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03.100.30A 02DB43/T 223 2021 3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发布-072022-02实施-07The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of enterprises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DB43/T 22332021 I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劳动关系 1 3.2 和谐劳动关系 1 3.3 劳动用工 1 4 评价内容及评分细则 1 4.1 劳动用工 1 4.2 劳动规章 2 4.3 党的建
2、设 2 4.4 民主管理 2 4.5 劳动报酬 2 4.6 社会保险与福利 2 4.7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 4.8 工会建设与集体协商 2 4.9 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3 4.10 劳动争议调处 3 4.11 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 3 4.12 职工满意度 3 4.13 评分细则 3 5 评价实施 4 5.1 总体要求 4 5.2 自我评价 4 5.3 组织评价 4 5.4 评价结果 4 附录 A(规范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 6 附录 B(规范性)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10 DB43/T 22332021II DB43/T 2233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3、.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华芳、谢玉华、宁登科、朱怡珍、刘强、颜晓红。DB43/T 22332021IV DB43/T 22332021 V 引 言 为了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化创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文件。体现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
4、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体现引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与承担社会责任及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典型示范、正向激励,引导企业创先争优、和谐创建的要求。DB43/T 22332021VI DB43/T 22332021 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评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湖南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审和复核工作。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审和复核工作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5、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劳动关系 labor relations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受劳动保护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由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2 和谐劳动关系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3 劳动用工 labor employment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4 评价内容及评分细则 4.1 劳动用工 4.1.1 招工用工应合法规范,无就业歧视、就
6、业欺诈、要求劳动者抵押证件、收取财物等行为。4.1.2 应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1.3 应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依法依规建立职工名册。4.1.4 应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4.1.5 企业年度离职率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详见评分细则。企业应依法报告、办理符合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事项。DB43/T 223320212 4.2 劳动规章 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制度。4.3 党的建设 4.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4.3.2 应坚持把
7、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有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4 民主管理 4.4.1 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4.2 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以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4.4.3 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4.4.4 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并按照程序告知。4.5 劳动报酬 4.5.1 应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中的作用。4.5.2 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合理,调整机制应健全。4.5.3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
8、5.4 职工工资增长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4.5.5 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5.6 应依法发放各种津贴,足额支付加班工资。4.6 社会保险与福利 4.6.1 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义务。4.6.2 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4.6.3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4.6.4 应依法保障职工福利支出,完善福利设施。4.6.5 应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档案,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4.7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7.1 应依法严格执行国家
9、规定的工作时间。需执行特殊工时制的,应依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批并按审批后相关行政许可严格实施。4.7.2 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强迫加班行为。4.7.3 企业应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4.8 工会建设与集体协商 4.8.1 应依法建立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会组织。4.8.2 应依法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4.8.3 应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DB43/T 22332021 3 4.9 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4.9.1 应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4.9.2 应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健
10、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4.9.3 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符合要求,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4.9.4 应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4.9.5 每年应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9.6 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4.9.7 应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未使用童工。4.9.8 应有
11、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4.10 劳动争议调处 4.10.1 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相关制度。4.10.2 应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劳动关系风险处置机制,防止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发生。4.10.3 从事人力资源或工会工作四年以上的,应取得相关资质、证照,种类详见评分细则。4.10.4 应经常性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劳动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自查。4.10.5 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应畅通,无企业原因引发的职工越级上访。4.11 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 4.11.1 应注重企业文化建
12、设,构建共同愿景,职工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认同度较高。4.11.2 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专题培训、文体娱乐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4.11.3 应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积极创建“模范职工之家”。4.12 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管理、收入待遇、社保待遇、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劳动条件、民主协商、争议调处以及企业文化等满意程度高,归属感强。4.13 评分细则 4.13.1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按照附录 A 规定执行。4.13.2 满意度评价。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附录 B 执行。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附录 B)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 8 项及以上,视
13、为职工评价满意,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附录 A 中的职工满意度一栏计算得分。4.13.3 否决项目。评价、复核时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或复核视为不合格:a)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b)未开展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未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DB43/T 223320214 c)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d)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e)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f)拖欠职工工资;g)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h)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或发生因企业原因引发的集体性劳动争议纠纷;i)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
14、成不良社会影响;j)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k)职工满意度在 60以下;l)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5 评价实施 5.1 总体要求 评价过程分为自我评价(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组织评价(应符合表 B.1 的要求)以及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调查评估。各评价过程应执行评分细则的规定,计算总得分给出评价结果。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复核方法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复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5.2 自我评价 单位内部按本文件开展自我评价。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企业
15、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后将自我评价报告和评价申请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直接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5.3 组织评价 由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组织评价,严格审查后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直接进行组织评价。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组织实施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同数量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少于 20 人的随机抽取 20 名职工参加测评,企业职工
16、人数不足 20 人的全体职工均参加测评),执行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评。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5.4 评价结果 组织评价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单位,可申请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进行调查评估。对组织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复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DB43/T 22332021 5 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通过的,由省三方四家联席会议综合评估、集体研究后,提名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候选单位,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审定。DB43/T 22
17、3320216 附 录 A(规范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 表 A.1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 评价项目 评价要素 评价标准 评分规则 得分 劳动用工(13 分)招工用工 无就业歧视、欺诈、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押金、培训费用等行为。各 0.5 分,有投诉或核查发现则扣分,共 2 分 合同签订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100;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各 1 分,共 3 分 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各 0.5 分,共
18、2 分 用工备案 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建立完善职工名册。各 1 分,共 2 分 灵活用工 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 1 分,共 2 分 职工流动 职工人数 200 人以下的企业连续 3 年年均离职率应控制在 5(含)以内,职工人数 200 人(含)以上400 人以下的企业连续 3 年年均离职人数控制在 20 人(含)以内,职工人数 400 人(含)以上的企业连续3 年年均离职率应控制在 10(含)以内;依法报告符合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事项。各 1 分,共 2 分(适当区分行业特点、用工特点)劳动规章(2 分)制度完善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
19、训、劳动纪律等制度。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各 1 分,共 2 分 党的建设(3 分)组织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各 0.5 分,共 2 分 作用发挥 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1 分 民主管理(7 分)制度建设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以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各 2 分,共 4 分 民主程序 定期召开
20、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 1 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按照程序告知职工到位。各 1 分,共 3 分 DB43/T 22332021 7 表 A.1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续)评价项目 评价要素 评价标准 评分规则 得分 劳动报酬(11 分)工资协商 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 分 劳动定额 依法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能够确保同岗位 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各 1 分,共 2 分 工资水平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分 工资变化 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职工工资增长
21、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一线职工年收入增长水平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各 1 分,共 2 分 工资支付 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 分 工作津贴 依法发放各种津贴。1 分 加班工资 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1 分 社会保险与福利(7 分)法定保障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率达到 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为止);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告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或自助查询方式。各 1 分,共 3 分 其他保障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建立职工
22、互助互济保障制度,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档案,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 1.5 分,共 3 分 职工福利 依法保障职工福利支岀;依法建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哺乳室等福利设施。各 0.5 分,共 1 分 工作时间与 休息休假(7 分)工作时间 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特殊工时制的,依法审批并严格实施。4 分 加班加点 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强迫加班行为。1 分 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2 分 工会建设与 集体协商(10 分)工会组织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23、会;职工入会率达 100;工会及各委员会应按时换届。1 分,-各 0.5分,共 4 分 条件配备 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活动场所、经费等条件。各 0.5 分,共 2 分 集体协商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且在制度约定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事先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协商结果理由以及生效的集体合同依法向职工公布。企业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未建立企
24、业集体协商机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履行集体合同(含专项)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 次以上,并向职工公布。集体合同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各 1 分,共 4 分 DB43/T 223320218 表 A.1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续)评价项目 评价要素 评价标准 评分规则 得分 劳动安全和 职业健康(14 分)遵规守法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1 分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各 0.5 分,共 2 分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25、、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 0.5 分,共 2 分 职业卫生 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尘毒浓度指标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按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各 0.5 分,共 1 分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 每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教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危行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各 0.5 分,共 3 分 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生检查 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重点部位、重点
26、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各 1 分,共 3 分 特殊保护 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不使用童工。各 0.5 分,共 1 分 工伤和职业病 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各 0.5 分,共 1 分 劳动争议 调处(12 分)组织健全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完善。各 0.5 分,共 1 分 机制健全 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劳动关系风险处置机制,对裁员、欠薪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处,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发生。各 0.5 分,共 2 分
27、 人员配备 从事人力资源或工会工作四年以上的,应取得劳动争议调解员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经济师(人力资源方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满足任意一项)。3 分 普法宣传 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宣传每年不少于 2 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劳动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自查。各 0.5 分,共 1 分 调处有效 及时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年度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企业败诉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职工总数的 1;调解组织有效运作,调解成功率较高;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整改率 100;无企业原因引发的集访、越级访等信访事项。各 1 分,共 5 分 DB43
28、/T 22332021 9 表 A.1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细则(续)评价项目 评价要素 评价标准 评分规则 得分 企业文化(4 分)企业精神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共同愿景,体现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精神,职工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认同度较高。1 分 职工活动 依法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每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1 次,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 80以上;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专题培训、文体娱乐等文化活动。各0.5 分,共1.5 分 职工文化 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放;关心职工心理健康。各0.5 分,共1.5
29、 分 职工满意度(10 分)民主测评 职工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规章制度、党的建设、民主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会建设与集体协商、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劳动争议调处以及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满意程度和归属感,以民主测评综合得分为准。90及以上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10 分 80(含)9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8 分 70(含)8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6 分 60(含)7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5 分 60以下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0 分 否决项目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评价、复核时三年内出现任何一种
30、情形,评价或复核视为不合格。未开展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或签订集体合同未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或发生因企业原因引发的集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职工满意度在 60以下。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总计分 满分:评价项目(100 分)DB43/T 2233202110 附 录 B(规范性)职工
31、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表 B.1 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 项 目 评价 满意 比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企业党建情况 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企业工资薪酬待遇情况 企业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企业工时、休息休假情况 企业工会建设、集体协商情况 企业劳动安全及职业健康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情况 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综合评价等次 备注:1、每个项目只能选择 1 个评价等次,打“”。同一项选择 2 个及以上等次或不做选择的,视为无效。2、满意度测评采取抽样法。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同数量的职工参加测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少于 20 人的随机抽取 20 名职工参加测评,企业职工人数不足 20 人的全体职工均参加测评。3、“综合评价等次”栏由测评组织方填写。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 8 项及以上,视为职工评价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