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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171-2023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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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171-2023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1、 ICS 01.040.03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712023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plaint-handling of public resources tender and bid2023-12-23 发布2024-02-23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171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处理原则.1 5 投诉处理机构及人员要求.2 6 投诉渠道和方式.2 7 处理程序.2 8 处理结果运用.5 附录 A(资料

    2、性)不予受理通知书.6 附录 B(资料性)投诉调查处理决定.7 附录 C(资料性)电子监督平台投诉处理流程.8 参考文献.9 DB42/T 2171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咸宁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中山、谢晓斌、鲁娟、贺

    3、新民、江秋生、何涛、成洪磊、刘丽玲、吴菲、吴小平、钱坤。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238106,邮箱:;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系电话:0715-8126517,邮箱:。本文件首次发布。DB42/T 21712023 1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原则、投诉处理机构及人员要求、投诉渠道和方式、处理程序以及处理结果运用。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

    4、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of public resources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投诉处理机构 complaint handling agency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综

    5、合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 complaint handling staff 代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投诉人 complainant 认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投诉处理机构提起投诉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other stakeholders 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4 处理原则 投诉处理满足以下原则:a)依法依规;DB42/T 21712023 2 b)公平公正;c)尊重事实;d)便捷高效。5 投诉处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相应的

    6、内设机构负责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机构内设机构应明确处理岗位及职责,并配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流程,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准确把握政策法规,熟悉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客观公正、耐心细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a)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b)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c)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6 投诉渠道和方式 投诉渠道 投诉处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电话、传真

    7、、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电子监督平台网址等,确保渠道畅通有效、便捷可及。投诉方式 包括线下书面投诉和网上投诉两种,鼓励投诉人通过电子监督平台进行网上投诉。7 处理程序 投诉受理7.1.1 投诉受理范围 7.1.1.1 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a)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b)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c)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d)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e)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

    8、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7.1.1.2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a)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 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b)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B42/T 21712023 3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

    9、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d)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e)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f)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g)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

    10、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h)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i)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j)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k)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l)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m)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n)民航管理部门负责

    11、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o)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7.1.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2 投诉时效 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受理权限的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7.1.3 投诉要求 7.1.3.1 投诉书内容 应包括以下内容:a)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b)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12、c)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d)相关请求及主张;e)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7.1.3.2 其他要求 包括以下要求:a)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 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一并说明;DB42/T 21712023 4 b)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c)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7.1.4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

    13、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d)超过投诉时效的;e)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f)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g)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 源和有效证据的;h)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7.1.5 投诉受理要求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a)对不符合受理条件

    14、的,决定不予受理,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录A;b)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按照职责予以受理;c)投诉处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应视为已受理投诉。投诉调查 7.2.1 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投诉处理机构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机构可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投诉处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7.2.2 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询问或发函方式进行,现场询问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发函协查应当加盖投诉

    15、处理机构公章。7.2.3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7.2.4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调查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7.2.5 对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投诉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7.2.6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处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a)已经查实有明显

    16、违法行为的,应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b)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准予撤回,投诉处理 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7.2.7 对于已受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DB42/T 21712023 5 处理决定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处理机构应将投诉处理决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告知。7.2.8 投

    17、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投诉处理决定 7.3.1 投诉处理机构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a)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b)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理;7.3.2 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诉调查处理决定可参见附录 B: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及

    18、依据。7.3.3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7.3.4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3.5 投诉处理机构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3.6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反馈 听取对投诉处理决定的意见:a)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处理办结;b)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流程图 通过电子监督平台提出投诉

    19、的投诉处理流程参见附录C。8 处理结果运用 投诉处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结果,不断改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十五日内,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DB42/T 21712023 6 附录A (资料性)不予受理通知书 图A.1给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式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字 第 号 (投诉人姓名/名称):年 月 日,你(单位)关于 项目的投诉件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存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 类情形

    20、,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公章)年 月 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八类情形:(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

    21、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七)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八)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注:本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图 A.1 不予受理通知书 DB42/T 21712023 7 附录B (资料性)投诉调查处理决定 图B.1给出了投诉调查处理决定的式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关于 项目投诉调查处理的决定 调处决字 第 号 投诉人:联系地址:被投诉人 1:联系地址:被投诉人 2:联系地址:.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送达的关于 项

    22、目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请求及主张: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四、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年 月 日 图 B.1 投诉调查处理决定DB42/T 21712023 8 附录C (资料性)电子监督平台投诉处理流程 图C.1给出了电子监督平台提出投诉的投诉处理流程。图 C.1 电子监督平台投诉处理流程 投标人通过电子监督平台提出投诉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

    23、做出处理决定。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职责受理,进入调查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理由线上告知投诉人。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处理决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可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撤回投诉并说明理由。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投诉处理机构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受理(3 个工作日审查

    24、是否受理)研究讨论 DB42/T 21712023 9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时间1999年8月30日,实施时间2000年1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5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6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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