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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115-2023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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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115-2023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pdf

    1、 ICS 03.080.01 CCS A 16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152023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big data authentication on receiving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benefits qualification2023-11-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115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2 6

    2、工作职责.2 7 服务流程.3 8 服务保障.8 9 服务评价与改进.9 参考文献.11 DB42/T 2115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克万、张瓅文、宋军、刘星恒、文志耀、邓希妍、吕东、金义龙、程和洲、徐英、刘玉玲、施永安、朱雪芹、

    3、谭拯、胡昊天、何苗苗。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牵头起草单位,0710-3063528,邮箱:。对本文件有关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10-3063528,邮箱:;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1152023 1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的基本要求、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社会保险

    4、经办机构开展的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工作。其他与实名认证场景紧密关联的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均可参照本文件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

    5、 会 养老 保险 待遇 资格认 证 authentication on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benefits qualification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及其遗属具备或丧失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行为。注:对象包括按月领取待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及相关参保人遗属。来源:GB/T 31596.22015,5.6,有修改 3.2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 big data authentication on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benefits qu

    6、alification 依托大数据认证平台,整合外部数据源,通过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全方位行为轨迹和生存状态分析,结合生物识别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和补充认证,动态判断其待遇领取资格。3.3 大数据认证平台 big data authentication platform 通过对多源、异构、分散的数据进行整理、转换、清洗、融合,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数据库,在后台自动进行筛选比对,以实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动态认证的综合性信息系统。3.4 认证有效期 validity period of authentication 大数据认证服务中设置的默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备领取资格

    7、的期限。DB42/T 21152023 2 3.5 认证预警期 warning period of authentication 大数据认证有效期结束前进行认证提醒的期限。3.6 递延 defer 根据大数据认证结果,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的一种方法。3.7 直接认证信息 direct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在大数据认证服务中,需认证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事项产生的,可直接用来确定本人待遇领取资格的数据信息。3.8 辅助认证信息 assistant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在

    8、大数据认证服务中,认证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就可办理事项产生的,需结合其他数据信息间接确定本人生存或死亡状态的数据信息。4 基本要求 4.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公安、司法、民政、卫健、交通、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4.2 宜建立大数据认证平台,且具有基础信息整理、数据采集管理、数据资源管理、辅助决策服务等功能。4.3 大数据认证服务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能有效证明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或死亡状态。4.4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5 认证有效期和预警期 5.1 大数据认证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应采用递延的方式,且依据以下规定:a)新增

    9、待遇领取人员,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开始时间;b)其他人员,为最新通过认证的时间。5.2 认证有效期宜为最新确定的资格认证开始时间递延 12 个月。采用大数据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宜为每年相对固定时间,但每年至少认证一次。5.3 认证服务中人员的预警期宜为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 3 个月。5.4 认证待核实时间为认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后 3 个月。6 工作职责 6.1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利用信息化手段挖掘大数据认证数据来源,通过信息系统提供比对数据;b)持续优化大数据认证各项辅助认证信息算法;c)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采集、比对、

    10、应用工作;DB42/T 21152023 3 d)指导各市(州)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e)拟定大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f)对全省大数据认证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6.2 市(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利用信息化手段挖掘大数据认证数据来源;b)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市(州)本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c)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d)拟定本地区大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e)对全

    11、市(州)大数据认证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6.3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组织开展大数据认证的数据比对应用工作;b)组织本辖区内基层服务机构开展待核实人员信息核实工作;c)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资格待核实且在认证预警期内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补充认证;d)做好大数据认证的对外宣传解释工作。6.4 基层服务机构 基层服务机构包括街道(镇)、社区(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基层公共服务组织等,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开展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信息核实工作;b)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资格待核实且在认证预警期内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补充认证;

    12、c)为辖区内失智、失能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d)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数据认证对外宣传解释工作。7 服务流程 7.1 概述 7.1.1 大数据认证服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提供、基层服务机构参与实施,围绕参保人及其遗属的待遇领取资格开展工作,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将其可信行为轨迹纳入认证记录,结合生物识别认证和社会化服务认证进行补充,综合确认认证结果,并用于待遇发放审查依据。7.1.2 大数据认证服务的流程包括基础信息整理、数据采集、数据属性标注、数据分析处理、生物识别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认证结果应用。服务流程图参见图 1 所示。DB42/T 21152023 4 基础信息整理数据采集数据

    13、属性标注直接认证信息匹配匹配是否成功辅助认证信息分析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名单生成生物识别认证社会化服务认证是否具备领取资格认证有效期递延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具备领取资格名单生成丧失领取资格名单生成认证结果录入系统否是否是否否是是 注:图中生物识别认证和社会化服务认证可并列,不存在必然的先后顺序。图1 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流程图 7.2 基础信息整理 7.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预先统计整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人员基本信息:人员编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本人联系电话;b)人员户籍信息:国籍或地区、户口登记日期、户籍

    14、行政区代码、户籍所属街道(镇)、户籍地地址、居住地所属街道(镇)、居住地地址;c)人员待遇信息:离退休日期、参加社会保险类型、待遇领取状态;d)其他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7.2.2 人员基础信息应符合 GB/T 31594 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基础信息应及DB42/T 21152023 5 时办理变更,确保包括大数据认证在内的各项对外服务顺利开展。7.3 数据采集 7.3.1 数据采集基本原则 大数据认证服务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项时产生的行为轨迹数据;b)国家、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或执法权时产

    15、生的数据。7.3.2 数据分类和来源 采集的数据按照数据来源和载体划分为:业务数据、接口数据。具体采集数据的分类和来源参见表1所示,所采集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数据。表1 大数据认证服务采集数据的分类和来源 业务数据 接口数据 数据来源 数据内容 数据来源 数据内容 人社部门 部级比对数据 民政部门 殡葬信息 服务窗口认证信息 高龄补贴申报审批信息 人脸识别自助认证信息 高龄补贴领取认证信息 社会化服务认证信息 公安部门 死亡信息 司法部门 服刑信息 医保部门 住院结算信息 门诊结算信息 医保缴费信息 医保卡消费信息 卫健部门 医学死亡证明信息 公共卫生信息 交通部门 火车飞机出行信息

    16、公共交通开卡信息 公共交通充值信息 公共交通消费信息 公共交通年审信息 其他机构 银行金融开卡信息 电信运营开卡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信息 7.3.3 数据分类采集 DB42/T 21152023 6 每月宜进行一次大数据认证服务的数据采集。对于业务数据,由系统自动归集导入;对于接口数据,由大数据认证平台通过数据抽取工具进行采集。7.3.4 数据质量检测 对采集的数据,应从内容、形式和效用上进行数据质量的检测,具体检测规则按表2所示。表2 数据质量检测规则 质量层次 质量维度 质量类型 规则内容 形式 一致性 数值一致性 同一对象属性取值的一致性 逻辑一致性 数据对数据结构、属性及关系的逻辑规则

    17、及时性 更新及时性 数据采集时数据是否为最新数据 内容 准确性 值域正确性 数据取值是否在某一确定范围内 合理性 数据合理性 同一个字段的连续取值定义是否合理 效用 完整性 参照完整性 同一个业务的属性取值之间的参照关系 列完整性 数据记录的关键属性不能为空 实体完整性 标识符信息不能为空,同一个数据不能存在重复记录 总体完整性 数据总量必须满足一定的周期变化和总量 7.3.5 数据比对筛选 7.3.5.1 应多数据渠道比对证件号码,筛选出其他部门的无效数据。7.3.5.2 应将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姓名与社保业务系统信息进行再比对,对姓名不符产生的疑似死亡数据进行人工核对和多渠道数据比对,综合

    18、确认疑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7.4 数据属性标注 应对采集的有效数据进行属性标注,标注为直接认证信息或辅助认证信息。具体采集数据的属性参见表 3 所示,实际经办中应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表 3 中所列数据。表3 大数据认证服务采集数据的属性 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依据 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依据 数据属性 数据内容 数据属性 数据内容 直接认证 信息 部级比对数据 直接认证 信息 殡葬信息 服务窗口认证信息 死亡信息 人脸识别自助认证信息 服刑信息 社会化服务认证信息 医学死亡证明信息 高龄补贴申报审批信息 高龄补贴领取认证信息 住院结算信息 DB42/T 21152023 7 表 3 大数据认证服务

    19、采集数据的属性(续)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依据 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依据 数据属性 数据内容 数据属性 数据内容 直接认证 信息 门诊结算信息 火车飞机出行信息 公共交通开卡信息 公共交通年审信息 辅助认证 信息 医保缴费信息 医保卡消费信息 公共交通充值信息 公共交通消费信息 公共卫生信息 银行金融开卡信息 电信运营开卡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信息 7.5 数据分析处理 7.5.1 直接认证信息匹配 应将直接认证信息和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进行匹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匹配成功且人员为存活状态的,列入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b)匹配成功且人员为死亡状态的,列入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

    20、员名单;c)匹配不成功的,进行辅助认证信息分析;d)匹配成功且人员状态存在冲突的,列入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名单。7.5.2 辅助认证信息分析 7.5.2.1 以辅助认证信息为依据,通过聚类、分类等多种机器学习算法,建立行为关联分析模型,分析数据属性和生存状态之间的关联关系,结合历史认证数据,综合进行决策,确认认证结果。7.5.2.2 经辅助认证信息分析确认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列入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无法确认且在认证预警期的人员,列入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名单。7.5.3 生成名单 通过直接认证信息匹配和辅助认证信息分析,生成以下名单:a)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b)丧失待遇领取

    21、资格人员名单;c)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名单。7.6 生物识别认证 7.6.1 应通过大数据认证平台向基层服务机构推送待核实名单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人员类别、参保类型、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认证状态、最新认证时间、认证有效期到期时间、认证来源、认证结果、当前待遇领取状态、联系电话等。DB42/T 21152023 8 7.6.2 在待遇领取资格待核实人员的认证预警期内,基层服务机构应提醒和引导其通过生物识别方式或至人工服务窗口进行主动认证。生物识别认证的具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湖北 12333”微信公众号;b)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小程序;c)“电子社

    22、保卡”小程序;d)“中国领事”APP 手机客户端;e)各级“人社”微信公众号和 APP 手机客户端;f)服务窗口自助认证设备。7.7 社会化服务认证 7.7.1 对于无法通过 7.6.2 条款中所述方式进行认证的人员,基层服务机构或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政府或行业统筹单位退管机构应通过基层平台协助认证、社会化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实;社会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文体娱乐活动;b)走访慰问;c)健康体检以及就诊、义诊、康复指导等。7.7.2 社会化服务认证中发现人员死亡、失踪、服刑的,列入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对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列入具备待遇领取资格

    23、人员名单。7.8 认证结果应用 7.8.1 对于具备待遇领取资格、待遇发放状态为正常的人员,应自动递延认证有效期。7.8.2 对于具备待遇领取资格、待遇发放状态为暂停的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处理:a)因资格认证过期导致待遇暂停,自动恢复其待遇并递延认证有效期;b)非因资格认证过期导致待遇暂停,无法自动恢复待遇,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停发经办部门。7.8.3 对确认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做好台账记录,实现闭环管理。7.8.4 对经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过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 3 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按照

    24、7.6 和 7.7 条款规定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8 服务保障 8.1 人员配备 8.1.1 基本要求 8.1.1.1 熟悉养老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8.1.1.2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心理素质,以及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8.1.1.3 应熟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规范,明确工作职责。8.1.1.4 合理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诉求或舆情事件。8.1.1.5 应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服务对象有关个人信息。8.1.2 专业技术人员能力 大数据认证平台维护人员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a)具备数据处理、

    25、维度建模、数据分析等专业知识;DB42/T 21152023 9 b)熟悉 oracle、mysql 等关系型数据库,具有数据库开发经验;c)熟悉 Hadoop、Hbase、Kafka、Spark、ElasticSearch 等主流的大数据技术;d)至少掌握一种数据抽取工具;e)能承担数据仓库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服务等工作。8.2 设施设备 8.2.1 应配备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服务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认证平台服务器、手机客户端、自助服务设备、图像采集设备。8.2.2 建立信息系统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网络通畅,满足保密要求

    26、。8.3 保密要求 8.3.1 按照 GB/T 37973 的规定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应符合 GB/T 35273 的要求。8.3.2 大数据认证服务中应做好数据存储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和可追溯;数据存储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存储的数据应进行脱敏,并定期存档备份。8.3.3 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所采集的数据只用于大数据认证服务工作。8.4 政策宣传 8.4.1 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大数据认证进行讲解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新闻媒体和大厅人员解读。8.4.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办事大厅、各类经办网点等主动公开大数据认证服务条件。8.4.3 基层服务机构应利用上门服务时机,主动向服务对

    27、象介绍和宣传大数据认证服务。9 服务评价与改进 9.1 评价总则 服务评价应符合 GB/T 39735 的要求。9.2 服务评价 9.2.1 评价方式 9.2.1.1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服务现场设置评价意见收集设施,在网站、有关媒体及服务大厅现场提供评价渠道,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及意见建议受理部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大数据认证服务的评价。9.2.1.2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采取访谈、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9.2.1.3 待遇领取人员对大数据认证服务的结果有异议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申诉。9.2.1.4 应定期组织开展政务服务调查,对服务项目和服务

    28、事项,综合评价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等。9.2.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大数据认证服务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便民度、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9.2.3 结果运用 DB42/T 21152023 10 收到差评和投诉后,应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整改差评,及时反馈整改结果。9.3 服务改进 9.3.1 应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服务对象需求和政务服务发展需要,持续改进评价内容、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9.3.2 应建立“差评发现问题核实反馈整改问题回访改进提升”的闭环工作机制,持续改进政务服务质量。9.3.3 应定期将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DB42/T 21152023 11 参考文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3 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社保函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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