展位内新增的火灾探测器有效保护范围应覆盖整个展位,报警信号宜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并符合 G
20、B 50116 要求。6.4.2 展览空间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风险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5.1 展厅内半封闭展位和全封闭展位以及特装展位、封闭的临时展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5.2 展厅内主要疏散通道、架空参观步道和封闭式参观步道的地面、架空参观步道的敞开楼梯的梯段上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规格不应小于 0.85 m0.3 m,并满足 GB 17945、GB 51309 要求。6.5.3 展位内布置房屋样板间等多重空间时,其安全出口标志应沿疏散方向设置在门
21、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 0.15 m;b)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2.0 m。7 临时供配电 7.1 一般要求 7.1.1 展览空间内的固定供配电应满足 GB 50052、GB 50054 等要求。布展前,应严格核算总用电负荷量、主要电气回路负荷量,当用电荷载超过核定用电量时,应增配临时供电设施,并符合 GB 51348 要求。7.1.2 临时供配电应编制临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严格执行编写、审批和批准流程。7.1.3 配电箱、电缆及相关配件等应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7.1.4 现场布
22、置、拆除供配电设施等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电工组织实施。7.2 配电箱及开关箱 7.2.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实行两级保护(首级、末级),且配电系统宜三相负荷平衡。配电箱及开关不应设置在储藏间内,且其附近应配备消防器材。7.2.2 用电回路应从配电箱引接,并应设置具备过流保护功能、短路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靠近负荷的一侧。7.2.3 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 300 mA,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 mA。7.2.4 配电箱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插头和插座进行连接。7.3 电气线
23、路及电器装置 7.3.1 所有用电回路中的导线截面积、空气保护开关容量、电源插座载荷容量等均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7.3.2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管内不应有接头,若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其他敷设措施,应符合 GB 51348、GB 50016 相关要求。7.3.3 电缆连接插头、插座应使用防水型,敷设的电缆线路应采用防水型过桥箱连接。DB43/T 24402022 7 7.3.4 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上负荷电流不宜超过 16A,所接光源数或 LE
24、D 灯具数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大型建筑组合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 60 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 LED 灯时,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8 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要求 8.1.1 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 GB/T 40248 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8.1.2 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主(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单位应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展览活动消防安全。8.1.3 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应确保用火、用电安全,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8.1.4 展览活动期间不应施工作业,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25、巡查,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做好火灾自防自救工作。8.1.5 展览活动期间应保证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在岗在位、通讯联络设备畅通。8.1.6 展览活动涉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8.2 消防安全职责 8.2.1 主(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如下:a)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布展单位等相关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b)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制定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参展单位
26、和布展单位等执行;c)审查并确保参展方的布展方案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d)查验参展方的布展构件和材料燃烧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查验并登记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e)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展览活动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f)核定展览期间进馆人员数量,明确人员管控措施;g)在布展、展览活动前,组织参展、布展单位及展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h)布展、展览及撤展期间,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督促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8.2.2 展览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如下:a)确保用于举办展览活动的建构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依
27、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建设手续;b)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展览活动前对展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c)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h 专人值班;d)建立微型消防站,确保队员在岗在位。8.2.3 布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如下:a)对布展及撤展期间其施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动火审批、特种DB43/T 244020228 作业审批等手续;b)将布展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向主(承)办单位成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备案;c)搭建方承接的搭建工程应符合相关法规,确保临时搭建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d)施工期间,施工现场不应住宿、
28、不应擅自停用消防设施;e)接受主(承)办单位成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管理,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8.2.4 参展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如下:a)对其展览区域消防安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b)展位工作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c)接受主(承)办单位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管理,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参展的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及时向主(承)办单位成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报备。8.3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8.3.1 安全疏散管理 8.3.1.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8.3.
29、1.2 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每天参观总人数应不超过 2 人/,该面积应以展览面积减去展位面积计算。8.3.2 用火、用电管理 8.3.2.1 室内展览空间不应吸烟,不应使用明火或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不应进行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形式的表演,不应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8.3.2.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一般应在室外操作,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8.3.2.3 展览建筑管理单位、主(承)办单位应在展览前进行满负荷运行电气检测。8.3.2.4 各展位不应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8.3.2.5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
30、护措施,临时增设的广告牌、灯箱、灯柱、LED 显示屏等发热电器应保持正常散热,且不应直接设置在易燃可燃材料或构件上。8.3.2.6 电瓶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应将电瓶车或其电池拆卸后带入展览空间,展品除外。8.3.2.7 展厅内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8.3.3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8.3.3.1 展览活动期间不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布展、撤展过程中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经主(承)办单位成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由专人管理、登记。8.3.3.2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临时存放场所应设置明确的
31、标志,注明品名、特性、严禁混存的种类、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等内容。8.3.4 防火检查、巡查 8.3.4.1 展览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8.3.4.2 每日展览结束后应检查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清除可燃杂物。8.3.4.3 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且每晚不少于 2 次。8.3.4.4 对防火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制止下列行为:a)挪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DB43/T 24402022 9 b)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c)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d)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32、妨碍消防车通行的;e)在展厅(临时展棚)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f)违规吸烟或违章动用明火的;g)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的。8.3.4.5 展览期间,主(承)办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应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落实必要消防安全和应急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展览建筑管理单位应为主(承)办单位整改隐患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8.3.5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8.3.5.1 主(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视频、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8.3.5.2 主(承)办单位、展览建筑管理单位
33、、参展单位、布展单位应在活动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对展览活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场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等消防重点岗位人员应进行专门消防安全培训。8.3.5.3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b)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e)组织、引导顾客和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8.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 主(承)办单位应按照 GB/T 38315 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a)展览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种类、规模等;b)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c)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DB43/T 2440202210 参 考 文 献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