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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3 T 2240-2021 地理标志保护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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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3 T 2240-2021 地理标志保护指南.pdf

    1、43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ICSCCS 003.140A 0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发布-072022-02实施-07DB43/T 22402021 DB43/T 22402021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4.1 战略导向 2 4.2 科学规范 2 4.3 协同合作 2 4.4 分类指导 2 5 管理人 2 5.1 主体 2 5.2 机构与人员 2 5.3 设施与设备 2 5.4 文件管理

    2、体系 3 5.5 实施 3 5.6 持续改进 5 6 合法使用人 5 6.1 主体 5 6.2 实施 5 7 销售方 6 7.1 主体 6 7.2 实施 6 参考文献 7 DB43/T 22402021II DB43/T 2240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标准化协会、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艾娜、李承惠、金伟奇、李雪、唐国伟。DB43/T 22

    3、402021IV DB43/T 22402021 1 地理标志保护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的总则、管理人、合法使用人和销售方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9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92

    4、42008 和 GB/T 21374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79242008 和 GB/T 21374200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荣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来源:GB/T 213742008,3.1.23 3.2 证明商标 certification mark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5、、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来源:GB/T 213742008,3.3.6 3.3 集体商标 collective mark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来源:GB/T 213742008,3.3.5 3.4 地理标志产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词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DB43/T 224020212 a)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b)原材料全

    6、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来源:GB/T 179242008,3.1 3.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special marks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4 基本原则 4.1 战略导向 以提供地理标志保护防控和处置为重点,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以下简称:保护工作)的战略性和及时性。4.2 科学规范 以科学的方法引导和指导保护工作的开展,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保护工作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4.3 协同合作 各主体全面参与保护工作,权衡、协调各方

    7、关系,关注保护工作的开展,适时调整、优化和完善。4.4 分类指导 基于不同主体的特点,对保护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目标明确、便于实施。5 管理人 5.1 主体 管理人是承担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主体责任人,包括下列主体: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b)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人。5.2 机构与人员 5.2.1 管理人应设专人负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b)负责地理标志日常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5.2.2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立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b)被许可人超过 10 家的证明商标的权利人;c)集体成员超过 5

    8、家的集体商标的权利人。5.2.3 应明确从事保护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条件。5.2.4 定期参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 2 次。5.3 设施与设备 5.3.1 宜建立地理标志管理信息系统。DB43/T 22402021 3 5.3.2 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设备、办公室所需资源等。5.4 文件管理体系 5.4.1 通用要求 5.4.1.1 应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实施、运行并持续改进,保持其有效性,并形成文件。5.4.1.2 体系文件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依据,发布前应经过审核和批准,修订后再发布前重新审核和批准。5.4.1.3 文件中

    9、的相关要求应明确,易于识别、取用和阅读,按文件类型分类存档、专人管理。5.4.1.4 明确文件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销毁的要求。5.4.2 文件类型 体系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a)地理标志保护方针和目标;b)规范文件;c)地理标志保护手册。5.4.3 规范文件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和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a)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范;b)合法使用人审查规范;c)地理标志管理规范;d)地理标志准入和退出规范;e)产品质量、生产加工技术规范。5.4.4 地理标志保护手册 编制地理标志保护手册并保持其有效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相关文件;b

    10、)体系的程序文件或对程序文件的引用;c)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5.5 实施 5.5.1 审查备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应符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依法完成备案。5.5.2 日常管理 5.5.2.1 应制定地理标志监管计划,每年对合法使用人开展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主体信息;b)产地范围;c)生产环境;DB43/T 224020214 d)生产设备;e)原材料;f)生产技术工艺;g)质量特色;h)质量等级;i)产量;j)产品名称;k)产品包装;l)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m)广告宣传。5.5.2.2 定期对合法使用人进行保护工作培训,并开展问卷调查,形成

    11、报告。5.5.2.3 建立社会公众举报、异议和投诉通道,及时处理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5.5.2.4 及时跟踪和调查侵权情况,建立地理标志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和风险规避方案。5.5.2.5 发现侵权行为,应选择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保护合法权益。5.5.2.6 对合法使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整改,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未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b)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c)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d)产品质量存在由县(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 1 次的;e)被官方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f)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间重新取得使用资格的;g)存在其他

    12、可能影响地理标志形象的行为的。5.5.2.7 对未获得合法使用人资格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b)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c)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品的;d)其他影响地理标志形象或侵权行为的。5.5.3 取消授权 5.5.3.1 对合法使用人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资格:a)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保护工作培训的;b)拒不接受保护检查的;c)经整改不合格的;d)受到行政处罚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e)生产、加工不符合该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的;f)2

    13、 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g)主体信息变更,不办理变更手续的;h)主动放弃使用资格的;i)主体注销的;j)严重影响地理标志声誉行为的。5.5.3.2 取消授权后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DB43/T 22402021 5 5.5.4 商标转让 5.5.4.1 转让前应确定地理标志权利的法律状态,调查受让人的实施意愿,防止恶意获取。5.5.4.2 受让人主体信息、生产、经营所在地域应符合该地理标志公告的相关规定。5.6 持续改进 5.6.1 应建立评价机制,遵循“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5.6.2 适时评价和检查保护方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形成自评报告;必

    14、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5.6.3 针对自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6 合法使用人 6.1 主体 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a)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b)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c)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d)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6.2 实施 6.2.1 采购 6.2.1.1 应采购符合地理标志公告要求的原材料。6.2.1.2 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6.2.2 生产 6.2.2.1 应按照相关标

    15、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6.2.2.2 及时评估、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明确保护方式。6.2.2.3 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等对外协作的过程中,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地理标志产权权属、合法使用人、侵权责任承担等。6.2.2.4 生产、加工等技术文件应按保密等级分类存档,专人保管。6.2.2.5 明确可能造成泄密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6.2.2.6 明确涉密区域,规定来访人员的活动范围。6.2.2.7 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6.2.3 流通 6.2.3.1 销售前应对产品进行审查和分析,制定风险规避方案。6.2.3.2 委托销售

    16、、代理销售等应在协议中明确许可经营模式、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6.2.3.3 涉外贸易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风险,提出应对措施,适时在目的地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DB43/T 224020216 6.2.4 监督 6.2.4.1 宜定期向管理人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6.2.4.2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管机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侵权情况。6.2.4.3 发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有证据证明产品为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通知管理人。7 销售方 7.1 主体 销售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体:a)超市、商场;b)电商平台、网店、微商。7.2 实施

    17、 7.2.1 入驻 7.2.1.1 销售前应审核供应商资质,进行信息登记,包括但不限于:a)供应商身份证明;b)地理标志专用权合法合规性承诺;c)合法使用人证明材料。7.2.1.2 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销售模式、宣传方案和侵权责任。7.2.1.3 应对地理标志管理人、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承诺相关信息进行明示。7.2.2 日常管理 7.2.2.1 应定期检查供应商的合法使用人资格。7.2.2.2 应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侵权投诉与举报,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7.2.2.3 宜建立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的监督和管理。7.2.2.4 对供应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8、之一的,应立即下架其商品,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发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b)有证据证明产品为伪劣商品的;c)未按照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d)因产品质量被消费者投诉,经核实属实的;e)被官方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DB43/T 22402021 7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8 号(200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200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 338 号(2019)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 354 号(2020)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7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8 GB/T 39550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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