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60.30 CCS Z 77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752024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1-28 发布 2024-06-01 实施 DB41/2575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5 受纳水域划分.2 6 排放控制要求.2 7 监测要求.2 8 达标判定.3 9 实施与监督.3 DB41/2575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H
2、J 12172023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郑州大学、河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大河智慧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刘驰、贾滔、兖少锋、高镜清、苏嫚丽、吕军、张玲宏、程旭、刘开隆、熊淑萍、周浩、张圆圆、王聚中、李帅兵。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8日批准。本文件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DB41/25752024 1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3、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4、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5、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2003年10月1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产养殖尾水 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水。3.2 集中连片池塘养殖 在多个相邻且水面总面积不低于6.67 hm2(100亩)的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DB41/25752024 2 3.3 漏斗型池塘养殖 在圆形漏斗状、底部高效集污排污的池塘中进行的水产养殖。3.4 工厂化养殖 在装备车间通过人工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4 一般要求 4.1
6、水产养殖尾水宜资源化利用,按照利用途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4.2 养殖过程产生的底泥宜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按照利用途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未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5 受纳水域划分 根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为以下三类:a)特殊保护水域,即 GB 38382002 中地表水类、类功能水域和类功能水域中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b)重点保护水域,即 GB 38382002 中地表水类功能水域中的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c)一般水域,即 GB 38382002
7、中地表水类、类功能水域和其它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6 排放控制要求 6.1 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6.2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按下列规定:a)特殊保护水域不应新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b)排入重点保护水域时,执行表 1 规定的一级标准限值。c)排入一般水域时,执行表 1 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表1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45 90 2 pH 69 3 高锰酸盐指数/(mg/L
8、)15 25 4 总氮(以 N 计)/(mg/L)8 15 5 总磷(以 P 计)/(mg/L)0.5 1 7 监测要求 DB41/25752024 3 7.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按照 HJ 91.1、HJ 1309 和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2 监测采样点应设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按 HJ 91.1、HJ 493、HJ 494 和 HJ 495 规定执行。7.3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项目的测定。表2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监测
9、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2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47 3 高锰酸盐指数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2 4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5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
10、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8 达标判定 8.1 本文件采用单项判定法,监测项目任意单项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 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8.2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9 实施与监督 9.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9.2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本文件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执行相应排放限值要求。